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
热门法律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商业秘密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泄露商业秘密的事件时有发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以“某公司员工泄露公司商业秘密案”为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某公司是一家从事高科技产品研发的企业,拥有多项自主研发的商业秘密。
2018年,公司员工张某因个人原因离职,在离职前,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
公司发现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调查,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三、法律分析1. 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张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1)张某泄露的技术信息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
根据案情,张某泄露的技术信息是公司自主研发的,未公开,符合商业秘密的定义。
(2)泄露的技术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公司通过自主研发的技术信息,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为公司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
(3)泄露的技术信息具有实用性。
泄露的技术信息具有实际应用价值,对竞争对手的生产、经营具有指导作用。
(4)张某采取了保密措施。
公司对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如限制员工接触、签订保密协议等。
(5)张某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张某的行为使公司失去了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
3.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案例分析1. 公司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的不足(1)公司对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不够。
员工张某在离职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说明公司对员工的保密意识教育存在不足。
(2)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不够完善。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原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杰,男,一九五四年三月八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干部,捕前系河南省新乡市东海超硬材料工具厂副厂长,住新乡市东海电器公司家属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因涉嫌盗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分析原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杰,男,一九五四年三月八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干部,捕前系河南省新乡市东海超硬材料工具厂副厂长,住新乡市东海电器公司家属院。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因涉嫌盗窃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于一九九八年元月二十三日以涉嫌侵权商业秘密犯罪而批准逮捕,同年元月二十五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方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辉,男,一九五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出生,辽宁省沈阳市人,汉族,大专文化,企业干部,捕前系河南省中南机械厂检验处副处长,住中南机械厂东区9-13号。
因涉嫌贪污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被监视居住,同年十二月十五日取保候审。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因涉嫌盗窃被方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一九九八年元月二十三日由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批准逮捕,同年元月二十五日由方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方城县看守所。
方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杰、王辉侵犯商业秘密一案,于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四日作出(1998)方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杰、王辉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经合议庭评议后,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一九九三年春节过后,被告人王杰同其妻孙英、孙燕(孙英之妹)、何明(孙燕丈夫)四人不要工资、不要档案、不要党群关系,辞去工中南机械厂的职务,到山东省荣成市花岗岩厂工作。
因该厂没有对王杰等人进行重用,同年四月,被告人王杰给其弟王辉(中南厂检验处副处长)去信,讲在此日子不好过,提出让王辉给他拉电镀方面的工艺资料。
商业秘密案例:商业秘密保护与权益维护的法律剖析
商业秘密案例:商业秘密保护与权益维护的法律剖析商业秘密案例:商业秘密保护与权益维护的法律剖析引言:商业秘密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商业秘密保护与权益维护的法律问题,并提供相应的法律观点和建议。
案例一:金飞电子封装技术保密案时间:2005年至2008年事件经过:2005年,金飞电子封装技术公司(以下简称金飞公司)成功开发了一项颠覆性的先进封装技术,极大提升了芯片的稳定性和性能。
为了保护这一技术,金飞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只有核心研发团队知晓具体细节。
然而,2008年初,金飞公司发现其核心技术的某些细节在市场上出现,竞争对手多玛电子已开始生产类似产品。
经过调查,金飞公司发现与其合作的一家供应商,圣华电子,出售了关键技术信息给多玛电子。
法律问题:1.圣华电子是否侵犯了金飞公司的商业秘密权?2.如果圣华电子被认定侵权,金飞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法律分析:1.商业秘密的要素:商业秘密应具备保密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
金飞公司的封装技术具备这些要素。
2.商业秘密权的侵犯:圣华电子未经金飞公司许可,向多玛电子泄露了商业秘密信息,已构成商业秘密权的侵犯。
3.违约行为:金飞公司与圣华电子之间存在供应合同,泄露商业秘密违反了保密义务,构成违约行为。
法律建议:1.对于金飞公司:金飞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a.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金飞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商业秘密侵权诉讼,追究圣华电子的法律责任。
要求其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承担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b.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为了防止商业秘密的进一步泄露,金飞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禁止圣华电子继续泄露商业秘密。
2.对于圣华电子:圣华电子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a.赔偿损失:圣华电子应根据损失的大小向金飞公司支付赔偿金。
损失包括金飞公司的技术优势减少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因此导致的市场份额减少所造成的间接损失。
法律责任案例_保密(3篇)
第1篇保密级别:高级一、案情简介原告: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被告:YY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案由: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二、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智能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原告在智能设备领域积累了大量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同类产品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三、案件经过1. 证据收集:原告收集了大量的证据,包括产品实物、技术文档、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
2. 法律咨询:原告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为诉讼做好准备。
3. 提起诉讼: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4.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四、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确实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 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XXX万元。
3. 执行: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案例分析1.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的商业秘密得到了法律的有效保护。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权利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2. 证据的重要性:本案中,原告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是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的关键。
这再次强调了证据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3. 维权途径:原告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企业应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的正确做法。
六、启示1.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应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加强员工保密意识,防止商业秘密泄露。
2. 及时维权:当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立即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加强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保密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系统集成、技术支持等业务。
公司拥有多项自主知识产权,其中一项名为“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的研发成果,为公司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效益。
为了保护这一商业秘密,科技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并要求所有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2019年3月,科技公司发现其前员工李某某(以下简称“李某某”)在离职后,将公司“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的部分技术资料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件经过1. 发现泄露2019年3月,科技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发现,公司“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的部分技术资料在网络上出现,且被竞争对手公司(以下简称“竞对公司”)使用。
经过调查,发现泄露者为公司前员工李某某。
2. 调查取证科技公司立即对李某某进行调查,发现其离职后加入竞对公司,并利用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获取的技术资料,帮助竞对公司开发类似产品。
科技公司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李某某与竞对公司之间的沟通记录、竞对公司产品的技术文档等。
3. 法律诉讼科技公司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竞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同时,科技公司要求李某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院审理1. 诉讼请求科技公司请求法院判决:(1)竞对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2)竞对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3)李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原告公司的“智能数据分析系统”是否构成商业秘密;(2)被告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3)被告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公司的“智能数据分析系统”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具有保密性、商业价值和技术性,因此构成商业秘密。
(2)被告公司未经原告公司许可,使用了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告公司的合法权益。
商业秘密泄露案例分析
商业秘密泄露案例分析商业秘密泄露案例分析案例一:药物研发公司的商业秘密遭受泄露时间:2008年9月至2010年5月细节:2008年9月,ABC制药公司完成了一种新药的研发,并准备进行相关的临床试验。
该新药的研发历时近五年,ABC制药公司在这期间投入了大量的金钱和人力资源。
为了保护新药的商业秘密,ABC制药公司与一家在生产药品包装的公司XYZ签订了保密协议。
根据协议,XYZ公司承诺不得未经ABC制药公司允许泄露任何关于新药的信息。
然而,在2010年5月,ABC制药公司发现其新药的研究和试验数据在市场上流传。
经过调查,ABC制药公司发现XYZ公司的一名员工将新药的信息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ABC制药公司立即采取法律行动,起诉XYZ公司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
法庭审理认定XYZ公司违反了保密协议,并判决XYZ公司赔偿ABC制药公司损失500万美元。
同时,该员工也被判处刑事处罚,被判入狱3年。
律师点评:这个案例涉及到商业秘密的泄露和保护,以及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后果。
ABC制药公司为了保护其新药的商业秘密与XYZ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这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但是,不幸的是,XYZ公司的员工违反了协议并泄露了商业秘密。
对于ABC制药公司来说,他们采取了正确的行动,立即起诉XYZ 公司和泄露商业秘密的员工。
这个案例中的法庭判决结果是比较合理和公正的,XYZ公司承担了这次泄露的法律责任,并赔偿了ABC制药公司的损失。
同时,员工也受到了刑事处罚,在法律上受到了应有的制裁。
从这个案例可以得出一些教训。
第一,企业在与其他公司签订保密协议时应该注重协议的具体细节,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约束力。
第二,企业应该做好内部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加强员工教育和监督,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风险。
最后,一旦发生商业秘密泄露的情况,企业应该及时采取法律行动,并寻求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总结:这个案例展示了商业秘密泄露的法律案例,时间跨度长达两年多。
商业秘密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限公司”)2019年,原告科技公司自主研发了一款名为“智能办公助手”的手机应用程序(以下简称“助手”)。
该助手具备智能办公、日程管理、文件共享等功能,深受广大用户喜爱。
为保护该助手的商业秘密,科技公司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
2020年,原告发现被告有限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且未经原告许可。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2. 如被告侵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法院认为,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2. 被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删除其产品中涉及原告商业秘密的部分;(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研发费用、维权费用等;(3)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 商业秘密的认定本案中,法院认定原告的助手应用程序属于商业秘密,主要基于以下理由:(1)保密性:原告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包括对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签订保密协议等,表明原告对其商业秘密进行了合理的保护。
(2)价值性:助手应用程序具备独特的功能,能够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办公体验,具有市场价值。
(3)保密性:助手应用程序的技术方案、功能实现等属于不为公众所知的秘密,具有保密性。
2. 侵权行为的认定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助手功能相似的应用程序,属于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
具体表现在:(1)被告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2)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中的功能与原告助手应用程序存在合理来源;(3)被告在明知原告拥有该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实施侵权行为。
商业秘密窃取案例
商业秘密窃取案例篇一:侵犯商业秘密案例分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例分析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原均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其中,余某宏系常务副总经理,罗某和系国际市场销售总监。
2021年下半年,余某宏因与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另行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
余某宏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员工肖某娟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
李某红受余某宏指使,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余某宏、罗某和;余某宏利用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与罗某和共同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7,659,235.72美元,给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03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刑事处罚】20年2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江西亿铂公司罚金人民币4500万元;被告单位中山沃德公司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人余某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罗某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肖某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公司受侵害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信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科技公司拥有一系列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并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声誉。
然而,在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其商业秘密被竞争对手非法获取,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经过1. 发现侵权行为:2018年5月,科技公司发现其一款新产品的重要技术参数被竞争对手公司(以下简称“竞对公司”)公开。
经过调查,科技公司确认竞对公司非法获取了其商业秘密。
2. 收集证据:科技公司立即组织内部调查,收集了竞对公司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证据,包括相关人员的访谈记录、电子邮件、网络通信记录等。
3. 法律咨询:科技公司咨询了专业律师,了解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提起诉讼:2018年6月,科技公司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竞对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
5.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科技公司提起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三、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该法第十五条规定,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 案件焦点:- 竞对公司是否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果侵权成立,竞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3.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竞公司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了科技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
- 法院判决竞公司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四、案件启示1. 加强商业秘密保护: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建立健全商业秘密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手段和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提高员工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防止内部人员泄露商业秘密。
3. 加强市场监控:企业应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和制止竞争对手的侵权行为。
企业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一项技术支持服务。
在合作过程中,甲公司了解到乙公司掌握了一项重要的商业秘密,即一项独特的算法。
甲公司认为该算法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遂在未征得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了自己的竞争对手丙公司。
随后,丙公司利用该商业秘密研发出同类产品,抢占市场。
乙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分析(一)甲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 甲公司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在本案中,乙公司掌握的算法属于商业秘密,甲公司在未征得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商业秘密泄露给丙公司,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2. 甲公司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具有主观故意。
在本案中,甲公司明知该算法属于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却仍然将其泄露给丙公司,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
(二)丙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 丙公司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未经商业秘密权利人许可,使用、披露、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在本案中,丙公司利用甲公司泄露的商业秘密研发同类产品,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权。
2. 丙公司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具有主观过错。
在本案中,丙公司明知该算法属于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却仍然使用该商业秘密,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
三、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和丙公司均侵犯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判决甲公司和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法律分析案例解说(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2019年,我国某知名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发现,其前员工李某在离职后加入竞争对手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并带走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技术资料等。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问题分析1. 商业秘密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1)不为公众所知悉:即商业秘密的内容不为人所共知,具有一定的保密性。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即商业秘密具有实用价值,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即商业秘密能够应用于生产、经营等活动。
(4)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即权利人已经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以防止商业秘密被泄露。
3.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以下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案例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被告是否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在离职前将商业秘密带至被告公司,因此可以认定被告获取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2)被告是否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被告在经营活动中使用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包括客户名单和技术资料等。
(3)被告获取和使用原告商业秘密的手段是否正当:本案中,原告提供了证据证明李某在离职前将商业秘密带至被告公司,属于不正当手段。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
以下是一起典型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案例。
二、案例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努力,科技公司成功研发了一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市场推广。
然而,在2018年,科技公司发现一项关键技术被泄露,并疑似被竞争对手某新能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非法使用。
三、纠纷过程1. 发现泄露科技公司通过市场调查发现,新能源公司生产的新能源产品与自身产品存在高度相似之处,且部分关键性能指标甚至超过了科技公司的产品。
经过深入调查,科技公司确认新能源公司使用了其专利技术。
2. 取证科技公司收集了新能源公司使用其专利技术的相关证据,包括产品说明书、技术参数、销售合同等。
3. 协商科技公司首先尝试与新能源公司进行协商,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然而,新能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
4. 法律途径科技公司决定采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法院判决1. 法院审理法院受理了科技公司的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认定侵权法院经审理查明,新能源公司确实使用了科技公司的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3. 赔偿损失法院判决新能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科技公司通过以下措施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1. 及时取证科技公司发现技术泄露后,立即展开调查,收集了充分证据,为后续诉讼奠定了基础。
2. 法律途径科技公司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
3. 证据充分科技公司收集的证据充分,有力地证明了新能源公司的侵权行为。
4. 专业律师科技公司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为其提供法律支持和指导。
经典经济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上海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销售及技术服务。
该公司拥有一项名为“智能办公系统”的专利技术,并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XX市XX区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成立于2007年,与原告在同一行业内竞争。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技术高度相似的技术,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
二、案件经过1. 原告调查取证:原告通过市场调查、技术分析等方式,收集了大量证据,证明被告的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
2. 起诉被告:原告向XX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3. 被告答辩:被告在答辩中否认侵权,称其产品中的技术系自主研发,与原告的商业秘密无关。
4. 法院审理:XX市XX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三、法院判决1. 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的产品中确实使用了与原告专利技术高度相似的技术,且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技术的来源。
2.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3.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通过法律手段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我国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商业秘密是企业的重要资产,其保护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 侵权行为的认定: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技术的来源,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这表明,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侵权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3. 赔偿数额的确定:本案中,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情节,判决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这体现了我国法律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了多种因素,以实现公平、公正。
员工触犯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该公司员工张三,担任公司研发部工程师。
张三工作认真负责,为公司创造了良好的业绩。
然而,在一次意外事件中,张三因触犯法律而成为焦点。
2019年3月,张三在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现了一种新型技术,他认为这种技术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
于是,张三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这项技术泄露给了竞争对手。
竞争对手得知此技术后,迅速将其应用于产品中,对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
张三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案例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商业秘密保护规定,泄露、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 案例分析(1)张三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根据法律规定,张三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张三的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2)张三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张三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首先,张三应承担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张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刑事处罚。
其次,张三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张三应向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公司有权解除与张三的劳动合同。
(3)公司如何应对此事?公司应采取以下措施应对此事:①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张三的刑事责任。
②与张三进行沟通,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布日期】2023.11.3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侵犯商业秘密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侵犯激光削波装置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被告王某等3人原系某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光电公司)员工,离职后成立某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某激光公司)。
某光电公司主张,王某等3人将在某光电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激光削波装置”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简称涉案信息)披露给某激光公司使用,并申请专利的行为侵犯了某光电公司的商业秘密,故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某激光公司、王某等3人停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220万元、合理开支35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光电公司所主张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因未采取合理保密措施而不构成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指的商业秘密,故判决驳回某光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要旨】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上述法律规定中举证责任的转移,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就其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为前提。
而且,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的保密措施不是抽象的、宽泛的、可以脱离商业秘密及其载体而存在的,而应当是具体的、特定的、与商业秘密及其载体存在对应性的保密措施。
某光电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员工守则》《保密管理制度》等证据无法证明系针对涉案信息采取的有针对性的保密措施,不属于合理的保密措施。
此外,承载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产品一旦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就在物理上脱离了权利人的控制。
结合法律法规分析该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员工张三(以下简称“被告”)签订了一份保密协议,约定被告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然而,被告在离职后不久,被原告发现其在另一家公司任职期间,利用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为该公司谋取利益。
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属于合同范畴,被告在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泄露公司商业秘密,违反了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在本案中,被告利用原告公司的商业秘密为另一家公司谋取利益,属于上述法条中的第二种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被告在离职后违反保密协议,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行为。
三、法院判决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法院认为被告违反了保密协议,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关于法律侵权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某公司员工被告:某公司案由:著作权侵权原告张三在被告某公司任职期间,负责公司内部软件的开发工作。
在任职期间,张三独立完成了一款名为“XX管理系统”的软件,该软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张三将该软件的源代码、设计文档等相关资料提交给了公司,并同意将软件的使用权、署名权、修改权等权利无偿转让给公司。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张三发现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将“XX管理系统”软件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竞争对手,导致原告张三的经济利益和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某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著作权?2. 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1. 被告某公司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著作权。
2. 被告某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涉案软件,并赔偿原告张三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被告某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翻译权、改编权、汇编权等权利。
本案中,原告张三在任职期间独立完成的“XX管理系统”软件,属于其个人作品,享有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职务作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作者所在单位可以优先使用,但不得侵犯作者的著作权。
本案中,原告张三在任职期间独立完成的软件,属于职务作品,但其著作权并未因转让给公司而丧失。
被告某公司未经原告张三同意,擅自泄露涉案软件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著作权。
2. 若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某公司侵犯了原告张三的著作权,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害:被告某公司应立即停止使用、复制、发行涉案软件,并删除涉案软件及相关资料。
法律案例介绍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甲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由乙公司起诉丙公司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
乙公司是一家从事研发、生产、销售高科技产品的企业,其研发的产品在国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丙公司是一家与乙公司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曾一度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导致乙公司产品销量下滑,经济损失严重。
乙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情简介乙公司称,其研发的一款新型高科技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在市场上取得了良好的销售业绩。
丙公司在未经乙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了该产品的核心技术资料,并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使用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公司认为,丙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要求法院判决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丙公司辩称,其获取乙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是在正常的市场竞争过程中发生的,且并未对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
此外,丙公司还提出,乙公司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
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乙公司的商业秘密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即具有商业价值、具有保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2. 丙公司未经乙公司同意,非法获取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并在其生产的产品中使用,构成侵权。
3. 丙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乙公司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1. 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2. 丙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一)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1. 商业秘密的定义及特征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征:(1)不为公众所知悉:商业秘密具有保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晓。
(2)具有商业价值:商业秘密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2.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关于法律的商业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竞争日益激烈,法律在商业活动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本文将以某知名企业商标侵权案为例,从法律角度分析商业案例,探讨法律在商业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企业(以下简称“A公司”)在我国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近年来,A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批与其产品外观、包装、商标等高度相似的产品,涉嫌侵犯其商标权。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1. 侵权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在本案中,侵权方生产的产品外观、包装、商标与A公司产品高度相似,侵犯了A公司的商标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方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
(2)赔偿损失:侵权方应当赔偿被侵权方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
(3)消除影响:侵权方应当公开道歉,消除侵权行为对被侵权方商誉的影响。
在本案中,法院认定侵权方构成商标侵权,判决侵权方承担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和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
3. 法律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1)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商业纠纷,有助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
(2)规范市场秩序:法律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3)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企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增强消费者信任。
四、启示1. 企业应加强商标保护意识,及时申请商标注册,防止他人侵权。
2. 企业应关注市场动态,及时发现侵权行为,依法维权。
3. 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降低侵权风险。
4. 政府部门应加大对商标侵权的打击力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结论法律在商业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通过本案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提升企业品牌形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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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案例分析一、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例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等4人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案情简介】被告人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原均系珠海赛纳公司员工,其中,余某宏系常务副总经理,罗某和系国际市场销售总监。
2010年下半年,余某宏因与珠海赛纳公司发生分歧,即与江西商人黄某志另行成立江西亿铂公司,生产打印机用硒鼓等耗材产品,并成立中山沃德公司及香港Aster公司、美国Aster公司、欧洲Aster公司销售江西亿铂公司产品。
余某宏等人将与其关系较好的原珠海赛纳公司员工肖某娟等拉入新公司,担任相应职务。
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将各自因工作关系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私自带走。
李某红受余某宏指使,将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客户信息整理后通过电子邮件提供给余某宏、罗某和;余某宏利用其掌握的珠海赛纳公司产品的成本价、警戒价、销售价等经营性信息,与罗某和共同对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进行分析,并根据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采购产品情况、销售价格体系、产品成本等信息,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部分产品的美国、欧洲价格体系,价格低于珠海赛纳公司。
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利用上述价格体系,向原属于珠海赛纳公司的部分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给珠海赛纳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等人利用其非法窃取的珠海赛纳公司商业秘密,向珠海赛纳公司的客户销售相同型号的产品,非法经营数额7,659,235.72美元,给被害单位珠海赛纳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22,705,737.03元,后果特别严重,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及余某宏、罗某和、李某红、肖某娟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事处罚】2013年2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单位江西亿铂公司罚金人民币4500万元;被告单位中山沃德公司罚金人民币3000万元;被告人余某宏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罗某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肖某娟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红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宣判后,上述被告单位与被告人均提出上诉。
二审期间,珠海赛纳公司出具《求情书》,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积极赔偿其经济损失,被告人李某红、肖某娟确有悔改表现为由,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2013年7月9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除余某宏维持原判外,江西亿铂公司罚金减至2140万元;中山沃德公司罚金减至1420万元;罗某和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肖某娟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民事赔偿】2012年4月6日,珠海赛纳公司以江西亿铂公司、中山沃德公司等侵害其商业秘密为由提起民事诉讼。
2013年5月7日,珠海赛纳公司与被告自愿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计3000万元。
----来源:南方都市报2013年07月10日原标题:“顺”走客户资料另立门户被判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二、法律分析透过本案,进行法律分析,我们试图明了如下问题:何谓商业秘密及其构成要件?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定,换言之,哪些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哪些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在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如何保护其作为重要资产的商业秘密?(一)商业秘密的概念与要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技术信息指的是技术配方、技术决窍、技术流程等;经营信息包括与经营有关的重大决策,与自己有往来的客户情况、经营方式、经营目标、经营策略等,主要表现形式为客户名单和具体的交易信息。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因此,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包括四个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不为公众所知悉,指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指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保密措施,指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行为、处罚根据刑法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于所采取的不正当手段侵犯商业秘密,是否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
这里所指的损失并不单指经济损失,而且还指竞争优势的丧失或者弱化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1、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罪刑法定是刑法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在界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罪与非罪问题上,应当以是否完全符合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进行判断。
犯罪主体,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犯罪的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
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
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犯罪的客观方面,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前述四种,即,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及其后续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常态。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四、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
具有上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3、法律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处罚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述四种行为),我国法律明确予以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前述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当然,权利人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因其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的重大损失。
(三)获取商业秘密行为的罪与非罪界定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因其能带来经济利益的特性而具有竞争性,但不等于具有独占性、排他性。
同时,商业秘密虽为无形财产,却依附于有形载体而存在,这种有形载体不仅包括图纸、视频资料,而且还包括知悉商业秘密的企业员工。
国家法律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亦要维护员工合法权利,特别是自由择业权,因此,界定获取、占有、使用企业商业秘密的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界限就很有必要。
对非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如前所述的四种行为,我国法律明文规定予以处罚;对以合法方式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法律则不作禁止。
目前,法务界通说认为,以下情形可以界定为合法获取商业秘密的行为:独立研发。
商业秘密是一种智力成果,它对主体没有限制性,只要是独立的主体进行独立研发而获得的商业秘密,都具有使用商业秘密的权利。
换言之,先权利人不具有对抗后权利人的效力。
出于对科研创新的鼓励,对劳动成果的尊敬,以及对社会整体利益的考虑,对独立研发获取的商业秘密,国家是承认其合法性的。
受让取得。
商业秘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商业秘密的合法转让是允许的,权利相对人可以通过买卖方式从权利人处取得商业秘密。
行为人也可以通过合营、合作允许对方以商业秘密作价入股,从而取得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权。
反向工程。
反向工程是指通过技术手段对从公开渠道取得的产品进行拆卸、测绘、分析等而获得该产品的有关技术信息。
反向工程必须以获取途径的合法性为前提,如通过买卖、互易、赠予、善意取得等方式,实施者不得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
若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其行为当属非法。
疏忽泄露。
法律对权利人商业秘密保护行为作了较高的要求,包括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保密的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他人通过正当方式获得的难易程度等因素。
如果权利人因为自己的疏漏或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而让他人获得了商业秘密,他人的行为应当属于正当获得。
当前,人才流动频繁,不论是员工另起炉灶,还是竞争对手引进人才,掌握有原东家商业秘密的员工,都存在如何利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问题,故对商业秘密的获取行为进行法律判断是很有必要的。
企业员工离职后,擅自处分使用原企业商业秘密行为的界定。
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属于商业秘密的合法知悉人,他们因为工作需要,掌握了原单位的商业秘密,企业往往与这些员工签有保密协议,约定其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
员工离职后,如果违反保密协议约定,擅自处分、使用原企业的商业秘密,显然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如果这种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应当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如本案所述的余某宏、罗某和、肖某娟、李某红等人的行为。
在实践中,有些员工记忆力极好,另起炉灶或跳槽新企业后,他们可以将在原企业工作中所接触的数据、图表、公式等通过回忆记录下来,运用于新企业。
这种凭借记忆的方式复制原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也会损害原企业的合法权益。
目前,司法实践尚未有承认其行为合法性的案例,因此,如果这种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仍然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员工利用自己在原企业工作期间积累的知识、经验、技能服务新企业的行为界定。
员工在原企业多年的工作中,必然会积累很多工作经验与知识技能,应属于其个人能力的组成部分,具有人格性。
当员工离开原企业后,如果仅仅是利用这些知识、经验、技能服务新企业,不能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
员工另起炉灶或跳槽新企业后与原企业客户的交易行为,不能简单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员工在职期间,客户基于对员工个人的信赖而与员工所在企业进行市场交易,该员工离职后,客户自愿选择继续与该员工或者其任职的新企业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
但前提有二:能够证明该客户系自愿选择;该员工与原企业没有保密和竞业禁止相关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