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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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的问题。这是一个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重要问 题。各国对于刑法适用空间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四种主张:
(一)属地原则(或称领土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的,不论犯罪人和被害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国刑 法。属地原则基本上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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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刑法》概述
杨希贤
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作罪刑法定主义。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 犯罪的概念、种类,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的 条件,以及对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等等,这些都体现了罪刑法定 的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一个标志。
2、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称作罪与刑相当原则,或者罪与刑相 称原则。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 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做到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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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效时间同过去的刑事法规不同, 是在公布之后经过一定时间的准备才生效的。刑法于一九七九 年七月一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 七月六日公布,并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 一日起生效。”
第11页
感谢各位! 谢谢!
3、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 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也称作罪及个人原则,或 者个人责任原则。 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是我国把刑罚不仅作为惩罚 犯罪的有力武器,也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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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第三节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通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 和时间效力。
(四)折衷原则(或称结合原则)。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 不问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在外国犯罪或者 外国人在本国领域以外犯了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之罪的,在一 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这个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 则为补充。它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也采 用了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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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二)属人原则(或称国籍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问其 犯罪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不具有本国国籍的 外国人,即使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个原则是以 人的国籍作为区分标准的。
(三)自卫原则(或称保护原则)。凡是犯罪侵害了本国国家或 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问犯罪是发生 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个原则是以绝对保护本国利 益作为区分标准的。
第10页
《中国刑法》概述
杨希贤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效力终止的时间 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
(一)刑法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一是从刑法公 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我国过去单行 刑事法规的生效时间,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第一种办法。例如,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条例 自公布之日施行”。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的问题。这是一个关系到维护国家主权、协调国际关系的重要问 题。各国对于刑法适用空间效力的原则主要有四种主张:
(一)属地原则(或称领土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 的,不论犯罪人和被害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一律适用本国刑 法。属地原则基本上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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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也称作罪刑法定主义。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 犯罪的概念、种类,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的 条件,以及对各种犯罪的量刑幅度等等,这些都体现了罪刑法定 的原则。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健全的一个标志。
2、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也称作罪与刑相当原则,或者罪与刑相 称原则。刑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 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 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做到 重罪重判、轻罪轻判、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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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效时间同过去的刑事法规不同, 是在公布之后经过一定时间的准备才生效的。刑法于一九七九 年七月一日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同年 七月六日公布,并按照刑法第九条规定,“自一九八0年一月 一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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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 罪责自负、不株连无辜的原则,也称作罪及个人原则,或 者个人责任原则。 4、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就是我国把刑罚不仅作为惩罚 犯罪的有力武器,也作为教育、改造罪犯的有效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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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通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 方、对什么人、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它包括刑法的空间效力 和时间效力。
(四)折衷原则(或称结合原则)。只要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 不问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本国人在外国犯罪或者 外国人在本国领域以外犯了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之罪的,在一 定条件下,也适用本国刑法。这个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 则为补充。它既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也采 用了这个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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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属人原则(或称国籍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问其 犯罪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不具有本国国籍的 外国人,即使在本国领域内犯罪,也不适用本国刑法。这个原则是以 人的国籍作为区分标准的。
(三)自卫原则(或称保护原则)。凡是犯罪侵害了本国国家或 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问犯罪是发生 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适用本国刑法。这个原则是以绝对保护本国利 益作为区分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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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效力终止的时间 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适用,即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 力。
(一)刑法生效的时间,通常有两种规定:一是从刑法公 布之日起施行;二是在公布一段时间后再施行。我国过去单行 刑事法规的生效时间,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第一种办法。例如, 《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本条例 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