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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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更好的培养在校大学生的创业精神、提升创业意识、增强创业能力,鼓励大学生勇于创业,同时切实做好创业支持与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引领、培育、孵化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挂靠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具体职责如下:
(一)对申请入驻的创业项目(企业)进行审核;
(二)对入驻的创业项目(企业)发展情况进行监督;
(三)对入驻的创业项目(企业)进行日常管理;
(四)对发展良好的创业项目(企业)提供支持和帮助服务。
第三条申请人为山东科技大学青岛校区全日制在校生。
第四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可申请入驻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一)已通过审批并接受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创新校友扶持资金资助的创业项目(企业);
(二)其他未受资助但已注册成立的我校在校生创办的大学
生企业;
(三)毕业一年内的我校学生创办的企业。
第五条申请入驻项目须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创业风险的能力,且具备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第六条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见附件);
(二)将申请书提交项目申请人所在学院进行审核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申请人将《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申请书》提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备案;
(四)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并出具《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批准入驻通知书》。
第七条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提供工作室一间,内设办公桌椅、电脑网络等。
第八条入驻山东科技大学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企业)自入驻当月起,第一年免缴场地租用费;第二年按照50%的标准缴纳场地租用费;从第三年开始按照70%的标准缴纳场地租用费。水电费用公摊。
第九条对于创业项目在孵化基地内成功注册企业的,学校将对其予以补贴鼓励。
第十条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根据创业孵化基地
情况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的各种创业补贴政策,用于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进一步完善、发展,并对大学生创业项目(企业)提供支持。
第十一条创业项目(企业)如因业务拓展,大学生创业孵化工作室无法满足其发展需要的,可以继续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申请适合的场地,并给予优惠。
第十二条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如需注册公司,公司注册地址须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楼**房间”。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在获批入驻一个月内须完成工商登记等变更手续,公司注册地址须变更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前湾港路579号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楼**房间”。
第十三条入驻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企业)须遵守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相关管理规定,做好园区内企业的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在孵化基地内只能进行与经营相关的活动,不得扰乱创业孵化基地基本秩序,不得在孵化基地内吸烟、饮酒、做饭、使用大功率电器以及损坏设备设施等各种行为。
第十四条创业项目(企业)应严格按照经营范围进行日常活动,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责令创业项目(企业)退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
(一)经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会同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进行考核,创业项目(企业)的发展无法达到预期目标;
(二)入驻的创业项目(企业)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三)入驻的创业项目(企业)出现从事违法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