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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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编号:
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审核表
(Ⅰ类)
申请人姓名:
联系方式:
襄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市区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
二、申请人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要认真、务实,并对所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
三、填写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须使用钢笔、圆珠笔或中性笔,不得使用铅笔。字迹要清晰、工整。表内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表内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个别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加附页。
四、填写前,申请人须认真阅读相关填写说明。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依次装订,一式两份。
申请说明
一、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含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二、申请家庭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襄阳市市区城镇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居住;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市区内无房产或者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
3.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市民政部门规定的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低收入标准(年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在元以内);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家庭申请面向社会公开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统一用A4纸张):
1.《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相关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等)及复印件;
3.住房情况证明(由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用人单位出具);
4.家庭成员工作及收入证明(低保人员提供低保证及低保存折,且低保享受时间需满一年;低收入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认定表);
5.其它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配租要求:市区常住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含1人单独立户)。每个家庭确定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所称家庭成员,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区常住户口的35周岁及以上的未婚者仅指其本人;离异或丧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抚养的未婚子女。有城区常住户口、无住房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学的家庭成员可计算在内。每个家庭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3人及3人以下家庭配租一室一厅;3人及3人以上家庭配租两室一厅。
五、申请程序:
→申请。申请人到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及相关申请材料;
→初审、公示。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或居住地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一
并报送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复审及公示。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民政、人社、公安、国土、税务、工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承租资格进行全面复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5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入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意向登记。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申请家庭根据配租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基层住房保障部门办理意向登记手续,填写《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配租意向登记单》。
→公开摇号。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年度组织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从轮候库中直接摇出配租对象。
六、已享受原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七、申请人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签订《襄阳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未按期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两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承租人租赁合同期满,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按本办法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续签期限不超过三年。
八、承租人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只能用于自住,不得出借、转租和闲置,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租金及水、电、气、物业管理等必要的费用。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装修。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应负责维修或赔偿。
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统筹考虑住房市场租金水平和供应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由市物价部门确定。对不同的保障对象实行差别化租金。
十、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十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发生申请人死亡、离异、离开市区定居外地等情形,但该家庭仍然符合保障条件的,可由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与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就剩余租期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十二、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而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公共租
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收回条件应在租赁合同中载明。
十三、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视为违反合同,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5年内不予受理租赁申请;若承租人拒不腾退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责令其限期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1.采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2.转租、出借公共租赁住房的;3.擅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公共租赁住房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7.其他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事项的。
十四、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三个月的过渡期限,过渡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额缴纳;拒不腾退住房的,按合同约定方式处理,并在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必要时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诺书
本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已知晓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