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防审核告知书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核查通知单
监督注册编号:
单位工程名称
XXX人防工程
Hale Waihona Puke 所属区县滨湖区工 程 地 址
XXX
人防工程类型
单建式
附建式
受监建筑面积
13256 m2
地上层数
35
地下层数
2
人防层次
2
通知核查部位(内容)
至今轴至轴之间底板钢筋绑扎、人防门框安装质量
核查日期
2014-5-28
施工单位检查意见:
自检合格
技术负责人(签字):
2014年 5月29 日
监理单位检查意见:
合格
监理工程师(签字):
袁
2014年 5月29 日
设计单位检查意见:
检查人(签字):
年 月 日
建设单位检查意见: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无锡市三利建设监理公司仙河苑二期项目部 申报日期:
质监站签收:
注:1、本表为核查部位各方检查意见,主体结构验收及竣工初验必须有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意见,其余核查部位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意见即可。
2、本表人防质监站存一份,各检查单位存一份。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于10月13日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调整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现就落实“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新条例”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核发人防告知书;未实行人防告知书制度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直接办理项目审批。
二、“新条例”实施之日前已核发人防告知书,但尚未审批受理的项目,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人防告知书明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办理项目审批。
三、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在人防网站、审批窗口等位置,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调整的通告,确保新旧人防审批标准的平稳过渡。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闽人防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0〕1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修订的《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月9日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它保密工程外,权属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三条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早期人防工程除外)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请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向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附件1);(二)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闽人防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防办[2010]119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6.07•【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施行日期】2023.06.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5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赵龙2023年6月7日福建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时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的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人民防空工程分为由财政出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统称公用人民防空工程),以及由相关单位、个人组织修建和管理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统称单位、个人人民防空工程)。
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标准、保障使用、确保安全、用管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人民防空工程维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是指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地面伪装、风、水、电、通信、进出道路等附属设施所实施的维护、保养、保护等活动。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一)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二)单位、个人人民防空工程及配套附属设施,由投资者或者使用者负责。
福建省人防设计规范
工程编号:XXXX-XXXX-XX-02XX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单位(盖公章)审查时间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说明本人防工程的施工图防护专项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详<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请复核并按下列要求整改。
1、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凡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人防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请勘察设计单位务必予以修改,凡涉及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或技术资料不完整的,请补充完善。
2、凡对某一专业的修改涉及到其他专业的问题,其相关专业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3、施工图设计整改文件包括:《施工图文件审查整改完成报验单》(或在<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中的“设计单位整改反馈意见”栏中填写处理意见)、整改后的“施工图总目录”、补充的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及相关的设计计算书等组成。
其中补充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应编“修改图号”,并编入重新编制的“施工图总目录”。
4、补充的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都应经专业会签,由专业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注册章。
“施工图总目录”应加盖单位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勘察设计单位公章和工程负责人执业注册章。
5、如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以陈述意见进行沟通,也可以向人防部门申请复查。
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注意事项:一、意见书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填写,审查单位应对审查意见负责并一次性告知。
一个项目一般出具一份意见书。
二、意见书的工程编号(XXXX-XXXX-XX-02XX)由以下组成:审查单位资质证号-审查年号-审查项目编号-02审查意见书编号,如XXXX-2008-08-0201。
三、审查意见表应由各专业审查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资格章,审查日期也应由审查师本人按年月日详细签字。
四、本意见书一式四份,人防部门一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审查机构一份。
人防审批意见书
人防审批意见书人防审批意见书尊敬的XXXXX领导:根据您的指示,我已对XXXXX项目进行了人防审批,并就该项目的实施提出了以下意见。
一、项目概况XXXXX项目是一项涉及人防工程的重要项目,项目位于XXXXX地区,总占地面积为XXXXX平方米。
该项目的建设旨在加强我国城市的防空防护能力,提高公民的安全感。
二、审批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2. 《人防工程建设技术规范》3. 《城市人防设施建设管理办法》三、审查内容对于该项目,我按照审查程序,对以下方面进行了审查:1. 地理环境:该项目位于XXXXX地区,地势平坦,周边无高楼及其他物体遮挡,适合建设人防设施。
2. 土地利用:项目占地面积为XXXXX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经落实,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
3. 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已提供了详细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
根据《人防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的要求,该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满足人防工程的安全性和实用性要求。
4. 施工材料:施工单位提供了关于材料选购的相关文件,并经过了相应的检测和验证。
施工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
5. 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已提供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该报告指出项目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较小,同时提供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
四、审查结论经过对该项目的审查,我认为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符合以下审查结论:1. 建设地点选定合适,地理环境条件良好,适合建设人防设施。
2. 项目土地使用权已落实,符合国家有关土地利用政策。
3. 施工图纸和设计方案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技术规范》要求。
4. 施工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满足人防工程建设的要求。
5. 环境影响较小,同时提供了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
因此,我建议批准该项目的建设。
希望领导审慎考虑,给予支持和指导。
如有需要,我愿随时提供进一步的报告和意见。
此致XXXXX领导敬礼XXXXX日期:2022年XX月XX日。
人防核准意见书
人防核准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根据贵单位提交的人防设施建设方案,我单位已对该方案进行了详细的审核和研究,并结合实际情况,形成了以下核准意见:首先,我单位对该方案的总体设想与人防设施规划是基本一致的,认为其建设对于维护社会安定、提升城市防护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该方案的规划布局合理,考虑到了人员撤离、消防应急等关键环节。
此外,方案中还充分考虑到了周边环境与建筑风格的协调性,体现了高度的整体规划思路。
其次,对于人防设施的技术指标,该方案准确明确了相应的标准,包括抗冲击能力、防护厚度、结构强度等,充分体现了工程技术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同时,该方案的建设过程中将采用现代化建设技术,可以提高工程施工的效率,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再次,关于方案中的经济投入问题,我的单位认为该方案的经济投入是合理的,工程造价预算合理,与实际情况相符,充分考虑到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平衡。
同时,为了保障方案的顺利实施,我单位建议采取投资联合的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通过多元化的资金来源,可以有效降低政府负担,提高投资效益。
最后,关于方案的实施时间,我单位认为应进行科学合理的时间安排,明确阶段性目标,确保工程的质量与进度。
同时,要充分考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问题,配备专业且经验丰富的团队,确保人防设施的顺利建设。
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贵单位提交的人防设施建设方案是可行的,符合实际情况,并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将全力支持该方案的实施,为方案的推进提供全面的技术与管理支持。
希望贵单位能够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人防设施的使用与维护问题,确保其能够发挥最大的防护作用。
此致敬礼人防核准单位签字:日期:。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制定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1月26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满足申报条件的,召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特邀三名(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特邀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人防初审意见书
人防初审意见书尊敬的领导:根据您的指示,我对申报项目进行了人防初审。
经过细致的审核与评估,我在此向您提交以下意见:首先,根据申报项目的立项依据和目标,该项目具备一定的科研和社会应用价值。
申报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充分展示了项目的创新性和实用性,并且与国家或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重点需求相契合。
在该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可望为解决某一具体问题或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实质性的支持。
其次,从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的角度来看,该项目具备一定的可行性。
申报单位在项目设计中提出了明确的研究目标和任务,并制定了合理的实施计划。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也较为完善,具备一定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项目的预期成果与研究目标相一致,预计可以为相关领域的发展和应用提供具体的技术支撑或解决方案。
然而,鉴于申报项目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空间,我在此提出如下意见:首先,申报单位在项目申报书中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和意义的描述不够明确。
项目的立项目标应当具备一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并且与国家或地方的发展需求相契合。
因此,在申报书中,应当进一步明确项目的研究目标所关注的问题、解决方案及其创新性。
其次,项目预算的规划和合理性还需进一步考虑。
申报单位在项目预算的编制中,要充分考虑研究周期、研究任务的复杂程度以及动态调整的可能性,合理规划经费的使用,确保研究过程的顺利进行。
最后,申报单位在项目组成人员和科研条件方面也需要进行完善和补充。
项目组成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科研能力和经验,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同时,项目进行的场地、设备和材料等应满足科研的基本需求。
总体来说,申报项目在初审阶段展现了一定的潜力和可行性,但仍需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希望申报单位能够认真对待初审意见,进一步加强项目立项的论证和完善,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成果的取得。
在后续的项目评审中,将会进一步核实项目的可行性和实效性,并结合申报单位的整体实施能力和资源保障情况,进行最后的评估和决策。
再次感谢您给予我这次初审的机会,希望我的意见对您的决策有所帮助。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2•【字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福建省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经省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凡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的省外甲级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和本省行政区域的人防工程监理企业,均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省级以下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不得另行设置地域限制的准入备案条件。
原《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人防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和〈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入闽从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闽人防办〔2013〕194号)即行废止。
附件: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表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5年5月22日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事人防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根据国家人防办《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 号)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外人防工程建设入闽监理企业(以下简称入闽企业)是指需要进入福建省开展人防工程业务,而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外的人防工程建设甲级监理企业。
第三条入闽企业在进入福建省开展人防工程监理业务前,应到省人防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人防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四条入闽企业申请入闽从业备案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省外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入闽从业备案登记表》一式三份(见附件)。
闽人防办[2010]119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
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明确防护类别时,暂按《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附件二)确定。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及防护设备质量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项目合同备案取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改为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
今后,项目监理合同及合同备案表不作为监理企业晋级资质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统一以人防工程质量评定内业中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为依据)。
二、取消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的项目合同备案取消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的项目销售安装合同备案和人防主管部门对防护(化)设备产品初次进场的现场核查工作,改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防护(化)设备产品初次进场施工前5个工作日,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报《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
三、规范监理机构人防专业要求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人防专业配套、数量满足人防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或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由经人防工程专业培训合格,具备从事人防工程专业监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人防工程施工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合理调配人防土建和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建设[2010]1号各设区建设局、规划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近年来,全省各地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对提高城市防护能力和防灾水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发挥重要作用,也为城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为保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规范防空地下室工程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工程质量安全,有利于优化海西投资环境,更好服务社会、高效便民和促进人防工程发展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几点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结建式人防工程是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防工程,平时作为房屋建筑附属用房,供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使用,战时可转换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地下面积是否超出地上建筑投影面积不作为界定单建式和结建式人防工程的依据。
二、结建式人防工程建设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结建式人防工程是建筑工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设计、审查、监理必须由承担建筑工程主体设计、审查、监理的一家单位完成,不得肢解发包。
承担建筑工程主体设计的单位可以与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联合进行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设计,但应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四、规范结建式人防工程防护设计审核运作程序,具体如下:1、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规划总平图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人防行政主管部门2个工作日内初审提出《结建式人防工程专项审核告知书》,明确其建设面积、战时功能、防护等级等主要技术指标。
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建筑工程设计方案会审和初步设计审查,并出具意见。
2、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审查机构依据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的《结建式人防工程专项审核告知书》、《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地下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RFJ06-2008)等公开的规范、标准开展结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审查。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精心整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应另附以下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1)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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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项目总平面图及其他相关资料,现将防空地下室建设的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M2)
该项目至少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1、十层及以上民用建筑按不小于地面首层(含裙楼)建筑面积计算。
2、十层以下民用建筑按不小于地面计容总建筑面积的5%计算。
二、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人防其它相关技术规定,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人员掩蔽单元当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时,掩蔽面积按不小于建筑面积的75%计;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小于1500m2时,掩蔽面积按不小于建筑面积的70%计;建筑面积小于1000m2时,掩蔽面积按不小于建筑面积的65%计。
2、一、二等人员和专业队队员掩蔽工程,掩蔽人员数量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不允许随意降低掩蔽人员数量。
3、与人防无关的设备用房(如:水泵房、冷冻机房、消防水池、发电机房、高低压配电房等)不得设置在防护区内。
4、结构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防空地下室混凝土临空墙、门框墙、防护密闭墙、密闭墙等的模板安装,其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严禁采用套管、混凝土预制件等;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采光井、水库、水封井、防毒井、防爆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部位,应一次性整体浇筑混凝土。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
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
项目名称:XXXXXX
项目地址:XXXXX
设计单位:XXXXX
编号:人防专审(XX)号
福清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盖章)
XXXX年月日
工程总建筑面积(M2)
M2
建筑物幢数
幢
各幢建筑物平时主要用途
商住十层及以上Βιβλιοθήκη 筑物幢数,各幢首层建筑面积之和(M2)
幢M2
十层以下建筑物幢数,各幢计容建筑面积之和(M2)
注意事项:
本告知书一式四份,人防部门、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机构各一份。
注:实际应建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施工图为基础计算确定。
应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防护类别和防护等级
按甲类6级修建防空地下室。
是否设置人防柴油电站
填是
或否
备注
战时功能为中心医院、急救医院的防空地下室应设置柴油电站;其他防空地下室,当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时,应设置柴油电站。
其它应该告知的事项:
一、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采用易地方式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持相关资料,按法律规定的程序,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后续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四、防空地下室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单位应根据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要求,做好防护专项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建设单位应于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方案等内容以书面形式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