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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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造价咨询企业诚实守信、规范服务,根据《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信用评价企业范围包括在本市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甲乙级资质(不含暂定期)的企业(以下简称“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信用评价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
信用评价实行政府引导、企业自主、社会参与、行业协会独立评价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AA、A三个级别。AAA表示信用优秀,AA表示信用良好,A表示信用一般。
第五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造价咨询企业基本状况、成果质量、经营业绩、商业信誉及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数据、资料,具体评价标准详见附件1、2。
第六条信用评价标准采用百分制,由基本分和加分两部分组成。满足评价基本要求得基本分,不满足要求按标准扣减;达到加分要求的按标准加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增分限额。
第七条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AA级企业;75—90分(不含90分)的为AA级企业;60—75分(不含75分)的为A级企业;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为不予定级企业。
不予定级企业与不参加评价的企业,为信用评价缺失企业。
第八条在评价期内企业发生附件3所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按附件3的规定不予评级或扣分(在企业总分中扣减)处理。
第九条信用评价每年进行一次,信用等级有效期三年。造价咨询企业在信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资质升级、企业合并(或者分立),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需重新评价信用等级。
第十条信用评价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具体程序为:
(一)企业自查自评,并准备信用评价相关资料原件。
(二)市造价管理协会向建设、施工企业征求造价咨询企业诚信评价意见。同时,向财政、审计、法院等相关部门了解本考核期造价咨询企业相关情况。
(三)市造价管理协会抽调协会专家组成信用评价小组到造价咨询企业进行评价、打分,打分结果需经评价小组工作人员和被评价企业负责人签字。
(四)市造价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
(五)将确定的各造价咨询企业市级信用评价等级公示。
对公示有异议的,市造价管理处将组织复议、核查。发现有虚报、造假或故意庇护行为,市造价管理处可责成协会重新评价,情节严重的则作为企业不良行为予以扣分。
(六)市造价管理协会将最终评价结果在“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
息网”上进行公告,并颁发信用等级证书,录入信用平台。
第十一条评价小组成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小组成员需熟悉工程造价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其中至少有1名成员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和高级职称;
第十二条信用评价实行动态管理,如在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内发现评价期内存在附件3所列不良行为的,将对其信用等级进行重新评价。企业信用等级变化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取消造价咨询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且在有效期内不得申请补评:
(一)造价咨询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专业人员在工程造价咨询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刑事处罚的;
(二)造价咨询企业发生附件3“不予评级”情况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造价咨询企业注销或资质延续未通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附件2: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表
附件3: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附件1
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注:(1)企业达到基本要求得基本分,基本分栏无分值的为单纯增分项目。未达到基本要求按标准减分,最高减分以本项基本分为限。评价较好的可按标准增分,但每项增分有限额。
(2)本表基本分小计90分,增分小计10分,合计为100分。
附件2
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良好行为记录表
附件3
宁波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表
注:在评价期内发生“不予评级”不良行为的,企业两年内不得参加评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