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文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文件鄂政发[2011]63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中小企业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催生产业、扩大内需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促进全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为抓手,以加快市场主体培育为核心,着力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着力解决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着力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和引导,推动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新的发展优势,促进小企业快速成长和骨干企业发展壮大,实现全省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今后5年,要围绕中小企业创业创新,积极推动全省中小企业在数量扩张的同时更加注重质量提高,重点培育一批创业型、创新型、外向型、配套型、品牌型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总量规模不断壮大,创新能力不断增强,质量效益不断提高,发展速度高于全省经济发展平均水平,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占全省的比例逐年提高,新创办中小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持续增长;要着力构建适应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重点扶持培育一批综合服务机构、创业辅导基地、融资担保机构、人才培训机构、信息服务与管理咨询机构,创建一批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形成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省、市、县三级贯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要切实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特别是优化中小企业政策环境、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加大政策措施的落实力度,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中小企业负担,进一步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大力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发展(三)加大对小型和微型企业扶持力度。
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地要高度重视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发展,加强分类指导,通过落实国家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切实加大扶持力度。
国务院发布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业产 品质量分类监 管通用规 则》等 配套办 法 ,明
确了企 业分类指标体 系和监督检查等要求。
国办 明确 今 年质 量 安 全 监 管 工 作 重 点
国务院 办公厅近 日发布 《 关于 印发贯彻 实施 质量发展纲 要 2 1 0 2年行动计 划 的通知》 ,要求各 地 区 、各有 关部 门把 落实长远 规划和 解决 当前 突 出问题相结合 ,综 合施 策 ,标本兼治 ,加强法 治 。 落 实 责 任 ,加 强 教 育 ,增 强 全 社 会 质 量 意 识 。 业率先发布 年度社会 责任报告 加强质 量诚信体
械 制造业 自然也无法 置身事外 .但正 如清洁能 源
的利用一样 ,但总体上 来说 ,随着世 界各国尤 其
是新 兴市场 国家对节能 环保 的关注度 的提 高 .机
械制 造业转 向更加环境 友好 、更N' 能耗 、更 加 f 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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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场 :节 能环保将 越来越 受到 用户 和 制造商 的重
系建设 ,出台质量诚信体 系建设 指导意 见 。建 立
质量 失信 “ 名单” 黑 .做好质量 失信 “ 名单 ”建 黑 章 立制工作 ,公布- ; 严重质量 失信企 业 “ -i L l ; 计
划 ”提 出.要 加大质量 法律 法规 的立法调研及 修
《 量 发展 纲 要 2 1 质 0 2年 行 动计 划 》 ( 以下 简 称 《 划》 计 )要 求各地 区 、各 有关部 门督促 企业 落实
等部f 《 1 关于 加 强 战 略 性新 兴 产 业 知识 产 权 工
作 若 干意 见 》 ( , 以下 简称 《 见 》 。 《 见》 意 ) 意
明确 战 略性 新兴 产 业知 识产 权工 作思 路 和 目标 .
福建省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2014年)
福建省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九条措施(2014年)一、引导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
简化“个转企”程序,按照“一注一开”的原则和程序同时办理;在不违反企业名称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及特点。
在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不视为交易。
对“个转企”的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账证不健全的转型企业征税可以实行核定征收;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5年不变。
二、鼓励创办小微企业。
对新创办的小微企业,3 年内所产生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全额奖励给企业。
各级地方政府鼓励小微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在工业园区规划中,要预留小微企业的用地用房。
对小微企业项目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给予安排,在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时,参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地价调节机制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结构调整的通知》(闽政办〔2009〕135号),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三、推动小微企业上规模。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企业,以企业上年缴纳的省以下地方级税收收入为基数,3年内每年增量部分的60%奖励给企业扩大再生产。
对新增的规模以上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当年减半征收,如当年已缴纳,次年减半征收。
四、加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力度。
扩大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将上年末在同一金融机构贷款余额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小微工业企业纳入补偿的贷款对象范围,对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风险补偿。
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五、支持小微企业发债融资。
省财政2014年度安排3000万元,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共同建立“小微企业发债增信资金池”,为小微企业利用债务工具融资提供增信。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川府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小型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繁荣经济、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对于我省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建设成渝经济区等重大机遇,着力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创业(一)建立省级创业基金。
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10亿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工作,成立四川省创业基金会。
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跨界合作的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社会资源作用,建立完善省、市、县创业综合性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提高全省自主创业成功率。
加大创业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创业氛围,不断增强创业意识,激发创新创业精神。
(二)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
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力争每年新增万户小型微型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
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支持各类人群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均对创业者开放,各地不得设定限制性附加条件。
拓宽创业出资方式,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创业企业奖励激励机制,对于稳定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奖励;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
2020.81MEC 特 稿MODERN ENTERPRISECULTURE关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建议张竞强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执行会长一、加大普惠性减税力度现行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对月销售额10万以下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这项政策的受益对象是微型企业,没有覆盖到量大面广的小型企业。
建议对月销售收入30万以下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现行的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年所得额不超过100万,按25%计税,按20%征收;年所得额超过100万,不超过300万,按50%计税,按20%征收。
建议将年所得额由100万扩大到200万,按20%计税,按20%征收;将年所得额超过200万,不到500万,按50%计税,按20%征收,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受惠面。
同时取消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限制,因为这条限制违背了就业优先政策。
二、下决心继续降低养老保险费 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根据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2018年我国税费指标在190个经济体中排名114位。
我国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是其利润的68%,印度为60.6%,德国为49%,日本为40.9%,美国为44%,世界平均水平为40.9%。
与一些大型经济体比较,我国企业税费负担很重。
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除增值税外)是其利润的68%,其中各类社保缴费占利润的比重为48%,其他税费20%。
由此可见,企业税费负担重的部分是社保缴费。
在各项社保缴费中,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是最高的。
因此,要降低企业成本,实现高质量发展,降低养老保险的缴费率是一项重要措施。
职工养老保险费率比较高,是还历史欠账造成的。
因为在计划经济时期没有养老保险。
当年,为了推动国企改革,设立了养老保险制度,让企业负担转移到社会。
这些国企的退休职工之前并没有缴费,为了解决历史问题,就要把他们挪到养老保险体系中视作缴费,让养老保险金支付其养老待遇。
这一历史负担是现在缴费率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何让养老保险缴费率降下来呢?我们建议将历史欠账用国有资产来解决,在没有历史负担的条件下重新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实现精算平衡。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衢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4.24•【字号】衢政发[2012]17号•【施行日期】2012.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全民创业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衢政发〔2012〕1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精神,激发民间创业活力,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在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造更优创业环境,激发民间创业活力(一)鼓励投资创业发展。
适当放宽小微企业注资、出资时限,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可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但须在法定期限内缴足;对守法经营,因资金暂时紧张无法按期出资的小微企业,允许其申请延长出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属外商投资企业的,须经外资审批机关批准;小微企业注册资本未能全部到位,在缴足3万元以上,且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后,能按期缴付的,允许在未足额缴付前设立分支机构。
对新创为我市主导产业配套服务的,属于高技术人才创办的,或科技创新型的市区工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小微企业,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市区财政按照新创小微企业实缴到位注册资本金30%额度支持创业发展。
(二)放宽创业准入条件。
凡法律、法规未禁止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经营的服务行业和项目,都允许其经营。
取消冠用衢州市名的注册资本限制性要求,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衢州市名。
所有企业均可直接申请冠用所在县(市、区)行政区划名称。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环保产业、生态建设、社会事业等领域。
放宽对小微企业筹建期的限制性要求,对筹建期已满1年的企业,出具企业所在地政府或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证明后,允许延长筹建期1- 2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2]48号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8.09施行日期2012.08.09文号朔政发[2012]4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朔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朔政发〔2012〕4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朔各单位: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精神,为了加大扶持力度,创优发展环境,促进我市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免征减征缓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涉企收费的规定,认真开展清理和规范涉及小微企业的收费、检查、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全面实行中小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公示收费目录和标准。
市内各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二.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等国家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依法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对为新办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提供连锁经营、运输及生产、销售、技术、信息、融资等中介服务项目,5年内对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部分实行先征后返;对新办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等公共事业项目,5年内对地方分享企业所得税部分实行先征后返。
营业税月营业额起征点调到20000元,按次缴纳税款每次(日)起征点调到500元执行。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
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十条政策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文件精神,扎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支持我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发挥好市级现有1000万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规模和情况做到应付尽付。
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充分发挥专项资金在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实施、服务体系建设、参展参赛中的引导作用,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快速成长。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除第五条外,责任单位均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二、加强平台基地建设。
支持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当年同时获得两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中小企业管理局〕三、鼓励企业管理创新。
支持中小企业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对通过购买管理咨询服务,实现企业效益明显提升且纳税总额同比增长30%以上的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咨询服务费给予20%的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牵头单位:市工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四、实行优质企业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专业化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由市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同时获得不同层级认定的单位,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获得认定奖励后又提升认定等级的,实行补差奖励。
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根据赣州市科技协同创新奖补办法及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给予重点支持。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2]40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厦府[2012]40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意见》(闽政办〔2012〕7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一)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要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地方级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微型企业融资、技术创新、专业化生产、与大企业的协作配套、中小微型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推行循环经济、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等,其中用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比重要逐年提高。
(二)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预算编制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同时,降低小型微型企业政府采购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交纳比例,并加快货款审核支付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贷和担保支持。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责任分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长政发[2012]46号【发布部门】长治市政府【发布日期】2012.06.07【实施日期】2012.06.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责任分解的通知(长政发[2012]4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驻市有关单位:为全面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实现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将责任分解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尽快出台相应的配套措施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扶持中小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责任分解一、市经信委牵头的工作(一)第27条推动中小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中小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
各级政府要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功能。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二)第28条提高企业协作配套水平。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三)第32条切实减轻中小微型企业负担。
协同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监察局、市中小企业局二、市财政局牵头的工作(一)第3条增加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规模。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二)第4条加大市技术改造、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质量进步、循环经济等相关资金的扶持力度。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三)第5条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协同单位:市中小企业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采购中心三、市国税局、地税局牵头的工作(一)第6条至第16条减免企业所得税。
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
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税前个人费用扣除标准。
家政服务企业免征营业税。
免征、减征技术创新的相关税收。
金融机构服务中小微型企业的优惠。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13〕1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省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各项财税政策(一)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逐步扩大两项专项资金规模。
市级其他专项资金和区(市)县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也应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加强对各项中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咨询。
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的中小微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中小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三)落实政府采购支持政策。
建立在政府采购中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办法,认真落实“在政府年度采购中,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不低于采购总额30%、面向小微企业采购不低于采购总额18%”的政策。
对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采购项目,若采购小微型企业产品(服务),应给予其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对小微企业占联合体股份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哈政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哈政发〔2014〕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关于进一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持续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一、扶持中小企业创业兴业(一)放开企业经营范围。
对企业注册由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首次出资限制,免予提交公司验资报告。
对一般经营项目实行自主申报制,不与经营场地、注册资本等条件挂钩。
对不直接涉及重大公共安全、人身安全、食品安全,通过事后监管能够有效控制风险的登记前置审批项目,试行“先照后证”。
(二)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允许企业“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对企业在同一区、县(市)行政区域内且无前置审批的,除主要办公场所外,可根据需要增设多个经营场所,同时允许一个地址登记为多家企业住所,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经营场所按分支机构登记。
对经营场所依法应当取得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审批的,须取得审批后方可用于生产经营。
对文化创意、动漫设计、技术开发、信息咨询、网络营销以及其他不会对周边环境、邻里生活、居住安全产生影响的企业,可以利用居民住宅开办。
(三)扶持创业基地发展。
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工业加工型创业(孵化)基地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共享资源、“一站式”代办等质优价惠公共服务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补助;每育成毕业1户小型、中型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市工业发展资金列支。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财建〔2024〕148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建〔2024〕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激发涌现更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称两部门)通过中央财政资金进一步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新质生产力、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围绕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相结合,培优企业与做强产业相结合,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充分发挥地方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发挥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下称“小巨人”企业)示范引领作用,促进更多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
2024—2026年,聚焦重点产业链、工业“六基”及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通过财政综合奖补方式,分三批次重点支持“小巨人”企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首批先支持1000多家“小巨人”企业,以后年度根据实施情况进一步扩大支持范围。
二、支持内容通过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和带动,深化上下联动、央地协同,增强政策实效性、培育系统性和服务精准性,提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链强链作用,增强产业链配套能力。
中央财政资金将支持重点领域的“小巨人”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以下称“三新”)、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以下称“一强”),同时支持地方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赋能:一是支持“小巨人”企业围绕“三新”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不断夯实企业立身之本。
湖南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2】18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中小微企业是我省全面推进“四化两型”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1、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切实做好对中小微企业的纳税辅导工作,优化“减、免、缓”办税流程。
对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和创业基地,经审批,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符合政策规定的有特殊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批准可以延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竣工投入运营之日起,其经营单位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批,给予减免税照顾。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享受法定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
2、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支持力度。
根据财力情况,逐步增加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
从2013年起,中小企业贷款贴息资金全部合并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从1.4亿元增加到1.6亿元。
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建设,以及改善对中小微企业的公共服务和创业基地建设。
省财政设立的其他专项资金,向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倾斜。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扩大出口,加大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工作支持力度,按其实际缴纳的出口信用保险费的75%给予资助,降低小型微型外贸企业出口外汇风险。
新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报建费按综合费率不超过40元/平方米征收,利用闲置场所改造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建筑设施,免征各项报建费。
3、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激励机制。
从2013年起,省财政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融资考核奖励资金在现有基础上适当增加,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对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投入。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
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中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市政发[2012]26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意见(市政发〔2012〕26号)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中小企业是我市经济的重要组成,是实施市委、市政府“转型跨越、赶超发展”战略的重要力量,也是建设全省“四化”率先发展区的重要基础。
为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在保障民生、扩大就业、维护稳定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和国务院2012年2月1日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1〕9号),结合我市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创优发展环境(一)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市县纠风、物价部门要清理整顿涉及中小企业的收费项目,取消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推行“企业负担监督员”制度。
由市纠风办、市中小企业局牵头制定“企业负担监督员”制度,联合聘用企业负担监督员,并负责对监督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
(二)健全公共服务体系。
市县财政部门要将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支持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工作。
重点建设工信部、省中小企业局为后台支撑的市、县两级“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大厅”,组织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检验检测、创业辅导、市场开拓、法律维权等综合服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5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精神,促进我区小微企业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增强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现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一)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发展类专项资金引导作用。
自治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类专项资金应将小微企业纳入支持范围,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专精特新”小微企业和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小企业创业基地(小微企业孵化园、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聚集区等)建设的支持比例。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科技厅、商务厅、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二)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在自治区产业引导基金中设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子基金,支持初创期、成长期小微企业发展。
(责任单位:自治区非公经济局、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厅)(三)加强涉企收费管理。
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取消、停征和免征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降低中介服务收费标准的各项规定。
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定期公布全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收费目录清单,目录清单外的收费一律取消。
开展小微企业负担监测评估,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评估结果。
(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政厅、物价局、非公经济局,五市人民政府)(四)全面落实减税优惠政策。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企业集团【发文字号】并政发[2014]34号【发布部门】太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实施日期】20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并政发〔2014〕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小微企业在增加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提高群众收入、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进一步支持我市小微企业创新模式、健康发展,在继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建立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
在市为民服务中心设立非固定资产审批类的集综合性、专业性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300万元,用于服务平台线上、线下运行,为小微企业提供事务代理、政策咨询、创业创新、投资融资、管理诊断、行业引领、市场开拓、法律维权、企业文化、产业升级、信息化等第三方公益性服务,加大小微企业开拓市场的舆论宣传。
为小微企业提供深层次社会化服务。
二、实施小微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工程。
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专项资金230万元用于小微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工人技能提升培训。
每年组织1000名管理人员、2000名创新型专业技术人员分别进入“管理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和“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专业培训班”进行梯次培训,提升企业经营者、中层管理者、专业技术人才综合素质。
三、设立市小微企业发展基金。
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市财政每年筹措一定资金,采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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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
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
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
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
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
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
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
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
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
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
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
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七)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
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
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
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
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
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
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
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
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
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
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
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
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
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
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
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
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
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
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
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
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
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
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
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
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
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
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
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
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
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
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
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
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
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
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
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
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
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
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
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
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
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十五)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
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
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
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
(十六)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
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
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十八)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