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审级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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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和争议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审级,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轻重分流、分类管理”的原则,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1. 提高司法效率采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由于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级别的案件,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和速度。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单的、涉及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了高级法院的负担,避免资源的浪费。

2. 保证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还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性更强的法院审理,能够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专业、公正,并依法判决。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体现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合作,这促进了法院之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不同地区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升和经验的互补。

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1. 一审分流一审分流是指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通常,一审分流可以按照诉讼金额、案件性质、争议复杂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可以交由高级法院审理,而对于简单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

2. 二审重审二审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的正当性。

3. 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程序审级制度也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涉及特定领域的案件,可以通过采用特别程序审级制度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两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行 的。 ( 三) 审级 改革 的具体 措 施
要体 现 在三个 方 面 :
主 流观 点 认为 , 根 据我 国 目前 实际情 况 , 宜 建立 多元 审级 制
对 于争 议标 的很 小 、 案件 特 别 首先, 法 院 审判受 行政 的干预 。 我 国 四级法 院 的建制 基本 上 度— — 即主 要 以诉讼 标 的为 标准 , 与行 政区 划相 一致 , 并且地 方法 院 的人事 、 财政、 编 制和 经 费也都 简单 或争议 不大 的案 件 , 适 用一 审 终审制 : 一般 的案件 适用 两 审
f j l I 制6 轧会

2 0 1 3・1 2 (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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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法 论 坛 对我国民事审判中源自审终审制改革的思考 黄正桥
摘 要 作为一项 1 9 5 4 年确立的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两审终审制 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因此, 有必要对民事审判制度进行改革。主流观点认为 , 建立多元审级制度——即以二审终审制为主, 一审终审和三审终审为辅 的审 级制 度较 为符 合我 国 目前 实 际。但这 种做 法 能否 实 际发 挥作 用 , 能否 解决二 审终 审 中存在 的根 本性 问题 , 仍 值得 商榷
和有 待将 来 实践 的验证 。 关键词 多元审级 司法独立
法官独立
利益制衡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2 - 1 6 9 ・ 0 2
因为三 审 同样可 以发 挥监 督 的作 用 。这种 资源 的调 配也 体现 了
作 者 简介 : 黄 正桥 , 上 海大 学法 学 院硕 士研 究生 。 中图 分类 号 : D9 2 6 . 2 文 献标 识码 : A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Legal Syst emA nd Soci et y —圆瞄瞳鎏量竺竺型!f叁塑尘圭塾金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皮之利弊陈晗摘要近年来,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加以改革。

并有学者提出变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但在三审终审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可否见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上,也同样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

本丈第一部分将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优劣之处逐一进行阐述,在第二部分中基于上述现存实践与现存理论的基础上认为维持并完善两审终审制较建立三审终审制或有限三审制为佳。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4—02一、现行两审终审制的特色与弊端(一)我国二审终审制的特色1.采取二审终审制。

当事人只要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第一审判决不服,就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就是生效判决,不允许再次上诉。

2.一审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换言之我国法院系统内所有级别的法院皆可成为第一审法院。

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有相对固定的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

3.我国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法律审不同,在我国,二审审理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而且限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

4.上诉的无限制性。

只要是对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无论判决性质、诉讼标的价额及上诉理由如何,都不妨碍当事人提出上诉。

5.上诉的循序渐进性。

曰美德等国实行飞跃上诉制度,法国民诉法也规定对受上诉期限限制的第一审判决,在不能提出上诉时,可直接向最高法院上告。

而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因而没有规定飞跃上诉制度。

(二)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弊端1.两审终审制造成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终审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作为终审法院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

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反思与管见

对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反思与管见

作者: 王秋兰
作者机构: 中国政法大学管理干部学院
出版物刊名: 新疆社会科学
页码: 86-89页
主题词: 中国 民事审级制度 司法制度 民事诉讼
摘要:一审法院做出裁判生效之前,当事人如果对裁判不服,选择继续诉讼,将影响纠纷迅速解决价值的实现;选择停止诉讼,接受即使与己不利的结果,虽可以促成纠纷迅速解决价值的实现,但却有可能损害公正的价值.这一矛盾如何在诉讼程序上合理解决,自然影响到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在现代各国的司法制度中,一般都规定,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裁判有权选择申请上级法院继续审理.。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

中国古代会审制度及其现代思考Ξ●敖 惠1,徐晓光2(1.西南民族大学,四川成都 610041;2.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贵州贵阳 550025)摘 要:司法审判制度是法治文明的镜子,中国古代的会审制度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在当时的朝代,会审制度也算得上是良法美制了。

而今,中国古代的一些法律制度得到了两种不科学、不公正的待遇,一是把它渲染成美不胜收,陶醉于中华民族数千年之“国粹”的美妙旋律中;一种是把它批驳得一无是处,视之为中华民族的毒疮,欲除之而后快。

这些,都是不可取的。

“知今须鉴古,无古不成今”,我们研究古代的法律制度,正是为了鉴古明今,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是为了继承和发扬古代的良法美制。

关键词:会审制度;集权性;附属性;慎刑性;“人本”主义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6644(2005)01-0050-07 一、古代会审制度简述“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其重而其义三精也。

根据大理民彝,称量于人情事故,非穷理无以察情伪之端,非清心无以祛意见之妄。

设使手操三尺,不知深切究明,而但取办于临时之检按,一案之误动累数人,一例之差,贻害数世,岂不可惧哉。

”[1]从这一段文字,我们可以读出法律的重要。

中国的法律的发展在许多方面都与其他文明的经历大相径庭。

公元前六世纪,礼崩乐坏,最终导致了旧的社会和政治秩序的解体,法律就是作为对付这种无序状态的政治工具而产生的。

因此,最早的法律基本上侧重于刑罚。

中国法从一开始就是纯粹世俗化的。

它在产生之初的确遭到很多人的厌弃,因为它隐含着沉重的伦理倾向。

在刑法公布的年代里,儒家与法家发生了激烈的争论。

儒家主张保留传统的不成文规范———礼,而法家希望用确定的成文法来代替礼,使人们一体遵守,并抑制私人特权,以有利于中央集权的政府。

秦国无情地实施了法家的理论,统一中国。

15年后,秦帝国崩溃了,在后继的汉朝里,儒家取代了法家,取得了正统地位。

结果,再以后的几个世纪中,法律逐渐儒家化。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

(2)民事审级制度
由于我国古代刑民不分、刑主民辅,并未形成独立 的民事审级制度 由于民事案件的性质和特点不同,审级上存在事实 上的差异

2.近现代
清代后期:仿照西方国家拟定《民事诉讼律案》,在制 度上直接移植于大陆法系,实行四级三审 (三审为法律审),并未真正施行 北洋军阀政府:基本沿袭清末司法制度,实行三级三审 制度 广州国民政府:实行四级三审(审判机关分为初级审判 庭、地方审判厅、高级审判厅、大理院 )
小结:这一时期的民事诉讼制度的特点是没有统一的
民事审级制度。但同时客观上也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自西方移植后,在实践中大胆创新和完善,以符合我 国当时的实际情况提供了条件,为解放后在全国确立 新的民事审级制度打下了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确立了三级两审制度。1954年宪 法颁布后,根据宪法制定的《人民法院组织法》 ,将人民法院由三级改为四级,审级制度相应改 为四级两审制度,法院层级设臵基层法院、中级 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专门法院。 至此,人民法院的机构设臵和四级两审终审制度 沿用至今。

3、我国现行民事审级制度的特点
实行两审终审制。 初审法院与上诉法院无审判职能的专业划分。 实行续审制。 实行普遍上诉制度。 上诉依据的法定性。 上诉途径的循序性。 终审法院的低层次性。 审判程序的严密性。


第一审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
• 普通程序是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序,是整 个民事审判程序体系的基础,在内容上具有系统性、完 整性。在其适用上具有广泛性与通用性。 • 简易程序:是指专供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 简单地民事案件是所适用的审判程序,是一种与普通程 序独立并存的第一省程序。
我国的民事审级制度

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心得

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心得

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心得审计管理体制改革的实践与思考心得近年来,我国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成效,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起到了关键作用。

在这个过程中,我从事审计工作多年,深感体制改革给审计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和思考。

下面就我个人在这方面的心得体会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体制改革的关键。

在审计管理体制改革中,强调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制度是至关重要的。

审计工作需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只有建立清晰的管理制度,明确审计工作的程序和标准,才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在我的实践中,我始终遵循相关的制度要求,将规章制度贯彻到具体的工作中,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高效性。

二、注重整体技术能力的提升。

体制改革对于审计人员的技术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我们具备全方位的审计技术能力。

在实践中,我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技术,通过培训和学习,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能够全面、准确地开展审计工作。

同时,通过与其他行业的对接和学习,提高自己在财务、经济、法律等领域的综合能力,更好地应对复杂多变的审计环境。

三、加强团队协作,提高工作效率。

审计工作是一个团队协作的过程,需要与其他部门和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任务。

在我的实践中,我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团队协作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还可以避免重复劳动和资源浪费,进一步提升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注重自我提升,拓宽思维视野。

审计工作要求我们具备广泛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要不断提高自我修养,扩大自己的思维视野。

在实践中,我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注重学习各类书籍,参加各种学术研讨会和培训班,通过多元化的学习和思考,提升自己的思维深度和广度,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五、注重宣传与沟通,提升审计的社会影响力。

审计工作作为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借助宣传与沟通,提高审计的社会影响力。

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两审终审制无法终审的现实对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第三,实行三审终审制并不意味着每个案件都会进入第三审。就像实行两审终审制进入第二审的毕竟只是一审的小部分一样,相信实行三审终审制后进入三审的也只会是二审的小部分。三审终审制使终审法院在省一级,当事人为诉讼成本着想,也应会慎重考虑是否进入第三审的。实行三审终审制还必将使一审、二审办案法官责任心加强,因为一审的法官要顾及到与他们通常缺乏直接沟通的三审法官的监督,二审法官所作的判决为非终审的判决同样使二审法官不敢偏私。
而上诉审制度在纠正错误判决维护司法公正方面,作用丝毫不亚于再审制度。与再审制度相比,上诉审制度还具有明显的优越性:第一、上诉审是以原判决尚未生效为前提,是对不确定判决进行的审查,因此,不论结果如何都不存在破坏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稳定性的问题,也不会损害法院生效判决的严肃性、权威性。第二、由于进行上诉审的法院是作出原审判决的上级法院,这就避免了本院同事之间为再审而产生的矛盾;第三、上诉审是在原审判决作出后短时间内连续进行的,不像再审可以在事隔很久后提起。上诉审的办案周期一般也短于再审,这也有利于当事人权益的及时实现。
第一、现行的两审终审制不能保证诉讼公正目标的实现,实践中屡屡出现裁判不公损害当事人权益的终审判决。而大量地依靠再审程序去纠正错误的生效判决,不仅使两审终审制形同虚设,而且产生许多负面影响。因此,适当增加一个审级,进一步强化上诉审监督是最佳可行的办法。
第二,增加一个审级并不一定会造成旷日持久的诉讼,也未必会给当事人造成不便。由于进入第三审的案件已经经历一、二审,不可能也不必要在三审时对案件进行从事实到法律的全面审理,三审只需要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在法律上进行审查,这种审查在通面。
2.第三审只进行书面审。由于第三审是法律审,因此,第三审的审理方式可规定为只进行书面审,案件一律不开庭,法官也可以不与当事人见面,这样既能够发挥上诉审的监督作用,又可以尽可能地不给当事人造成讼累,加快审结速度,特别是减少当事人与法官的接触,有利于司法公正。

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的思考

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的思考

完善民事审判制度的思考作者:刘楠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5期【摘要】加强民事案件审判管理,合理的配置审判权,是解决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的重要途径;加强民事案件审判管理,是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客观需要;加强民事案件审判管理,是完善审判工作机制,推进人民法院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民事诉讼制度;审判机制;多元化;司法需求如何建立符合民事案件自身特性、符合民事案件审判工作规律、符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的民事案件审判体制,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合理的配置审判职权,在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当前的民事审判体制存在的问题第一,四级法院的审判职能都差不多,都审理事实问题,也都审理法律问题。

就最高法院来说,在其他国家,最高法院都是制定司法政策、解决疑难重大法律问题的法院,而我们的最高法院审理的大量案件还是审理事实问题,法律含量非常之低。

第二,由于我们的体制设计不合理,法律问题没有一个正当的程序上诉到最高法院。

于是,在实践中明明遇到了新的法律问题,明明知道是不准确的,仍然硬着头皮来判[1]。

其结果就是大量的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

而且这个法律问题直到某个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形成明确的裁判意见以后,才最终解决。

这个时候同案不同判的案子已经大量出现,要纠正则要花费大量的成本,包括物质成本、人力成本,更严重的是我们的司法权威受损害所付出的成本。

第三,由于审判权的配置不合理,案件不断增多,大量案件通过申诉和申请再审汇集到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形成了案多人少的局面。

案件一多,人又少,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判任务,结果导致有些审判的质量下滑[2]。

第四,设置基层法院和派出法庭的很重要的一个目的就是为了方便当事人,但是如果要上诉就必须到中级法院去,中级法院一般设置在城市。

本来给了就进诉讼的便利,在上诉到中级法院的过程中就被抵消了。

第五,审判流程管理初见成效,审判质量管理效果尚不明显。

审级制度研究

审级制度研究

审级制度研究关键词:刑事诉讼制度/审级制度/两审终审改革一般认为,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臵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几次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其基本内容一是法院的设臵问题;二是当事人的上诉权与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问题以及与此紧密相关的案件可经历的审级次数问题;三是上诉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审理方式问题。

其中,第二项内容是审级制度的核心内容,因为任何一级的上诉审程序的启动都依赖于当事人上诉权的合法行使,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理,判决或裁定才能确定,也取决于法律允许当事人上诉的次数,所以,怎样对待当事人的上诉权、如何赋予和保障当事人的上诉权不能不成为一国在设计审级制度和法院实际审判过程中应当首先考虑和始终关注的问题。

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特别是第三项内容对于第二项内容的实现程度和状况能产生十分重大的影响,上诉审的范围与方式的设定是否科学不仅关系到法院审判效率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上诉能否实效化,从而从根本上关系到审级制度能否得到切实贯彻的问题。

科学的审级制度可以使诉讼案件经过不同级别的审判机关审理,有利于查明案件真实,纠正下级法院判决、裁定中可能发生的错误,保证正确适用法律。

同时,可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要求,缓解或化解其不满情绪,提高判决、裁定的信服度,是诉讼程序民主化的体现。

[1]不仅如此,科学的审级制度还蕴含和体现着程序公正的诉讼价值理念,反映了一国对当事人特别是遭受不利裁判的当事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尊重。

LocA LHOST正因为如此,所以,各国在设计和选择审级制度时都持慎重、严谨的态度,而研究这一制度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也是不言自明的。

然而,长期以来,审级制度的问题并未得到我国诉讼法学界足够的重视,学界关注的焦点多集中于一些具体的技术性问题。

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具体技术性问题的研究‚应在一些基本的理论问题得到清理、基本的司法制度得到合理构建之后,才有较大的研究价值。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综合审级制度的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综合审级制度的思考
关 键词 两审终 审制 构建 综合 审级制 度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0 5 0 - 0 2 级两 审终审 制难 以保证 司法 的统 一性 , 增 加法律 不能统 一适用 的
风险。
作 者简 介: 詹 绍敏 , 西北政 法 大学 民商法 学院。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文 献标识 码 : A
各种 各样 的改革 方案 也不 断地被 提 出 。 有 2 . 终审法 院级 别较低 , 不 能保 证审判质 量 以及 司法 的统一 性 。 在 改革 的路 口徘徊 时 , 在我 国, 管辖 第一 审民事 案件 的通常 是基层 人 民法 院, 所 以承 担 学 者追 崇西 方 国家 的三 审终 审制而 建议 摒 弃现有 的两 审 终审制
制 占缸金
◆ 法 制 园地
2 0 1 3 ・1 0 ( 上)
关于构建我国民事综合审级制度的思考
詹绍敏
摘 要 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 , 其 自身具有一定的优越性, 但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 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
推进 以及 各种错 综 复杂的 法律 关 系不 断 出现 ,民事两 审终审制 的弊 端不 断地显 露 出来 。本文认 为应 该重新 构建 符合 当前 国情 以及 司法现 状 的综合 审级制 度 , 即把 原 有的 两审终 审制与 一 审终 审制和 三审终 审制 有机 结合起 来。
度。
储 备深 厚 的功 能, 只 能在极 少数 的情 况下才 能行 使上诉 管辖 权 。 面对这 样 的一 种审 级功能模 式 , 我们 看到最 高人 民法 院似 乎其 统

司法 的特殊 和关 键职 能 并不 明 显而 变相 成为 一种行 政机 关 对

关于行政诉讼审级制度改革的思考

关于行政诉讼审级制度改革的思考
立 法 与 司 法 实践 ,进 而 对 我 国 当 前 关 于 审 级 制 度 的 司 法 现 状 进 行 了 分 析 ,并 提 出 了 完善 我 国行 政 诉 讼 审级 制 度 的 若 干 设 想
关键 词 : 行 政 诉 讼 ; 审 级 制 度 ; 现 状 ; 完 善 中图分 类号:9 D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3 0 9 ( 0 0 )1 — 0 0 01 17 — 92 2 1 2 0 0—
关 于深化 司法 改革 ,进一 步 完善 审级制 度 的问题 一直 是学 者研 究 的重 要 问题 ,也 是人 民法 院近 年来 不断探 索文 践 的重要 课题 。早 在 2 0 年 1月 召 开 的 全 国 高 级 法 院 院 长 会 议 上 就 提 出 了 “ 化 人 民 08 2 优 法 院 职权 配 置 ,在 保 障 下级 法 院 依法 独 立 公 正行 使 审 判 权 的前 提 下 ,明 确 上 级 法 院 对 下 级 法 院 在 司 法 业 务 管 理 和 司 法 行 政 管 理 工 作 方 面监督 指导 的范 围和 程序 ,完善 上下 级人 民法 院之 间 的审判监 督 关 系 ,构建科 学 的审级体 系 ” 的任 务 ,可 见 ,审级体 系是 法 院改革 的重 要探 索问题 之一 ,也 是行 政诉讼 法修 改 的重要 问题 之一 ,为 使 我 国行政 诉讼 法的修 改更 趋于 合理 ,本 文先 探讨 一下 国外 的行政 诉
讼 审级制度 。 国 外 关 于 审 级 的 制 度 与 实 践 ( )德 国 一


德 国的行政 法 院分为 三级 ,即初 等行 政法 院 、州高 等法 院 、联 邦行 政法 院。普 通行 政裁判 权 由三级 法 院共 同行使 。初 等行 政法 院 是一 审法 院 ,只具有 初审 管辖权 。高 等行 政法 院 主要是 上诉 法 院 , 受理 对初 等行政 法 院的终 审判 决不服 的上 诉 ,对初 等行 政法 庭作 出 的裁 定 、其 他命 令和决 定不 服 的 申诉 ,邦 法律 可 以规 定 变更 不服初 等行 政法 院的判 决 以代 替上 诉 。在这 种情 况下 ,高 等行 政法 院不是 上诉 法院 而是变 更法 院联邦 行政 法 院主要 受理 不服邦 高 等行政 法 院 判决 的变更 法 院。根 据特别 法 的规定 ,允 许联 邦行政 法 院变更 不 服 邦 初等行 政法 院的判决 。

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缺陷与思考

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缺陷与思考

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缺陷与思考作者:曾志强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03期【摘要】在我国现行的民事审级制度中,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一个民事案件经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后,诉讼程序即告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上诉。

这一制度在历史上确实发生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国情的变化和市场经济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人们的法观念或法意识发生了变化,更多的是对司法公正价值的追求,我国审级制度的缺陷已不能充分保护的公民的合法权益,两审终审制度的弊端日益凸显,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寻求公正与效率兼容的司法目标势在必行。

【关键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缺陷;反思在我国当前实行的民事审级制度中,两审终审制存在着许多漏洞与弊端,它已不能充分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也已经无法充分保护当事人双方最为真实的利益诉求。

在我国当代的民事诉讼案件审理实践中,当事人双方轻视一审,重视二审,从而达到在二审终审的程序来击倒对方,从而最终获取当事人一方自己最想要获得的利益,这种现象在我国目前的民事司法审判中屡屡出现,面对这种现象的出现,法官该如何面对?我国该如何解决当事人采用这一手段来达到目的的困境?这都是当下我们国家急需反思和解决好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度的由来(一)法律上的由来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中首次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四级即我国分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级别法院。

两审终审即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个审级不同的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判后,宣告终结的制度。

1979年、1983年先后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上述规定。

1982年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此对案件管辖、诉讼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审级制度。

(二)当时确立两审终审制的依据一些权威学者认为:我国地域辽阔,多审级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缠讼不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安定。

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制的思考

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制的思考

对我国新民事诉讼法一审终审制的思考作者:刘影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1期【摘要】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二次重大修改,其中增加了三处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规定,分别是小额诉讼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对这三类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审级制度,使民诉法体系更加科学。

笔者以新法的颁布为契机,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思考,试图让读者更加清晰地理解这几类案件,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

【关键词】民诉法;一审终审;小额诉讼;调解协议;担保物权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12年8月31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根据该修改决定,新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这是民诉法自1991年实施以来进行的第二次修改,本次修改是对现行民诉法(2007年修改,2008年4月1日实施)的进一步完善,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引人注目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了三类实行一审终审制的规定:一是在简易程序章规定对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①,二是在原来实行一审终审制的特别程序章中增加了两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②。

笔者在本文中将分别就这三个新增加的一审终审制的情况进行自己的解读与分析。

一、对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思考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第一百五十七条(简易程序)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有几个问题需要注意:(一)关于适用层级问题只有在简易程序中,标的额在标准之下的才能实行一审终审,如果是适用的普通程序,即使标的额在标准之下,也是适用二审终审。

按照修改前的民诉法,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的,应适用普通程序;案件比较简单明晰的,可适用简易程序。

而小额诉讼是在简单的民事案件当中,再单独提出一小块标的额比较小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应有功能之探讨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应有功能之探讨

判断。在上诉审( 第三审 ) 实行法律审的情况下 , 上级法 院通过 对 案件进 行 再审 所作 出 的裁判对 下
级 法院具 有示 范 作用 , 示 范 作用 就 表 现 为解 释 该
和适用法 律 。相 对 于 一 审法 院而 言 , 上诉 审法 院
双轨制法院。就审级而言,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 的 是三审终审制 。在法院刑事案件审级功能的划分 上, 西方 国家 的典 型特征 是 区分 事实 审和 法律 审 ,
各级 法 院之 间实 行 职 能分工 , 以解 决 纠 纷 为 主 的
的裁判在更大范 围内起到了统一法律的解释与适 用的作用。由于三审法院侧重于解决 司法冲突和 保障司法体系的统一 , 其判决 已经超越 了案件本
身 的法 律价 值 。在 实 行 三 审 终 审 的 国家 , 三 审 第
通 常不 审理事 实 问题 。因 为案 件经过 两次审 理 已
正 确 , 以法 律赋 予 当事 人上诉 权 , 所 当事人 通过 上
诉, 可请求上诉 审法 院审查并改变一审的不 当裁 判 , 维护其 自身 的合法 权 益 。 因此上 诉 审 制 度 来
保证 法律 的统一适 用 。 由于最 高法 院是全 国唯一
具有纠正错误裁判 、 补救当事人正当权利的功能。 这 一功 能集 中体 现 在第 二 审 程序 中 , 审 法 院 既 二
础上 , 出我 国刑 事审级制度存在的缺陷 , 对我国刑 事审级制度 的应 有功能进行 探讨 。以期 对我国刑事审 指 并 级制度的改革提供理论借鉴与参考 。
关键词 : 刑事诉讼 ; 审级制度 ; 功能
中 图 分 类 号 :9 0 4 D 2 . 收 稿 日期 :0 1 50 2 1- -9 0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387 ( 0 1 0 -0 60 10 —0 8 2 1 )409 -4 d i1 .9 9ji n 10 o:0 36 /. s .03—8 7 .0 10 . 9 s 0821. 2 4

2024年浅析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2024年浅析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

2024年浅析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几点思考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科学证据在各类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科学证据审查制度作为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其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案件处理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本文将从科学证据审查的重要性、当前审查制度的问题、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完善制度的方向、面临的挑战与对策以及结语与展望等方面,对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

一、科学证据审查的重要性科学证据作为现代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审查直接关系到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和司法公正的实现。

科学证据审查制度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通过对科学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可以有效排除虚假证据,确保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为司法公正奠定基础。

保障司法程序的公正性:公正、透明的科学证据审查过程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度。

提高司法效率:科学高效的证据审查制度可以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司法效率,减轻法院的工作负担。

二、当前审查制度的问题虽然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在不断发展完善,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审查标准不明确:目前,对于科学证据的审查标准尚不统一,导致不同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可能出现尺度不一的情况。

审查程序不规范:部分法院在科学证据审查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等问题,影响了审查结果的公信力。

专业人才匮乏:科学证据审查需要具备专业知识的人才,而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人才储备尚显不足。

三、制度完善的必要性针对当前科学证据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完善的必要性不言而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适应科技发展需要: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型科学证据不断涌现,完善制度可以更好地适应科技发展需要,确保司法公正。

提升司法公信力:完善科学证据审查制度有助于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促进司法效率提升:制度完善可以优化审查流程,减少不必要的环节,提高司法效率。

四、完善制度的方向为了完善我国科学证据审查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明确审查标准:制定统一的科学证据审查标准,确保各级法院在审查过程中尺度一致。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重构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重构

我国刑事审级制度重构作者:尉晓波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33期摘要刑事审级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构建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统一性、正义性、终局性和权威性的实现。

随着社会的进步,现行审级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越来越多的被暴露出来,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刑事审级制度从理论上进行反思,建构符合世界审级制度发展趋势的五级三审终审制。

关键词审级制度三审终审五级三审终审制中图分类号:D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029-02一、审级制度概述一般认为,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几次或者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简而言之,就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审判机关的级别及案件经过几级法院审判才告终结的制度。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以来,五十五年中,四级两审终审制一直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但随着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的运转暴露出不少弊端,引起了学界对我国刑事审级制度的讨论,形成了如下述分类的三种观点:(一) 两审终审制坚持两审终审制观点的学者比较少,主要集中在上个世纪。

认为两审终审制适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便于群众诉讼,又利于及时正确处理案件,同时,在当时的情况下,审级过多诉讼必然要拖长,不利于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主流学界对二审终审制的支持是上个世纪的观点,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交通的便捷和信息的传播,以及公民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日益强烈的追求,二审终审制日益过时。

(二) 三审终审制越来越多的学者推崇三审终审制,认为中国迫切需要进行审级制度改革。

陈瑞华教授提出:“拟根据诉讼活动的普遍规律,并结合中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提出建立三审终审制的构想。

”“构想中的三审终审制不能仅适用于死刑案件,而应逐步适用于全部刑事案件。

中国审级制度改革——以中美审级制度的比较为视角

中国审级制度改革——以中美审级制度的比较为视角

诉 到州 最高 法 院, 是否准 许州 上诉法 院的上 诉 , 州最 高法 院有 自 由裁 量 权 。


美 国法院 的审级 制度
美 国是一 个联 邦制 国家 , 有联邦 和州 两套 司法系 统 , 邦和 联
般 而言 , 两类法 院系统 的上诉法 院和 最高法 院在 审查上诉
州适用 各 自的宪法 和法律 , 辖不 同 的案件和 地域 。 邦法 院系 案件 时 只审 查法律 问题 , 不审 查事 实 问题 , 有 当上诉 审法 院 管 联 而 只
和三 审终 审, 即一个 案件 需经过 两个或三 个不 同级别 的法院 审理 和 州 法院 的上诉 申请 , 联邦 最高 法 院有 自由裁 量权 。 才 告终 结 。 国审 级制度 的设 立 因历史 、 各 文化 、 政治 、 经济 等 因素 各州均 有一个 最高法 院 , 州最 高法 院是州 法 院系统 的最 高审
( ) 诉 审法院 二 上
和 裁定 , 就是 发生法 律效 力 的判决和 裁 定 。 也 ”
与 美 国不 同的是 , 国没有 对法 院 的审判 职 能作专 业划分 , 我
在 美 国, 联邦 和州 都有 各 自的上诉 审法 院 。 邦 有十三 个上 各 级法 院均 可审理 第一 审案件 , 除基层 法 院 , 联 且 每一 级法 院都有 诉审法 院辖 区 , 每个 辖区 设一 个上 诉审法 院 。 其主 要任 务是 负责 成 为二 审法 院 的可能 , 除最 高院 , 一级 法 院都存 在不 是终 审 但 每 联 邦法 律在 本上诉 管辖 区 内 的统 一 适用 。对联 邦地 区法 院 的判 的可 能 。 由此 可见 , 有级 别 的法 院都有 一审 任务 , 所 二审法 院 既

对规章制度审查把关

对规章制度审查把关

对规章制度审查把关
《对规章制度审查把关》
作为一个国家的法规和制度是其运行的基础,因此对规章制度的审查把关显得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审核和把关,才能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保障人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稳定。

首先,对规章制度的审查要确保其合法性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在制定和修改规章制度时,必须确保其与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不可违背国家法律的规定。

审查把关者需要深入研究相关法律和法规,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逐条比对,确保其无违法之处。

其次,对规章制度的审查也要关注其公正性和合理性。

审查把关者需要对规章制度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核,确保其不偏不倚,公正合理。

同时,还需要考虑到不同群体和利益关系,确保规章制度不会对某些特定群体或利益造成不平等的待遇。

此外,对规章制度的审查还应该关注其实际可行性和执行效果。

审查把关者需要考虑到规章制度是否能够真正落实到实际生活中,是否能够得到良好的执行效果。

如果规章制度的实施会导致不良后果或难以执行,就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总之,对规章制度的审查把关是非常重要的,它关乎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利益。

只有通过严格的审查把关,才能够确保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行性,为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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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审级制度的思考
【摘要】近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大力推进,社会各界对于司法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各地出现的错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特别是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院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使尘封了10年之久冤案得以纠正,使呼格得以昭雪。

这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

作为一名法律教育工作者,我想我们需要思考的是如何从刑事诉讼的审级制度的本身设计上入手,使类似的悲剧不再发生,本文试从我国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发展、不足的入手,进而提出完善的意义和建议。

以期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尽一点绵薄之力。

【关键词】两审终审;三审终审;公平正义
一、我国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概况
我国两审终审制度,起源于建国前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的以两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

”1954年,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我国统一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度。

我国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2条、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
综上所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在审级上实行两审终审制,即:刑
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就告终结的制度。

我国法院系统总体分为四级即: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

在这四级法院中除了最高法院受理第一审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外,其余的三级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均实行两审终审。

二、我国目前审级制度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我国二审终审制确实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即告终结,能够迅速确定社会关系,减轻法院负担,提高诉讼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诉讼参与人的诉累。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这一制度逐渐暴露出一系列问题:
(一)在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国际化的当下,两审终审已无法适应当今时代的发展
首先,这是国际多数国家的通行做法,诸如德国、英国、法国、奥地利以及日本都实行的是三级三审终审制。

以英国为例,其法院系统由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上议院组成,实行的是四级法院、三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判决,可以向上诉法院上诉,对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上议院上诉,上议院是终审法院。

美国采取的是两审终审制与三审终审制度并行的制度。

由此可见,在这些国家中,设立三审制度是非常普遍的。

两审终审制在我国解放前的民主革命、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后的一段时间基本能够满足当时的社会需求;但是在目前的经济全球化、信息化、国际化的背景下,案件日趋呈现出复杂化、国际化的特点,所以两审终审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了。

(二)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导致一些案件发生错误,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
例如:内蒙古的呼格吉勒图案,如果当时赋予“呼格”三审上诉权,就不可能在短短62天被执行死刑,三审在时间上给了司法机关更多发现案件事实、分析案件的时间,也给了被告人更多机会来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无法实现司法正义,司法腐败层出不穷
中国是一个讲人情的国家。

在地方,人与人之间存在千丝万缕关系。

当事人总能或多或少的找到与法官的一些关系,而法官考虑问题往往从人情出发,不可避免就会脱离机制和制度的约束,导致出现了严重的司法腐败现象。

另外,终审法院的所在地的行政级别较低,与当事人太近,其会千方百计地找熟人、托关系,刑事诉讼活动难以避免出现人情与现实因素的介入,从而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四)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重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或多或少地受到地方政府干扰,由于政府手中多个部门掌握着法院的财政权、人事权,法官本人的升迁也有政府有着重要的关系。

因而,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影响较大,各级政府对本级法院行使司法权形成严重的干扰。

而目前按照我国的四级两审终审制,多数刑事案件的二审法院为中级法院,一个案件从一审到二审根本无法摆脱地方权利对判决的左右。

三、实行三审终审制的必要性
(一)实行三审终审制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有效
地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刑事案件审判的结果具有不可恢复性,因为刑罚的惩罚手段是限制和剥夺被告人的自由甚至是生命,如果由于审判程序的设计不合理,没有让被告人充分地行使上诉的权利,而造成了冤案、错案,无论是对个人、家庭还是对社会和国家有百害而无一利,实行三审终审可以给被告人一次上诉的机会,是其能够充分地行使法定的上诉权,就能有效避免错案的发生。

(二)有利于剔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弊病
众所周知,我国各级法院的设置,是依托行政区划而形成的。

为了维护地方利益,地方的实权部门往往加强对审批的控制,干预法院行使司法权,甚至出现了某些地方为了经济利益而违背中央精神,人为地错判案件,有将地方利益凌驾于国家和民族的全局利益之上。

严重损害了我国司法审判的公信力,损害了国家的利益。

增设第三审程序,增加一个审级就意味着取得超越一定地域范围的能力,从而增加摆脱地域主义的可能性,有效解决地方势力对司法的干预问题。

(三)实行三审终审制是正确适用法律、维护司法公正的需要
正确适用法律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前提。

所以对法律的正确理解非常重要,但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明显,网络在生活领域的密集应用,人们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变得更加复杂,新的法律制定越来越多,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问题也就变得特别重要,通过增设法律审级,提高了审判人员的素质,有利于正确适用法律,从而维护了司法公正。

四、我国实行三审终审的建议
我国实行三审终审不是不分案件性质,一律实行三审终审,对于一些简单的争议不大的刑事案件,一般还应适用两审终审制。

在实践中,要根据案件的性质、范围、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才能够确定案件是否适用三审终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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