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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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几种

票据诈骗需要借助于汇票、本票、支票来实施,而票据行为往往比较专业,普通人难以把握。与票据行为相关的票据诈骗行为的方式同样比较繁复,需要进一步认定和分析,而不能仅仅按照刑事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简单理解。那么,到底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哪些?下文中小编将为你做详细解读。

票据诈骗需要借助于汇票、本票、支票来实施,而票据行为往往比较专业,普通人难以把握。与票据行为相关的票据诈骗行为的方式同样比较繁复,需要进一步认定和分析,而不能仅仅按照刑事法条的字面意思来简单理解。那么,到底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哪些?下文中小编将为你做详细解读。

一、票据诈骗罪行为方式有哪些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

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本票、支票时,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它包括《票据法》中所说的过期的票据,也包括无效的以及被依法宣布作废的票据,还包括银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作废的票据。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指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二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三是指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

这里所说的“空头支票”是指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

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支票。“签发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是指票据签发人在其签发的支票上加盖的与其预留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处的印鉴不一致的财务公章或者支票签发人的名章。“与其预留印鉴不符”,可以是与其预留的某一个印鉴不符,也可以是与所有预留印鉴不符。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

汇票、本票的出票人是票据的当事人之一,是依法定方式制作汇票、本票并在这些票据上签章,将汇票、本票交付给收款人的人。出票人签发汇票、本票时,必须具有可靠的资金保证。这里的“资金保证”,是指票据的出票人在承兑票据时,具有按票据支付的能力,它既包括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又包括出票人从出票时起就具有支付能力。

二、如何认定票据诈骗罪

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是否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是区别票据诈骗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是“明知”的,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使用的汇票、本票、支票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是划分是否构成本罪的重要界限之一。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汇票、

本票、支票时,在主观上确实不知道该票据是伪造、变造或者作废的,则不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要在全面了解整个案件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后得出结论。对于冒用他人的票据、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等行为,必须查明行为人具有诈骗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没有这种故意和目的,就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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