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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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三、用人单位不得裁减下列人员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的程序

(一)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同时填写《裁员意向通知表》,告知所在街道劳动部门;

(二)提出《经济性裁员方案》,内容包括: 经济性裁员原因、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对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三)将《经济性裁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四)向用人单位所在街道劳动部门报送材料,街道劳动部门收到报告后,在《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签署“报告已收悉”字样并盖公章;

(五)用人单位将街道劳动行政部门已收悉并盖章的《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和相关材料报送宝安区劳动局;

(六)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的材料

(一)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资料清单;

(二)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裁减人员情况报告表;

(四)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汇总表;

(五)《裁减人员方案》,包括:相关文件、财务资料、情况说明等。

以上材料需准备一式两份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一份交

用人单位所在街道劳动部门,一份交宝安区劳动局;其中第(一)、(三)、(四)项可在网站上下载。

六、区劳动法制办负责承办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报告的具体事宜。

七、区劳动法制办收到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的有关事宜通知区劳动信访和劳动监察等部门。

八、区劳动法制办和各街道劳动部门应建立健全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管理台帐。

九、因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应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区劳动监察大队和各街道劳动部门对用人单位在经济性裁员过程中实施的劳动违法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本操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裁员意向通知表》

2、《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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