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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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分为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下面来详细看看关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相关知识内容。

一、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概念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注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是指根据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订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协定”)或根据1989年6月27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或“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中国于1989年10月4日加入“马德里协定”,于1995年12月1日加入“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办理逐一国际商标注册手续较多、费用较高、时间较长,商标注册之后,当注册人需要办理续展、转让、许可、名称地址变更等有关事宜,还需要再次委托代理人逐一各项办理。由于以上的不便之处,以及出于促进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应运而生,为商标在成员国内部获得一致保护,统一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了便捷的途径。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就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向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申请注册。此手续简单方便、省钱。申请人可以就一个商标,递交一个申请,按国家数缴纳费用在马德里协定和议定书成员国上指定商标保护的国家。截止2008年12月8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

“协定”和“议定书”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基础注册不同。

一个商标申请国际注册,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的,该商标必须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或是经初步审定后的商标,方可提出国际注册申请。如果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时,该商标可以是在原属国已经注册的商标,也可以是被原属国商标局受理但未经初步审定的注册申请。

(2)工作语言不同。

“协定”所使用的工作语言仅为“法语”;“议定书”所使用的工作语言可选择“法语”或“英语”。

(3)缴费不同。

如果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该申清只要按照马德里协定所规定的统一规费交费即可。如果该商标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该申请除需缴纳马德里协定规定的统一规费外,还需依照各国规定缴纳单独规费。

(4)审查期限。

“协定”成员国的审查期限为十二个月,而“议定书”成员国的审查期限可以是十二个月,也可以是十八个月。

(5)国家基础注册与商标国际注册的关系不同。

在“协定”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国内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注销,那么无论国际注册是否已经转让,该国际注册同时被撤销。在纯“议定书”成员国指定保护的国际注册商标,自国际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如果该商标在原属国国内的注册已全部或部分被撤销或注销,商标所有人可以该商标被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指定的“议定书”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提交一份申请,并按照各成员国的规定缴纳一定的费用,即可将该商标的国际注册转换为在该国家的国家注册。

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相关规定

1.对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的要求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2.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的要求

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协定”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是纯“议定书”成员国,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经被我国商标局注册的商标,或者是已被我国商标局受理的注册申请。

3.国家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与国际注册申请内容的一致性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的名义应与国内申请人或注册人的名义完全一致;商标应与国内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或服务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或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申请或注册的商标和域服务范围。

如果国内申请或注册的,是用于不同商标或服务类别的同一商标,在申请国际注册时,可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将国内所报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按类别顺序填写在该申请书上。

4.关于领土延伸

领土延伸就是指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或所有人向“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所提出的有关保护的专门申请,领土延伸是相对于原属国而言的。商标国际注册只有进行领土延伸,才可能在指定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内得到保护。

领土延伸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一项国际注册新申请时由申请人提出,也就是在填写申请表时,指定要求保护的国家;一种是在进行了国际注册以后,注册人又希望得到另外一些成

员国的保护,这时注册人可再次向商标局提出领土延伸申请(此种情况称为后期指定)。无论通过哪种领土延伸得到的保护,它的效力都与在该国直接办理商标申请的效力完全一样。

5.优先权请求

优先权是指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国家分别提出过同一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均为巴黎公约成员国,因而适用优先权。

6.国际注册的注册证和有关国家的保护关系

国际局收到由成员国国家主管机关发来的国际注册申请之后,如手续齐备即在国际注册簿上进行登记注册,将此注册刊登在名为《国际商标》的国际公告上,并给商标国际册申请人发注册证,(至此一般需3至4个月的时间),然后再向申请中要求领土延伸的国家主管机关发出要求领土延伸申请的通知。

国际注册的注册证是国际局收到申请并进行了登记注册的凭证,又是注册人将来办理注册后变更、转让等事项的基础,它并不表示所指定的有关国家都给予了保护。能否得到保护,还要看继后的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之中,有关国家根据其本国法律对该商标进行审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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