(完整版)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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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关于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暂行规定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管理,保证我校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对我校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培养和学位授予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注册报到

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须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到海外教育学院和所在院系注册报到,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注册者,应向所在院系请假,否则按《南京大学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二、培养

1、研究生的基本学制为:硕士研究生2.5年,博士研究生3年。

2、外国来华留学研究生须和导师一起共同商定“培养计划”。制定“培养计划”分三个阶段:

(1) 入学后,在导师指导下,落实所学各类课程;

(2) 第三学期结束前,进行中期考核,检查课程学习情况;

(3) 第四学期初,落实论文选题、写作、开题及答辩等计划。

3、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课程包括:

(1) 中国概况:必修课。硕士阶段在本校就读已经获得过中国概况学分的学生(课程成绩5年之内有效),博士阶段可以申请免修。申请免修的程序为:本人申请,经导师和中国概况的任课教师签字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2) 汉语课:自修为主,学校不专门开设研究生汉语课,在毕业时要达到HSK6级以上(含6级)(经批准用英语进行研究的除外);

(3) 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按照本专业培养方案执行。

4、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课程包括:

(1) 中国概况:必修课,4学分;

(2) 汉语课:4学分。自修为主,学校不专门开设研究生汉语课,在毕业时要达到HSK6级以上(含6级)(经批准用英语进行研究的除外);

(3) 各专业的B、C、D类课程:总学分计24学分。在D类课程中,原则上要求文科硕士生跨一级学科选修一门硕士课程、理科硕士生跨二级或一级学科选修一

门硕士课程。本科非本专业的学生应补修本学科主干课4—6学分。

5、课程考试不合格者,可以在一年内补修或重修。

三、论文答辩

1、根据培养计划,修完全部课程并进行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组织学位论文答辩;

2、提倡来华留学研究生撰写与其本国实际相结合的论文。确因需要,经导师同意,可回国撰写论文,但论文答辩工作必须在我校进行;

3、攻读我校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以及艺术、医学等专业的硕士和博士学位的来华留学研究生,应当使用汉语撰写和答辩论文;使用外语接受学历教育的外国留学研究生,毕业论文摘要应当用汉语撰写。

四、学位授予

1、符合“南京大学研究生申请学位科研成果基本条件”并论文答辩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授予硕士或博士学位;

2、论文答辩未通过或论文答辩通过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批准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申请硕士学位的,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申请博士学位的,可在二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五、几点说明

1、上述工作既要遵守我国现行学位制度的原则和精神,又要考虑世界各国,尤其是第三世界国家的实际情况,做到实事求是,保证质量;

2、对纳入政府计划内的第三世界国家来华留学研究生的录取、培养等应予适当照顾,用外语授课的学科、专业的来华留学研究生的论文可用外语撰写、答辩;

3、对于来自第三世界的硕士研究生一般应采取学习课程为主,撰写论文为辅的培养规格,对于第三世界博士研究生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留学研究生,拟采取学习课程与撰写论文并重的培养规格。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并由研究生院和海外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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