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诈骗罪》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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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被告人焦英霞于1999年3月16日成立哈尔滨英霞实业有 限公司。公司成立不久,在没有任何正当经营的情况下,焦 英霞伙同杨春孝、陈维明、邓兰亭等其他被告人开始以各种 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他们面向社会公众推出了以期权股、入 股款为名义的高息吸引投资的方式。之后,为防止资金链断 裂,焦英霞等人又采用名义上提高利息和高额返奖而实际上 逐渐以各种借口拖延返还本息的办法吸引公众投资,陆续推 出了原始股、产权股、板块投资等多种吸引投资的方式,以 达到占有投资款的目的。英霞公司自始至终没有自己盈利的 产品,亦没有通过正当的渠道销售自己的产品,公司资金始 终处于紧张状态。英霞公司在毫无还款保障的情况下,仍虚 构公司盈利的事实,不断变换集资方式,大量骗取资金。为 证明自己有实际经营以更好地吸取资金,焦英霞开展了所谓 的订单农业,以扶助“三农”、发展绿色食品为借口,扩大 社会影响,谎称订单农业中的龙古金米等绿色农产品、仙人 掌系列产品、大豆奶等经营项目具有丰厚利润空间,借助电 视、报刊等媒介进行虚假宣传,并指使公司财务人员制作虚 假账目材料,虚增销售收入,欺骗投资群众。同时,焦英霞 在其公司没有资金投入的情况下,虚构与澳大利亚亚仙妮瑞 公司成立中华汉堡素食店、收购澳大利亚金虎源集团铁矿、 蒙古国金矿探矿权等项目,骗取投资群众的信任。
2004年6月6日,《生活报》刊登了题为《暗访“高息” 公司》的文章,披露了英霞公司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 被告人焦英霞得知后,派人将报纸买回存放于公司。 2006年,焦英霞指使被告人李红娥、杨伶及刘岩松将 公司留存的集资票据及买回的报纸全部销毁,随后又 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所有集资的收款票据、统计的返 息统计单等,用过后立即销毁。2009年春节,焦英霞 又指使财务人员将公司留存的股票证、期权股票据、 “板块”银行单据销毁。同年3月,焦英霞指使公司财 务总监陈维明等人将为在美国OTCBB挂牌准备的虚假账 目材料隐匿至哈尔滨市道里区哈药路74-7号。自2002 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陈维明、邓 兰亭等人共面向社会8264人次进行集资,累计集资人 民币22亿余元,实际集资人民币8.8亿余元,实际返本 利人民币1.2亿余元,实际损失人民币7.5亿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陈维明、 邓兰亭、邓立学、郭永、谭开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 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 骗罪;被告人谷玉杰、董顺、姜学春、赵清冰、郭华、李 红娥、杨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 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刘岩松故意 销毁会计凭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隐匿、故意销毁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本案集资诈骗犯罪系共同犯罪,焦英霞、杨春孝、陈维 明、邓兰亭均系主犯,邓立学、郭永、谭开欣均系从犯。 李红娥、杨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 系从犯。12月29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 告人焦英霞等15人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隐匿、 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案公开宣判, 被告人焦英霞、杨春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死刑,剥夺 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维明犯 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一年至十三年,并处2万元至10万元罚金。
3.主体:贷款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只能自 然人构成,其余五个罪名自然人、单位均构成。注意保险诈 骗罪为特殊主体,其余均是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均为直接故意,且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非法占有 为目的,此点是本节罪与妨害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本质区别。 金融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要表现以下情形: (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 资金后逃跑的; (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 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 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 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 有资金,拒不返还资金的。
本类罪共同特征表现为: 1.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权所有权。 2.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以从事金融活动为幌 子或利用金融工具,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象诈骗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具体而言,行为人有从事集 资、贷款、保险等金融活动或利用信用证、信用卡、 金融票据等金融工具进行诈骗活动。 这些诈骗罪均要求达到数额较大,司法解释规定 的定罪数额比普通诈骗罪高,且在实践中掌握一般 要实际骗得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才构成犯罪。
(二)集资诈骗罪的司法认定 1、罪与非罪的区别:一是看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 故意,二是看其骗得的集资款是否达到数额较大。 2、该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区别: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 相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 款”,是指未经银监会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是指未经银监会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 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 吸收公众存款相同,即都是还本付息的活动。 两者区别主要在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另 在侵犯客体、行为上是否有欺诈、构成犯罪的数额等也不 同。
第六章
金融Fra Baidu bibliotek骗罪
该章八个罪来源于79刑法的诈骗罪。金融诈骗 罪的客体、发生领域、行为特征、犯罪主体与传统 诈骗罪均有不同之处。大体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 是融资型诈骗犯罪,包括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 二是利用有价证券诈骗的犯罪,包括票据诈骗罪, 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有价证券诈骗罪; 三是利用保险方式诈骗,具体指保险诈骗罪。
一、集资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 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是资金的募集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 权。 2.客观要件:行为人以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象等 欺诈手段非法集资,骗得数额较大集资款的行为 (自然人骗得十万、单位骗得五十万为较大)。
3.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4.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 的目的。 注意本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其一, 不能仅凭较大数额的非法集资款不能返还的结果, 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二,行为人 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投资或生产经营活动,而将少 部分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挥霍的,不应仅以此便 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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