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务管理及票务违章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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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冠忠(新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票务管理及票务违章处理办法
为加强和完善票务管理,严格票务制度,维护企业正常的营运秩序和经济利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票务违章是指在企业从事营运生产的驾、乘人员和在票款室从事票务工作的票务员,利用工作之便,侵害企业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二条凡发生票务违章的责任人,企业将给予经济处罚(可在票务保证金中抵扣),并视其情节轻重,行政上将予以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留用察看、辞退等行政处分。
第三条企业处理票务违章责任人时,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在处理票务违章行为的责任人时,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可合并使用。
第五条本办法所涉及的内容由公司综合稽查组(队)负责检查和执行。稽查人员在执行稽查时,必须两人(含两人)以上同时进行(特殊情况一人可纠正)。
第六条聘用乘务员(人员)所涉及票务违章,一律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票务管理
第七条乘务员必须保管好自己的票款、存票和周转金,随时做到钱、票、帐相符,不得出现多或少款问题。领票时应清点张数、核
对票号。
第八条乘务员当班时间内私款不得随身携带,更不得公私款混放,票盒内的假币一律计入票款金额。
第九条客票、票盒由配领责任人自行保管,严禁将票盒及客票(含远、近郊,无人售票线路客票)私自转借他人出售。
第十条乘务员必须按公司规定缴纳票款,严禁将余票私留不出售和票款私留或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乘务员当班时间内应带缴款日报(填写起号),不得私自更改日报。客票应按规定票号顺序依次出售,不得出售抽心票、跳号票、余票私留不出售。
第十二条营运生产参与人员应主动配合稽查人员执行公务,被检查人必须在检查材料上签字(有疑问可注明原因),现场管理人员有责任在相关材料上签字。
第十三条乘务员应如实收钱撕票,不得保存废票、出售废票、漏售客(货)票、检查时撕票、收回笼票、以物充票、出售其它线路客票及涂改、伪造、买卖客票。
第十四条驾、乘人员均不得违反客票价格规定擅自提高票价。
第十五条驾驶员不得合伙或胁迫乘务员贪污票款,不得擅自动用营运车辆运载客、货,以获取非法收入。
第十六条无人售票车驾驶员携带私款上班,必须于班前另行存放或到当班调度员处履行私款登记签字手续(金额大写);若登记的私款有使用,使私款数额发生变化,须在该班次返回起点站时重新登记。
第十七条无人售票车驾驶员在当班过程中,应自觉接受稽查人员对私款的清点。
第十八条无人售票车驾驶员及有关人员,要做好乘客投币的监
督工作,并严禁代收代投票款。投币箱入口处若有票款堵塞,驾驶员必须立即用小木棍或直尺将票款推入投币箱内。
第十九条乘务员应如实在规定售票的线路出售客票,不得有私情不出售客票、(亲朋等)免票不购票。
第三章票务违章的处理
第十九条乘务员出现票务多或少款现象,按下列规定处罚:
1、票务多或少款金额在本线路最低票级以内(含最低票级),给予批评教育,但累计不得超过2次,超过2次给予经济处罚200元,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票务多或少款金额在本线路最低票级以上,超过1元,(经济处罚将含最低票级)给予按多少金额100倍经济处罚,超过5元(包括5元),除按多少金额100倍经济罚款,(聘用人员辞退,解除劳动合同)行政上给予留用察看一年的处分,一年内再次发生类似行为或超过30元(包括30元),除罚款外,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多款部分交公司稽查队(组),并由稽查人员撕补票充公。
3、乘务员当班时间内私款随身携带及公私款混放者,现金一律视为公款充公,并按多款项额处理。
第二十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罚款50元:
1、无人售票车线路的当班调度员未监督并未履行驾驶员私款登记签字手续或登记字体潦草无法确认的;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私款实际数额低于登记数额的;
3、无人售票车起步后投币箱顶部有钱币留存的;
4、私自将客票和票盒转借给本线路其他人员代售的;
5、职工在乘座规定购票线路的车辆,而未购票的;
第二十一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罚款100元:
1、发生(现)出售跳号票的;
2、不按公司规定时间和足额缴纳票款或将票款私留100元的;(100元以上的,按照实际金额的50倍处罚;)
3、带领无关人员乘车玩耍或私情不出售客票的;(规定售票的线路,人/次)
4、当班时间内不带缴款日报及填写起号的;
5、擅离工作岗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漏票率超过班车实际乘车人数5%的(1/20,两站以上);
6、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不执行班前私款登记制度的;
第二十二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500元以上罚款,并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1、私自篡改日报的;
2、无人售票车引擎盖、表板台等放置钱币的;
3、无人售票车驾驶员私款实际数额高于登记数额的(多出部分充公);
4、故意抽心票、跳号票;挪用票款100元以下的;
5、将客票和票盒转借给非本线路其他人员代售的;
第二十三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视其情节给予200 —1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1、拒绝、故意阻扰和拖延时间防碍稽查人员检查的;
2、无人售票车驾驶员私自向乘客找补票款的;
3、违反客票价格规定擅自提高票价的(多出票款全部没收);
4、营运生产参与人员不配合稽查工作,拒绝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的;
5、故意抽心票、跳号票;余票私留不出售的;
第二十四条有以下行为之一者,经查实给予3000元及以上罚款,
并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凡发生1次收钱不撕票、少撕票、检查时才撕票,出售(保存)废票、收回笼票、出售其它线路客票、以物充票等行为,
2、驾驶员合伙或胁迫乘务员贪污票款;未经组织许可,擅自动用营运车辆或在当班途中弃下乘务员运载客、货,擅自提高票价。获取非法收入者(非法收入充公);
3、挪用票款100元(含100元)以上者;
4、强行驾车逃逸检查,危及他人安全者;威胁乘客、不让乘客作证者;抢夺票盒、记录材料或撕毁原始材料者;围攻、殴打稽查人员以及其它严重阻扰稽查人员执行公务者;
5、涂改、伪造、买卖客票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并依法送司法机关处理);
6、无人售票车驾驶员直接或授意、默许他人收取乘客票款者;
7、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从投币箱入口或私自开启投币箱取钱的;伙同收银员私留票款的;
8、无人售票车驾驶员人为堵塞投币箱入口或以其它方式造成钱币不能顺利进入钱袋的;或明知有上述情况,故意不向现场管理人员报告的;
9、无人售票车驾驶员示意乘客把钱币放在投币箱以外其它地方的或在驾驶席周围区域隐藏钱币的;
第二十五条售票员个人原因或其它自然因素,造成票款、存票损(遗)失的一律自行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营运生产人员带领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定,根据相应条款处罚营运生产人员;
第四章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