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练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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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单项选择
1按照合同,当事人下列选项中当事人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是(
A、履行期届满前,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履行次要债务
B、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次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当事人一方不适当履行债务
2、甲商场与生产月饼的乙公司在中秋节前签订了月饼销售合同。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中秋节
之前应当向甲商场交付100箱月饼,甲商场货到付款。

由于市场对月饼的需求量极大,乙公司生产的月饼一直供不应求,所以未对甲商场供货。

中秋节过后两天,乙公司向甲商场运送
了100箱月饼,并要求甲商场按照合同约定立即付款。

甲商场当场表示解除合同,并拒绝签
收货物与付款。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0
A、甲商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乙公司只是迟延履行罢了
B、甲商场的行为合法,因为其行使的是同时履行抗辩权
C、甲商场的行为合法,因为乙公司履行迟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D、甲商场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乙公司虽然迟延履行,但甲商场并未依法进行催告
3、在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是()
A、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由甲变更为乙
B、当事人甲公司在合同订立后分立
C、老王买老张收藏的字画,合同订立后突发大火,字画被烧毁
D、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一方发现对方当事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
4、甲与乙签订合同,购买乙饲养的一头怀崽的母牛,但由于山洪爆发,母牛被水冲走,那么()
A只有甲享有合同解除权B只有乙享有合同解除权
C、甲乙均享有合同解除权
D、解除权人应当起诉,请求解除合同
5、在合同生效之后,甲公司迟迟未履行只要债务,在乙公司数次催告后,甲公司仍未履行,给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那么()
A、乙公司只能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得解除合同
B、乙公司只能解除合同,而不得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乙公司只能在解除合同和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之中任选一个
D、乙公司既可以解除合同,又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6、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效力是()
A、合同溯及既往的归于消灭
B、合同面向将来继续有效
C、尚未履行的应继续履行
D、尚未履行的应停止履行
7、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对方()解除合同。

A、可直接解除合同
B、只能通过人民法院
C、经催告后
D、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8、下列合同解除后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的是()
A、租赁合同
B、委托合同
C、买卖合同
D、服务合同
9、继续性合同的解除原则上()
A、有溯及力B。

无溯及力C、具体情况具体分析D、由法院裁决
B。

无溯及力
有无溯及力
10、合同解除,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A、丧失
B、不受影响
C、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D、附条件的消灭
11、 王某因多年未育,前往某医院就医,经医院介绍 某选定了 A 技术并交纳了相关费用,但医院实际按照 要求医院返还全部医疗费用。

下列哪项是正确的(
A 、 医院应当返还全部医疗费用
B 、 医院应当所收取的医疗费用,但应扣除 B 手术的收费
C 、 王某无权要求返还
D 、 王某无权要求返还医疗费,但有权要求医院赔偿损失。

12、 甲演出公司与当红歌星乙签订演出合同,
出场费2万元,乙须于元旦晚上为甲公司举办的新年晚会演唱歌曲, 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 3个月。

则甲公司( A )
A 、 有权解除合同
B 、 不得解除合同但可以中止履行
C 、 可解除合同或中止履行
D 、 须于12月30日向歌星支付出场费。

二、多项选择
1、 合同解除权在下列( A 、 约定解除中解除事由的出现 B 、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C 、 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 D 、 附终期合同的期限到来。

2、 下列有关合同解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A 、 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B 、 不定期租赁的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C 、 承揽合同的定做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D 、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 依据合同法,出现了下列哪些情况,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A 、 对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B 、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C 、 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进催告后仍未履行 D 、 预期违约
4、 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是( ACD A 、 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B 、 当事人应当恢复原状 C 、 当事人可以采取各种补救措施 D 、 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5/2000年1月,甲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乙公司购买潜水设备一套,价值 2万,余款分三次付清,分别为 2万、3万、3万,全部付清前乙公司保留所有
权。

甲收货 后付了首付和第一期款,第二期款迟迟未付。

2008年甲以2万元将该设备卖给职业潜
水员
丙。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BD )(具体参照合同法 94/167条以及物权法106/107条
的规定)
A 、 乙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B 、 乙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甲支付设备的使用费
C 、 乙可以要求丙返还原物,但须支付并 2万元购买费
D 、丙返还潜水设备后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A 和
B 两种人工辅助生育技术后,王 B 技术进行治疗。

后治疗失败,王某

双方约定,甲公司应当于12月30日向乙支付
12月29日,乙因车祸
)情况下发生 ABCD 10万元。

约定首付
6、 甲乙约定在某事实发生时,乙有权解除合同,则( A 、 该事实发生时,合同解除 B 、 该事实发生后,经甲催告,乙在 C 、 该事实发生时,合同解除权发生 D 、 甲乙可以再议取消这一约定
7、 合同解除(

A 、 应当以通知的方式或者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为之
B 、 须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当事人作出
C 、 对方有异议的,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合同解除的效力
D 、 自解除通知发出之时起合同解除
8、 老王与酒楼订有供应山鸡的合同,每只山鸡
100元,但合同未定期限。

由于酒楼发现吃
山鸡的人很少,一段时间之后便要求解除合同, 老王也同意了。

关于双方合同解除行为溯及
力问题,下列选项正确 的是( AB

A 、 有无溯及力有由双方约定
B 、 如果无约定的话,无溯及力
C 、 如果无约定的话,有溯及力
D 、 双方必须约定溯及力,否则无法确定
【案情】
1995年11月10日,原告刘某从被告李某家买走了 37只绵羊,款14500元,当时给付
5000元,余款9500元双方言明次年 5月份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多次向原告追要欠款, 原告都
以无款拒付。

1996年6月7日,因被告再次向原告追要欠款无果,被告李某提出将 37只羊。

赶回,原告表示同意。

当日,被告李某将37只绵羊及在原告饲养期间所繁殖的 16
只羊羔赶走。

被告的37只羊在原告处饲养期间所支出的费用为 4058元,37只羊的羊绒卖价是 2052
兀。

原告刘某于1997年1月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返还已付的买羊款 5000元,并
给付饲养期间所花的费用 4058元。

被告李某辩称:因原告拒付欠款,导致我将羊赶走。

这些羊赶走时羊绒已被原告剪去卖 掉,当时曾言明购羊款与羊绒顶平。

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买卖绵羊协议,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 故合法有效。

原告未按期给付欠被告的羊款是错误的。

但被告在未按期得到卖羊款
9500元
后,征得原告同意将出卖的绵羊赶回, 亦是双方自愿解除买卖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均
应承担在此期间相应的法律后果。

被告提出其在赶羊时已向原告言明购羊款 5000元与羊绒
款顶平,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 条规定,
该院于1997年4月8日判决:
一、 被告李某返给原告刘某购羊款 二、
被告李某付原告刘某在饲养期间的费用
4058元,原告刘某所卖的羊绒款 2052元返 给被告李
3日内未行使权利的,权利消灭
5000 元。

某。

三、原告刘某在饲养被告李某的羊期间所繁殖的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买卖绵羊协议, 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 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原告未按约定给付购羊款负有违约责任。

但被告在未按期得到卖羊款 9500元后,又征得原告同意将已出卖的绵羊赶回,虽原告违约在前,但被告将羊赶回,亦 是双方自愿解除买卖协议的真实意思表示, 双方均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相互返还双方取
得的利益,符合民法通则规定的自愿平等原则。

第二意见认为:原、被告口头达成买卖绵羊协议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达成的,买卖关 系合法有效。

原告人没有按约定给付购羊款,
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所给付被 告的购羊款5000元应视为违约金,不应返还给原告人。

被告在未得到购羊款的同时,要求 将已出卖
的绵羊赶回, 是在原告违约的前提下提出的, 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原告的
违约行为得到了制裁。

判决采纳了第一种意见。

本案案情虽然简单,但涉及的法律问题及应适用的法律规范之内涵如何, 求的。

第一,当事人双方约定余款于次年 5月份付清,是关于买方给付价款义务具体履行时间 的约定,并成为在卖方交付义务已履行、 买方已履行部分付款义务情况下,
买方剩余付款义
务如何履行的合同约定的条件,
由此合同只剩下买方单方义务的履行。

由于买方在约定的期 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其义务,并经多次催要后买方仍不履行该合同义务。

卖方提出要回出卖物,
卖方行使的是合同解除权,且其解除的理由正当,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规

的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解除情形。

所谓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 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 因当事人一方或双
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
定解除。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是关于当事人在何种情况下享有法定解除权,
该条第
(四)
项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有比较重大的违约行为而引起的法定解除。

这种重大的违约行为与英
国法中的根本违约的概念相类似。

英国法将合同条款分为条件和担保两类。

条件”是合同中 重要的、根本性的条款, 担保”是合同中次要的和附属性的条款。

当事人违反 条件”条款规
定的义务将构成根本违约, 债权人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而违反 担保”条款规定的义务只是使 债权
人享有要求损失赔偿的的权利而无合同的解除权。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
25
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 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
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 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这个规定根
据违约的后果和违约方的主观过错来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本条规定的的根本违约的判断
标准没有上面的公约中规定的那么严格, 没有使用预见性理论来从主观上判断违约人有无构 成根本违约的过失,只从违约结果的严重性方面来认定根本违约。

其中严重的违约后果是 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买方未能如期付款, 是根本违约的行为, 卖方既可坚持合同的效力, 要求买方给付价款, 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买方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根据自己的利
益卖方可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请求权。

判决认定买卖双方行为属解除合同关系的行为, 是正
确的。

但判决未适用有关解除合同的法律规范 (不是没有相应规范),仅适用《民法通则》第
八十四条关于债的一般规定和第一百零八条关于债务清偿救济方式的规定,
显见对合同解除
制度缺乏全面了解。

16只羊羔归被告李某所有。

是需要认真探
第二,关于解除合同的法律后果问题。

《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
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


此可见,我国合同法首先承认合同的解除应向将来发生效力,即对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

其次,我国合同法已承认合同的解除可以产生溯及既往的效果。

即已经履行的可以要求恢复
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具体情况下,就产生买方尚未支付的
余额不再支付,和买方返还已取得的买卖标的物、卖方返还已收取的价款(性质上具有恢复到交易前的状态)的法律后果。

因解除合同关系溯及签订合同时失其效力,与
自始末订合同相同,故解除合同不发生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仅发生上述法律效果。

这一点学者有不同意见。

由此可见,解除合同关系与合同无
效的法律后果有相似的地方。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也是溯及地追溯到合同订立时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即不发生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双方因无效合同各自从对方取得的财产,溯及地不发生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视与财产所有权未发生变动相同,故而财产所有杠及该财产在交付后返还前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均应归原权利人所有,对方占有这些财产期间为管理财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依无因管理制度由原权利人负担。

据此,本案卖方应向买方返还已取得的价款及占有该价款期间价款所生之利息,买方应向卖方返还37只羊及37只羊剪去的羊绒和所繁殖的16只羊羔,买方为饲养37只羊及16只羊羔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应由卖方支付给买方,即为正解。

第三,解除合同关系与提前终止合同关系虽然均发生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的后果,但对各自已经履行的,不发生恢复原状的问题,所发生的应是对已履行的部分的结算问题。

因为,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并不朔及地追溯到合同订立时,合同效力只是对将来不再发生效力,
即合同不是向前,而是向后不发生法律效力。

已履行的部分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该物在物权变动后所发生的孳息、收益均应归受让人享、有。

所以,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提前终止是
有区别的。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将合同的解除与合同的终止等同起来,同时在适用中将解除分为两类:一是解除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二是不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作出此种规定,有利于法官准确执法,也有利于法律规则的适用。

结语:
注意到对同一合同关系下,当事人行使不同的请求权在法律上的不同效果,间的相同和不同之处,定能使我们对相关的合同制度及其理论有更深刻的理解,合同案件是十分有益的。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
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比较它们之
对正确处理
然侍卫之臣以光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
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愚以
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 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 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
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一。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 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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