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有关事项(2016年11月2日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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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
有关事项的通知
(送审稿)
按照县委、县政府确保2018年、力争2017年“脱贫摘帽”的部署,易地扶贫搬迁精准脱贫一批是当前紧急而艰巨的任务。为确保易地扶贫搬迁任务如期完成,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目标任务
对“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实施易地扶贫搬迁,两年内完成搬迁18839人以上。其中2016年搬迁6663人、2017年搬迁12176人,提前三年完成搬迁任务。
二、搬迁对象与安置方式
(一)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范围: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荒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以及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2015年人均纯收入2800元以下的贫困人口,受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威胁的优先安排。建档立卡的贫困危房户全部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的确认:要经过五个环节,农户申请——村委会初审及公示——乡镇政府审核及公示——县政府(扶贫办)审批及公告——乡镇政府与农户签订协议等。每个环节都要有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存档备查,对弄虚作假的将严肃处理。各乡镇经过充分入户宣传发动和征求农户意愿,已基本确定搬迁规模(见附表)。
(二)安置方式
分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搬迁户可自愿选择。
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
——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引
导本行政村内的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建设移民新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耕地,在周边乡镇或行政村规划建设移民新村,引导搬迁对象就近集中安置。
——依托小城镇或工业园区安置。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在县城、小城镇及工业园附近建设集中安置区,安置有一定劳务技能、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
——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挖掘当地生态旅游、民俗文化等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引导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居住并发展乡村旅游。
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等。
——插花安置。依托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屋等资源,由当地政府采取回购空置房屋、配置相应耕地等资源安置部分搬迁对象。
——投亲靠友等其他安置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安置。
无论采取何种安置方式,坚持“建新拆旧,一户一宅”,易地搬迁户的老宅原则上必须拆除,但具有地域特色、民俗风情等有保留利用价值的老宅,在规定产权归县、乡政府或村级集体组织的前提下,可以保留利用。具体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标准执行。
三、建设内容、标准、责任主体及搬迁模式
(一)建设内容
1、村内和新村集中安置区。根据签订安置协议的贫困人口规模大小,原则上按每人2万元左右的标准配套建设水、电、路、气、网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差额部分由涉农部门按照“统一规划、集中使用、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扶贫、农村危房改造、山洪地质灾害、水库移民、交通、水利、新农村建设等涉农资金。搬迁户按统一外观设计建设住房。
2.县城集中安置区。根据搬迁户签订安置协议和同步搬迁意愿,主要依托工业集中区,在双碧街以西、南通路以北,与创新创业园和德恒实验学校相邻,规划工业园集中安置点,主要安置各乡镇有意向在园区就业的搬迁户。集中安置点实行统规统建,限价出售给搬迁户的方式进行集中安置,扶贫公司对集中安置点周边基础设施进行配套建设。
3.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实训中心。按总投资约3000万元左右的标准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就业实训中心。
(二)建设标准
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中央和省补助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宅基地严格按照当地标准执行)。搬入地在县城及县城以下乡镇和农村的,每户按现有户籍人口(不论人口多少)在人均25平方米的基础上可以增加不超过25平方米的附属设施用房,但在县城的住房总面积不能超过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增加面积部分按实际建设成本由农户自行承担费用,不享受补助。对于确需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根据当地居民生产生活习惯,结合地方财力和农户自筹能力,面积控制在240平方米以内,防止盲目扩大。所有住房均要按住建部门制定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工程住宅设计图集的要求,规范建房风格、层数、规模等。
(三)建设责任主体
行政村村内、新村(旅游区)集中安置点和小城镇集中安置点的建设责任主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总责;县城插花分散安置由县易地扶贫搬迁工作联席办组织实施;县城工业园集中安置区的建设责任主体为县园投公司;县就业实训中心的建设责任主体为县众泰扶贫公司和职业中专。
(四)搬迁模式
农村村内和新村安置的住房实行统规自建或分散自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两委或搬迁户根据相关规定自行选择有建房能力的
施工队伍自主建设并自负责任;乡镇的小城镇集中安置点和县工业园集中安置点的住房实行统规统建,根据相关规定,项目业主对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进行招标;县城插花、投亲靠友等其他方式分散安置的住房实行购房安置,由搬迁户自行购买住房,县政府根据相关规定及搬迁户购房凭证发放补助。
四、补助标准
1、行政村内就近分散和新村集中安置。建房补助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万元(按每人25㎡、每平方米补助800元计算,含旧房拆除保证金0.5万元/人),验收合格后发放。
2、县城插花分散安置。在符合开发资质的备选小区购房的,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3万元(按每人25㎡、每平方米补助1200元计算,含旧房拆除保证金0.5万元/人),在备选小区以外购房(包括购买二手房,但不含18家单位集资建房和“三非”建筑)且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2.5万元(含旧房拆除保证金0.5万元/人)。
3、小城镇、旅游区、工业园集中安置。购房补助每个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补助3万元(按每人25平方米、每平方米补助1200元计算,含旧房拆除保证金0.5万元/人)。
4、同步搬迁补助。对同步搬迁的非建档立卡贫困农户,在农村集中安置点的可以同等享受基础设施配套,到县城集中安置点和小城镇购房的每户补助0.5万元。
5、旧房拆除复垦奖励标准。坚持一户一宅原则,搬迁户的旧房原则上要拆除,宅基地交归村委。但搬迁户户籍可以不变,其户籍所在地的山、水、田、林、路等基本权利不变。对在集中安置点的旧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的可以给予1万元/户的奖励;对在集中安置点以外的旧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拆除的,可以给予0.5万元/户的奖励,具体奖励标准由乡镇和村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