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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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加强我院电气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电气火灾事故,根据《市卫计委关于印发全市卫生计生系统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盐卫办〔2017〕14号)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市卫计委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要求,全面排查整治我院电器产品的采购和使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问题,排查整治电气设备系统管理、使用和维护的违章违规行为,力争通过3年综合治理,实现全院使用的各种电器产品质量合法合规,建设工程电气设计、施工质量明显提升,电气使用维护安全水平明显提升,杜绝电气火灾事故发生。

二、治理内容

(一)全面开展电气产品综合治理

1、在采购电气产品中应当认真查看生产企业资质,严禁采购使用无证产品、套牌、贴牌假冒伪劣产品,杜绝采购无厂名、厂址等不明和不合格产品,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电气系统设计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因电气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电气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2、加强电气设备及配套系统安装质量控制,严格落实电气系统安装质量责任制。安装单位采购电气设备及配套产品时,必须选择具备产品生产资质、质量信誉度高的企业生产的合格产品,严把电器设备及配套产品采购验收关,确保电器设备及配套产品质量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规定。严查不合格的电器设备及配套产品流入水利建设工程的问题和隐患。

安装单位必须制定可靠的电气系统安装方案,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安装方案组织实施。严查电气系统安装没有安装方案

或不按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安装方案组织实施的问题和隐患;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缆井(沟)防火封堵不严密等问题和隐患;严查野蛮施工,造成电器设备及配套系统损坏等的问题和隐患;严查不执行电气系统安装三级质量检查制度的问题和隐患。

3、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单位电气设备质量管理责任。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安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标准,降低电气设计标准和安装质量。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有关电器设备及配套产品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电器设备及配套产品符合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导致电气系统火灾事故的责任。

(二)全面开展电气产品使用管理等领域综合治理

加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其他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严查以下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1.严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

2.严查用电安全管理责任制不落实;

3.严查电气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不到位、未持证上岗等;

4.严查用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投入使用;

5.严查用电线路敷设不规范、私拉乱接电缆电线;

6.严查用电负荷超额和使用“三无”电器产品;

7.严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

8.严查电气设备损坏不及时维修,用电线路老化不及时更换,用电系统不及时维护保养。

三、时间进度和工作安排

2017年6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分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6月底前)。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明确治理标准、排查重点和整治方法、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年6月至2017年10月)。深入开展自行检查,排查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

(三)建章立制阶段(2017年10月至2020年4月)。结合我院实际,进一步完善电气管理相关制度,完善电气防火性能、电气系统维护保养及电气检测等方面要求,推进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巩固加强综合治理成效。

(四)集中整治阶段(2018年1月至2020年4月)。按照卫计委综合治理工作要求,结合我院实际,依法开展检查抽查,集中督促整改电气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一)扎实做好我院电气火灾综合治理部署工作。各科室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工作重点,扎实做好动员部署工作,确保综合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各科室要结合“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大对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督促各科室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消除电气安全隐患,对整治难度大的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移送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三)强化综合治理监督考核工作。我院将根据各科室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督查工作,把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考核,全面推进电气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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