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的区别及法律保护
【关键词】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全文】
国有企业国家秘密同商业秘密的界限不明晰是转型时期的特有问题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在理论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不存在交叉或混同的问题。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这两个概念的交叉或混同,是社会主义国家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面临的特殊问题。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问题,是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归国家所有,由国家所经营,且只对国家负责。因此,企业秘密或现在我们所谓的商业秘密,理所当然地构成国家秘密的一部分,企业秘密或商业秘密的概念同国家秘密的概念是同一的。在转型时期,随着企业的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企业秘密从国家秘密当中分离出来,变成商业秘密。然而由于在转型时期,企业产权与经营权的完全分离需要一个过程,企业的商业秘密从国家秘密的完全分离也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同企业产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要经过一个从不明晰、比较明晰到完全明晰的阶段一样,企业的商业秘密从国家秘密的分离,也要经过一个从完全不明晰、比较明晰到完全明晰的阶段。
在这个阶段没有完结以前,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同国有企业的国家秘密之间的兼容性、模糊性,以及在实际操作上的“你中有我,我
中有你”的情况,是不可避免的、必然的。这里既有理论上的问题,也有立法上的问题;既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实际操作的问题;然而最重要的是,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同国家秘密的分离作为企业内部现阶段改革要解决的诸种问题之一,只能与企业的整个体制改革的状况保持同步,不可能超越这一状况而单独得到解决。
因而在转型阶段,一方面需要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继续指导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管理,另一方面需要从理论上进一步认识国家秘密与商业秘密之间的联系与区别,科学地界定它们的界限与范围,从而为修改和完善《保密法》、起草商业秘密保护法提供理论依据。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联系与区别
国家秘密是指涉及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这一概念是区分国家秘密与非国家秘密的基本标准。
根据这一概念,国家秘密的最基本特征是,有关事项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因此,判断某一事项是否是国家秘密,首先要弄清该事项一旦公开或泄露,是否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除了这个最基本特征外,国家秘密的基本特征还有法定性、相对性、秘密性、不可转让性、价值性和密级性。
关于商业秘密的概念,迄今为止,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说法。世界各国的法律或判例,如美国法学会的《侵权法重述》、加拿大的《统一商业秘密法(草案)》,以及日本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商业秘密均有不同的定义和列举。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是借鉴国外立法实践和科研成果而作出的科学定义。
根据这一定义,商业秘密仅限于农业生产、商贸经营中使用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秘密性是其最基本的特征。这种秘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为公众所知悉,处于不公开的状态;二是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除了秘密性这个最基本特征外,商业秘密的其他特征还有实用性、经济性和可转让性。
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虽都属于秘密的范畴,都是只限于特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事项或信息,但二者属于不同的层次,其主要区别是:国家秘密是一种公权,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私权。这种法律上的实质区别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
一、国家秘密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体现和代表一般的或国家的意志;而商业秘密则仅关系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体现和代表个别的或权利人的意志。
二、国家秘密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外交、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国家安全、刑事司法等重大领域,而商业秘密只涉及与科研、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