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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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井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煤矿井下防爆无轨胶轮车运输(简称无轨运输)管理,提高无轨运输效率,保证无轨运输安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各二级公司要成立无轨运输组织管理机构,明确一名副经理负责无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明确一名副总工程师负责无轨运输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二级公司要明确无轨运输主管职能部门,明确无轨运输主管副科长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无轨运输的日常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二级公司要建立健全无轨运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安全责任制和各岗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规程等。

第五条无轨运输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符合国家新版《煤矿安全规程》、《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煤矿井下机车车辆运输信号设计规范》、《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安全使用规范》、《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等标准要求。

第二章无轨运输车辆

第一节车辆管理

第六条各二级公司必须使用国家规定合格的防爆无轨胶轮车辆(简称车辆),严禁使用报废车辆、淘汰车辆和非法改装车辆。

第七条各二级公司使用车辆必须设置车前照明灯和尾部红色信号灯,应当设置工作制动、紧急制动和停车制动,工作制动必须采用湿式制动器。

车辆用防爆柴油机应具有排气超温、冷却水超温、尾气水箱水位、润滑油压力等保护装置。发动机排气口温度不得超过77℃,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50℃,冷却水温度不得超过95℃,邮箱最大容量不得超过8h用油量。

第八条各二级公司采购(或租赁)新车辆,设备主管部门检查车辆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检验报告、防爆合格证及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2020年底,所有车辆达到国三排放标准。

超出使用年限车辆,或者在使用年限内经大修后仍不能达到安全性能指标要求车辆,应当及时报废(或退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第九条安装分公司临时租赁车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且对车辆完好状况和安全性能状况负责。

第十条各二级公司建立车辆综合管理台帐,对车辆进行统一编号、挂牌管理;必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做到一车

一档,档案内容包括车辆选型、采购(租赁)、使用、维修、保养、报废(退租)等全寿命过程资料。

第二节出入井管理

第十一条各二级公司建立车辆出入井检查制度。入井车辆必须配备2瓶4Kg便携式灭火器、2个故障警示牌、2个阻车器,以及甲烷检测报警仪和定位卡。初次入井车辆,必须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检验报告,电气部件检查防爆性能并贴合格证。严禁非防爆、无煤安标志、不完好车辆入井。

第十二条认真做好车辆出入井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车辆名称、编号、承载物名称,出入井时间等。入井车辆要检查登记,出井车辆要登记销号。副井上口应设置公示牌,公示当班车辆入井、出井信息状况。

第十三条车辆每次入井前,必须对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喇叭、轮胎、液温、液位、外观以及防爆性等关键部件工作性能进行全面细致检查,必须对车辆配备灭火器、阻车器、警示牌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必须对车辆承载物捆绑牢固以及是否超高、超宽、超长、超重等进行检查,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入井车辆经检查合格,司机、检车员签名确认登记后,方可入井。

第十四条车辆进罐后应当停在罐笼重心位置,熄火、制动,并用阻车器固定。除随车司机允许留在车内驾驶室内

外,其它人员不得随车上下井,且绞车按提升人员要求运行。

第三节检修管理

第十五条各二级公司根据车辆运行时间和运行里程情况,按照车辆使用说明书要求,建立车辆日常检修和定期检修维护保养制度,明确检修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及技术要求。

使用车辆按照检修制度要求,认真做好车辆日、周(旬)、月、季以及半年检修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严禁使用非煤矿用的皮带、胶管等配件。

第十六条车辆应在地面维修车间进行检修保养。检修人员应具备车辆检修资质和专业技能,人员数量必须满足车辆检修要求。

安装分公司下井使用大型搬家车辆,应当制定车辆井下检修制度和专门措施,每天按规定进行车辆检修,并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检修人员每天必须对入井使用车辆动力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操纵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气动系统、冷却系统、保护系统等进行一次全面点检检查,并做好检修记录。

第十八条各二级公司应当在地面设置双向坡道车辆制动测试平台,平台坡度不小于14°,坡道斜长不小于矿最长车辆1.5倍。使用车辆每天进行一次空载制动试验,每周进行一次1.5倍额定载荷静止制动试验,试验平台现场必须安

装摄像头。

第十九条各二级公司每周对使用车辆进行一次尾气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入井车辆尾气排放必须符合《煤矿用防爆柴油机排气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检验规范》要求,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严禁下井。

第二十条使用车辆每年必须年检,每两年应当进行大修保养。年检和大修车辆各项安全性能应当符合《矿用防爆柴油机通用技术条件》和《矿用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通用技术条件》要求、经国家授权检测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无轨运输线路

第一节巷道硐室

第二十一条无轨运输巷道、硐室、路面设计应当符合《煤矿井下辅助运输设计规范》要求,兼作行人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当从道碴面起1.6m高度内,留有宽1m以上人行道。

第二十二条兼作行人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当明确行人侧和行车侧,并在巷道底板用黄线隔开。行人侧有水沟时,应当铺设水沟盖板。

第二十三条单车单向行驶巷道,必须明确行进方向,严禁逆行。单车双向行驶巷道,每隔300m设置一个错车硐室(包括调车硐室)。双车双向行驶巷道,来往车辆各行其

道,两车错车间距不宜低于0.5m,间距不够时应当设置固定错车绕道、硐室或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四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倾角不宜大于6°,斜长大于1000m时,中间应设置不小于50m长水平缓冲段。

第二十五条车辆(含运输设备)顶部及两侧至巷道壁,或巷道管道、电缆、风筒、排水沟、设备等之间间距不得少于0.5m,间距不够时应当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六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硐室及转弯半径应满足车辆使用要求。运输采煤工作面设备巷道、硐室及转弯半径应满足安装分公司大型搬家车辆运输要求。

第二十七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应畅通、无障碍物;底板应平整、硬化,无积水、淤泥、底鼓现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或采煤工作面设备运输巷道底板硬化厚度不小于0.2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30;其它无轨运输巷道底板硬化厚度不小于0.15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小于C20。

第二十八条无轨运输巷道应按同时运行最多车辆数增加巷道配风,配风量不小于4m3/min·kw。

第二节安全设施

第二十九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线路必须设置醒目的巷道拐弯、交叉、变坡、硐室、作业点等标识。

第三十条主要无轨运输巷道或车辆经常进入巷道的两侧必须设置反光警示标识,各岔道、弯道、坡道及硐室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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