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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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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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通用版)
内部机动车辆安全使用管理制度(通用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为加强内部机动车辆的管理,确保内部机动车辆的合法、安全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基本原则
内部机动车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管理”的原则。内部机动车的管理指从选型、定购、入库、办证、使用、流转、维护、保养等环节的管理。
1、内部机动车的使用调度由各厂负责。特殊情况必须服从公司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
2、内部机动车证照统一由集团公司生产部管理协调办理并发证管理;
3、各厂建立健全机动车辆管理台帐,内容包括设备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制造使用日期,设备的技术参数等内容;
4、内部机动车的技术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交集团公司档案室负责管理;
5、内部机动车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使用前,必须到政府相关部门(公安车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齐全各种证照,方可登记备案;
6、严格按设备固定资产管理程序进行设备的终结管理(流转报废处理)。
二、车辆登记备案管理
(一)属在曲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设科办理厂内机动车号牌的,进行注册登记时登记下列事项:
1、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或单位代码,住所的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2、机动车的类型、制造厂、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辆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身颜色;
3、机动车的有关技术参数;
4、机动车的使用性质;
5、机动车获得方式及销售价格凭据;
6、注册登记的日期。
(二)属在公安车辆管理所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办理注册登记。
(三)属在农机管理部门办理证照注册登记的车辆,按农机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注册登记。
(四)机动车所有人,其机动车辆必须在政府相关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公安车管部门、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合法的相关证照,交由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符合要求的,生产管理部方可登记备案,并进行编制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号牌,发放越钢集团内部机动车使用登记证。
三、车辆的使用规定
1、各厂内进行物料运输的车辆,必须是取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办的合法手续并在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备案,编制了越钢集团内部车号牌的车辆;
2、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使用必须与车辆所有人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
3、机动车的号牌必须与车辆一一对应,不许伪造、变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
4、驾驶操作机动车的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驾驶证和内部机动车驾驶操作证后,方可驾驶、操作内部机动车;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严格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
6、杜绝非本岗位及其他人员驾驶、使用、操作机动车辆;
7、机动车辆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一律不准进入越钢生活区和擅自离开工作区域;
8、内部机动车只限于在厂内工作区域作业,不得上国家公路营运。若需外出抢险、救灾及支劳等情况时,事先须向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汇报经批准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四、车辆的维护、保养
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及保养应认真做好以下环节的工作:
1、坚持检修及润滑工作缺席;
2、机动车辆的用油严格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选用;
3、参加维护、保养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结构、性能,保证维护、保养质量;
4、提高维护、保养人员的技术水平,保证维护、保养的整体质量。
5、公司设备技术部必须制定详细的机动车辆使用、维护保养、管理等制度。
五、车辆的定期检验
机动车必须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到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定期检
验,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年检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继续使用。
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负责协调办理属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运输公司负责协调办理属公安部门和农机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车辆的周检。
六、违规责任
1、使用未取得合法手续,未经集团公司生产管理部审查备案和编制越钢集团车序号牌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停止使用。
2、使用属承包的内部机动车的部门未与车辆所有人(产权归属越钢集团公司的车辆)签订专门的安全协议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并责令完成补签协议。
3、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车证、检验合格标志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对使用人罚款1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并责令及时消除违规做法。
4、无证驾驶操作机动车或非本岗位的其他人员驾驶操作机动车的,每发现一次对负责驾驶该机动车的专职驾驶人员罚款2000元,对无证驾驶或非本岗位的直接责任人罚款2000元。
5、驾驶、操作机动车辆不按特种设备操作规程要求进行,故意损
坏设备,对直接责任人除赔偿损失外,罚款2000元。
6、机动车未经调度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入越钢生活区或离开工作区域的,每发现一次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元。
7、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服从调度部门调度或遇特殊情况不服从生产管理部统一调度的,对属挂靠越钢集团承担内部运输的,取消挂靠的资格,不许承担越钢集团的内部运输业务;属越钢集团产权的,对直接负责管理使用单位的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分管领导罚款800元。
8、对机动车不进行维护保养;不按国家的规定进行检测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不许继续使用,违者对使用单位第一责任人罚款500元,机动车所有人罚款1000元。
七、其它
本管理制度自下发文件时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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