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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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建立有效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XX银行反洗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是各级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参考因素、基本标准、程序和要求,对客户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进行评估,并将客户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程度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过程。
第三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范围包括与XX银行业务关系存续期间的各类客户。
第四条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审慎性原则。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对防范洗钱风险有重要意义,应充分了解客户,提高对客户身份的识别能力,审
慎进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二)差别化原则。
对不同风险等级的客户关注程度不同,对高风险等级客户的关注程度应高于其他风险等级客户,并采取强化识别措施,加强监控。
(三)持续性原则。
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对客户风险状况进行持续关注,适时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四)定量与定性原则。
在对客户身份、行业、职业等定性因素进行分析的同时,还应对客户资金流量、交易规模、交易频率等定量因素进行分析,正确评估客户风险等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XX银行各级经营机构。
XX银行各分行应根据当地监管规定并参照本办法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
第二章分类等级、参考因素与基本标准
第六条按照客户特点或账户属性,结合考虑地域、业务、行业、职业、交易规模和频率、交易性质和特征、交易偏好等因素,客户应划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第七条尽可能参考以下因素评估客户的风险状况(包括对公与对私客户),若客户符合以下情况,风险等级可能较高。
1.客户的类型和背景。
客户或其交易对手如为洗钱罪上游犯罪多发领域人士,或为外国现任的或者离任的履行重要公共职
能的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高层政要,重要的政府、司法或者军事高级官员,国有企业高管、政党要员等,或者这些人员的家庭成员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员(简称外国政要)。
2.客户的居住地、营业地以及客户交易对手所在地。
如,上述地址为贪污腐败较为严重的国家,或贩毒等犯罪较为严重的国家,或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监管薄弱的国家。
3.客户活动的地理范围。
如客户经常进行跨国或跨省际活动。
4.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
如客户活动的目的和性质不明确。
5.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规模。
如客户资金活动的频率和业务规模不匹配。
6.客户的业务规模、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如客户业务规模小、在业内的声誉和社会形象不好,或权威媒体有关于该客户的重大负面新闻报道评论,或该客户与已知的涉嫌重大案件或丑闻的客户交易频繁。
7.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
如客户各方面信息的透明程度不高。
8.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及执行情况。
如客户内控制度的完善程度以及执行情况较差。
9.客户商业关系的类型和复杂性。
公司客户如为经营娱乐场所的机构、不从事实体经营的机构、现金流量高的机构、经营
高价值品的机构或与大额资金有关的机构。
10.资金及财富来源。
若客户不能清楚、合理解释其资金及财富来源。
11.是否有故意隐瞒身份识别信息的行为。
如客户曾使用虚假证件办理业务。
12.客户是否曾被其他金融机构拒绝。
如客户曾被其他金融机构拒绝。
13.客户的信用等级。
如客户的信用等级低。
14.客户是否被有权机关列入反洗钱、反恐等监控名单,或客户有犯罪嫌疑或其他犯罪记录。
15.客户接受过人民银行反洗钱行政调查或司法调查(公、检、法)。
16.客户拆分方式的现金交易一般频率高,合计金额大。
17.个人客户经常收到来自公司的款项,合计金额较大。
18.客户经常与境外个人或境外机构的银行账户发生资金往来。
19.客户使用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账户或资金进行支付。
20.客户利用离岸账户频繁划拨资金。
21.客户的账户资料过期,且没有合理理由拒绝更新的。
22.属于本金融机构上报的可疑交易客户。
23.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在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时,关注下列风险较高
的业务种类:
1.现金业务。
2.金融票据业务。
3.非面对面业务,如电子银行业务等。
4.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合作代理业务。
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时还应从金融产品的角度评估客户洗钱风险。
第九条在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时,要充分考虑客户是否存在风险决定性要素。
一旦客户出现风险决定要素,则应不论其他要素的风险高低,均应将该客户纳入高风险等级。
决定性要素主要包括:客户信息是否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个人或单位名单特征相符或与之发生交易;客户是否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将被调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客户是否存在化整为零,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客户是否有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交易等。
第十条依据或参照下列文件或资料所描述的可疑交易标准或特征,并结合客户身份识别情况,划分客户风险等级。
1.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规定的可疑交易标准。
2. FATF发布的有关反洗钱报告或文件。
3.公安或其他部门发布的有关警示信息。
4.有关媒体或机构披露的洗钱案件的可疑特征。
5.与已知的涉嫌重大案件或丑闻的客户有关的交易。
6.有合理理由的其他依据。
发生符合《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以及《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交易或行为,并被报送可疑报告的客户应纳入高风险等级。
第十一条可将下列客户纳入低风险等级:
1.客户身份资料真实完整,所发生的交易真实、正常且交易资料完整,交易对手无异常情况,且不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高风险情形的客户。
2.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以上各项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等对公类客户。
第十二条除高、低风险等级以外的客户,均为中风险等级客户。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总行运营管理部是全行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
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向人民银行报备客户风险分类标准;负责对全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四条各分行应指定一内设机构负责分行内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统一管理,负责对分行辖内各支行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五条各支行应切实按照制度要求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定期对本单位的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进行检查、督促。
第四章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实施与要求
第十六条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由客户开户机构对客户开展风险等级分类。
第十七条各支行应对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类情况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各支行应在与客户业务关系建立后的10个工作日内对客户风险等级进行分类。
第十九条各支行应定期审核高、中、低风险等级客户的基本信息,及时更新客户资料。
第二十条对高风险等级客户应进行持续监控,了解其资金来源与用途、经济状况或者经营状况等信息,加强对客户金融交易活动的监测分析,并按季将监控情况记录在对公、对私
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附件1、2)中。
客户为外国政要的,应采取合理措施了解其资金来源和用途。
发现客户存在可疑交易或行为的,应按照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可疑交易报告。
第二十一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后,对客户风险状况应持续关注,根据风险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客户风险等级。
对高风险等级客户至少每半年对其风险等级进行一次审核。
对低风险等级客户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于与各级机构建立业务的新客户,无论其风险等级高低,均应在初次确定其风险等级后的一年内对其风险等级进行审核。
中、低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程度增加的,应向上调整风险等级。
高、中风险等级客户风险程度降低的,可以向下调整风险等级。
第二十二条各支行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附件3、4)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情况汇总表(附件7)报送分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主管部门。
分行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主管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分析,并将汇总情况报送总行运营管理部。
第五章档案保存与保密要求
第二十三条制作、留存反洗钱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档案,包括对公、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对公、对私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情况汇总表等分类与审核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各级机构应根据我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妥善保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相关资料,保存的资料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十五条客户风险等级分类的档案资料自客户业务关系结束当年或者一次性交易记账当年计起至少保存5年。
第二十六条遵循保密性原则,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将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资料及结果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机构应高度重视和认真落实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如发现没有按照制度要求违规操作或怠慢制度落实的,总行将按照《XX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在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总行将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二十八条存在下列行为的,由总行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未按本办法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分类工作的。
(二)未按本办法履行客户身份识别的。
(三)未按本办法动态调整客户风险等级的。
(四)未按本办法报送客户风险等级分类资料的。
(五)未按本办法保存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档案资料的。
(六)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资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总行运营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对公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
2. 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
3. 对公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4. 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5. 对公中、低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6. 对私中、低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7.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情况汇总表
附件1:
对公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填写示例)机构名称:××支行
注:1.如“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未发生改变,则本表“等级调整情况”和“交易监控情况”可继续添加使用;如“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变更,需重新填制新表,注明制表时间,旧表
附在新表之后。
2.“客户名称”应按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
3.“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
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实际控制
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4.“代理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如果超过1个,应在表格中添加。
5.“分类依据”:符合高风险等级标准,应填写下列字母,符合参考因素,应按序号填写,如符合
第七条第一个因素,应填写0701。
A.客户信息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单位名单特征相符;
B.客户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发生交易;
C.客户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将被调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
D.客户存在化整为零,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
E.客户有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交易;
F.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可疑交易;
G.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
H.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的可疑行为;
I.其他。
6.“分类人”、“审核人”和“经办人”需签字确认。
7.“监控结果”应填写“正常”和“非正常”,如为“非正常”,则应填写“交易特征分析”和“采
取的措施”。
8.“采取的措施”应填写已做出的减低风险的行动。
附件2:
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填写示例)机构名称:××支行
注:1.如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未发生改变,则本表等级调整情况和交易监控情况可继续添加使用;
如客户身份识别基本信息变更,需重新填制新表,注明制表时间,旧表附在新表之后。
2.“代理人”、“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交易实际受益人”如果超过1个,应在表格中添加。
3.“分类依据”:符合高风险等级标准,应填写下列字母,符合参考因素,应按序号填写,如符合
第七条第一个因素,应填写0701。
A.客户信息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个人名单特征相符;
B.客户与已知恐怖主义、外国政要、洗钱、欺诈等名单的个人或单位发生交易;
C.客户存在因知悉身份资料将被调查而中止交易的行为;
D.客户存在化整为零,逃避大额交易监测的行为;
E.客户有与其身份和职业不符的大额交易;
F.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可疑交易;
G.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可疑交易;
H.客户有符合《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可疑行为;
I.其他。
4.“分类人”、“审核人”和“经办人”需签字确认。
5.“监控结果”应填写“正常”和“非正常”,如为“非正常”,则应填写“交易特征分析”和“采
取的措施”。
6.“采取的措施”应填写已做出的减低风险的行动
附件3:
对公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填报机构:填报时间:
制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注:1.本表由分类机构填报,逐级汇总。
2.本表信息按《对公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相关栏位信息填写。
3.经审核对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应按审核结果填写“分类或调整依据”和“分类或调整时
间”栏,并在“备注”栏说明。
附件4:
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制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注: 1.本表由分类机构填报,逐级汇总。
2.本表信息按《对私高风险等级客户尽职调查表》相关栏位信息填写。
3.经审核对分类结果进行调整的,应按审核结果填写“分类或调整依据”和“分类或调整时间”栏,
并在“备注”栏说明。
附件5:
对公中、低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填报机构:填报时间:
制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注:当客户为中风险等级客户,或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分类或调整依据”为必填项。
附件6:
对私中、低风险等级客户汇总名单
制表人: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注:当客户为中风险等级客户,或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分类或调整依据”为必填项。
附件7:
客户风险等级分类情况汇总表
填报机构:年季度
注:1.按表中所列平衡关系汇总统计数据。
2.“2011年以来新客户”是指与我行新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包括“本季度新增客户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