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民用建筑防空设防行政指导办理要求及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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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内部审批流程(一)
新建民用建筑防空设防行政指导
审查项目编号:JS053800RF-ZD-0001(新建民用建筑防空设防行政指导);
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
4.《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5.《苏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实施办法》;
6.江苏省《城市居住区民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
办理要求:
建设单位根据规划部门基本通过的项目方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初步核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对符合建设人防工程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人防工程防空设防方案,明确人防工程面积、位置等指标,经审查同意,出具《新建民用建筑防空设防行政指导意见书》和民防局方案初审意见;对于符合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条件的项目,经审查同意,出具《新建民用建筑防空设防行政指导意见书》和民防局方案初审意见。改建、扩建民用建筑项目参照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办理人防工程建设相关手续。
对外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项目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设防行政指导申请表
材料提交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