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行为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其最终⽬的是通过损害竞争对⼿的利益进⾏不正当竞争,保护商业秘密也是为了维护竞争秩序。
那么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呢?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帮助。
⼀、民法典侵犯商业秘密有哪些法定的侵权⾏为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盗窃,⼀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进⾏恐吓、威胁,迫使他⼈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第⼆,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上述第⼀种⼿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这是上述第⼀种⾏为的继续。
披露,是指将其⾮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的竞争对⼿或其他⼈,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是指将⾃⼰⾮法获取的商业秘密⽤于⽣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使⽤,是指允许他⼈将⾃⼰获得的商业秘密⽤于⽣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偿两种情况。
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商业秘密的⾏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作⼈员,曾在公司、企业内⼯作的调离⼈员、离退休⼈员以及与权利⼈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种⾄第三种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商业秘密。
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具有上述违法⾏为,但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百⼀⼗⼀条⾃然⼈的个⼈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需要获取他⼈个⼈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法收集、使⽤、加⼯、传输他⼈个⼈信息,不得⾮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个⼈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来源:长昊商业秘密律师(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商业秘密保护/商业秘密诉讼律师)⼀、侵犯商业秘密罪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原有司法解释2004年、2010年分别出台的专门性司法解释中,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解释内容较为细致,可为司法机关提供具体明确的指导。
例如2004年的解释⼀第七条即明确指出,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损失的认定,应以50万元为界限,对于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如果造成的损失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应当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对此⾏为应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2010年出台的解释更是在此基础上作了扩充性的规定。
质⾔之,2010年出台的解释不仅规定“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追诉的范畴,⽽且认定有另外三种情形之⼀的,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原有司法解释内容,可作如下解读:第⼀,原有解释确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
刑法第⼆百⼀⼗九条明确限定,只有“给权利⼈造成重⼤损失”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为,才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也即,只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为造成了现实的危害结果,⽅能触犯刑法第⼆百⼀⼗九条。
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为犯。
依照2004年的司法解释,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属于“给权利⼈造成重⼤损失”。
⽽2010年的司法解释则规定,除了“给权利⼈造成的损失超过50万元的”情形之外,“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也属于“给权利⼈造成重⼤损失”。
概⽽⾔之,2010年司法解释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标准有如下特点:⾸先,具体追诉标准被扩⼤化,即将2004年司法解释确定的⼀个具体追诉标准扩充⾄四个。
经济法律案例分析论文(3篇)
第1篇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竞争的核心资源。
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经济法律;案例分析一、引言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商业秘密对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本文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该案的法律问题,探讨经济法律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作用。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企业。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是一家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企业。
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在未经其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其核心技术,并将其应用于自己的产品中。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分析1. 侵犯商业秘密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案中,乙公司在未经甲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了甲公司的核心技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诉讼请求的合法性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具有合法性。
3. 证据认定在诉讼过程中,甲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乙公司侵犯了其商业秘密,包括技术图纸、产品样品等。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散见于民法、合同法、 劳动法、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等。
4.供应商与客户 即使是最讲信用的供应商,也可能是泄漏商业秘密的潜在危 险源,尤其是关键环节的供应商 5.技术著述的公开发表和演讲 很多专业人士愿意把他们最先进的研究成果告诉技术同行, 这意味着在本领域的学术地位和专业威望。但是,这同时也 意味着这些信息已经进入了公共领域,企业永远不能再对该 商业秘密要求拥有所有权。 6.广告及商贸展览 通过广告或展览,对新开发的技术进行说明和描述,就属于 向公众披露,从法律上讲,就等于剥夺或损害了企业获得商 业秘密保护的权利 7.不注重废旧秘密载体的管理 除了正规的文件、资料外,商业秘密还普遍存在于废旧电脑 磁盘、办公废纸以及工业垃商业秘密,为什 么?
商业秘密的范围
(1)技术信息。即人们在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中所 获得的技术方案、技术数据等。 (2)经营信息。即在商业经营活动中所形成的经营 计划、经营总结,如投资计划、销售计划、客户名单 等。
第二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及方式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构成 (一)主体是否被认定为经营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 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和个人。 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并不只限于反不正当竞争法, 民法、合同法以及刑法的相关规定都可以规范“经营 者”主体以外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获取的手段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 当手段。
(二)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非法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并不一定以非法获取为前 提。包括以下情形:第一,非法获取人披露。如果是 非法获取在先,披露行为当然也是非法的。第二,合 法取得人披露。即使是合法取得的商业秘密,同样可 能发生非法披露的情形。第三,第三人故意披露。如 果非法获取人将秘密披露给第三人,第三人明知或应 知商业秘密的来源违法仍然予以披露的,将构成非法 披露行为,这里对于第三人侵权行为的认定应当以其 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为条件,不能追究善意第三人的 责任。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
民法典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什么(公司法对商业秘密的规定)一商业秘密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之一、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具有商业价值(价值性)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保密性)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据此,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其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
二商业秘密的认定一般而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以及保密性三个构成要件的商业信息即可构成商业秘密。
但在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建立在商业秘密具体内容明确的前提下,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首先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才能证明商业秘密权利的存在。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秘密的认定应包括商业秘密的载体、具体内容、商业价值和对该项商业秘密所采取的具体保密措施等。
1.商业秘密的载体商业秘密具有不为他人所知的秘密性,是无形资产,但承载商业秘密的载体却是具体、确定的。
常见的商业秘密载体包括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商业秘密的书面载体、电子载体等。
详言之,载体可以是记载有具体工艺参数的配方、制图或模型,也可以是记载经营信息、原材料的采购渠道、客户名单、尚未公开的收购计划等文件或电子信息等。
一般而言,商业秘密载体为权利人持有或掌握,因此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应由权利人提供可以完整地反映其所主张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的载体证据,拒绝提供载体证据的会导致其主张商业秘密的内容缺乏客观实际的判定依据,从而无法进行商业秘密的认定。
其中,物理有形性的载体是商业秘密载体的主要形式,也是最利于权利人举证的载体形式。
2.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在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请求保护的权利人应当列明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
根据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商业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哪几种类型
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商业秘密⼜称营业秘密(tradesecrets)是指其他相关的概念还未有披漏信息或者秘密信息,该概念源于普通法,经由判例⽽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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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为有哪⼏种类型
1、以不正当⼿段获取商业秘密的⾏为;
2、披露、使⽤或允许他⼈使⽤以不正当⼿段获得的商业秘密⾏为;
3、披露、使⽤或允许他⼈使⽤合法掌握的权利⼈的商业秘密⾏为;
4、有过错的第三⼈的获取、使⽤或者披露⾏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为:
(⼀)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侵⼊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
(⼆)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权利⼈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然⼈、法⼈和⾮法⼈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的员⼯、前员⼯或者其他单位、个⼈实施本条第⼀款所列违法⾏为,仍获取、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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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
侵犯商业秘密罪怎么处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或获取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限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们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别以为不泄密就能安稳了,明知或者应知对方泄露商业秘密,还加以使用的,同样以该罪论处。
该罪的立案标准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以上,同时,对于商业秘密的定义相当严格,定罪标准很高,所以司法实践中使用率不高,常常在离职时,被单位拿来威胁劳动者。
二、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据怎么认定(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举证难。
这种举证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表现为权利人的不配合。
往往权利人对其拥有的商业秘密不愿提供作为证据,更不愿将技术信息送关相关部门进行鉴定,这就造成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证据上存在问题。
(2)对行为人泄露的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的鉴定问题。
如果具备鉴定的条件的话,有关技术信息应当委托专业权威部门进行鉴定。
因为在审查行为人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否属商业秘密时,往往会涉及很复杂的技术问题,法官对这类专业技术又知之甚少,如何来认定该专业技术属商业秘密。
在这种情况下,专业权威的鉴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专业人员对专业技术的国内外最新情况比较了解,其通过对资料检索并进行对比分析后得出的结论,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
法官是中立裁判者,据以定案的鉴定结论必须进行当庭质证并听取双方意见后,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判断后决定是否采信。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四种行为是什么?商业秘密,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渠道、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
依《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带大家来具体了解相关内容。
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快速发展,随之侵犯商业秘密这一情形也越来越多。
所谓侵犯商业秘密简单的来说就是指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取别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其带来巨大损失的情形。
(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有哪些?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利诱,是指以物质和非物质利益诱使掌握和了解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向其披露商业秘密,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方式。
胁迫,是指以给商业秘密权利人或掌握了解商业秘密的有关人员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其交出商业秘密的行为。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是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这一非法行为的继续。
是对商业秘密的进一步侵犯。
披露,是指行为人公开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不论出于何种目的和动机,只要实现了公开的行为即可构成。
使用,通常指行为人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直接用于生产、经营之中的行为。
允许他人使用,指行为人将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和转让给他人使用。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这一种侵权行为是以行为人和权利人之间有保守商业秘密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的。
虽然行为人因合法方式获得和掌握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但应严格地履行保密义务。
如果是行为人违反保密义务,将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予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显然属于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予以获取、使用或者披露该商业秘密的,也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法律讲堂经济法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然而,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也层出不穷。
本文将以“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为例,分析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及法律适用,为企业和律师提供参考。
二、案情简介2016年,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在技术、设计等方面与甲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确实侵犯了甲公司的商业秘密,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三、案例分析1.商业秘密的认定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其产品技术、设计等构成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了认定。
首先,法院认为甲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其次,甲公司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2.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在本案中,乙公司生产的同类产品与甲公司自主研发的产品高度相似,且在未经甲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涉嫌侵犯甲公司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3.赔偿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赔偿金额的确定,法院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甲公司的经济损失、乙公司的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持续期间等。
四、启示与建议1.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本案提示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则同步练习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则同步练习在当今竞争激烈的商业世界中,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却时有发生,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对侵犯商业秘密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相关的法律规则进行深入学习和同步练习。
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要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件:1、秘密性:即该信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这意味着该信息不是公开的、常识性的或者可以通过简单的观察、研究就能获取的。
2、商业价值:该信息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竞争优势或者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
例如,独特的生产工艺、客户名单、营销策略等。
3、保密性:权利人必须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来保护该信息。
常见的保密措施包括签订保密协议、限制访问权限、对文件进行加密等。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多种多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例如,某公司员工通过盗窃公司的机密文件获取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种行为不仅包括自己直接使用获取的商业秘密,还包括将其披露给他人使用。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比如,离职员工违反与原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将原公司的商业秘密透露给新的雇主。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这种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旦被认定,侵权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1)停止侵害:法院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以防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商业 秘密的构成 要件是相互联 系, 缺一不可的。 在商业 秘密 的构成要件中 , 秘密性 是商 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 新颖性 是作为商 业 秘 密的信 息与公矗 知悉 的信息 的最低限度 的区别 ; r i f 值性 和 实用性 是最 重要 的 , 它们体 现了商业秘 密的经济价 值 ; 密性 或 保
技术信息和 经营信 息 , 当具有确 定的可 应用性 , 应 能在生产 中应
、
商 生秘 密 的 构 成 要 件
我 国《 反不正 当竞争 法 》 刑 法> 明确规 定 : 和《 均 商业 秘密是
用。 商业秘密不是一种抽象的 思维 , 而是能够在 生产 中实施应 用 的技求成果和 经营管理 知识 。 商业秘 密只有具 备确 定的可应用 性 , 能具 有价值性 , 才 井能 为权利人带 来经 } 。 齐乖 益 商业 秘 密的 价 值性和实用性 密切相关 , 相互像 存 , 实用性 是价 值性的基础 ,
技术 的发展 , 必须依法保护 商业秘密 。
一
的价值性是指 商业秘 密通过 现在或 者将来 的使用 , 既能够给所 有人带 来现实 的或者 潜在的经 } 值 . 齐价 也可依赖其 在激烈 的市 场 竞争 中保持 优势 地位 。 因此 , 价值 性是 商业秘 密最本 质的体
现。
4 .实用性 。 实用性是指 商业 秘密的客观有 用性 , 即通过 运用 商业秘 密可 以为所有 人创造 出经 } 齐上的价值 。 作为 商业秘 密的
价值性是实用性 的结果 。
指 :不为心众所 知悉 、 “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 经权 利人采 并
取保密措施的技 术信息和经营信 息 。 由此可 见 , 商业秘 密的范 围包括技术信息 和经营信息 。 但是 , 并非 一切 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 息都是商业秘 密。 技术信息和经营 信息要成为商业秘密 , 妊须具 备以下五个掏成 要件 : 1 秘 密性 。 “ 即 不为 公众所 知悉 ” 既然是商业秘 密 . 。 客观上 就应 该不被社会普 遍知悉或者从 公开 渠道获得 , 是处于保 密状 态的 尚未 公开的技 术信 息和经营信 息。 商业秘密 的珏密性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相 对的 , 而且 不具 有排他性 , 某项 商业秘 密可能 也同时 为另 外的经 营者所拥有 , 只要是予以保 密没 有使其进 入社会公知领 域 , 就应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企业的商业秘密是在企业与竞争对⼿竞争过程中获得成功的关键,商业秘密可以是技术、⽅法和秘⽅等等,如果侵犯了商业秘密可能会被判侵犯商业秘密罪。
那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解答。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客体要件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利⼈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商业秘密。
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先要认定对象是否商业秘密。
因此必须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所规定的要件。
所谓“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所谓“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是指该信息有确定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所谓“权利⼈采取保密措施”,包括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员告知其内容;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对于涉密信息采⽤密码或者代码等;签订保密协议;对于涉密的机器、⼚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通过反向⼯程破解出他⼈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所谓“反向⼯程”,是指通过技术⼿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拆卸、测绘、分析等⽽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的规定,通过反向⼯程等⽅式获得的商业秘密的,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但是,当事⼈以不正当⼿段知悉了他⼈的商业秘密之后,⼜以反向⼯程为由主张获取⾏为合法的,不予⽀持。
关于通过反向⼯程破解出他⼈的技术秘密,算不算侵权的问题,⼀些地⽅⾼级法院也有类似规定。
《江苏省⾼级⼈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苏⾼法审委[2004]第3号)第⼗六条规定,通过反向⼯程获取商业秘密的,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分为几个等级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
商业秘密分为⼏个等级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商业秘密犯罪最直接的实例就是员⼯离职后将原单位属于商业秘密的技术成果或经营信息擅⾃对外披露、使⽤或许可他⼈使⽤,还有些⼈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的⾏为。
商业秘密分为⼏个等级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请跟随店铺⼩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商业秘密分为⼏个等级以及构成要件是什么⼀、商业秘密分为⼏个等级(1)绝密级——关键性商业秘密。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如配⽅、⽣产⼯艺、图纸等,⼀旦泄密,企业可能会遭致灭顶之灾。
(2)机密级——重要性商业秘密。
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
这⼀类商业秘密是具有重⼤价值的,⽐如客户名单、经营策略与技巧,招投标等,它们的泄漏会使企业⼤伤元⽓。
(3)秘密级——秘密是⼀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遭受损害。
除以上两类外的商业秘密的情报资料,都可归⼊这⼀类。
⼆、构成要件1、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2、保密性我国《民法典》要求民事⾏为要以善意为原则,这⼀原则在商业秘密保护中也要贯彻,不能认为这种保护沾了⼀个“商”字,就可以降低标准。
在单位、企业与职⼯、劳动者的关系中,职⼯对单位的商业秘密,也负有善意对待的义务。
这种善意义务在某种程度上是单⽅的,即只要意识到是单位的商业秘密,即使单位对保密措施存在⼀时疏忽,职⼯也不应该违反善意原则⾏事,不能借⼝单位保密措施的某些疏忽,就泄露或侵占商业秘密。
3、实⽤性商业秘密的独⽴价值性,在刑事诉讼中更应当引起⼈们的注意。
根据常理推断,在⼀般情况下,独⽴的、有重⼤经济、技术价值的技术或者经营信息,会构成刑法保护对象。
与公有领域结合紧密的信息,与劳动者知识、经验、技能结合紧密的信息,不是独⽴的信息,劳动者在新的⼯作甲如果使⽤,起码不应当受刑法制裁。
4、经济性商业秘密的独⽴价值性,在刑事诉讼中更应当引起⼈们的注意。
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
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人们都说商场如战场,从这句话,我们就能知道商场的竞争是如此激烈,身处商场的人都知道,商业里有很多的重要信息不能随意透露给别人,特别是竞争对手,因为信息一旦走漏就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这就是所说的商业秘密,下面我就和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法律规定是什么等相关问题。
一、构成商业秘密的要件有哪些?1、不为公众所知悉(秘密性)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的核心特征,也是认定商业秘密的难点和争议的焦点。
法律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即指商业秘密的秘密性,是指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未进入“公有领域”,非“公知信息”或“公知技术”。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与专利技术、公知技术相区别的最显著特征,也是商业秘密维系其经济价值和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
一项为公众所知、可以轻易取得的信息,无法籍此享有优势,法律亦无需给予保护;一项已经公开的秘密,会使其拥有人失去在竞争中的优势,同样也就不再需要法律保护。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价值性)若干规定第2条第3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该解释揭示了商业秘密的本质特征。
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指的是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法律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
首先,商业秘密能给权利人带来的经济利益往往体现为因竞争优势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其次,该经济利益不但包括应用商业秘密已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且也包括虽未应用但一旦应用必然取得的良好成果。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包括“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以现实的价值为限。
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这正是商业秘密的可受保护的财产利益。
对经济利益的追求是权利人取得商业秘密并努力维护所享有的商业秘密权的内在动力。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在开发研究商业秘密的过程中,已有明确的工业化或商业化目标,这无疑是出于谋求经济利益的考虑。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2、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3、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为了保障商业秘密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为了促进交易各方的相互信赖,对于善意且有偿获取商业秘密之人借鉴“善意取得”制度提供保护,而对于恶意,或善意无偿之人,考虑到商业秘密权利人保护的必要性和交易安全性,应当将其排除在保护范畴之外。
▲2、侵犯商业秘密的客体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1)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2)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4)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5)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3、侵犯商业秘密的客观条件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
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与认定
定, 构成 商业 秘密 的信 息必 须是 秘密 的 , 由 于秘 密 而 具有 商业 价值 , 合 法 控 制 该 信 息 的人 根 据 情 况 采 取了 合理 的保 密措 施 , 也 就是 说 , 构 成商 业秘 密 必 须具 备三 个特 征 � ( 秘 密性 � ( 商 业价 值 � ( 1) 2) 3) 保 密性 � 我 国刑 法关 于 " 商 业 秘 密" 的 定 义 沿 用了 � 反 不 正当 竞争 法 � 第 十 条 关 于商 业 秘 密 的 定 义 � 刑 法 第一 百二 十九 条规 定 , 本 条所 称商 业秘 密 , 是指 不 为公 众所 知悉 , 能为 权利 人带 来经 济利 益 , 具有 实 用性 并经 权利 人采 取保 密措 施的技 术信 息和 经 营 信息 � 商 业 秘 密 的 保 护 范 围 包 括 所 有 技 术 信 息, 经 营 信 息, 以及 其 他 与商 业 竞 争 有关 的 信 息 � 其 法律 特征 是 � 秘 密性 , 价 值性 , 实用 性 , 保 密性 � 但 是, 笔 者认 为 , 我国 刑法 对商业 秘密 法律 特 征 的界 定应 取 消 实 用 性特 征 � 理 由 是 � 我国刑法 对 商业 秘 密 的 实 用 性 和 价 值 性 的 表 达 不 具 体 明 确, 容易 导致 司 法 认 定 不 一 致 � 例 如对 否 定 性 的 信 息, 像 开发 失 败 的试 验 报 告 , 客 户名 单 , 如何解 释 其实 用性 和价 值 性 � 对 本 企 业 生 产经 营 无 用 但 对 其他 企业 有用 的 信 息 , 是 否 具 有 实用 性 和 价 值 性 �� , 如何 划分 两者 的界 限均 存在 分歧 � 同 时 , 司 法实 践中 , " 实 用性 " 往往 容易 被解 释为 � 阶段 性 的, 未最 终完 成的 技术 成果 , 有 不受保 护之 嫌 � 从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
日本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日本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有着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在日本,商业秘密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获得相应保密措施的信息,包括技术信息、商业信息、客户信息等。
以下将从立法背景、法律规定、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背景日本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基于《不正竞争防止法》和《刑法》。
不正竞争防止法于1993年颁布实施,旨在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不受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
而刑法则规定了商业秘密的窃取、洩露等行为的刑事责任。
二、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不正竞争防止法》中被称为“未承认行为”。
根据该法,未承认行为包括以下几类:1. 窃取商业秘密行为:指由非法进入、非法接触、非法记录等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
2. 洩露商业秘密行为:指将商业秘密非法告诉、提供给他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
3. 使用商业秘密行为:指以非法手段获得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4. 收购或使用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行为:指获得他人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后,将其用于商业活动的行为。
三、刑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第234条,以下行为可能构成犯罪:1. 窃取商业秘密罪:指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2. 洩露商业秘密罪:指告诉、提供商业秘密给不应知道的人,或者公开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500万日元以下。
3. 窃取、洩露商业秘密罪:指一人同时犯多次以上窃取或洩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最高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罚金1000万日元以下。
四、民事责任《不正竞争防止法》还规定了民事责任方面的规定。
根据该法,权利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恢复名誉等。
具体包括以下几类权利:1. 禁止性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禁止侵害商业秘密行为,如禁止窃取、洩露、使用商业秘密等。
2. 删除、销毁权利:权利人可以要求对未承认行为所展示的资料进行删除、销毁等处理。
侵犯商业秘密起诉流程
侵犯商业秘密起诉流程商业秘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经济价值的信息,其泄露或被他人非法获取将给企业带来重大损失。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可以选择通过法律手段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本文将就侵犯商业秘密的起诉流程进行分析。
一、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与界定在起诉侵犯商业秘密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定义与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能够为投资者带来经济利益并且在一定范围内不为他人所知的商业信息。
因此,企业在起诉侵犯商业秘密时,必须能提供确凿的证据证明所涉及的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并且确实进行了保密措施。
二、收集证据并保全现场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第一步是收集证据并保全现场。
企业可以聘请律师团队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与取证,包括但不限于收集证据、鉴定商业秘密的重要价值、侵权人的身份等。
同时,为了确保证据不被破坏或丢失,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要求对相关证据进行封存、查封或扣押,以确保起诉的事实依据充分保留。
三、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在收集证据并保全现场后,企业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起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 起诉文件的准备:企业需要委托专业律师撰写起诉状,并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
起诉状应包括起诉原因、侵权行为的事实描述、商业秘密的定义与证明、损害赔偿的要求等内容。
2. 提起诉讼:企业将起诉状提交给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并按照法院的规定缴纳诉讼费用。
3. 庭前准备:一旦诉讼受理,法院将安排开庭时间,并要求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准备。
企业可以与律师一起制定庭审策略,并准备好相关证据和证人。
4. 庭审过程:在庭审过程中,企业的律师将向法院详细陈述侵权行为和商业秘密的重要性,并提交证据进行证明。
被告及其律师有权进行辩论和质证,法院将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和法律适用情况作出判决。
5. 判决与执行:如果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商业秘密,将会做出依法判决,并赋予企业相应的损害赔偿和禁止令。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
如果企业的商业秘密被窃取的话,就会给企业带来巨⼤的损失,那么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相信不少⼈会有疑问,接下来,店铺⼩编就这个问题为⼤家整理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帮助到您。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标准是什么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规定第六⼗五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
(2)致使权利⼈破产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案追诉:
(1)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损失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造成重⼤损失的情形。
即由于⾏为⼈的侵权⾏为,导致权利⼈公司、企业资不抵债等原因申请宣告破产或者被⼈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等造成其他严重的情形。
⾄于“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具体标准和情形,⽬前法律尚没有详细列明。
在司法实践中,则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综合评定。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畴
商业秘密的定义及范畴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即不为公...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也就是说,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包括四个要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商业秘密的行为;违反保密约定,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知或应知该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或违反保密约定获得,依然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的范畴商业秘密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大类。
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应当记录于有形载体,且为保密义务人所感知。
如在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需要记载其主张的技术信息内容的图纸、光盘、产品等;在经营秘密侵权纠纷案件中,权利人需要记载其主张的客户名单资料、具体交易信息的文件、合同等。
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要件,能够定义为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才受法律的保护。
技术信息的范畴比较容易为普通老百姓所理解,而所谓经营信息,主要表现形式为客户名单和具体的交易信息。
客户名单一般是指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通过有意识的调查、收集等活动获取的反映一定数量客户产品需求、价格要求等内容的信息。
在此类案件中,判断经营者采集的相关信息是否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至关重要。
我们认为,就客户名单而言,“不为公众所知悉”一般是指该客户名单中所包含的信息,是特殊的、权利人特有的,而且是权利人花费了一定的努力和劳动获得的。
虽然有些客户名单中记录的的客户本身信息并非特有,但交易习惯(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收货方式、付款方式等)、交易价格、交易品种等,却具有特有性、特殊性,而且该些信息也难以从公开渠道中容易获得,需要通过权利人的努力和劳动,亦具有商业秘密的特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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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样认定侵犯商业秘密
每个企业都有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存在于企业的各个方面,在企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我国对于如何认定是有特别要求的。
一旦要求保护的信息被鉴定为商业秘密,则任何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的行为都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二、如何认识商业秘密的新颖性
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的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就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因而商业秘密保护范围是广泛的,从略高于公知信息的技术到完全符合专利所要求的新颖性的技术,都可以同样地纳入到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首先,“不为公众所知悉”主要是要求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要有新颖性,只是对这种新颖性的要求较低,即只要与众所周知的信息有最低限度的区别或者新意就可以了,就可以认定具有新颖性。
其次,构成商业秘密的各个部分应当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即使其各个部分分开来看都不具有新颖性,但如果组合起来以后发生质变,具有新颖性,那么就应该从整体上进行看待,不能因组成部分没有新颖性而否定整体的新颖性,或者将不能分割的各部分割裂开来,而认为一部分有新颖性而他部分没有新颖性。
三、如何认识和判断商业秘密的鉴定结论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对商业秘密规定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和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等四个要件。
这些要件具有不同的属性,如前三个要件属于商业秘密本身的自然属性,采取保密措施属于社会属性。
其自然属性可以通过专家鉴定予以认定。
但是,专家鉴定不是认定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唯一途径,特别是在专家鉴定不一致或者不尽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其他的关联证据。
例如,技术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侵权人付出很大代价来获取该秘密、权利人花费很大代价保持其秘密性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其构成商业秘密的证据因素,也可以作为认定鉴定结论是否真实客观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