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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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

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保定律师解读刑法第194条票据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法占有为⽬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使⽤,或冒⽤他⼈的票据,或签发空头⽀票、签发⽆资⾦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融票据进⾏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的⾏为。

票据诈骗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法占有为⽬的。

如果⾏为⼈出于过失⽽使⽤⾦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融票据、误签空头⽀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00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票据诈骗罪的主体。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的财物所有权,⼜侵犯了国家的⾦融管理制度。

⾦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付⼯具。

⼴义的⾦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票。

作为⼀种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融票据具有有价性、物权性、⽆因性、要式性等特点。

有价性即⾦融票据以⽀付⼀定⾦钱为⽬的;物权性即占有票据就享有物权,持票⼈可以依法向票据债务⼈⾏使请求权;⽆因性即持票⼈出⽰票据就可以⾏使票据权利,对取得票据的原因不负证明责任;要式性指票据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效。

由于⾦融票据具有上述特点,使⽤⾦融票据可以使资⾦使⽤效益⼤⼤提⾼,加速资⾦周转,及时清结债权债务,规范商业信⽤,还可以减少现⾦使⽤,节省流通费⽤。

因此发展⾦融票据业务已成为我国⾦融制度改⾰的⼀个重要⽅向。

但是,⾦融票据的上述特点也使违法犯罪分⼦出于贪利⽬的⽽想⽅设法利⽤票据或者使⽤伪造、变造的票据骗取他⼈财物的犯罪⽇益突出。

这类犯罪往往是在⾦融票据的流通和使⽤过程中进⾏的,因⽽它不仅侵犯了他⼈财产权利,更影响了⾦融票据的信誉,妨害了⾦融票据的正常流通和使⽤,破坏了国家对⾦融票据业务的管理制度。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利⽤⾦融票据进⾏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的⾏为。

⼀般表现为以下六种⾏为⽅式:(1)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票⽽使⽤这种情形是指⾏为⼈以伪造、变造的⾦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骗取他⼈财物的⾏为。

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探究

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探究

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探究[摘要]:票据诈骗罪是金融诈骗罪中的一种,是票据活动的负面产物。

票据诈骗罪发案率高,牵连案件多,形式复杂。

作者通过全面、系统的介绍票据诈骗罪的概念及五种行为方式,理论联系实际,对实务及司法实践有指导意义。

(一)票据诈骗罪的概念关于票据诈骗罪的概念,学界有不同的见解。

有的学者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也有的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还有的认为,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价值基础不真实之违法票据伪为给付,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非法所得达到较大以上数额的行为。

上述这三种定义,都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票据诈骗罪的内涵,但均有不足之处。

第一种定义揭示了票据诈骗犯罪作为诈骗罪的一种客观特征,但“利用金融票据骗取财物”的提法过于笼统;第二种虽揭示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一票据诈骗的主观特征,但是“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的提法不但笼统,且属循环定义。

第三种提法从外延和内涵上都对票据诈骗罪作了详尽的描述,似乎很好。

但是笔者认为,给一个概念下定义,旨在用简明、扼要的语言概括其内涵、外延,使人一目了然。

“利用价值基础不真实之违法票据伪为给付”,这一提法过于模糊,使人不能从直观上了解票据诈骗罪的具体行为。

据此,笔者综合学者们见解之精华,概括出如下定义: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或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或者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虚假票据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或财产性利益, 数额较大的行为。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几层含义:①票据诈骗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②行为人明知并使用了非法或不合规定的票据;③行为人利用这些票据进行骗取财物的活动;④票据诈骗骗取的对象不仅包括财物,还包括财产性利益;⑤票据诈骗犯罪乃数额犯,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是较大以上。

票据诈骗罪案例

票据诈骗罪案例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种类有哪些?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种类有哪些?

票据诈骗罪的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变造票据变造票据是指没有改变票据权限的人非法改变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

变造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内容的改变。

具体地说就是变更票据上他人记载的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等记载内容。

实践中,变更票据金额的方式最为常见,一般是将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由小变大,变造的具体方法有加零和改写。

二、伪造票据伪造票据是指非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章并制作票据的行为。

伪造可能发生在票据行为的各个环节,包括出票、背书、承兑等环节。

印章的来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盗的真印章。

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真实的票据用纸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实施出票行为;二是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签章并实施背书、承兑等行为。

伪造票据多伴有变造行为。

如对银行承兑汇票票号的变造。

三、仿制票据仿制是指对真实、有效的票据或票据用纸的外观形式进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为。

仿制票据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没有票据的印制权;二是行为人以真实的票据用纸或有效票据为蓝本实施仿制行为。

使用仿制票据进行诈骗必须首先伪造出票人签章、实施出票行为,故使用仿制票据必然是使用伪造票据。

票据诈骗罪的认定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

本条为避免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一些状况进行了特别规定。

如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

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应当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不是仅依据行为人自己的供述,而是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

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伪记载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不得不知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手法

不得不知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手法

不得不知的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手法承兑汇票因其无金额起点限制、风险低、期限短、周转快等特点,而受到众多企业单位的广泛适用,然而由于银行贴现手续繁琐,时间跨度大,私下贴现已然成风。

现如今,已有很多企业单位、甚至私人做起了私下贴现这个“业务”,纯粹代人贴现以赚取“息差”、“手续费”为业。

然而,私下贴现的背后却存在诸多问题,许多不法分子已将其作为“生财之道”,需引起高度重视。

由于票证市场的自身缺陷,承兑汇票类诈骗案日益高发,且手法多样,有使用克隆承兑汇票诈骗的,有使用虚假承兑汇票诈骗的,有假借换汇等等新颖手法。

一、案情示例:1、陈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犯罪嫌疑人朱某,朱某以一张票面金额为480万元的承兑汇票需要抵押,价格是票面金额每100万元扣除8个点计算,也就是441.6万元。

后发现该承兑汇票是伪造的。

2、两名陌生男子到张某家楼下换承兑汇票,后张某用自己银行卡向对方银行卡通过电话划卡机划给对方现金人民币21万余元,后到银行查询,发现该承兑汇票是真的,但面值是现金2万元,再仔细查看发现该承兑汇票被人篡改过,发现被骗,总共被骗现金人民币21万余元。

二、作案手法:1、通过制作经营状况良好的虚假财务报表等手段取得银行的信任,并伪造购销合同、虚开购销发票等,向银行交纳一定比例保证金后开出承兑汇票,诈骗银行资金。

2、采用伪造、变造或使用作废的银行承兑汇票,关注票预安微信平台获取更多票据知识。

冒用他人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银行承兑汇票等手段进行票据诈骗。

3、采用虚构主体、用虚假的票据作担保等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财物进行合同诈骗。

4、通过对开、互开购销发票,虚构购销贸易背景,违规贴现,套取资金。

5、由于各地商业银行短期贷款利率不尽相同,不法分子以居间介绍、代理为名,以低息诱惑持票人进行异地贴现,借机实施诈骗或洗钱等犯罪活动。

三、原因分析:1、非法利益大,容易引起犯罪。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

犯罪分子为谋取不法利益可以不择手段,面对承兑汇票这样的大面额票据更是趋之若鹜。

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

来源:智豪刑事律师网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定义: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第1款),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的相关刑法条文《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九条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井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票据诈骗罪量刑标准票据诈骗罪的相关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票据欺诈的三大类型

票据欺诈的三大类型

票据欺诈的三大类型
①伪造国外银行汇款凭证。

这种情况最为普遍,在国内许多分行均有发现,其目的是诱使国内公司发货,制造预付款项等优厚条件以骗取货物。

②伪造大额银行汇票,美国政府财政部支票。

这种情况是钻光票托收“立即结汇”的结算方式的空子,在收款后立即调出资金,而在银行退票追索时,不法商人已逃之夭夭,或已骗取了货物或货款并转移出境,或者是以大额银行汇票骗取国内公司发货或骗取佣金。

③尼日利亚等国家的公司支票。

这种情况是支票诈骗案中最具代表性,其运输方式一般要求国内公司发货采用空运方式,因航空运单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的作用,不是货权凭证,如遇到支票被退票时,货物已被提取,退不回来。

尼日利亚公司支票欺诈多采取“广种薄收”的手法,金额不大,散发面广,公司较易丧失警惕性。

支票是要求出票人与付款行之间必须有委托付款的契约,或有足够的存款,或者信用透支额度,付款行才能代为付款或代垫头寸,而尼日利亚等国外汇短缺,尼日利亚商人或金融机构一般不具备以上条件,所以尼日利亚支票大都不能兑现收款。

除了上述防范措施外,我们还要进一步对银行会计部门的结算加强管理,明确其结算纪律和责任。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发票犯罪是指在开具、登记、领用、购买、销售、使用发票过程中,为逃避缴纳税款或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财政补贴等而采取的欺骗手段。

发票犯罪按性质可分为假发票、鬼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等多种类型。

本文将对发票犯罪进行分类,并分析其具体客观表现。

一、假发票假发票是指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凭证等手段,制作虚假的发票,以达到骗取国家税收、财政资金等目的的违法行为。

假发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 虚构交易内容:一些企业为逃避缴纳税款,通过虚构交易内容,编造假发票进行登记,如虚构购销合同、虚构货物或服务等。

这些假发票在税务部门的审核中难以通过,容易被识别为假发票。

2. 伪造凭证: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伪造或篡改他人的购销合同、货物清单等凭证,制作假发票进行登记。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也严重侵害了国家税收利益。

3. 虚假抵扣税款:有些企业通过制作虚假的购进发票,虚构支出,以此骗取国家增值税进项税额或者虚增抵扣税额,以达到逃避纳税的目的。

二、鬼票鬼票是指一些非法分子利用虚开或购买无实际交易的发票进行骗取国家税收或骗取财政资金。

鬼票的具体表现包括:1. 无实际交易:鬼票往往没有对应的实际交易,企业或个人仅为了获得发票的税收优惠或者财政补贴而制作或购买鬼票。

2. 制作鬼票:有些发票制作工厂或者个人为了牟取暴利,违法制作大量的虚假发票,滥发鬼票。

这些鬼票在使用过程中难以交代其合法来源,容易被税务机关发现,从而导致相关企业或个人受到处罚。

3. 多次使用:一些鬼票可能被多次用于多次开票骗取税款或者财政资金,从而加大了鬼票的使用风险。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中国企业在交易活动中使用的专门用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退税等目的的税务凭证,具有唯一性和法定的专项用途。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通常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为骗取税收或者财政资金而虚构交易、伪造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司考】考点金融诈骗罪(星考点)(1)

【司考】考点金融诈骗罪(星考点)(1)

基本概念1.集资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贷款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票据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而使用,或冒用他人的票据,或签发空头支票、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捏造其他票据事实,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4.信用卡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5.保险诈骗罪: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6.金融凭证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7.信用证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重点考点详解一、集资诈骗罪1.集资诈骗必须满足诈骗罪的行为构造、数额较大达到10万元。

2.有非法占有目的:集资诈骗罪区别(1)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获取资金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的:只成立诈骗罪。

3.行为表现(1)不用于生产经营生活的;(2)肆意挥霍的;(3)携款逃匿的;(4)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隐匿的;(6)销毁账目、假破产的;(7)拒不交代资金去向的。

二、贷款诈骗罪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人员陷于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行为人取得贷款并据为己有。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编辑:张智勇律师(重庆市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副主任)刑事知名律师张智勇释义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1.行为方式的特殊性。

一方面,由于本罪行为完全列举于刑法条文,所以超出法条规定的行为不成立票据诈骗罪,但可能成立诈骗罪等;另一方面,法条中的“使用”,是指按照票据的通常使用方式,将伪造、变造的的票据作为真票据予以利用,从而骗取财物。

例如,将伪造、变造的票据质押给贷款人的地,属于使用行为。

但是,出卖伪造的票据本身骗取财产的行为,不属于这里的使用,只能成立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2.行为人成立本罪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明知是他人的票据,明知自己在银行帐户中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等等,即要求明知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

当然,如果对同一犯罪内具体内容认识错误(如以为是伪造的票据,实际上却是他人作废的票据),属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票据诈骗罪的行为特征
3.盗窃支票并使用的行为性质:
(l)盗窃定额支票的,不管行为人盗窃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盗窃罪。

(2)盗窃定额支票之外的不记名、不挂失支票的,成立盗窃罪。

(3)盗窃记名的空白支票,然后补记支票收款人或支票金额并使用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4)盗窃记名支票后,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均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5)盗窃格式票据(票据用纸)并偷盖印章或者伪造印鉴,记载相关事项,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都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论处(在票据诈骗未遂的情况下,认定为伪造金融票证罪既遂)。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

发票犯罪分类及具体客观表现发票犯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违法使用发票、伪造发票或者使用伪造发票等违法行为。

在我国,发票犯罪被视为一种经济犯罪,对税收征管和国家财政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加强对发票犯罪的打击,需要对其进行分类和具体客观表现的分析,以便于更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这一类犯罪行为。

一、发票犯罪的分类发票犯罪根据具体行为和犯罪特征可以分为多种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伪造发票犯罪伪造发票犯罪是指伪造或者篡改他人的发票,以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往往表现为:伪造发票的开具方、购买方、金额以及货物和服务等内容,以冒名顶替、虚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等方式进行诈骗。

2. 虚开发票犯罪虚开发票犯罪是指以虚构或者变造的形式,开具并据以虚假交易的方式欺诈骗取国家的税收或者非法获取增值税退税的行为。

虚开发票犯罪的主要客观表现包括:开具大额发票但实际交易不存在、开具空白发票交易假冒,以及多次开具同一货物或服务的发票等。

3. 偷税漏税犯罪偷税漏税犯罪是指在纳税申报和汇缴过程中,故意隐瞒、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账目和单据的行为,以逃避或减少应缴纳的税款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的主要客观表现包括:采用弄虚作假、虚假扣除、重复报销等手段进行偷税漏税。

4. 假冒发票犯罪假冒发票犯罪是指制作、出售或者使用伪造的发票,进行非法经营和欺骗活动的行为。

这类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商业发票、票据和凭证,进行虚构经济交易和借贷,以非法获利。

二、发票犯罪的具体客观表现发票犯罪的具体客观表现是指在实际操作中,犯罪行为所表现出的特点和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协同作案发票犯罪往往需要多方进行串联和协同作案。

伪造发票犯罪中需要开具方、购买方和中间人共同合作;虚开发票犯罪中需要发票开具方、购买方和中间人进行勾结,开具大额发票。

2. 隐蔽性发票犯罪往往具有高度的隐蔽性,犯罪行为往往发生在纳税申报和汇缴过程中,利用复杂的账目和单据进行操作,以躲避税务检查和审计。

应用文-金融票据诈骗的防范

应用文-金融票据诈骗的防范

金融票据诈骗的防范'\r\n\r\n(一)伪造银行预留印鉴进行诈骗。

由于目前银行的前台一般用肉眼分辨印鉴真伪,因此,利用伪造印鉴诈骗是犯罪分子的基本手段。

一是用普通技术作案。

犯罪分子通过翻拍支票上的印鉴,用手工刻制后加盖在银行票据上,再借他人名义将银行开户单位的存款划出或提走。

二是采用电子仿真技术作案。

犯罪分子事先获得银行预留印鉴,用电子仿真技术刻制后加盖在银行票据上进行诈骗。

(二)变造、伪造、复制票据或结算凭证进行诈骗。

一是变造票据。

犯罪分子通过涂改票据金额,将小额票据变造成大额票据,再经过涂改密押或压数机数码,诈骗银行资金后迅速逃离现场。

二是伪造票据。

银行现有的票据和结算凭证虽然有防伪标记,但具有一般工艺技术的厂家都能印刷。

犯罪分子利用这一点,极易伪造出特别难辨真伪的票据,加之银行人员审查票据中的疏忽,使犯罪分子屡屡得手。

三是复制票据。

犯罪分子采取复制手段,克隆出与银行真票几乎相同的票据进行诈骗。

2001年下半年农行临汾分行截获的6张假银行承兑汇票中有3张属“克隆”票,金额高达3900万元。

(三)内外勾结进行诈骗。

许多诈骗案都是在内部员工的帮助下形成的,由于不够,监督不力,一些员工难以抵御金钱的诱惑,利用职务之便,为犯罪分子提供方便,导致案件发生。

(四)利用公示时间差进行诈骗。

按现行法律规定,凡法院受理票据遗失时做出的公示催告,只要在报纸上刊登或法院公告栏上张贴,就视同通知了各银行,实际上银行根本无法得知法院的公示内容。

而实事求是地讲,法院不可能将公示催告寄往全国所有银行营业机构,特别是转账支票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无法注明受理行或贴现行地点,犯罪分子一方面向当地法院挂失止付,另一方面到外地银行解付或背书他人,利用时间差作案,给受理行或贴现行造成资金损失。

去年7月,A市某银行开出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出票人甲将汇票转让乙,乙背书转让丙,丙到B市某银行申请了贴现。

承兑汇票到期前7天,甲在A市法院挂失止付,法院在当地进行了公告。

罪名解析-票据诈骗罪

罪名解析-票据诈骗罪

票据诈骗罪刑法条文第一百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概念与构成要件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单位亦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票据诈骗的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票据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票据诈骗共犯论处。

(二)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上须由故意构成、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而使用金融票据,如不知是伪造、变造或作废的金融票据、误签空头支票、对票据事项因过失而导致记载错误等,不构成犯罪。

(三)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金融票据是可流通转让的信用支付工具。

广义的金融票据包括各种有价证券,狭义的金融票据仅指汇票、本票和支票。

(四)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般表现为以下五种行为方式:一是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是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三是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是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是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票据诈骗的行为认定

票据诈骗的行为认定

票据诈骗的行为认定作者:张印富律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票据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金融票据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既侵犯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案情简介】被告颜某原系某城市信用社营业部主管信贷的副主任。

利用在给某公司提供贷款的机会,颜某以需要补办贷款手续为名从其处骗取该公司的公章和法人的个人印鉴后,伙同他人以现金支票形式从该公司账户内将已到账的47万元贷款支取,后伪造借条、保证书等掩饰赃款去向。

检察院以被告人犯贪污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利用其城市信用社营业部副主任的身份,骗取被害人法定代表人个人印鉴及公司的公章,将受害人并不知晓的该公司账户资金47万元偷支后非法占有,其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该笔资金已经划入公司账户,不属于公共财,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罪不能成立。

宣判后,检察院提起抗诉。

二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而且破坏和扰乱了通过票据信用关系建立起来的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交易安全,具有特殊的社会危害性;从被告人伪造支票取现使银行对款项失去监管条件、事后拒不认罪、拒不交代并伪造借条和保证书等掩饰款项去向且没有还款的行为等方面判断,其没有还款意愿。

其行为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被告人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争议焦点】城市信用社工作人员,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客户后,以现金支票的形式将客户账户内的资金取出非法占有的行为,如何定性?【法律评析】定罪应当以犯罪行为符合何种犯罪构成要件来决定。

本案因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发生了重合和交叉,使被告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两种罪名,属实质的一罪。

被告人行为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职务犯罪。

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符合票据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以票据诈骗罪论处,更为准确。

具体分析如下:(一)被告人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所侵犯的财产不是公共财产,其行为不构成职务犯罪中的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银行票据诈骗知多少

银行票据诈骗知多少

( 四)伪造汇票抵押贷款
2 0 年 5 至 案 发 时 止 ,王 正 堂 、 07 月
他们违规揽储 ,在短时问内聚集大量 的
资金 ,以完成银 行的存款指标 ,为 日后 种种的违规违法埋下 了危险的伏笔。 2 0 年7 日到2 日,长沙 一大型 0 8 月9 5 银行河西支行 的杨可用高价买来的印章 在空 白转账 支票上盖 章之后 ,分5 申 次 请银行转账 ,将 自己通过关系揽储 的属
的供货商要货 ,并 以空头支票抵 押的方 式拖欠供货商货款2O  ̄万元 。 5O
银 行 承兑 汇票 ,并 在 当月先 后 办理 了
挂 失 手 续 。这 2 已 经 挂 失 的 汇 票 被 周 张
买 、借用别的企业贷款卡 、财务 专用章
等 资 料 ,抑 或 集 团 内部 各 公 司之 间对 开
时有 发生 。
行报警 ,称2 0 年6 1 日,该行办理 07 月 2
了 一 张 10 万 元 的银 行 承兑 汇票 贴现 业 00 务 。 同年 8 初 , 峡 T 行 营业 部 发 现 月 该 10 万 元 承 兑 汇 票上 的 “ 困农 业 银 00 中
是票据纸张及 票面印刷较为粗糙低劣 ,
( ) “ 梁换 柱 ”套取 真 票 某 、张某搞到 了手 。同月下旬 ,经过张 六 偷 据兑付
2 0 年7 日,株洲某公司 因与珠 0 8 月5 海某 公司有一笔业务合作 ,双方 约定采 取承兑 汇票结算方式 。株洲公 司将7 万 0 元现金存 入农 行某分理处 ,于 当 日办好 两张共计 7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 。并应 0 对方要求 ,立即将两张承兑汇票 的原件 传真给对方。对方在接收到汇票传真件 后 ,又按照汇票的式样 ,利用高科技 手 段重新制造了一张 。当株洲公 司的代 表 到达珠海后受到对方 的盛情款待 ,株 洲

票据犯罪法律适用问题(2篇)

票据犯罪法律适用问题(2篇)
二、票据犯罪的概念与种类
1. 票据犯罪的概念
票据犯罪是指违反票据法律法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票据犯罪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票据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冒用他人的票据,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2. 票据诈骗犯罪
票据诈骗犯罪是指行为人利用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票据诈骗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恶意透支犯罪
恶意透支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结论
总之,票据犯罪法律适用问题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意义。在打击票据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作用,确保案件得到公正、高效的审理。同时,还需加强票据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共同维护金融安全。
第2篇
一、引言
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在我国的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随着票据业务的日益繁荣,票据犯罪现象也日益严重。票据犯罪不仅破坏了金融秩序,还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准确适用法律处理票据犯罪案件,成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将从票据犯罪的概念、法律适用原则、常见票据犯罪类型及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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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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