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连锁经营统一纳税可行吗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发[1998]103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批复
正文: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天虹
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8]103号1998年3月24日)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统一纳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福发[1997]331号)收悉。
根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84号)的有关精神,同意该公司由其总部统一计提应纳税款,并按下属各连锁分店的销售比例分别向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缴纳。
同一征收区域内的连锁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以汇总申报缴纳。
——结束——。
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问题的几点思考
伍薜技 术 协 作 信 息
财改金融
对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纳税问题的几点思考
李霞 , 鹤岗中邮 手机连 锁销售有限 公司
摘 要: 当前社会 , 连锁经 营商业企 业越 来越 多 , 而且连锁经 营企 业分店的分布 也越 来越广 , 由于企 业分店横 跨 南北 方 。 企业 的 发展规 模越来越 大, 但是也 产生 了较 多的纳税 问题 , 这 也极 大的影响 了企业的经 济效益 。由于不 同地 方税 率以及税收政策有 着较 大
的差异 , 所 以, 企业的纳税工作也越 来越复杂 。本 文从连锁 经营方式、 会计核 算方式 以及 纳税处理方 式三个方 面对连锁 经营 商业 企
业纳税 问题提 出了几 点思考 。
关键 字: 连锁 经营 ; 企业 ; 纳税 ; 核 算; 方式
我 国连锁经营 商业企业 虽然 比较多 , 势。 缺, 向配送 中心退 回货 物等情 况 , 根据《 增 但是经 营方式却有 很多 的差 异 , 而且 在 连锁 经营企业在 缴纳增 值税 , 在 新的 值税 暂行 条例 实 施细 则》 规定 , 直 营连 锁 不 同的连锁经营形 式下 , 有着不 同的会 计 条例颁布 后 , 由于税务部 门还未 出台相 关 经 营企业 内部调 拨商 品物 资 应视 同销 售 核算方式, 而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又适用 规定, 直营连锁企业在获得财政部门审批 缴纳增值。 这些内部调拨商品的情况导致 与不 同的纳税处 理方式 , 本文作 者结合 自 后 ,需要 向企业所在 地统一 缴纳增 值税 。 计 算缴纳 增 值税 非常 复 杂 , 为此 , 笔者 建 身经验 , 对连 锁经营 商业企业 的纳税 问题 直营连锁 企业采 用的是统一 核算 的方式 , 议, 鉴 于 直营连 锁 经营 的特 殊性 , 对直 营 提 出了几点思 考 , 系统为企业 的管理者 提 所以 , 可 以对税款进 行统 一核算 并上缴 。 连 锁经营 企 业 内部调 拨商 品物资 不 缴纳 供一 些可借鉴 经验 , 从 而保证 连锁企 业可 而特 许连 锁 与 自愿连锁 采 用 的是 独立 核 增值税 。 以更好的发展。 算的方式, 所以, 需要 门市采用就地预缴 3 、 跨国连锁企业缴税问题。对于外资 连锁 经营 形式与会计 核算 方式 的 f j 勺 方式进行纳税处理 。 在 我 国开设 连锁 企业 的 , 《 关于连 锁 经营 关 系 所以, 连锁 经营商 业企业 会计核 算方 企业 有关税收 问题的通 知 ) ) ( 财税 [ 2 0 0 3 】 l 在连锁经 营商业 的企业 中 , 有着 不 同 式 的不同 , 使得不 同企业采用 的纳税 处理 号 )明确了外 资企业跨 区域连 锁经 营的 , 的连锁经营 方式 , 而且这些 方式有着 不 同 方式也有很大差异 性。直营连锁采用 的是 不 区分连锁形 式 , 统一实行 由总机 构 向其 的适用条件 以及范围 。 连锁经营主要是指 由总 部统一纳税 的处理 方式 , 需要 门店进 所 在地 税 务机 关统一 缴 纳企 业所 得 税 的 企 业按照统一 的管理服 务标准 , 成 立了若 行 统一 采购 、 配送 以及 汇总 , 这种 方 式可 方 式。但是对 自愿连锁和特许连锁 的加 盟 干 分店 ,而且 在分店 中提供 同类商 品 , 由 以减轻连锁企 业税务负担 。 而特许连锁与 连 锁 门店 除了 有外 资品 牌和 管理 背 景 之 总 部统 一对这些门店进行管理 。 连锁经营 自愿 连锁 由于 采用的是 独立核 算的方 式 , 外 , 和其 他 内资特 许连锁 门店并没 有任 何 的形式主要有 三种 , 分 别是直营 连锁 、 特 所 以 ,总店与 门店的纳税 是分 开进行 的 , 区别 , 如 果还 是 由总 店统一 纳税 , 笔 者 认 许连锁 以及 自愿连锁 。 总 店不分担分 店的盈 亏 , 只统 一收取 加盟 为这一 规 定既 不合 理 , 也 不现 实 , 应 比 照 直营连锁 是 由总 部投资 建立的 , 而且 费 , 所以 , 纳税处理 方法风 险 比较小 。 独 立 核算 方式 下 由各分 店就 地缴 纳 企 业 对分 店有 着控 制权 利 ,在直 营连 锁 体系 三、 连锁经 营纳税处理 方式存 在 的问 所 得税 。 中, 总部 管 理者 需要 对 门店 的人 力 、 财 力 题及改进建议 对我 国企 业在境外 设立 分支机 构的 , 等资源进行统一管理 。 特许连锁是 由工商 l 直营连锁 经营 企业所 得税纳 税处理 境外机构 已在所在 地纳税 , 我 国税 法允 许 部 门批准 , 以商业特许经 营方式建 立的 经 过于繁琐 。根据《 跨 地 区经 营汇总 纳税企 其在 国内限额抵扣 , 但境 外机构 的亏损 不 营体系 , 其是 由总部对连 锁店 } 向 各 项工作 业 所 得 税 征 收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 ( 国 税 发 得抵扣境 内机构的所得额 。 企 业所 得税法 进行 指导 , 提供 技术 经验 , 而且 需要 从 中 [ 2 ∞8 】 2 8 号) 的有 关规 定 , 企业所 得税实行 为了避免 企业变相 转嫁境外 亏损 , 采取 了 收取培训 费用 , 是以契 约关系 为经 营形 式 “ 统 一计 算 , 分 级管 理 , 就 地预 缴 , 汇 总清 一律不得 在境 内扣 除的办法 , 这样 做实 际 的连锁行业 。自愿连锁是指 由某一 龙头企 算 , 财政调库 ” 的办法。考虑到地 区财政利 上是提高了企业的税负 。 业统一 管理 , 而一些零售 单位通 过 自愿 加 益分配 问题 , 连 锁经营企 业所得 税纳税 地 四、 结语 盟的 方式建立 的体 系 , 零 售单位 的商 品所 点直接影 响到地 方财政收入 , 为 了平衡 地 综上 所述 , 我国连锁 经营企 业 由于经 有权 归连锁总 店所有 , 品牌的 信息是 由总 方财 政利 益 ,才作 出了 上述 纳 税程 序 调 营方 式多 种 多样 , 所以 , 会 计核 算 方式 以 部持有 。 整 。但这一 方法 , 对应 当汇 总纳 税的直 营 及纳税处 理处理也 有很大 不同 , 在选 择纳 不 同的连 锁经 营形 式 适用 不 同的 会 连锁企业 来说 , 相比增 值税直接 由总 店纳 税处理 方式时 , 一定要结 合企 业的经 营模 计核 算方式 , 按照 企业经营 规模 的大小 , 税的简 单程序 , 纳税 程序 不仅过程 繁琐 , 式以及特 点 , 这样才能提 高企 业的经 济效 可将会 计核算 分为统一核 算与独 立核算 。 而且 计 算复 杂 , 会计 核算 工作 量 大 , 门店 益 , 才能避 免出现重复 缴税 的现象 。选择 般 直营连锁 形式适用统 一核算 方式 , 而 分布 区域越多 , 涉及 的税务和会 计人 员越 适宜 的纳税处理 处理方 式 , 可 以减轻 企业 特许 连锁 与 自愿 连锁 方式 由 于不 需要 向 多 , 增 加 了纳税 人 的纳税 成 本 , 征税 效 益 的税 务负担 , 也可以 避免出现 企业偷 税漏 总 部分 利润 ,所 以适 用于 独 立核 算 的方 极低 。 税 问题 , 可以为 国家税 务部 门创造 更多的 式。 2 直营连锁经 营企业 内部调拨商 品物 利润 , 对企 业以及 国家的经济 发展 都有着 二、 会计核算方 式与纳税 处理 方式的 资缴纳 增值税 的问题 。根 据《 增值税 暂行 积极影响 。 关系 条例 实 施细 则》 规定, 设有 两个 以上机 构 参考文献 连锁 经营 商业企业 由于规模 比较大 , 并实行 统一核算 的纳税 人 , 将 货物从 一个 【 1 ] 许成 宝 , 胡永进. 安徽 商业 企业的前景 缴纳 税 款也 比较 多 ,而且 涉及 不 同 的税 机构移 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 售的 , 视 同销售 分析 [ J 】 . 安徽 决策咨询 . 2 0 0 1 ( 1 0 ) . 种。 连锁经 营商 业企 业缴纳的税务主要是 货物 , 应 当缴 纳增 值税 , 货物移 送 当 天为 【 2 】 黄亚 丽.浅议 商业 企业 改 制 中存 在 的 增值税 与企业 所得税 , 但是 国家相 关单位 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直营连锁由总店统一 问题及 对策【 J 】 . 山西统计. 2 0 0 1 ( 0 9 ) . 对这两项税种缺乏统一的管理 , 对企业纳 纳税 , 会计上由总店统一核算, 货物由总 【 3 】 聂永有. 创新: 提升商业企业总体竞争 税 也缺 乏有 效 的约束 ,在 当 前社 会形 势 店采购 和配送 , 而 门店 一般不 具有法 人主 力的有效手段 f J 1 . 上 海商业. 2 0 0 1 ( 0 5 ) 。 下 ,必须 对税务 政策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这 体 资格 ,只是作 为总店 的一个销 售机构 , 样 才能 适应 连锁 经营 商 业企 业发 展 的形 另外 , 还会 出现 门店之 间相互 调拔货 物余
会计实务:连锁商业企业的财税处理
连锁商业企业的财税处理一、不同连锁经营形式适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式所谓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服务标识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形象、统一运营系统等方式从事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商业组织形式。
连锁经营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等形式。
直营连锁是指由总部直接投资、服从总部绝对控制的分店、分公司、区域总部等构成的经营体系;在直营连锁体系中,总部对各门店的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实施统一管理。
特许连锁是以商业特许经营方式组建的连锁经营体系,它是指由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总部,指导传授连锁店各项经营的技术经验,并收取一定比例的权利金及指导费,此种契约关系即为特许连锁。
自愿连锁是指在某一龙头企业的统率下,一些中小零售企业通过自愿加盟的方式组成的经营联合体,自愿加盟体系中,商品所有权是属于自愿连锁的店主所有,而系统运作技术及商店品牌的专有信息则归总部持有。
连锁经营企业的会计核算由于连锁经营企业的经营方式不同,其会计核算的方法也不相同。
目前,依照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的大小,可以分为统一核算和独立核算两种方式。
直营连锁形式下的连锁经营企业通常采用统一核算方式。
总部(含集团公司或总公司)实行独立的、统一的会计核算,分店(含子公司、分公司)不单独进行会计核算,经营中发生的各项经营费用,均向总部报账核销,分店的所有账目必须并入总部或地区总部账目,同时分店应根据管理的需要设置必要的辅助账簿,并定期与总部或地区总部对账,分店所有的资产、负债和损益,都归总部或地区总部统一核算。
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方式下的连锁经营企业通常采用独立核算方式。
独立核算方式是指总部和分店都是独立核算的会计主体,独立设置会计机构分别进行核算,并各自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的核算方法。
特许连锁和自愿连锁方式下,由于总部不给分店投资,所以各分店不需要上缴利润,只需要向总部支付一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所以采用独立核算方式比较合适。
连锁经营税收法律困难.docx
连锁经营税收法律困难一、连锁经营的含义及其法律特征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适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同销售相分离,实行规模效益的经验组织形式。
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
总部负责统一采购配送、经营指导、财务和质量管理以及市场调研、策划和培训等;门店按总部的指示和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配送中心则承担连锁企业的物流服务。
连锁经营有利于实现集中管理、规模效益和增强企业竞争力。
连锁形式的不同直接影响了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的联系程度。
连锁形式包括三种:一是直营连锁,是总部与门店联系最为紧密的连锁形式,总部通过独资、控股或兼并等方式开设门店,门店作为分支机构一般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门店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管理。
美国的沃尔玛、瑞典的宜家家居、法国的家乐福和百安居都采用的是直营连锁形式[1]。
二是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由门店通过签订合同取得总部的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及销售总部开发商品的特许权。
特许连锁的运用范围非常广泛,门店与总部的联系较为松散,门店的财产所有权和法律责任均不发生转移,只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
肯德基、麦当劳就是特许经营连锁的代表。
三是自愿连锁,又称自由连锁,是指通过签订连锁经营合同,总部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门店合作,各门店在总部的指导下集中采购、统一经销的经营模式,各门店拥有较大的自主权,可自由地加入或退出连锁体系[2]。
自愿连锁在我国的运用并不太多。
二、连锁经营纳税方式的法律规制由于连锁经营方式的不同,连锁企业纳税方式也存在差异。
连锁经营门店地域分布广泛,且各地方税率和税收政策的不同使得连锁企业纳税方式非常复杂。
鉴于此,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以规范连锁企业的纳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对直营连锁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即可由总店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财税实务:连锁企业应如何纳税
连锁企业应如何纳税
连锁经营成为目前商品流通业中最具活力的经营方式,已在我国零售、餐饮等
服务行业中普遍应用。
为了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不断提高流通产业的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国家出台了若干促进连锁经营的政策。
企业在实现连锁、规模经营的前提下,是否可以统一纳税?
一、增值税
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
通知》(财税字[1997]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
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的规定,对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
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凡按照要求采取微机联网,统一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可对总店和分店实行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具体是:
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经省、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税收部门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以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市(地区)、县内跨区域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经市(地区)、县税务部门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杭政办函[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事项的通知(杭政办函〔2006〕18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改善我市投资环境,促进商贸连锁经营发展,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贸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 2003 〕10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商贸连锁经营发展的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统一纳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纳税的有关条件和规定。
(一)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直营门店)需采取微机联网,由总机构实行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
(二)实行统一纳税的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的税收仍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管。
符合条件的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可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各分支机构(直营门店)销售情况,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三)为保证新设立各分支机构(直营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原则上由市财政部门每年根据总机构与各分支机构(直营门店)各自的销售收入,并结合配送中心的业务量确定分配比例,在次年对地方财政所得一次性返还给分支机构(直营门店)所在地财政。
二、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直营门店),其所涉及的投资额应按照市有关规定进行统计作为所在地政府招商引资考核计分依据,由市内外资考核办公室进行考核计分。
具体工作由市内、外资考核办公室负责。
三、市区商贸连锁经营企业原设立的跨城区独立法人子公司,可通过“一歇一开”的办法注销子公司,重新开设由总机构实施统一规范管理、统一核算、统一采购配送的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直营门店)。
总分店经营及其纳税问题
总分店经营及其纳税问题作者:赵天燕来源:中国供销合作网发布时间:2009年12月02日字体:缩小增大繁體一、总分店经营与连锁经营连锁经营作为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经营方式,在经济发达国家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发展史;在我国始于20世纪80年代,近年来在各行各业迅猛发展,尤其是在零售以及餐饮等服务行业应用更为普遍。
连锁店是指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
依据我国有关连锁店经营管理规范意见,连锁店应由10个以上门店组成,实行规范化管理,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商品,部分商品也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统一经营管理规范;采购与销售分离。
单个连锁店由总部、门店和配送中心构成,总部是连锁店经营管理的核心,具备采购配送、财务管理、质量管理、经营指导、市场调研、商品开发、促销策划、教育培训等职能;门店是连锁店的基础,主要职责是按照总部的指示和服务规范要求,承担日常销售业务;配送中心则是连锁店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也可面向社会服务。
在超级市场、便利店、专业店、综合商场等多种业态中均可实行连锁经营,其中,连锁超级市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500平方米以上;连锁便利店以开架自选售货为主,营业时间在16小时以上;连锁综合商场门店营业面积一般在3000平方米以上。
连锁店包括下列三种形式:1、直营连锁,指各连锁店同属一个投资主体,经营同类商品或提供同样服务,实行进货、价格、配送、管理、形象等方面的统一,总部对分店拥有全部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统一核算,统负盈亏。
2、特许连锁(或称加盟连锁),指总部与加盟店签订合同,授权加盟店在规定区域使用自己的商标、服务标记、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总店开发的产品,在同样形象下进行销售及劳务服务。
总部对加盟店拥有经营权和管理权,加盟店拥有对门店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加盟店具备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按销售额 (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特许者与其经营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标 签】连锁经营企业,统一核算,统一缴纳【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财税﹝2003﹞1号【发文日期】2003-02-27【实施时间】2003-02-27【 有效性 】条款失效【税 种】增值税 20081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经贸委关于促进连锁经营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9号)的精神,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现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上述跨区域经营的连锁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办发〔2002〕49号文件的精神,及时制定统一纳税后所属地区间财政利益调整办法,妥善处理好各级财政利益分配关系,以确保连锁企业门店所在地的财政利益在纳税地点变化后不受影响,以利于连锁经营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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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连锁经营企业涉税政策及纳税筹划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连锁经营企业涉税政策及纳税筹划一、连锁经营盈利模式考察
微观层面的税收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盈利模式设计是选择适用微观税收法律关系的有效手段。
为了揭示连锁经营业态主要的带有普遍性的涉税问题,有必要对连锁经营的盈利模式其实质是对商品流转增加值的实现环节和实现方式作系统考察。
根据我们对连锁经营业态的考察,在包括外部供应商、自身产制基地、仓储配送中心、维修工厂、连锁分销网络、第三方物流组织和终端客户在内的整条供应链上,连锁业态主要的盈利模式包括:
(一)连锁分销商品的3种成本发生方式:
1.OEM方式(俗称贴牌加工);
2.外购方式;
3.自产方式。
(二)连锁分销商品流转增值额的8种实现方式:
1.设点直营;
2.进场专柜租赁经营;
3.进场专柜扣点经营;
4.(单店、区域)托管经营;
5.发包经营;
6.特许加盟商专卖经营;
7.法人型联营;
8.合同型联营;二、盈利模式涉税分析
上举各盈利模式中,分销商品成本发生方式的选择主要属于企业成本管理范畴,涉税筹划意义较小,在此不作赘述。
此外,鉴于。
连锁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方法
连锁经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方法一家连锁企业是怎么做好自己的财务管理的呢?企业的财务管理方法一般是什么内容?小编为你带来了“连锁经营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这其中也许就有你需要的。
连锁企业财务管理特点连锁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是同连锁经营的特点分不开的。
一、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特点由连锁总部进行统一核算是连锁经营众多统一中的核心内容。
区域性的连锁企业,由总部实行统一核算;跨区域且规模较大的连锁企业,可建立区域性的分总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店铺进行核算,再由总部对分总部进行核算。
连锁企业统一核算的主要内容是:对采购货款进行支付结算;对销售货款进行结算;进行连锁企业的资金筹集与调配等等。
店铺一般不设专职财务人员,店铺与总部在同一区域内的,由总部统一办理纳税登记,就地缴纳各种税款;店铺与总部分跨不同区域的,则由该区域的分总部或店铺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就地缴纳各种税款。
区域分总部应定期向总部汇报该区域各店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
原则上连锁企业在建立时就应实行统一核算,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在实行连锁初期,可以分阶段、分步骤逐步进行核算上的统一。
二、票流、物流分开特点由于连锁企业实行总部统一核算,由配送中心统一进货,统一对门店配送。
从流程上看,票流和物流是分开的,这同单店式经营中资金与商品同步运行有着很大的不同。
因此,在连锁企业中财务部门中与进货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是非常重要的。
财务部门在支付货款以前,要对进货部门转来的税票和签字凭证进行认真核对,同时,在企业财务制度中要规定与付款金额数量相对应的签字生效权限。
三、资产统一运作,资金统一使用,发挥规模效益特点连锁经营的关键是发挥企业的规模效益,主要体现为:1.连锁企业表面上看是多店铺的结合,但由于实行了统一的经营管理,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大大提高,特别是统一进货、统一配送,使资产的规模优势充分发挥出来。
2.由总部统一核算,实行资金的统一管理,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成本、减少费用、增加利润。
合肥连锁经营税收
合肥连锁经营税收在合肥市,连锁经营是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
随着零售、餐饮等行业的连锁店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合肥连锁经营税收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
连锁经营税收政策概述根据合肥市地方政府颁布的政策文件,对连锁经营征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等。
增值税对于连锁经营企业,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适用一般增值税纳税人的税率,按照销售额和成本确定纳税金额。
营业税营业税是对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应税行为征收的一种税费,连锁经营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要依法进行认真缴纳。
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经营所得的一种税费,对于连锁经营企业也要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
连锁经营税收核算方法为确保合肥市连锁经营企业税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需进行相应的核算,具体方法如下:1.分店之间的成本核算在连锁经营中,各个分店之间的成本核算要准确无误,确保税收申报的准确性。
2.销售额的统计对各个分店的销售额进行统计,确保销售额数据真实可靠,准确申报税款。
3.成本与利润的核算根据各分店的成本和利润情况进行核算,控制好企业整体的经营成本,并确保税收的合规性。
连锁经营税收管理的挑战在连锁经营的发展过程中,税收管理也面临一些挑战,例如:1.跨地区管理连锁经营企业通常分布在不同的区域,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可能有所不同,需要做好跨地区管理。
2.多元化经营连锁经营企业可能会涉及多个行业,如餐饮、零售等,涉及不同的税收政策和纳税标准,需要综合考虑。
3.税收风险一些连锁经营企业可能存在逃税等违规行为,税收管理部门需要做好风险监控和应对。
未来展望随着合肥市连锁经营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税收管理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机遇。
希望未来政府能够更加贴近实际情况,为连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合理的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以上是对合肥连锁经营税收的一些简要介绍和分析,希望能够对读者有所启发。
连锁经营盈利模式所涉税收法律关系
连锁经营盈利模式所涉税收法律关系随着连锁经营模式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这种模式进行运营。
然而,连锁经营涉及众多的税收法律关系,企业需要充分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合理规划税收筹划,确保合法合规经营并最大化盈利。
本文将从税种、税收管理、税收筹划和税务风险管理等方面探讨连锁经营盈利模式所涉税收法律关系。
一、税种与税收管理连锁经营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和印花税等。
首先,企业所得税是连锁企业必须缴纳的税种之一。
根据中国的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利润额计算,需要按照一定的税率进行缴纳。
连锁企业应注意合理规划相关成本,降低纳税负担,如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减少企业税负。
其次,增值税是另一个重要税种,连锁企业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率计算和缴纳,同时要合理利用增值税发票等手段控制企业成本和避免税务风险。
消费税是连锁企业销售特定商品时需要缴纳的税种,例如烟酒等特殊商品,这也需要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确保依法纳税。
此外,连锁企业还需了解其他涉及印花税等相关税种,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规运营。
税收管理是连锁经营模式所涉及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方面。
企业应当遵守税收政策和税务管理要求,积极主动履行纳税义务,确保税收申报准确、及时。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税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纳税义务,确保纳税资料和账务记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同时,企业应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与合作,及时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法规变动,确保企业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经营活动。
二、税收筹划与税务风险管理连锁经营盈利模式需要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以降低税收负担和提高经营效率。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企业需要遵守税法规定,不能以逃避税款、避免税务监管为目的。
税收筹划主要包括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调整企业结构和运营方式、合理安排利润分配等方面。
合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是连锁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之一。
中国政府为鼓励连锁经营模式的发展,推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例如对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关于连锁经营税收法律问题的思考
连锁经营税收法律问题的思考引言连锁经营是一种商业模式,它允许个人或企业拥有多家具有相同品牌的店铺,并通过统一的管理和控制来实现规模经济和市场影响力。
然而,在连锁经营模式中,涉及到一系列税收法律问题,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
本文将探讨连锁经营中涉及到的一些税收法律问题,并分析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个体连锁经营税收法律问题个体连锁经营是指个人通过加盟或特许经营的方式,在连锁品牌下开设店铺并经营。
在这种模式下,个体经营者通常被视为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
对于个体连锁经营者来说,最主要的税收问题是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个体经营者可以选择按照实际利润纳税或者按照简易办法纳税。
如果选择按照实际利润纳税,需要提交完整的财务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所得税。
而如果选择按照简易办法纳税,可以按照固定比例计算所得税,但同时也不能享受其他税收优惠政策。
除了个人所得税外,个体连锁经营者还需要缴纳增值税。
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个体连锁经营者需要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方式与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模式和行业特点有关,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企业连锁经营税收法律问题除个体连锁经营外,还存在企业连锁经营。
企业连锁经营是指公司或企业拥有并经营多家具有相同品牌的店铺。
在这种模式下,涉及到的税收法律问题更加复杂。
首先,企业连锁经营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的利润来计算和缴纳的。
在连锁经营中,如何确定每家店铺的利润和企业的总利润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一般来说,可以采用分店独立核算和总部核算两种方式,前者要求每家店铺独立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后者要求总部统一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企业连锁经营还需要考虑跨地区经营的税收问题。
由于税法在不同地区可能存在差异,企业连锁经营者需要了解和遵守不同地区的税收法规。
48.两种连锁企业不宜统一纳税
两种连锁企业不宜统一纳税最近,一家连锁超市的经理问笔者:“听说国家出台了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政策的具体内容是如何规定的?我们准备在外地新开一家连锁超市,新开的超市是否必须由我们统一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该经理提出的问题,是很多连锁经营企业关注的热点问题。
近年来,为适应企业做大做强的需要,不少企业和企业集团采取了连锁经营的模式,使企业在很短的时间内迅速扩大了经营范围和经营区域。
连锁超市就是一种典型的连锁经营企业,它包括核心企业、直营企业和加盟企业等。
核心企业一般持有或控制了其他企业的股份,在所有连锁企业中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规范化管理等制度。
连锁经营作为一种新型的企业经营模式,具有很多优点,受到投资者的青睐。
国家为了支持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
1997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通知规定,跨地区经营的直营连锁企业,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的连锁企业,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经过报批后,连锁经营企业可以由总部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
这一规定,突破了流转税就地缴纳的原则,使连锁企业可以很好地调控增值税进销项税额,平衡各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今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除重申财税字[1997]97号文件规定的政策外,对连锁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作了明确: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定连锁店行业税收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定连锁店行业税收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9.06•【字号】厦地税发[2001]146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特定连锁店行业税收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2001年9月6日厦地税发[2001]146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随着连锁店经营行业的发展,为平衡税负,强化征管,市局决定对无名子餐厅、蓝与白、龙门客栈等中式快餐连锁店和名典咖啡、上岛咖啡等咖啡连锁店税收实行统一征收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征收方式和计税依据(一)连锁店账册健全,有账可查的,实行查账征收,以实际月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二)连锁店账册不健全,无账可查的,实行核定月营业额征收,以核定月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
无名子餐厅、蓝与白、龙门客栈等中式快餐连锁店,每个座位核定月营业额500元;名典咖啡、上岛咖啡等咖啡连锁店,每个座位核定月营业额600元;各基层局可根据其上座率在2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
(三)同一连锁店必须采用同一征收方式。
二、计税标准上述连锁店适用“服务业”征税项目。
(一)应缴营业税:应纳税月营业额或核定月营业额*5%,随征营业税附加税费。
(二)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1)属于个人独资、合伙、个体户和投资者负无限责任的上述连锁店,账册健全、有账可查,据实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账册不健全或无账可查的,核定应税所得率12%,再按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也应按规定扣缴。
(2)属于私营有限公司性质的上述连锁店,账册健全、有账可查的,据实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账册不健全或无账可查的,除按核定应税所得率12%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再按其税后所得的30%征收“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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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