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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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号规则

34号规则

34号规则
第34号规则(也被称为《国际飞机公司客运操作规则》)是国际
民用航空组织(ICAO)2018年批准的一项国际标准,旨在促进安全航
空操作。

它将对航空公司和制造商等机构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流程和
控制措施,提高航空事故中死亡人数的安全性。

该规则共分为5部分:一部分是概述,另一部分专门描述安全飞行的监督要求;第三部分规
定了旅客、行李和货物的安全管理流程;第四部分介绍了航空公司如
何实施和维护安全操作的技术规则;第五部分描述了航空公司应当尽
力遵守的安全操作和紧急情况等方面的规定。

该规则根据安全操作的原则、失效诊断和可接受风险等要求来划分各
个航空公司,以确保最大限度地提高空中安全性。

为了遵守第34号规则,航空公司必须持续不断地监测、维护和改善安全相关的技术和流程,加强失效诊断能力,满足规定要求,以确保飞行安全和完成空中
操作。

该规则的实施和管理机构是ICAO的“安全管理部”,针对安全相
关的问题,该部门负责发布相关通知、指导文件等,及时提升航空公
司的安全管理水平,以确保安全操作的有效实施。

同时,ICAO还要求
航空公司必须经过认可,按照其要求制定安全管理流程,并定时进行
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

此外,第34号规则还在国际性上强调了航空安全事故的调查,要
求航空公司必须确定责任、调查原因、提出有效措施,以避免类似事
故的发生。

对于特定地区的客运操作,该规则还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要求,诸如允许夜航、跨越多国空域等,以提高安全性。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7.18•【文号】民航发〔2018〕80号•【施行日期】2018.07.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航局关于通用航空分类管理的指导意见民航发〔2018〕8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通用航空、服务保障公司,各运输(通用)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为促进我国通用航空业发展,加快推进以科学分类为基础的通用航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好发挥通用航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服务社会民生、拉动大众消费的功能,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紧紧围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的重点任务,坚持民航发展“ 一二三三四” 总体思路,以改革思维促进通用航空从部门、行业管理向政府、社会管理转变,着力构建分类管理体系,破除体制机制性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促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为实现民航强国战略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对公共运输航空与通用航空、经营性与自用性通用航空、载客类与非载客类飞行活动实施分类管理。

放宽事前审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载客经营类通航飞行活动监管,放宽载货类、培训类和作业类通航飞行活动限制,有效投放监管资源,激发市场活力。

问题导向,提升服务。

聚焦制约通航发展的突出问题,建立相对独立的符合通航发展规律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克服体制性、机制性障碍,改变过度监管状况,全面提升行业管理部门和保障单位服务水平,便利通航企业运营。

改革创新,试点引路。

加大改革力度,推进政策、管理、技术和服务创新,包容审慎监管新业态。

积极探索发展新路径,鼓励先行先试,支持各类通用航空试点项目,勇于突破制约发展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模式,建立试错容错机制,积极推进试点成果固化推广。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制定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运行办公室(以下统称监管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以下简称外国航空公司)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事件信息、安全监察信息和综合安全信息。

(一)事件信息,是指在民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伤、人员伤亡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

主要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事件(以下简称一般事件)信息;(二)安全监察信息,是指地区管理局和监管局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工作信息;(三)综合安全信息,是指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和运行信息,包括企事业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信息、飞行品质监控信息、安全隐患信息和飞行记录器信息等。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民航局民用航空安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工作,负责组织建立用于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系统。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9.28•【文号】民航发〔2018〕100号•【施行日期】2018.09.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关于印发《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民航发〔2018〕100号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机场公司,空管局、监控中心、航科院、民航二所:为加快构建行业社会共建、军民融合发展、服务高效便捷的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民航局在深入调查研究、多地试点探索、广泛征求意见、反复比较论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8年9月28日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总体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保证低空空域安全高效使用,结合通用航空发展需求、相关地区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经验和通用航空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一)通用航空发展的客观需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航空运输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制度健全、体系完整、保障有力的运输航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印发以来,低空空域管理改革试点扎实推进,低空飞行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逐步开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通用航空的发展需要。

但总体而言,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相对滞后,服务保障能力严重不足,无法满足低空空域有效开发利用的需要,难以为通航发展提供有效支撑,亟需加快体系建设和能力建设。

(二)服务保障体系持续建设发展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以来,围绕“让通用航空器飞起来,让飞行爱好者热起来”,地方政府、军民航有关单位、社会有关方面在低空飞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做了许多研究开发建设工作。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发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发布日期:2018-11-16实施日期:2019-01-01《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1月9日经第1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二、将第一条中的“民用机场”修改为“运输机场”。

三、将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四、将第三章中所有“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统一改为“机场使用手册”,但第二十七条除外。

五、将第二十五条中的“附录三”修改为“附件3”。

六、将第二十八条中的“批准”修改为“审查”。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批准”修改为“生效”。

八、将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三百零三条中的“民用机场使用手册”修改为“手册”。

九、将条文中所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统一改为“中国民用航空局”;所有“民航总局”统一改为“民航局”,但第三百一十七条除外;所有“民航规章”统一改为“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所有“《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统一改为“《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规定》”。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2)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器飞行中的安全保卫第四十七条【安保人员及装备配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在运载旅客的民用航空器上配备航空安全员及相应安全保卫装备。

航空安全员应当接受专门的训练,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务院民航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方能获得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颁发的执照,担任其职责载明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机长等人员的安保职责】机长、航空安全员和机组其他成员,应当严格履行安保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财产的安全。

空中警察机构根据安保风险评估,派遣空中警察执行飞行中安全保卫任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予以协助和支持。

第四十九条【机长安保职权】机长应当接受安全保卫培训,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在民用航空器起飞前,发现有关方面对民用航空器未采取本条例规定的安全保卫措施的,有权拒绝起飞;(二)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在必要时采取管束措施。

在航空器起飞前或降落后要求其离开航空器。

(三)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对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采取必要的措施;(四)在民用航空器飞行中遇到特殊情况时,对民用航空器的处置作最后决定。

机长行使前款(二)、(三)项权力时,可以要求或授权航空安全员、机组其他成员给予协助,可以请求或授权旅客给予协助。

第五十条【安全员职责】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驾驶舱;(二)对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序、干扰机组人员正常工作而不听劝阻的人,采取必要的管束措施;(三)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和制止非法干扰行为等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机组其他成员应当协助机长、航空安全员完成安全保卫各项工作。

发生严重危害飞行安全的紧急情况,无法与机长联系时,航空安全员及机组其他成员应当立即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背景民用航空作为交通运输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安全管理问题一直备受重视。

为确保民用航空安全,各国政府和国际民航组织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

法律法规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法是确保民用航空安全的根本法律,该法规定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监督等内容。

在该法的规定下,国务院颁布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以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必须遵守的管理制度和规范。

主要规定以下是《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的主要规定:安全质量标准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质量标准,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保障措施符合法律法规和国际民航组织的规定。

在安全质量标准中,应包括对航空器、设备、人员、气象、通讯、飞行程序、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制度、工作程序和核查措施等。

安全管理制度还应包括对飞行人员、地勤人员、安检人员、维护人员和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监测措施。

安全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确保航空器、设备、人员等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对于安全保障措施出现的失误、故障或意外事件,应迅速采取应对措施并上报相关部门。

安全监督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进行自查,并接受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组织、程序、人员、设备等方面,发现问题及时给出整改办法和措施。

对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评估、技术支持和安全控制等方面实行常态化监督。

安全管理机构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应设立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安全工作,对安全工作的实施效果负责。

安全管理机构应由专业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考核和审查。

结论民用航空安全始终是民众关注的焦点,而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是实现民用航空安全的重要保障。

在我国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安全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保障、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机构等方面都得到了详细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是为公众提供航空服务的重要交通设施,安全是机场运行的重中之重。

为了保障民用机场的运行安全,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保障航空器运行安全:1.航空器维护保养规定:机场应制定详细的航空器维护保养规定,明确各种航空器的维护保养周期、方法和操作规程,确保航空器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2.航空器停场安排规定:机场应根据不同航空器的停场需求,合理安排停场位置,确保航空器之间的间距和安全。

3.航空器加油规定:机场应建立严格的航空器加油规定,确保加油作业的安全和正确性,防止油料泄漏等危险事故的发生。

4.航空器起降规定:机场应制定科学的航空器起降规定,包括跑道选择、起降程序、航空器排队顺序等,确保航空器起降的安全和有效性。

二、保障设施设备运行安全:1.机场航行灯光规定:机场应制定详细的航行灯光规定,明确航行灯光的种类、位置和使用方法,确保航行灯光在夜间和恶劣天气条件下发挥应有的指示作用。

2.机场防破坏规定:机场应加强对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和防范,制定防范和应对破坏行为的规定,确保机场设施设备的完好和运行安全。

3.机场消防安全规定:机场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规定,明确消防设备的设置要求、检查维护程序和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机场消防安全工作的有效开展。

4.机场通信设备规定:机场应制定通信设备的使用规定,明确通信频率、呼叫方式和使用方法,确保机场通信设备的正常运行和通信效果。

三、保障人员安全:1.机场安全检查规定:机场应加强对进出机场人员和行李的安全检查,制定详细的安全检查流程和操作规程,防范恐怖活动和非法物品的携带。

2.机场防护区域规定:机场应设立安全防护区域,制定安全防护区域的进出规定,严格控制人员和车辆的进入,确保防护区域的安全。

3.机场紧急情况处置规定:机场应制定紧急情况处置预案,明确各类紧急情况的处理流程和组织架构,确保紧急情况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4.机场人员培训规定:机场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机场运行安全。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目录1概述1 1.1依据和目的1 1.2适用范围1 1.3附则1 2规章定位和职责划分1 3落实安全管理要求2 3.1安全管理体系2 3.1.1安全管理体系推进2 3.1.2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建立4 3.1.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4 3.2安全绩效管理5 3.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6 3.4事故调查与安全信息管理7 4实施安全监督管理7 4.1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7 4.2安全监管实施8 4.3安全管理责任落实10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实施说明1概述1.1依据和目的本实施说明依据‘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以下简称‘规定“)制定㊂本实施说明目的是为‘规定“的执行提供操作层面的指导㊂1.2适用范围本实施说明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㊂主体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㊁飞行训练单位㊁维修单位㊁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㊁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㊁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及地面服务保障单位等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㊂1.3附则本实施说明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解释㊂2规章定位和职责划分为了配合‘规定“的实施,切实解决规章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细节和操作问题,将‘规定“与安全管理领域其他相关规章的关1系,以及职责范围说明如下:‘规定“与其他相关规章共同形成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通用性加特殊性要求㊂即‘规定“明确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框架和原则性要求,其他相关规章可在原则性要求的前提下,结合各自领域的特点,制定特殊性和细致化的规定㊂因此,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满足基本要求㊂‘规定“不改变现有的管理机制和职责范围,着眼为现有安全管理工作提供规范,为各业务系统制定新的安全管理要求提供统一的框架和依据,从而保证我国民航安全管理规章体系的系统性㊁一致性,提高规章防范风险的整体效能,推进我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SSP)㊁安全管理体系(SMS)和安全监管的有效实施㊂民航行政机关根据具体工作职责,针对‘规定“所述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要求开展监管工作,如:安全管理体系㊁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安全绩效管理的监督检查及其行动计划㊁统计分析报告的备案,以及等效安全管理机制的备案等,仍然由各业务系统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其行政相对人开展监督检查或备案㊂3落实安全管理要求3.1安全管理体系3.1.1安全管理体系推进为推进系统安全管理,实现从事后到事前㊁从开环到闭环㊁从个人到组织㊁从局部到系统的安全管理,建立以风险管理为核心㊁ 2以安全绩效管理为手段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实现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提高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效率,民航局于2007年发布‘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之后通过规章的修订和规范性文件的发布,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㊁‘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㊁‘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和‘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学校合格审定规则“(CCAR-141),以及‘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AC-121/135-FS-2008-26)㊁‘机场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AC-139/140-CA-2008-1)㊁‘维修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AC-145-15)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导手册“(MD-TM-2011-001)㊁‘危险品航空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MD-TR-2016-01)和‘驾驶员学校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体系指南“(AC-141-FS-2017-07)中明确了航空公司㊁机场㊁空管单位㊁维修单位㊁危险品运输企业㊁飞行训练单位等的SMS建设要求㊂民航局正在民用航空产品设计㊁制造单位开展SMS实施试点㊂2018年9月发布了‘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试点方案“和‘民用航空产品设计制造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指南“(AC-398-AA-2018-01)㊂未来将会在民用航空产品设计㊁制造单位全面展开SMS建设工作㊂上述涉及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和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并接受对其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民航行政机关的3监督㊂3.1.2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建立国际民航组织(ICAO)要求各缔约国的民用航空器运营人㊁飞行训练单位㊁维修单位㊁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或者制造单位㊁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㊁民用机场7类民航服务提供者都应建立SMS㊂结合我国民航安全管理的实际需要,‘规定“针对尚未明确SMS建设要求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提出了建立等效安全管理机制的要求,以确保在日常运行中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效管控运行风险㊂在民航局出台针对性SMS建设要求之前,此类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建立等效安全管理机制㊂等效安全管理机制应包含SMS的核心要素,如风险管理㊁安全检查㊁安全信息管理㊁安全绩效监测㊁安全培训教育等,至少具备以下功能: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㊂后续将研究出台指导材料㊂3.1.3安全管理体系审核SMS审核参考ICAO附件19‘安全管理“,依据我国民航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特定的安全形势和条件下,由民航局安委会指派行政监管单位㊁技术支持单位组织实施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的建设实施状况和体系效能进行综合评估,客观评价其SMS成熟度,为局方安全监管提供决策参考㊂SMS审核是民航局履行‘规定“第四十六条,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或者等效安 4全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督,评价其运行有效性的重要手段之一㊂不同于局方行政监察和以往开展的安全审计㊁合格审定,SMS审核不仅关注规章符合性,更关注体系实施取得的效能㊂2011年,民航局提出关于推进SMS审核的工作要求,陆续启动了对多家航空公司和机场的调研和试点审核,制定了SMS审核方案和程序,编制了SMS审核检查单,开发了审核系统和工具㊂2012年至2018年,民航局和各地区管理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先后对20余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SMS审核,形成了成熟的SMS审核组织模式㊁完善的SMS审核检查单㊁科学的SMS评估方法和实用便捷的SMS审核工具,为在全行业系统开展SMS审核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㊂后续将在SMS审核管理办法中,进一步规范SMS审核的启动时机㊁职责㊁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等㊂3.2安全绩效管理安全绩效管理是SMS的重要要素之一,通过设计关键适用的指标,监测指标数据并实施控制,使组织的安全水平达到可接受的状态㊂中国民航积极推进安全绩效管理的研究㊁试点和推广工作,实施既符合ICAO要求又满足中国民航实际需要的安全绩效管理㊂2010年民航局开始正式选取试点单位启动安全绩效管理试点工作,2015年进一步在7个地区管理局辖区选取单位开展安全绩效管理试点工作㊂2017年民航局发布‘民航安全绩效管理推进方案“,明确了安全绩效管理是验证和检验风险控制措施有效性5的重要手段,要求安全绩效管理推进工作应有计划㊁有步骤㊁有层次地在全行业开展,并持续完善㊂同年发布的管理文件‘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管理指导手册“,为各单位实施安全绩效管理提供技术指导㊂2018年民航局发布‘运输航空公司差异化安全监管工作指导意见“,明确将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绩效监测结果用于安全监管工作的调整,作为开展精准化安全监管的重要依据,同时促使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自我完善㊂后续有关基于安全绩效监管的指导文件,将进一步阐述基于安全绩效监管的方式方法㊂3.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要求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领导人也多次对民航安全工作做出重要指示批示㊂目前,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和民航局都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了明确要求㊂2017年5月,民航局下发‘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MD-AS-2017-02),对全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总体要求,并从安全隐患排查㊁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履职三个方面对 安全隐患零容忍 进行了深入解读㊂2019年3月,民航局颁布了‘民航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设指南“(民航规 2019 11号),替代上述工作指南,从机制建设层面进一步规范行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㊂63.4事故调查与安全信息管理为规范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民航局已发布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飞行事故征候调查规定“(CCAR-395)和‘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制定了‘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MH/T2001-2015)㊁‘民用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程序“㊁‘事件样例“(AC-396-08)等标准或程序㊂‘规定“是民航安全管理的综合性规章,阐述了民航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的原则,明确了事故或事故征候的报告㊁调查配合㊁纠正措施制定的要求,在行业和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信息管理方面,提出了安全数据收集㊁安全信息分析㊁保护㊁交流㊁发布等要求㊂‘规定“与CCAR-395㊁CCAR-396在事故调查和安全信息管理方面的要求形成通用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实施过程中应当根据原则性与具体细化的工作需求遵照执行㊂4实施安全监督管理4.1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2007年起,ICAO陆续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1㊁6㊁8㊁11㊁13㊁14和18进行修订,要求各缔约国建立并实施SSP,并将在未来对其实施审计㊂2009年初,民航局将编制‘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纳入年度重点任务,启动了制定和部分实施工作,并将相关工作内容列入‘中国民航安全生产 十二五 规划“㊂2015年,民航局正式发布‘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全面阐述了中国民航SSP四大框架及各个要素的现状和需要完善的内容㊂7中国民航稳步推进SSP的实施,在多个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㊂逐步完善行业安全监管体系,安全监管更加规范化和系统化㊂全面落实国家安全风险管理,推动服务提供者安全管理体系建设㊂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建立数据驱动㊁基于风险和绩效监测的运输航空公司差异化监管模式㊂强化基于数据驱动的安全管理,持续推动局方飞行品质监控基站建设,实现中国民航运输主力机型监控全覆盖㊂结合评审修订机制,将依据ICAO最新发布的附件19第二版和Doc9859第四版,对‘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开展评审和修改完善,将安全监管的八个要素与SSP相融合㊂4.2安全监管实施‘规定“第八条所述SMS的审定要求,保持现有的管理机制和职责权限不变,由民航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原有处室按照原定审定模式进行㊂‘规定“第四十四条明确了民航局应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以保证安全监管全面㊁有效开展,安全监管制度应包括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㊁具体运行规章㊁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㊁监察员资质和培训等八个方面的内容㊂这八个方面的内容是参考了ICAO普遍安全监督审计计划(USOAP)对安全监管系统进行评估的八个关键要素,并结合中国民航实际情况而制定的㊂这些关键要素是搭建有效安全监管系统的基石,关键要素的有效实施水平可反映一国的安全监管能力㊂8‘规定“第四十五条提出,民航局应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㊂后续基于安全绩效评价的行业安全绩效分析方法,将通过对各类安全信息数据(如企业安全绩效数据㊁行业安全信息数据以及行业监管信息等)的综合分析和利用,实现对行业安全状态的综合评价和监测;开发基于数据驱动的安全监管标准以及分析工具,实现对全行业安全运行情况的监控和预警,向基于安全绩效水平的安全监管方式逐步推进㊂民航局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㊁审计和监测计划,对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察㊂除此之外,民航局还通过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SMS进行审核和对等效安全管理机制进行备案等多种形式,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㊂‘规定“诸条款涉及的备案机制(如等效安全管理机制㊁安全绩效管理行动计划㊁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等),是指相应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向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相关处室备案㊂对于大型航空运营人㊁通用航空公司㊁机场等有运行合格证管理的单位,应当向颁发运行合格证的部门进行备案㊂对于不需要运行合格证的下列单位:(1)在机场内运行的;(2)承担配载等职能的;(3)其他民航局安委会认为应该纳入管理的,应当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含监管局)机场管理部门备案㊂其他单位,不属于‘规定“的管辖范围内,不需要进行备案㊂‘规定“所述的安全绩效管理行动计划㊁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9告等内容和形式,民航局航空安全办公室有明确指导材料的,按其要求的内容和形式进行备案;没有明确要求的,按各业务主管单位的要求进行㊂4.3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为贯彻国家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求,2015年,民航局下发‘关于落实民航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指导意见“,构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工作格局,以 党政同责㊁一岗双责㊁失职追责 为指导思想,以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为主线,以领导责任和岗位责任为主要内容,系统阐述了民航系统中各类型单位㊁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责任 主体责任是根本,领导责任是关键,岗位责任是基础,监管责任是保证,规范了各类型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强化了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㊂‘规定“第四十七条要求各级民航行政机关通过落实安全监管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各岗位人员安全责任的落实㊂各级民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㊁‘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㊁‘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以及持续建设中的监管事项库等,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监管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㊂01。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管理规定_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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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加强民航空防安全和民航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组织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领导全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规章标准和《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民用机场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第四条【航空安保主管部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设置民航公安机关,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民航公安机关职责】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和空中警察机构的民航公安工作实施指导、检查和监督。

民用机场公安机关、空中警察机构依照规定负责民用机场、飞行中航空器的民航公安工作。

第六条【民用航空企业职责】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法律、法规与规章,承担以下工作:(一)按照国家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送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审定;(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三)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反恐及安全保卫培训和演练;(四)发生非法干扰事件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措施,并向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完毕后,及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书面报告。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一、总则为有效保障民用航空运输的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民用航空活动,包括民用航空器的运行、航空器运输服务的提供者、航空器维修与保养、航空货物运输等相关活动。

三、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责任制航空公司、航空维修与保养单位等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职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2. 安全管理体系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符合国际标准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应急预案、安全培训等。

并进行周期性的审查和改进,以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作。

3. 信息共享与沟通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与沟通机制,及时共享与安全相关的信息,保证准确的信息沟通,做出相应的安全管理决策。

四、飞行安全管理1. 飞行员资质要求航空公司应确保招聘的飞行员具备相应资质,并进行培训和考核,保证其飞行技能达到要求,确保飞行安全。

2. 飞机维护与保养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飞机维护与保养制度,按照规定的检查周期对飞机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查,确保飞机的空中适航性。

3. 飞行操作规范飞行员应遵守飞行操作规范,确保飞行过程中的安全。

其中包括飞行前的准备工作、起飞、巡航、降落等各个环节的规范要求。

五、机场安全管理1. 机场准备及监管机场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准备工作,包括气象监测、空中交通管制、航空器地面服务、火警预防、紧急救援等。

并加强对机场相关工作的监管。

2. 安全设备及设施机场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备及设施,包括火警报警系统、航行灯光、导航设备等,确保机场运营过程中的安全。

六、航空货物运输管理1. 货物安全检查航空公司应加强对航空货物的安全检查,防止违禁品和危险品登机,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

2. 货运人员培训货运人员应接受相应的安全培训,掌握货物安全运输的知识,并负责执行整个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七、紧急事件应急管理1. 应急预案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紧急事件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各类紧急事件。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194号令)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194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194号《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已经2009年8月1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的报告、收集、分析和应用,实现安全信息共享,控制风险,消除隐患,预防民用航空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者运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下简称事故征候)以及其他与民用航空器运行有关的不安全事件信息。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的与航空器有关的下列事件: (一)人员死亡或者重伤;(二)航空器报废或者严重损坏;(三)航空器失踪或者处于无法接近的地方。

但下列情况除外:(一) 由于自然、自身或他人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二) 由于偷乘航空器藏匿在供旅客和机组使用区域外造成的人员伤亡。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征候按《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民用航空行业标准MH/T2001-2008)的定义和标准执行。

严重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严重事故征候;一般事故征候是指《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中的运输航空事故征候、通用航空事故征候和航空器地面事故征候。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其他不安全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者在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坏和人员受伤或者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严重程度未构成事故征候的事件。

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由民航局另行制定。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监督和管理,降低空中交通安全风险,提高空中交通运行安全水平,保障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服务、航空情报服务、通信导航监视服务、航空气象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则。

本规则所指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包括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地区空中交通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分局、空中交通管理站和机场管理机构及其下属的民航空管运行部门。

第三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监督管理全国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负责组织与实施本单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则的规定,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民航局鼓励和支持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提高民航空管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第八条民航局负责统一制定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规章和标准,制定安全工作规划,确定安全管理目标,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审计,指导监督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监督、检查和指导民航空管安全工作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地区管理局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监督检查安全工作规划和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安全管理目标执行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情况,监督检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安全评估工作,承办民航空管安全审计工作。

第十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对本单位运行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收集、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安全信息,对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制定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记录培训考核情况;组织实施民航空管安全评估;按规定上报本单位的安全状况和信息。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11.1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17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运输机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运输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运输机场航空安全保卫管理的要求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机场管理机构对机场的运行安全实施统一管理,负责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维护机场的运行安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签订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责任、义务。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对各自的有关机场运行安全的设施设备及时进行维护,保持设施设备的持续适用。

第六条在机场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机场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涉及民航管理的规章以及机场管理机构为保障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运行所制定的并经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的各项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成立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

机场安全管理委员会由机场管理机构、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代理人及其他驻场单位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组成,负责人由机场管理机构负责安全工作的领导担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运输凭证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8.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17号《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8月31日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规范航空安全员的合格审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上航空安全员的资格审查及其执照的申请、颁发、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地区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工作,包括资格审查、执照颁发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本规则使用的部分术语定义如下:(一)航空安全员,是指为了保证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安全,在民用航空器上执行安全保卫任务,持有本规则规定的有效执照的人员。

(二)教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教学的人员。

(三)考官,是指对本规则要求的训练实施考试考核的人员。

第五条航空安全员实行执照管理制度。

未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有效执照的人员,不得担任航空安全员。

第六条航空安全员在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照及按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相关规定颁发的有效的体检合格证。

第二章执照的管理第七条申请航空安全员执照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二)身体健康;(三)男性身高1.70—1.85米,女性身高1.60—1.75米;(四)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五)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六)自愿从事航空安全员工作;(七)完成相应的训练并通过考试考核;(八)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了一系列规定和要求,以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运行。

本文将以2000字介绍其中的主要内容。

一、背景和目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民用航空运输领域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确保航空公司、机场和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以及对于飞行操作、航空器维护和其他安全相关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的管理。

二、适用范围这些规定适用于执行民用航空活动的各类机构和个人,包括航空公司、机场、航空器维护组织、培训机构、航空器制造商、航空器进口商等。

三、航空安全管理系统(SMS)航空安全管理系统是指一套连续性的、有计划的管理活动,以保障航空活动的安全。

航空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需要建立和实施SMS,并将其纳入其组织架构中。

四、安全风险管理安全风险管理是SMI的核心内容,其目标是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种安全风险。

航空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需要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绩效评估。

五、安全培训和教育航空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需要制定并实施适当的安全培训计划,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紧急情况处理、机务知识、安全规定等。

六、航空器维护航空公司和航空器维护组织需要确保其维护活动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他们需要建立和实施维护组织手册,并进行必要的设备维护和维修。

七、应急准备和恢复航空公司和机场需要制定应急准备和恢复计划,以应对各类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

他们需要确保有充分的设备、培训和救援资源,并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

八、安全报告和调查相关单位和人员需要报告和调查所有的安全事件和事故,并按照要求进行记录和分析。

这些报告和调查应保证透明、公正和可信。

九、安全审计和评估航空公司和其他机构需要定期进行安全审计和评估,以确保其安全管理系统的有效性和合规性。

这些审计和评估可以由内部人员进行,也可以由外部独立机构进行。

十、合规监察和制裁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需要对航空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合规监察,确保其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3篇)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3篇)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保障民用航空运输安全,防范和应对恐怖袭击等安全事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适用于我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活动中的信息收集、分析、报告和处置等环节。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指与民用航空相关的涉及航空器、机场设施、航空人员、安全设备等方面的安全信息。

包括事故、故障、意外事件、可疑人员行为、安全威胁等信息。

第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整体安全、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与国际和地区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的合作与交流,提高信息共享和响应能力。

第五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应当依靠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收集、传输、存储和查询等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

第六条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的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第二章信息收集第八条各航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自身运营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九条各航空公司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班运行情况、航空器故障情况、机组人员不安全行为等信息。

第十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机场运营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机场设施运行情况、安全事件、可疑人员行为等信息。

第十二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安全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全面收集与航空器维修活动相关的安全信息,并及时报送国家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航空器维修单位应当通过现代化信息系统,收集、记录和统计航空器故障情况、维修活动记录、安全检查结果等信息。

第十四条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安全信息进行核实、评估和分类处理,并编制统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障航空乘客、机组人员和机上物品的安全,维护飞行秩序,促进民用航空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用航空安全管理”,是指对民用航空安全活动进行监管、管理和指导,确保民用航空运行安全、设施安全、服务安全和人员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和制度。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合理、便利、高效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动态管理的原则,注重风险评估、信息共享、技术支撑、人员培训和应急准备。

第四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各级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机场、航空公司、航空维修单位、航空供应单位、航空运输代理企业、航空货运代理企业等民用航空经营单位,以及相关的航空维修技术机构、航空培训机构等,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民用航空安全。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六条民航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组织开展民航安全监督检查,并负责对民航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和落实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配齐安全管理人员,推动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第八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管理手册、安全运行规范、安全生产计划、安全培训计划等,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九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事件报告和记录制度,及时报告和记录发生的安全事件,做好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总结经验,改进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品管理制度,确保危险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预防和控制危险品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和相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确保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可靠,预防和控制生产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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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依法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

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应当报民航地区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备案。

第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以确保其持续满足相关要求,且工作绩效满足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运行应当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持续监督,以确保其有效性。

第二节安全绩效管理第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实施安全绩效管理,并接受民航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与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绩效指标,以监测生产运行风险。

第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民航局制定的年度行业安全目标制定本单位安全绩效目标。

安全绩效目标应当等于或者优于行业安全目标。

第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安全绩效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并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实际安全绩效实施持续监测,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以确保实现安全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7月15日前及次年1月15日前分别将半年和全年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报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三节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满足安全管理的所有岗位要求。

第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具备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投入至少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三)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和规章的要求;(四)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五)重大危险源、重大安全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六)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组织、应急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设备;(七)满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其他要求。

第十九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程序,定期开展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程序,及时发现、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一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核、内部评估制度和程序,定期对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和考核制度,培训和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安全职责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的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四节人员培训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规定完成必需的安全管理培训,并定期参加复训。

第二十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生产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和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其内容和质量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定期组织复训和考核。

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培训质量实行监督,确保培训目的、内容和质量满足相关要求。

第五节事故和事故征候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及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与事故或者事故征候有关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封存、妥善保管并提供有关资料,保护事发现场,积极配合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

第三十条发生事故或者事故征候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调查结果,查找系统缺陷,制定纠正措施,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再次发生。

第三章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的利用第一节行业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管理第三十一条民航局建立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并实现安全数据整合或者互访功能。

第三十二条民航局建立基于安全信息分析的安全项目工作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开展行业安全信息分析,确定重点风险领域,提出民用航空安全项目建议;(二)组建民用航空安全咨询专家组,系统研究并提出风险控制方案;(三)对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及效果进行持续监控。

第三十三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应当用于调查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原因,提出安全建议,预防事故或者事故征候发生。

第三十四条安全数据和安全信息保护的条件和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民航局建立安全信息交流、发布的机制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安全信息的发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对调整安全管理政策、规章和措施是必要的;(二)不影响信息报告的积极性;(三)隐去识别信息,一般采用概述或者综述的形式。

第二节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数据利用第三十七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运行类型、规模和复杂程度,以及相应的安全管理需求,建立适宜的安全数据收集和处理系统。

第三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收集的安全数据,开展安全现状分析和趋势预测,不得将安全数据用于除改进航空安全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

第三十九条安全数据的来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渠道:(一)安全报告,包括强制报告、自愿报告和举报等;(二)事件调查;(三)安全检查、审核和评估;(四)航空器持续适航有关的报告;(五)飞行品质监控。

第四章安全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第四十条民航局编制和实施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以使民用航空安全绩效达到可接受的水平。

第四十一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一项要素:(一)安全政策与目标,包括:1.安全立法框架;2.安全责任和问责制;3.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4.执法政策。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2.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绩效的认可。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监督;2.安全数据的收集、分析和交换;3.基于安全数据确定重点监管领域。

(四)安全促进,包括:1.内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2.外部培训、交流和发布信息。

第四十二条民航局制定行业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包括安全绩效指标及其目标值、预警值,用于衡量并监测行业安全水平。

第四十三条中国民航航空安全方案应当与民用航空活动规模和复杂性相一致。

民航局负责对其适用性、有效性进行定期评估。

第二节安全监管实施第四十四条民航局建立安全监管制度,保证安全监管全面、有效开展。

安全监管制度包括:(一)基本民用航空法律和法规。

参与航空立法,以使安全监管活动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实现依法治理。

(二)具体运行规章。

依法制定行业运行规章,实现民用航空生产运行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防范安全风险。

(三)安全监管机构、人员及职能。

建立与民用航空运行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安全监管机构,协调有关部门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人员以及必要的财政经费,以保证安全监管职能得到有效履行、安全监管目标得以实现。

(四)监察员资质和培训。

规定监察员最低资格要求,建立初始培训、复训以及培训记录制度。

(五)提供技术指导、工具及重要的安全信息。

向监察员提供必要的监管工具、技术指导材料、关键安全信息,使其按规定程序有效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向行业提供执行相关规章的技术指导。

(六)颁发执照、合格审定、授权或者批准。

通过制定并实施特定的程序,以确保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人员和单位只有在符合相关规章之后,方可从事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所包含的相关民用航空活动。

(七)监察。

通过制定并实施持续的检查、审计和监测计划,对民用航空活动进行监察,确保航空执照、许可证、授权或者批准的持有人持续符合规章要求,其中包括对民航行政机关指定的代其履行安全监督职能的人员进行监察。

(八)解决安全问题。

制定并使用规范的程序,用于采取包括强制措施在内的整改行动,以解决查明的安全问题;通过对整改情况的监测和记录,确保查明的安全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十五条民航局制定年度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确定重点安全工作任务。

民航局各职能部门制定下发行政检查大纲或者行政检查要求。

民航地区管理局开展辖区民用航空运行安全监管工作。

第四十六条民航局对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进行持续监督,以确保其运行的有效性。

第四十七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法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强化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隐患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并运行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建立的安全管理体系未经民航行政机关审定或者建立的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未备案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或者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的持续完善制度的;(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三条,未开展安全绩效管理工作、未制定适宜的安全绩效指标或者安全绩效目标劣于行业安全目标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未制定行动计划、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行动计划、未实施安全绩效监测或者未按需要调整行动计划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未按规定向所在辖区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安全绩效统计分析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八)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要求完成培训的;(九)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制定安全培训大纲、年度安全培训计划或者未进行培训质量监督的;(十)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未按要求查找系统缺陷、制定预防与纠正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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