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审终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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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社会主义公务员两审终审制度一、背景1、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是为把公务员聘任和安排工作提供法律依据,是国家依法管理和使用公务员的基础和基本准则;2、公务员担任的是国家行政机构的特定的本职工作,尤其是办公室的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本职工作,部门机构的相应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本职工作等。

二、原则1、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原则即搭建适合条件的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法律制度;2、严格按照岗位职责来确定社会主义公务员聘任与安排工作,科学规范任免公务员工作,从根本上建立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规范制度体系;3、建立适应条件的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全面合理制度,坚持两审终审机制。

三、两审终审机制1、招聘复审:由机关本部门负责组织讨论复审,及报送本部门、人事部门负责审批的机制;2、安排工作终审:由机关人事部门、本部门负责组织讨论终审,安排工作报送本部门、人事部门审批的机制;3、依法把握审定和审批行政效能:未报送本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批的招聘工作,以及经本部门审批后符合要求,未报送本部门本职职能授权审批的安排工作,均视为无效的公务员制度。

四、责任1、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应由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及它们所属直属机关的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实施管理;2、各主管部门、机关及它们的直属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运用有关法律,严格执行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3、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理;4、负责组建社会主义公务员制度的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也要加强自身的管理水平,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

五、结论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是国家依法人事管理的基础体制,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举措,因此,各国家行政机构和有关部门在实施公务员制度时,应该严格遵守社会主义公务员机关制度,拒绝行政中介地位,强化两审终审机制,确保公务员招聘、安排工作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两审终审制存在的缺陷及完善来源: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政法教研室作者:商立刚,天津电大张胜利,天笫三,迳行判决、裁定的审理方式,不利于保证终审判决的公正正确,不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

”这个条款中的第二层意思是说,二审法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调查,对当事人和证人的询问等等,不是在法庭上公开进行的,不是在双方当事人都到场参加并可以互相质证、辩论的情况下进行的,程序完全由审判人员操纵,审判活动缺少必要的透明度。

在这种审判人员无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很难保证审判人员能公正无私、秉公执法办案。

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司法方面的不足,现行的第二审程序难以充分实现其应有的功能和价值。

而在再审程序上,也存在种种问题,使本来能够弥补一、二审程序不足的重要渠道又遭到现实的挑战。

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案件已经审结,而又按审判监督程序再行审理的案件。

再审程序的启动由三种方式: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以及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③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基于审判监督程应当决定对案件再行审理。

具体包括本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提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和上级人民法院三种方式。

但提起再审共同的条件是原裁判确有错误,具体的包括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以及重大程序上的错误,但这种监督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如果存在包庇保护现象,这种无外力干预的监督方式就形同虚设了。

第二种监督方式是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第三种方式是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这两种提起再审的方式,都要求原审法院在审判时有以下五种情况:(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简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判的审判制度。

所谓合议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实行集体审判的审判制度。

即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审判庭进行审判的制度。

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现代各国刑事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

回避制度的建立,目的是在于排除利害关系人担任审理者,以保证正确对待案件,公正地裁判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人,在诉讼中不得参与该案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应当向群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

在中外法制历史上,都曾出现过各不相同的审级制度。

我国建国初期曾实行三级三审制,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了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关于两审终审制度的探讨摘要: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两审终审制在提高办案效率,及时打击犯罪稳定秩序方面有其积极意义,但在建设法治国家的今天,它已不能有效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要求,近几年再审案件的增多,冤假错案的不断出现说明我国司法制度存在不少缺陷。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便是缺陷之一,必须尽快改革。

关键词:两审终审概述;改革与完善所谓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目前我国设立四级法院,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一、两审终审制度的理论基础所谓两审终审,是地方任何一级人民法院审判一个尚未审判过的案件,这一审判过程就叫做第一审。

第一审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或裁定,并不是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允许上诉的裁定除外)。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裁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上级法院重新审判,纠正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中的错误。

人民检察院对于自己提出公诉的案件,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起诉,要求重审,纠正错误。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当事人或公诉机关的上诉或抗诉,对已经审判过的案件重新审理,重新判决,这一审判过程就称为第二审。

法律规定第二审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审,发现和纠正第一审的错误,仍然会有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到此为止,官司的处理就结束了,当事人不能再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请求重审。

如果当事人对第二审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只能申诉,不能上诉。

申诉不影响第二审判决或裁定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一场官司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便告终结,并不是说每一个官司都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处理才结束。

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无论是否满意,在上诉期内未提出上诉,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检察院也未提起抗诉,期限界满,判决、裁定就发生法律效力,这样就不再发生第二审的问题。

两审终审制利弊是怎么样的?

两审终审制利弊是怎么样的?

两审终审制利弊是怎么样的?▲一、两审终审制利弊1、有利因素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确立多级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人民法院可能发生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的通过上述程序得到及时纠正,通过对案件的再次审理,继续审明法院在具体案件中认定事实,使用法律中的不当,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以及时、准确、公正的对案件涉及的问题做出处理。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基本的审及制度。

对此《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明文规定。

在民事诉讼中,除了《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他绝大多数案件都实行两审终审。

对于两审终审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行使了上诉权,第人民法院就应当按照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审查上诉请求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

通过这种审查,或维持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或纠正错误的裁判。

第二审程序实际上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依法实行监督的重要途径。

实行两审终审制具有重要意义,它通过给审判者设立审判者,保证审判者认识的往复性,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减轻法官责任负荷,统一法律适用,通过程序的复合装置,保障裁判正确,实现诉讼公正。

2、不利因素但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足和司法执法的不当等原因,第二审程序的重要意义和作用并没有真正的、完全的得到实现。

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逐步增多,两审终审越来越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许多案件虽然已由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但当事人仍然申诉缠讼不已,形成“官了民不了”。

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坚决勇敢的拿起这一有力武器。

近年来,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经济案件越来越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997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4745件和20697件,均比上年上升了18.9%和19.39%。

1998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8694件和25047件,又比1997年各上升了8.83%和21.02%。

刑分 第六章 二审程序

刑分 第六章  二审程序

刑诉法第218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 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 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 答复请求人。(请求抗诉权,并不等同于抗诉,不能直接启 动二审程序)
二、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理由: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上诉权人只要不服,就可以提起; 抗诉理由: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事实认定错误:对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没有查清或者作了错误认定; 对与量刑有关的重要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或作了错误认定;定案证 据不确实、充分
法律适用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错 误加重、减轻等 诉讼程序错误:回避、指定辩护、公开审判、诉讼期限、限制或 剥夺诉讼权利


三、上诉、抗诉的期限
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又称上诉审程序,是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者人民 检察院的抗诉,就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所 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审理时所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如何理解:
不能简单地认为第二审程序就是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 第二审程序并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都有 可能成为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 审查内容:

移送上诉、抗诉案件函; 上诉状或者抗诉书; 第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的份数;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
二、全面审查原则 刑诉法第222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 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 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 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两审终审制什么意思

两审终审制什么意思

两审终审制什么意思两审终审是指经过二审之后的案件就是已经落下帷幕判决出来的案件。

我想大家都对它的相关内容不太了解。

那么两审终审制的意思是什么呢?我为您整理了以下关于两审终审制什么意思的相关内容内容解答疑惑,希望以下资料对您有所帮助.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基本概述《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

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管辖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

简答题:1、两审终审制的内容及其例外情形77页两审终审制的概念: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就告终结的制度;两审终审制的内容:民事案件由第一审地方法院审理并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第二审法院对上诉案件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能再行上诉。

例外情形:①: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所作出的判决;②:小额诉讼程序;③:一审以民事调解书结案的;④:非诉程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执行程序;⑤:一审裁定中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外的其他裁定;⑥:一审的决定;2、证明责任和举证责任的区别143证明责任不同于举证责任。

①证明责任是一种后果责任,起诉之前已经在当事人之间进行了分配,但只有到审理终结时才发挥作用;举证责任是一种行为责任,它不能事先分配,而是随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主张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不断转换,是在诉讼过程中发挥作用的。

②证明责任是一种风险负担,即直到审理终结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时由谁承担不利后果的安排;举证责任是一种说服法官的责任,其目的是要使法官相信其主张的事实客观存在。

③承担证明责任其实就是承担不利的裁判后果,承担举证责任的后果则是自己主张的事实未被认定。

3、证明标准的概念、证明责任的概念、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是什么?143-145证明责任的概念:是指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若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由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证明标准的概念:是指基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和证据,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所要达到的程度或最低限度。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民诉法解释》第108条第1款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由此可见,“高度可能性”是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4、举证时限的概念以及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148举证期限的概念: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证据的时限;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①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有哪些?行政诉讼基本制度是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具体化,细化于法律规则当中,是整个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框架,根据《行政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我国行政诉讼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两审终审、诉讼不停止执行等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合议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由审判员或审判员与陪审员依照法定人数和组织形式组成合议庭进行。

行政诉讼采用合议制,是由行政诉讼的性质所决定的。

行政案件技术性、知识性较强,而且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一方为行政机关,独任审判难以胜任。

采用合议制有利于行政案件的公正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七条从原则上对该制度予以规定,并在第六十八条进行细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不过,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这一例外情况下,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可以不采用合议制度。

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方式确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审判委员会在审判业务上对合议庭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回避制度在行政诉讼中,回避制度是指承办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时,需经过法定程序退出诉讼活动的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七条、第五十五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解释》)第七十四条分别对回避作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第二,回避的条件是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第三,回避分为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

前者是指审判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后者是指诉讼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

第四,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案件开庭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庭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审终审制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二审终审制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二审终审制的规定是怎么样的?我国的庭审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不向一些欧美国家,有三审制度,我们还有简易程序等制度规定,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需要经过两级的法院审判之后,才可以宣告终结并且发生法律效力的制度,法院也分为院级,基层法院,中级法院还有高级最高级。

▲一、二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是法院审理案件的一种审级制度,指一个案件需经两级法院审判后方可宣告终结并发生法律效力。

在中外法制历史上,都曾出现过各不相同的审级制度。

中国建国初期曾实行三级三审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改为四级两审制,即两审终审制。

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1]在二审终审后当事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根据《民诉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知识点考点归纳汇总

高中政治选择性必修2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 知识点考点归纳汇总

第十课诉讼实现公平正义课时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1)课时2严格遵守诉讼程序 (4)课时3依法收集运用证据 (7)课时1正确行使诉讼权利探究点一诉讼权利1.法律赋予公民广泛的诉讼权利为充分保障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广泛的诉讼权利,司法机关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这些诉讼权利。

2.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权利(1)适用情况当事人因身陷纠纷而参与诉讼时,很可能面临缺乏法律知识与技能、无暇参加诉讼活动等问题。

此时,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诉讼。

(2)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①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在刑事诉讼中,帮助被害人、自诉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

②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

(3)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当事人合法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使案件得到公正的审理。

3.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回避制度的含义:在诉讼中,当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具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退出,这就是诉讼法中规定的回避制度。

(2)意义:回避制度有利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理,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增加裁判的正当性。

4.当事人有上诉的权利(1)两审终审制:我国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制,除特殊情况外,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便告终结。

(2)上诉权利:当事人如果不服一审裁判,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上诉权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否提出上诉,完全由当事人自主决定,他人不得限制或干涉。

(1)在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

改错: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称为辩护人。

(2)只有在案件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有关办案人员才有必要回避。

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缺陷与思考

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缺陷与思考

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缺陷与思考作者:曾志强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这一制度在历史上确实发生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国情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法观念或法意识发生了变化,更多的是对司法公正价值的追求,我国审级制度的缺陷已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寻求公正与效率兼容的司法目标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缺陷;反思在我国当前实行的民事审级制度中,两审终审制存在着许多漏洞与弊端,它已不能充分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已经无法充分保护当事人双方最为真实的利益诉求。

在我国当代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实践中,当事人双方轻视一审,重视二审,从而达到在二审终审的程序来击倒对方,从而最终获取当事人一方自己最想要获得的利益,这种现象在我国目前的民事司法审判中屡屡出现,面对这种现象的出现,法官该如何面对?我国该如何解决当事人采用这一手段来达到目的的困境?这都是当下我们国家急需反思和解决好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度的由来(一)法律上的由来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首次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四级即我国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级别法院。

两审终审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判后,宣告终结的制度。

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上述规定。

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此对案件管辖、诉讼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度。

(二)当时确立两审终审制的依据一些权威学者认为:我国地域辽阔,多审级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安定。

两审终审制是怎么规定的

两审终审制是怎么规定的

两审终审制是怎么规定的两审终审制是怎么规定的⼀、审级制度的概念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案件起诉后最多经过⼏级法院审判必须终结的诉讼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各国法院设置的级别不尽相同,有的设置四级,也有的设置三级。

但就审级制度⽽⾔,基本上分为两类:⼀类是两审终审制,指不论法院组织设置⼏级,案件最多经过两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另⼀类是三审终审制,指不论法院组织设置⼏级,案件最多经过三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论哪⼀类,最后⼀级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均为终审判决、裁定,⼀经作出即发⽣法律效⼒。

我国⼈民法院分为四级,即最⾼⼈民法院、⾼级⼈民法院、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

我国实⾏两审终审制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民法院审判案件,实⾏两审终审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个案件⾄多经过两级⼈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审⼈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等不得再提出上诉,⼈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

根据两审终审制的要求,地⽅各级⼈民法院按照第⼀审程序对案件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尚不能⽴即发⽣法律效⼒;只有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有上诉权的⼈没有上诉,同级⼈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第⼀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才发⽣法律效⼒。

在法定期限内,如果有上诉权的⼈提出上诉,或者同级⼈民检察院提出了抗诉,上⼀级⼈民法院应依照第⼆审程序对该案件进⾏审判。

上⼀级⼈民法院审理第⼆审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即发⽣法律效⼒。

这样经过两级法院对案件审判后,该案的审判即告终结。

两审终审制的实质是允许⼀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也最多只能经过两级法院审理的审级限制。

但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有以下三种例外:(1)最⾼⼈民法院审理的第⼀审案件为⼀审终审,其判决、裁定⼀经作出,⽴即发⽣法律效⼒,不存在提起⼆审程序的问题。

(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发⽣法律效⼒,交付执⾏。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释(二)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释(二)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名词解释(二)27.一国两制:“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简称。

就是在国家的部分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

这些实行不同制度的地区,是国家的组成部分,是统一国家的不可分隔的一部分;这些地区的政府虽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但性质仍然是国家的地方政府,不具有主权国家的性质和地位,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一国两制”方针最早是中共为解决大陆与台湾的统一问题而提出的,其后被应用于香港和澳门收回和以后的治理问题上。

28.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

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20%。

立法会由选举产生,依法行使各种职权。

立法会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每届任期四年。

29.专门法院:专门法院是指根据实际需要在特定部门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院,目前主要的专门法院有军事、海事、铁路运输法院等。

30.专门检察院:专门检察院是指在特定领域、行业设置的、专业性的检察院。

专门检察院主要有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等。

31.法官: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法官的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法官职务的任免,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办理。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法官的资格条件。

32.检察官: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

33.检察官的职责是: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审级制度,是指一个案件需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宣告终结的一种法律制度。

人孰无过,谁都难免犯错误,法官也不例外。

实行审级制度,目的在于使下级法院可能作出的错误判决和裁定,能够及时地通过上诉程序得到纠正。

可以说,审级制度的建立和运作效果,直接影响着审判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现行审级制度的困惑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各个根据地法院,审级制度不统一,有的实行二审终审,有的实行三审终审。

解放初期,我国法院原则上采用两审终审制,但对个别特殊案件允许对第二审法院的裁判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1954年,国家在制定人民法院组织法时,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等实际情况出发,确立了实行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两审终审的规定,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对案件的管辖、上诉、审判监督等程序又作了具体的规定,使我国初步建立了一整套完善的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的实行,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及时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相对过去来说,80年代尤其是进入90年代后,法院受理的案件可以说是成倍增长,受案的范围也由过去单纯的少数几类发展成为复杂多样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法院地位和作用的日益突出,必然地带来人们对公正审判的强烈渴望和期盼。

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则越来越显得不能满足人们的愿望和要求。

一、两审终审制度:面对不能终审的现实进入90年代以后,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不断受到一些当事人的怀疑,许多案件虽然已由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但当事人仍然申诉缠讼不已,形成“官了民不了”。

本着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法院坚决勇敢地拿起了审判监督程序这一有力武器。

近年来,进入再审程序的民事、经济案件越来越多。

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字, 1997年,全国法院再审的民事、经济案件分别为44745件和20697件,均比上一年上升了%和%。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

Please get the right person into the car, and get off the unsuitable person.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我们都知道,目前我国司法审判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经过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后,当事人不可以申请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可以依照上诉程序进行抗诉。

那么,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是怎么规定的?对于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当事人难道没有救济途径了吗?下面将为您详细介绍。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运用一审和二审程序进行了审判,即宣告审判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审结后,还可以经过第二个审级的审判,第二个审级为案件的最终审级。

案件的审级制度决定于国家的司法制度。

但是民事诉讼并不都是两审终审,以下为两审终审的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一种司法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和公信力。

其核心特点是案件在一审和二审后进入终审阶段,由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两审终审制度的设立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通过两个审判阶段的设立,能够更充分地审查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有助于避免单一判决的主观性和错误性。

其次,两审终审制度还可以增加司法案件的透明度和公开性,提高社会的法治观念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此外,通过两审终审制度,也可以降低司法错误的风险,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两审终审制度的具体实施是通过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判决进行复查和审核,确保审判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在一审结束后,当其中一方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时,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进入二审阶段。

如果一审和二审双方认为判决结果仍然存在争议或错误,可以继续申请进行终审。

终审由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承担,对案件进行最后的审查和判决。

终审判决通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司法程序也在此时结束。

两审终审制度能够有效保障司法公正和权益保护,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终审阶段的审判程序往往比较复杂和耗时,可能会延长案件的审理时间,不利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终审判决可能仍然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错误性,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审判标准和程序。

此外,终审案件数量庞大,对最高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提出了挑战,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资源配置和提高审判效率。

总之,两审终审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司法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司法公正。

但同时也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充分考虑当事人的权益和司法效率的平衡,以实现司法的公正和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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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审终审制度_宗贵章律师语音解答|律师》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因此,民事判决终审后,当事人仍旧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对于一个案件在我们国家的规定当中肯定是有很多的制度的,其中就有两审终结制度。

两审终结制度的意思就是说比如一个案件发生之后,经过了两个等级的法院进行审理的话是可以进行案件的终结的。

那么两审终结制度的意思是什么?我国两审终审制有四种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2、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判处死刑的裁判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3、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4、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经过死刑复核核准后,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依照刑法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决、裁定才能生效并交付执行。

民诉中的小额诉讼程序。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其内容是:如果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第二次审判;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所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审理。

根据两审终审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在作出判决和裁定之后,还不能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只有在法定的期限内有上诉权的当事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提出抗诉的情况下,第一审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有上诉权的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上一级人民法院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就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的前提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不能有丝毫的勉强。

自愿原则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调解的提出和进行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

《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

调解必须出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能搞类推。

应当说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形式应当是明示行为而不能是默示行为。

十分清楚,当事人是发生争议的民事权益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纠纷,所以,没有当事人的自愿,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侵犯,就脱离了调解的本意。

人民法院只有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的前提下,才能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如果当事人一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不能强迫或变相强迫进行调解,应当进入诉讼程序及时作出判决。

鉴于案件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即使如此,也不应当久调不决。

有人认为,调解必须自愿,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不能依职权主动提出对案件进行调解。

我们认为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情况也可以主动提出进行调解。

但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进行调解,仍必须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否则调解也不能进行。

这就是说,调解程序的发生和进行,应出于当事人自愿。

第二,调解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反映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民事诉讼法》第8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

调解协议的内容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应当由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进行处分,人民法院只能根据政策、法律进行一定的说服教育工作,引导他们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的结果,否则即使达成协议,事后也有可能被当事人推翻。

?在法院调解的原则中,自愿原则居于核心地位,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无论是从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考虑,还是为了使达成的调解协议能够得到自觉的履行,都必须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这一自愿原则。

调解制度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大都是根源于对自愿原则的违反。

二、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是指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在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进行。

调解不等于和稀泥。

查明事实和分清是非,是法院调解的基础。

因为法院调解不是简单的当事人的处分权运用,除此之外,还有法院的审判权的行使。

审判权要求审判人员在主持调解过程中必须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分清双方争议的是非曲直,明确当事人各自的责任,然后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当然,在权利义务的划分上也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质言之,调解协议中的权利义务的划分与判决中的权利义务的划分是会有些微差别的。

这种差别的存在并不意味着是非不分或基本的事实不明。

相反,只有基本的事实清楚,是非分明后,双方达成的协议,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自觉履行。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或不自觉履行,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调解过程中,没有查明争议事实和分清是非责任。

?三、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活动及其协议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合法原则的具体要求:一是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活动,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二是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基本符合有关政策、法律的规定。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调解必须遵循的原则,也是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的行为准则。

在调解中允许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对自己的民事权利作出处分,但当事人的处分不得违背政策、法律的规定,或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这是合法原则的基本要求。

这里有必要明确自愿与合法的关系。

是的,达成调解协议必须当事人自愿。

但当事人自愿的,不等于都是合法的。

如在离婚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我们发现有的原告为了尽快摆脱痛苦的婚姻关系,在夫妻共有财产上一再让步,而被告以此要挟原告,迫使原告几乎放弃自己应得的全部财产,这种显失公平的调解协议,是违背《》关于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双方平等所有原则的。

人民法院对这种调解协议应当实行适度干预,从政策、法律上教育当事人放弃不合理的要求,尊重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对调解协议合法性的要求与对判决合法性的要求有程度上的不同之处。

它未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适用的法律依据。

法院调解不仅仅是法院运用审判权解决纠纷,它还是法院行使审判权和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

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运用处分权在不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达成双方所满意的或者所能接受的调解协议,尽管协议的内容与法律上严格认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完全一致。

妥协与让步在大多数情况下对达成调解协议是必不可少的。

从实务上看,当事人总会在协议中作出或大或小的让步。

因此我们认为合法性原则中的合法性应定位于一种宽松的合法性,它不是指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而是指协议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和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你好,下面就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问题回答如下。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两审终审制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民事诉讼法》重要的法律条款《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

所谓两审终审制度是指某一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即告终结的制度。

法院审判案件,就审判程序而言是两审终审制,就法院体系而言是四级两审制。

两审终审制,就是一起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终结审判的制度。

也就是说,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按照审判权的规定对由它审判的第一审(初审)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定以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若同级的检察院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抗诉。

上一级法院有权受理针对下一级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不服的上诉或抗诉,有权经过对第二审案件的审理,改变或维持第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这时,上级法院的第二审判决、裁定,就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审级制度的实质是要求审判必须按审判程序严格进行,不得越级审理案件。

两审终审制度主要针对发生了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诉讼案件,这里强调诉讼案件,法院审理的案件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经过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的诉讼案件,另一类是非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具体争议而请求法院确认一定的事实状态的非诉讼民事案件。

针对诉讼程序适用两审终审制度,而非诉讼民事案件适用一审终审,主要包括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结束的制度。

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刑事判决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起抗诉;但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诉,同级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审抗诉,除死刑案件外,二审判决或裁定一经作出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国的最高审判机关,它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死刑案件除了适用普通程序,还适用特殊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后,二审关于死刑的判决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及时纠正错误的裁判,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

由于两审终审审级不多,可以方便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防止案件因久拖不决而影响结案效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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