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裁二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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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第一议题制度

法院第一议题制度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院首先对被告进行一审判决的制度。

根据我国法律体系,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的法院都会进行一审裁判,以初步审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并作出判决或裁定。

一审裁判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被告可以对判决不满意时,可以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进行二审裁判。

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一审裁判作为整个司法程序的开始,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初步查明,并根据法律进行适用,使争议的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和裁决。

在一审裁判过程中,法院会组织庭审,听取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同时还可以调查取证,收集证据。

法官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事实进行认定和法律适用,最终做出一审判决。

通过一审裁判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同时,一审裁判也为二审裁判提供了重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有助于进一步审查和审理案件。

总之,法院第一审裁判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的重要环节,在案件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监督学》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试卷代码:252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监督学》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试卷代码:2528)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监督学》名词解释题库及答案(试卷代码:2528)盗传必究一、名词解释1.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2.民主党派监督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3.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4.行政赔偿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由国家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o5.谏净谏净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君主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谏净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6.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监督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7.国民请求监察制度韩国为了加强国民对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实行的一项监察制度。

凡公共机关的事务处理因违法或腐败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时,受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请监察院对政府部门、政府投资机关和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这一制度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利,对行政效能监察和提高政府绩效具有重大意义。

8.公民监督公民监督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性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 的监督。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

有关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规定(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在我国,由于实行两审终审制,所以有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上诉案件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称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为了保证当事人依法行使上诉权和上一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判而设置的。

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二审程序的全部条文,都是针对审判上诉案件所作的规定。

所以第二审程序是审理上诉案件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

人民法院适用第二审程序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后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因此,第二审程序又称终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序虽是两个审级不同的程序,但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有着密切的联系。

具体说,第一审程序是第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二审程序是第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即对同一民事案件继续进行审理,而不是开始审理另一个新的案件。

第二审程序发生后,上一级人民法院就要根据上诉人的请求范围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执行审判程序上是否正确、合法,继续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应当明确,第二审程序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

如果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程序审理,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或者在上诉期限内当事人没有提出上诉,就不会引起第二审程序的发生,当然也就不需要经过第二审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也都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然而提审、再审的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与上诉案件适用第二审程序是有区别的,比如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称谓不同,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完全一样、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也不完全相同。

综上所述可见,第二审程序是上诉人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第一审人民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合法,以上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诉讼程序;也是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对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判的有关内容进行检查、监督,使有错误的裁判在发生法律效力前得到纠正的诉讼程序。

一二审换人证明同一件事

一二审换人证明同一件事

一二审换人证明同一件事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其中一二审换人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

换人制度的出现,旨在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平,使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

本文将围绕一二审换人证明同一件事进行探讨,分析换人制度的意义及其在案件审理中的作用。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审和二审换人背后的原因。

在司法实践中,一审法官可能因为种种原因无法继续参与二审审理,如生病、调离岗位等。

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连贯性和公正性,换人制度应运而生。

这种制度有利于保障当事人享有公正的审判权利,使案件能够在不同法官之间得到公正审理。

其次,换人制度对案件审理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一方面,换人可以引入新的审判思路和观点,有助于发现案件中的一审可能忽略的问题,从而提高判决的公正性。

另一方面,换人有助于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法官偏见的担忧,增强司法公信力。

然而,有人担忧同一件事在不同法官审理下可能出现不同结果。

实际上,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换人背后的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

在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在努力推进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精英化,换人制度正是这一改革的重要举措。

通过培训和选拔,我国法律职业群体已经形成了一整套统一的法律观念和裁判标准。

在换人过程中,新法官会遵循这些标准和前一位法官的判断,确保案件审理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一二审换人证明同一件事,实际上是对法律公正性的有力体现。

换人制度既保证了案件审理的公正和公平,又使法律职业群体不断壮大、
提高专业素质。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制度

劳动争议“一裁两审”制度

劳动争议“⼀裁两审”制度01劳动争议“⼀裁两审”的含义劳动争议“⼀裁两审”,是指劳动争议处理解决流程的⼀般情况。

也即⼀般情况下的劳动争议,当事⼈需⾸先提请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审诉讼;对⼀审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审)。

02劳动争议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起诉吗?⼀般情况下不可以。

2.1通常情况下,仲裁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仲裁是诉讼前的必经程序,但法律法规及最⾼⼈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单位和员⼯发⽣劳动争议,当事⼈可以协商或者请⼯会或第三⽅共同与⽤⼈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可以向法院起诉。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仲裁是起诉前的必经程序。

2.2“仲裁前置程序”完成的判断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完成有两种表现形式:(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了实体的仲裁裁决;(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虽未对劳动争议作出实体的仲裁裁决,但以当事⼈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了申诉期限、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合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书⾯裁决、决定或者通知。

要区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般答复⾏为和法定的裁决⾏为的区别。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咨询的答复⾏为,不属于正式的法律⾏为,不具有将案件直接推进到诉讼程序中的作⽤。

03“⼀裁两审”不必然需全部经过3.1未及时提请下⼀步权利救济的情况劳动争议“⼀裁两审”中的劳动仲裁和⼀审后,若当事⼈对裁决或判决不服的,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上诉。

逾期的,法院不予受理。

逾期或未提起诉讼或上诉的,原裁决或判决⽣效,后续环节⽆需再经过。

3.2终局裁决的情况(1)下列劳动争议,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作出之⽇起发⽣法律效⼒:追索劳动报酬、⼯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不超过当地⽉最低⼯资标准⼗⼆个⽉⾦额的争议;因执⾏国家的劳动标准在⼯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发⽣的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发文字号】法释〔2000〕2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09.22【实施日期】2000.09.28【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二审制度内容

二审制度内容

二审制度内容
二审制度,即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即告终结的法律制度。

在中外法制历史上,都曾出现过一审终审、二审终审、三审终审制。

我国建国初期曾实行三级三审制。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实施后改为两审终审制,即两审终审制。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上都为地方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四级。

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即地方各级法院对其审理的第一审(一审)案件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上诉;同级检察院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级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法院有权受理不服下级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有权在审理第二审案件后改变或者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中的问题及对策【摘要】现行劳动法律立法的不足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害较大,而近年来大量的劳动立法如《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弥补了其诸多不足。

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未能解决,如仲裁时效制度、“一裁二审”制等均存在缺陷,本文对此进行了一些探讨。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一裁二审” 完善近年来,劳动争议案件特别是各种新型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出现,使现行劳动法律立法不足的弊端呈现出来。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两部劳动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从很大程度上弥补了立法的不足,但实践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未能解决。

一、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存在缺陷长期以来,我国劳动法律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时效制度存在诸多缺陷,许多学者对此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此作了较大的修改,应该说有了很大的进步,但仍然存在缺陷。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保护周期过短。

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仅为60日,根本起不到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这个规定相比原来规定的60日有较大的发展,但仍有缺陷。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提出仲裁或诉讼的大多是劳动者,而他们相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明显处于弱势。

劳动者为了保住饭碗,考虑再三后才会与与雇主对簿公堂。

当侵权行为发生时,他们往往忍气吞声或采用比较温和的方式来求得解决。

而有的用人单位则今天推明天,不断地承诺与推拖,等到了局面不可收拾、不得不撕破脸皮的时候,劳动者很过能因过了仲裁时效而无法保护自己的权益。

因此,仲裁时效期间过短对劳动者的利益损害更大。

笔者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应该至少不低于两年,或者长于两年才是更合理的选择。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诉讼案件在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三个阶段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并探讨其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一、第一审:诉讼案件的初审阶段第一审是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个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第一审中,法院收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事实审查、权利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程序。

同时,法官也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和辩论,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维护。

在初审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判决结果可以被双方当事人申请上诉。

二、第二审:诉讼案件的上诉阶段第二审是在第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的诉讼阶段。

上级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审查第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并就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议。

在第二审中,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双方的证据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进行辩论。

通过重新审理,第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与第一审有所区别。

当事人对第二审的判决结果也具有申请再审或提起上诉的权利。

三、第三审:诉讼案件的终审阶段第三审是指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最后一审阶段。

在第三审中,最高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事实审查、法律适用、判例参考等。

最高法院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上。

最高法院对第二审的判决进行审查,确保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通过引入多个审理阶段,可以避免一审审判结果的误判和非法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三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通过多个层次的审查和判斷,可以减少审判误差,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统一适用法律的权威性。

最后,三审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任感。

工程结算二审制度

工程结算二审制度

工程结算二审制度工程结算二审制度是指在工程项目完工后,施工单位提交初步结算报告,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初次审核(一审),随后,该结算报告将提交给上级管理部门或专业审计机构进行第二次审核(二审)。

这一过程的目的是确保工程量的准确性和费用的合理性,防止出现高估冒算等问题。

一、二审程序启动条件1. 一审完成:一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整理好相关的审核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变更单、材料用量清单、施工日志等,为二审提供充分的依据。

2. 资料齐全:所有与工程结算相关的资料应当完整无缺,包括设计图纸、施工合同、验收记录等。

3. 时间要求:通常在一审完成后的一定时间内(如30日内)启动二审程序,确保整个审核流程的时效性。

二、二审流程1. 提交资料:建设单位需向二审机构提交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

2. 审核计划:二审机构根据资料制定详细的审核计划,明确审核重点和时间节点。

3. 现场勘查:必要时,二审机构可进行现场勘察,核实工程量及工程质量。

4. 数据分析:通过对比分析一审结果,结合市场行情、行业标准等进行综合评估。

5. 出具意见:二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书,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6. 反馈修正:建设单位根据二审意见,对结算报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

7. 最终审定:二审机构对修改后的结算报告进行最终审定,并出具二审报告。

三、责任与义务1. 建设单位责任:确保提交的结算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响应二审机构的要求,配合做好结算工作。

2. 二审机构责任: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审核,确保审核工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

3. 双方协作:建设单位与二审机构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推进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问题处理机制在二审过程中,若发现有争议或疑问,应及时召开协调会议,双方协商解决。

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按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略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略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

略论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一、概念及价值民事二审发回重审是指,在民事诉讼二审审理阶段,二审法院为履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职责,在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或者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时,裁定将一审判决撤销,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的制度。

二审发回重审制度在维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强化上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确保案件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公正等价值上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尽管2012年新的《民事诉讼法》相较于旧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发回重审制度的构建进一步完善,但未根本杜绝发回重审案件随意性较大、基本事实不清标准模糊等问题。

笔者在求学的同时,亦从事司法实务工作,对此颇有感触,故以实证分析的方法,对民事二审发回重审制度进行分析并试图提出一些浅薄的见解。

二、从实证分析中发现问题笔者统计了某中级人民法院自2017年5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发回重审案件的情况。

该中院在此期间共审结民事二审案件1274件,其中发回重审案件149件,发回重审率为11.7%,发回重审率处于高位运行的状态。

在对这149件案件进行逐—研读的基础上,将发回重审理由呈现的特点简单梳理如下;通过对发回重审案件理由的梳理,以及笔者在实务工作中接触到的发回重审案件的感悟,笔者认为发回重审制度在司法实务中至少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发回重审的次数限制问题因旧《民事诉讼法》对发回重审次数无限制,致发回重审次数过滥的问题为业界所诟病。

新《民事诉讼法》吸取了此教训,对发回重审的次数进行了限制,即对己发回重审的案件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此举有效的回应了问题。

但是,新问题又随之出现,如已发回重审的案件又出现严重的程序违法的问题,二审法院是否无视程序违法而直接审理裁判?比如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回避的法官未回避、违法缺席判决等,这些都是严重影响当事人诉权的违法行为,如二审不能再次将该案发回重审,当事人的诉权如何保护。

再如,一审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多少具有抵触情绪,其已明知二审法院不可能再次发回重审,因此只需履行开庭程序,事实认定、判决结果原封不动送呈二审法院的案例并不鲜见。

一审二审再审终审分别是什么意思

一审二审再审终审分别是什么意思

⼀审⼆审再审终审分别是什么意思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时候,⼀般是适⽤⼆审终审制度的,⼆审终审是指⼈民法院作出⼀审判决后,当事⼈不服判决的,可以提起上诉,⼆审的判决结果是最终的宣判,那么⼀审⼆审再审终审分别是怎样的意思?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审⼆审再审终审分别是什么意思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是法院对民事诉讼案件最初⼀级的审理。

⼆审是法院对上诉案件进⾏⼆次审理,再审是对发⽣效⼒的错误判决裁定进⾏纠正的审理。

终审是指法院对诉讼案件作出的审终审判结果。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九条⼈民法院审理第⼀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数,必须是单数。

适⽤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百六⼗四条当事⼈不服地⽅⼈民法院第⼀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起⼗五⽇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不服地⽅⼈民法院第⼀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条⼈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百七⼗五条第⼆审⼈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百九⼗九条当事⼈对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数众多或者当事⼈双⽅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申请再审的,不停⽌判决、裁定的执⾏。

⼀审和⼆审的区别(⼀)性质不同法院第⼀审程序是对相关管辖权的审查以及对事实的真实情况及对应的证据材料的审查,⽽⼆审程序则是对法院审判的监督,对于⼀审判决的合法性、合宪性的审查,对法院的判决进⾏监督。

(⼆)引起审理程序发⽣的原因不同第⼀审程序是由于原告为了⾏使⾃⼰的起诉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发⽣的,⽽第⼆审程序基于当事⼈⾏使上诉权,对于法院的判决存在异议发⽣的。

国有企业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案件审理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案件审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国有企业案件审理工作,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的案件审理工作,包括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纠纷等各类案件。

三、审理机构国有企业案件审理机构分为一审机构和二审机构。

一审机构为国有企业的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机构,负责首次审理案件;二审机构为国有企业的法务部门领导班子,负责对一审案件进行复核,并做出最终裁决。

四、案件受理1. 当事人向国有企业提交书面申请后,一审机构应立即受理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2. 一审机构应当在受理案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发出受理函,并告知案件处理程序和时限。

3. 一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庭审。

五、庭审程序1. 庭审应当公开进行,当事人有权亲自出庭陈述、辩论、质证。

2. 庭审应当保障当事人的利益平等,不得对某一方当事人有利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

3. 庭审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记录庭审过程并保存相关证据。

六、裁决结果1. 一审机构应当在庭审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制定裁决结果,并向当事人发出裁决书。

2. 裁决结果应当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和证据,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

3. 裁决书应当包含当事人的诉求、证据、理由及裁决结果等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二审机构申请复核。

七、二审程序1. 当事人对一审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二审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据和理由。

2. 二审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制定复核意见并做出最终裁决。

3. 二审机构的裁决结果为最终裁决结果,不得再向外部机构提起上诉。

八、执行程序一审和二审机构的裁决结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执行,国有企业有责任全力配合当事人履行裁决结果。

九、期满及监督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国有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

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部门有权对国有企业案件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

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

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是指在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向上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程序是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的启动、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二审程序的诉讼主体、裁判作出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的启动施工合同纠纷二审程序的启动,应当遵循《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具体而言,当事人在收到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如果当事人逾期不上诉,则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提起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同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上诉状应当明确写明上诉的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二审法院的审理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审查一审裁判是否合法。

二审法院应当对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存在程序违法情形。

2. 审查案件的事实。

二审法院应当对案件的事实进行审查,看一审判决是否与事实相符,证据是否充分、合法。

3. 审查当事人的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上诉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超出了一审诉讼请求的范围。

4. 审查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

二审法院应当审查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形。

三、二审程序的诉讼主体二审程序的诉讼主体包括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上诉人是指提起上诉的当事人,被上诉人是指被上诉的当事人。

在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通常是认为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有错误的一方,被上诉人则是对方当事人。

此外,如果一审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第三人可以作为上诉人提起上诉,而上诉案件的被上诉人则可能是原审原告或者被告。

四、裁判作出二审法院在审理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其关键在于公正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环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重要性和运行机制。

二、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重要性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审制度确保了当事人的多次申诉机会,有助于纠正初审时的可能错误判断,并避免因一审判决导致当事人实际权益受损。

2. 强化司法监督:三审制度可以通过多个审判阶段的审查和审理,减少一審裁判中的错误和偏差,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3. 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三审制度保证了审判结果的稳定与合理性,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使法律的适用更加统一和权威。

三、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运行机制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和终审。

各审级的特点如下:1. 一审阶段:一审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判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证据。

- 判决或裁定: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2. 二审阶段:二审是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复核的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上诉程序: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一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审理程序: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请求,组织开庭审理案件,包括当事人的辩论和提交新证据等。

- 二审判决:上一级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一审判决。

3. 终审阶段:终审是对二审判决结果进行最终审理的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特许上诉: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特许上诉。

- 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主要针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问题。

- 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并终结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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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裁二审制度
篇一:国际商法第2次作业
篇二: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实行()制度。

a.一
审终审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
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
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20xx年4月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二次作业
20xx年4月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二次作业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0分,共20小题,每小题3分)
1.()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竞争方式。

a.推荐
b.考试
c.学历
d.资历
2.国家公务员在下列各种情形中其职务属于自行免除的是()
a.被劳动教养的
b.挂职锻炼的
c.转任的
d.轮换的
3.国家公务员辞职与行政处分关系不包括()
a.国家公务员立案审查期间不能辞职
b.受到撤职以下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处分考验期间不权申请辞职
c.辞职与行政处分可以相互替代
d.辞职与行政处分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
4.国家公务员考核的范围原则上包括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
a.所有工作人员
b.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c.除文秘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d.除党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5.不属于违反国家(一裁二审制度)公务员有关经济秩序纪律的是()
a.私设“小金库”
b.扰乱证券交易市场
c.走私、贩私
d.偷税、欠税
6.从行政系统之外进入国家公务员队伍的途径有录用和()
a.调任
b.委任
c.选举
d.竞选
7.国家公务员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的经历是在下一级职位上任职()
a.一个以上
b.两个以上
c.三个以上
d.四个以上
8.国外国家公务员职务晋升采用竞争上岗的方式包括法国采取()
a.公开聘任方法
b.公开竞争考试方法
c.竞选方法
d.演讲自荐的方法
9.职务级别相同的国家公务员,适用的任免制度()
a.相同
b.可以不同
c.大体相同
d.都不同
10.当国家公务员在复核、申诉期间,遇到不可抗力情况时,()
a.时限“中止”,即无限期停止
b.时限“中止”即暂时停止
c.时限“中断”即不再进行复核、申诉
d.时限“中断”即永久搁置
11.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国家公务员总人数的确10%以内,最多不超过()
a.15%
b.20%
c.25%
d.30%
12.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员执行职务的义务是指()
a.权利
b.责任
c.权力
d.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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