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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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完善考核奖惩机制。各级都要强化“守土有责,保一方平安”的政治意识,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摆上重中之重的位置,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党政主要领导是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工负责同志是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调解谁落实”的原则,明确各级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中的职责任务,把责任落实到具体的承办单位和个人,决不能把本部门、本系统的矛盾推给党委政府,不能把应该本级解决的问题推给上级。对重大矛盾纠纷,无论是牵头部门还是协助配合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共同把问题处理好,坚决防止推诿扯皮。强化责任追究,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纳入平安建设和信访工作目标考核奖惩。对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及时、稳定工作做得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大张旗鼓地表彰奖励;对不重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特别是因漏报、瞒报、处置不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事端的,在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同时,对所在单位实行“黄牌警告”,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三)加强基层基础。坚持下移工作重心,把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放在县以下基层,不断提高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城镇社区以及党员干部、群众工作积极分子的作用,积极探索完善民主议事、干部联系点、人大代表接待等制度,及时协调利益关系,就地一化解矛盾纠纷。要进一步探索建立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工作的作用。各级政府要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有效化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加强基层的工作力量、物质保障和资金投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要有1名以上的专职信访干部和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设置信访接待调处专门工作场所,为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通过层层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小矛盾不出村(社区、部门)、一般矛盾不出乡镇、大矛盾不出县”。
一、排查化解工作源自文库原则
(一)属地管理,源头化解。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排查化解本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坚持属地为主,努力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
(二)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出部署,确定排查化解工作重点。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尽可能使各类矛盾纠纷就地得到妥善解决,避免矛盾纠纷上交和激化。同时,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决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新的矛盾。
(三)方式多样,积极协调。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及时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
(四)齐抓共管,各方协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充分发挥法定渠道的调解功能,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二、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建立预警机制。按照“预防在先,警示在前”的原则,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进一步健全完善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实行“零报告”制度,有矛盾报矛盾,无矛盾报苗头,无苗头报平安。对重大矛盾纠纷要随发随报,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要坚持边调处边上报,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问题,要立即进行调处化解,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各级都要设立专兼职纠纷信息预报员,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全天候预报,从而使各级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纠纷动向,了解纠纷动态,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健全排查机制。各行政村(社区)及各系统下属单位、企业,每周至少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各乡镇、部门、系统每半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坚持抓小防扩大、抓早防升级、抓细防疏漏、抓点防隐患的“四抓四防”工作法,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会战,进行滚动式、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进行重点排查。同时,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梳理归类,汇总登记,建立台帐。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做到对整个社会面上的矛盾纠纷情况了如指掌、心中有数,进而有的放矢地采取调处化解措施。
宁信发[2016] 号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着力于排查化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全面掌握信访工作的态势,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促使问题防范在初始,解决在基层,避免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根据中央、省、市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宁远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
(三)加强基层基础。坚持下移工作重心,把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放在县以下基层,不断提高基层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能力。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党组织和村委会、城镇社区以及党员干部、群众工作积极分子的作用,积极探索完善民主议事、干部联系点、人大代表接待等制度,及时协调利益关系,就地一化解矛盾纠纷。要进一步探索建立高效、便捷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工作的作用。各级政府要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有效化解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疑难复杂矛盾纠纷。加强基层的工作力量、物质保障和资金投入,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分别要有1名以上的专职信访干部和从事信访工作的人员,设置信访接待调处专门工作场所,为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提供强有力保障。通过层层调处化解矛盾纠纷,真正实现“小矛盾不出村(社区、部门)、一般矛盾不出乡镇、大矛盾不出县”。
一、排查化解工作源自文库原则
(一)属地管理,源头化解。各乡镇、各部门负责排查化解本区域和职责范围内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坚持属地为主,努力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
(二)区别情况,分类指导。结合本乡镇本部门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出部署,确定排查化解工作重点。对排查出来的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处理,尽可能使各类矛盾纠纷就地得到妥善解决,避免矛盾纠纷上交和激化。同时,要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决不能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引起攀比和新的矛盾。
(三)方式多样,积极协调。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及时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
(四)齐抓共管,各方协调。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充分发挥法定渠道的调解功能,积极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形成全面深入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二、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要求
(一)建立预警机制。按照“预防在先,警示在前”的原则,立足于抓早、抓小、抓苗头,进一步健全完善纠纷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实行“零报告”制度,有矛盾报矛盾,无矛盾报苗头,无苗头报平安。对重大矛盾纠纷要随发随报,及时续报,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要坚持边调处边上报,对发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突发性问题,要立即进行调处化解,并按照有关程序逐级上报,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各级都要设立专兼职纠纷信息预报员,落实属地责任,实行全天候预报,从而使各级能够在第一时间发现纠纷动向,了解纠纷动态,进而有针对性地采取处置措施,防患于未然。
(二)健全排查机制。各行政村(社区)及各系统下属单位、企业,每周至少要开展一次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各乡镇、部门、系统每半月至少要开展一次。坚持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定期排查与集中排查、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坚持抓小防扩大、抓早防升级、抓细防疏漏、抓点防隐患的“四抓四防”工作法,在重大节假日、敏感时期和纠纷多发季节,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会战,进行滚动式、拉网式排查,对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以及重点人、重点事、重点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对象,进行重点排查。同时,对排查出的各类矛盾纠纷,要及时进行梳理归类,汇总登记,建立台帐。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活动,做到对整个社会面上的矛盾纠纷情况了如指掌、心中有数,进而有的放矢地采取调处化解措施。
宁信发[2016] 号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做好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着力于排查化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新的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全面掌握信访工作的态势,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促使问题防范在初始,解决在基层,避免越级上访事件发生,根据中央、省、市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宁远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