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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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
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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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于10月13日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调整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现就落实“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新条例”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核发人防告知书;未实行人防告知书制度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直接办理项目审批。

二、“新条例”实施之日前已核发人防告知书,但尚未审批受理的项目,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人防告知书明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办理项目审批。

三、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在人防网站、审批窗口等位置,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调整的通告,确保新旧人防审批标准的平稳过渡。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结束——。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福建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福建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

福建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第一条为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住宅(含商品房)、旅馆、招待所、商店和办公、科研、医疗用房及大专院校教学楼等建筑。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省所有城市的市区(含郊区)和开发区内新建10层以上或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含3米)以上的9层以下民用建筑,应按底层面积的同等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在福州、泉州、漳州、三明、南平、莆田、宁德、福清和石狮等人防重点城市的市区(含郊区)和开发区内,新建基础开挖深度小于3米的9 层以下民用建筑,其地面总建筑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四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应坚持就地就近自建为主的原则。

建成的防空地下室应具备战时防空及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使用防空地下室应坚持战时由政府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平时谁投资建设、谁使用受益、谁维护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防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人防部门),为主负责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孪地下室工作,计划、城建、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有关部门和人防部门应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工作。

第六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面积,就地或就近修建防空地下室;所需的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和概算内,并纳入基建投资计划。

第七条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和年度计划投资均应包括防空地下室建设部分。

自建的防空地下室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编制单项建设计划,经人防部门和城建部门审查,报计划部门纳入年度基建计划。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面积),不占地面建筑面积指标,其增容部分纳入基建计划。

计划部门下达防空地下室基建计划应同时抄送人防、规划、城建、统计等部门。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该技术要求的内容应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必须把握的质量控制点和防空地下室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的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施工的主要质量控制点及其技术处理要求如下。

一、钢筋工程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并按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用热轧钢筋,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2、工程结构的构造要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07FG01)实施。

当抗震等级高于三级时,人防构造还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3、承受动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板、墙应配置双层双向钢筋。

在顶层钢筋网和底层钢筋网之间,应设梅花形布置的拉结筋,其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500mm,弯钩直线段长度不小于拉结筋直径的6倍且不小于50mm。

4、承受动荷载作用的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05倍,即laF=1.05La;搭接长度liF=1.2~1.4laF。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

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

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

福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一、引言防空地下室作为一种重要的防护设施,在福建等沿海地区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它可以在战时提供人员和物资的掩护,同时也可以在平时发挥储存和应急避难的作用。

为了确保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合理、功能完善,本文将对其设计中的若干技术要求进行探讨。

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基本原则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基本原则。

其中,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要确保人员在战时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实用要求设计满足使用功能,方便平时的进出和物资储存;经济则要求在保证安全和实用的前提下,合理控制建设成本;美观则是追求设计美观大方,提升防空地下室的形象。

三、防空地下室设计的若干技术要求1、结构选型与布局:根据福建地区的地质条件和气候特点,选择合适的结构类型和布局方式。

要考虑到地下室的整体刚度和稳定性,以及地下室的防水、防潮等性能。

2、防护设施:防空地下室应设置多重防护设施,包括防爆波门、防护门、防水闸门等。

这些设施要能够有效地抵御爆炸冲击波和飞弹等武器的攻击,同时还要具备防水、防潮等功能。

3、通风与空调系统:为了确保人员的安全和舒适度,防空地下室应设置完善的通风与空调系统。

通风系统要能够在战时快速排除室内有害气体,保证空气质量;空调系统则要能够在平时提供舒适的温度和湿度环境。

4、给排水系统:防空地下室应设置独立的给排水系统,以满足人员的生活和消防需求。

给水系统要能够提供足够的水量和水压,排水系统则要能够在战时快速排除室内的积水。

5、照明与电气系统:防空地下室应设置可靠的照明与电气系统,以满足人员的生活和应急需求。

照明灯具要能够在战时提供足够的照度,保证人员能够看清周围环境;电气系统则要能够在平时提供足够的电力供应,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

6、消防系统:防空地下室应设置独立的消防系统,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风险。

消防系统应包括灭火设备、消防器材和个人防护用品等,同时还要设置明显的消防疏散标志和照明设施。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9.30•【字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建设,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街道办事处、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和重要防护目标单位,应当依法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享有战时接受防空掩蔽、疏散、医疗救护以及在平时接受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应当履行参与人民防空建设、人民防空教育和训练等义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宣传教育纳入国防宣传教育、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共安全宣传教育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宣传教育。

福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第一部分建筑专业1.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中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构件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即由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封堵墙、外墙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的面积之和。

防空地下室中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临空墙以外的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能提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

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

其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净面积后的面积:⑴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⑵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设备房间面积。

⑶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⑷抗爆隔墙、抗爆挡墙以及战时水池(箱)所占有的面积。

2.二等人员掩蔽单元当建筑面积大于1500㎡(含1500㎡)时,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70%计取;当建筑面积小于1500㎡时,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65%计取。

一等人员掩蔽单元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55%计取。

人员掩蔽单元掩蔽人数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并应由暖通专业按“规范”第5.2.5条公式进行校核。

3.战时为人防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品的综合物资库设计。

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物资库应设一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坡道式出入口,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物资库室外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坡道式出入口。

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不同方向,且各口宜保持最大距离。

人防物资库应设置1-2个便桶,供管理人员使用。

4.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普通地下室各出入口的断面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如右图。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14〕54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开发用途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加强区域内地上、地下一体化研究,科学确定地下空间功能定位、开发用途、空间范围、布局结构和开发强度,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规模、层次、竖向标高、位置、连通等控制性和引导性要求。

加快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地下化、综合化,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地下停车场、地下管线、地下交通干线、连通通道、垃圾回收等市政基础设施。

合理开发利用管线空间资源,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推进地下管线综合开发利用。

地下空间不得建设住宅、敬老院、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病房项目,不得设置为儿童活动场所。

(责任单位: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住建厅、人防办)二、统筹规划编制实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于2016年前完成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其他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将地下空间专项规划和人防建设专项规划合并编制。

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确定的地下空间开发控制区,特别是城市中心、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应编制地下空间详细规划以指导地下空间开发建设。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1〕62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制定的《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经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的意见》(闽人防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1月26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和易地建设费缴纳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第三条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

(一)确因建在流砂、暗河等地段受地质、地形条件限制且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不能就地修建的;(二)除高层建筑外,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小于四百平方米的。

第四条属于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的,建设单位必须持勘察单位出具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资料,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

所在地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核查,满足申报条件的,召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特邀三名(含)以上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举行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并在批准前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参加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地质论证的专家是指具有结构或地质专业中级(含)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特邀专家不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担任。

6-2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6-2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

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1-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的,可持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护类别、战时功能和抗力等级等相关建设指标。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持以下材料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表;(二)经批准的总平面规划图;(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闽人防办[2010]119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闽人防办[2010]119号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2、连接体层数在三层(含)以下,并具有独立的围护结构,除必要的连通道外,连接体与其相连接的十层(含)以上建筑物在结构上完全脱离。

建筑物的层数及栋数以县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为依据。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为甲类和乙类两种,应根据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定。

在城市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未编制或未明确防护类别时,暂按《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类别划分范围》(附件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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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第一部分建筑专业1.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中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构件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即由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封堵墙、外墙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的面积之和。

防空地下室中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临空墙以外的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能提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

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

其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净面积后的面积:⑴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⑵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设备房间面积。

⑶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⑷抗爆隔墙、抗爆挡墙以及战时水池(箱)所占有的面积。

2.二等人员掩蔽单元当建筑面积大于1500㎡(含1500㎡)时,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70%计取;当建筑面积小于1500㎡时,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65%计取。

一等人员掩蔽单元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55%计取。

人员掩蔽单元掩蔽人数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并应由暖通专业按“规范”第5.2.5条公式进行校核。

3.战时为人防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品的综合物资库设计。

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物资库应设一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坡道式出入口,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物资库室外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坡道式出入口。

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不同方向,且各口宜保持最大距离。

人防物资库应设置1-2个便桶,供管理人员使用。

4.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普通地下室各出入口的断面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如右图。

距防空地下室隔墙8m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顶板一般不开孔、井,确需开孔、井时,尺寸不应大于3m×3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应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技术要求执行。

5.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疏散通道与普通地下室之间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隔墙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

6.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时,其中人员掩蔽工程宜采用楼梯间直通室外地面或设置楼梯间到地下一层坡道出入口附近,通过地下一层出地面坡道作为主要出入口。

当室外楼梯间出地面段位于绿化带时,室外地面处平时可用预制构件封堵,做好出入口指示标识及防水措施,并应考虑便于临战人工打开供掩蔽人员进出。

7.防空地下室建筑专业应在设计施工图上明确平战转换构件及材料平时存放的储藏间或位置,构件储藏间大小应满足材料堆放的要求。

8.防空地下室与邻近其他人防工程、地下交通(支)干道之间尽可能连通,暂时不能连通的,可预留地下连通口。

同一居住小区内不同的人防工程或不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必要时可设计地下通道相连通,连通道可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净宽不小于1.5m,净高不小于2.2m。

9.人防固定电站抗力级别应与其供电范围内防空地下室(人防工程)的最高抗力级别相一致。

人防固定电站的供电半径为500m范围。

10.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所和医疗救护工程的清洁区内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应设置防化器材储藏室;二等人员掩蔽所清洁区内的主要出入口附近宜设置防化器材储藏室。

防化器材储藏室建筑面积:医疗救护工程和专业队队员掩蔽部可按12~14㎡,一等、二等人员掩蔽所可按8~10㎡。

防化器材储藏室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并配置干式灭火器。

11.当防空地下室对外采用一道钢筋混凝土防护密闭门和一道钢筋混凝土密闭门临战关闭时,门框墙厚度不应小于500mm。

12.二个防护单元共用一个坡道作为室外出入口,其中一个防护单元最多允许二个出入口与坡道连通,二个出入口之间水平最小距离不应小于5.0m;一个防护单元的二个出入口通过总人数不应超过1000人;各个出入口门洞宽度之和不应大于坡道宽度。

13.在防护单元内部不应设置沉降缝、伸缩缝。

如果几个防护单元连在一起,且需要设置沉降缝或伸缩缝时,应设在两个防护单元之间。

对于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等防空地下室,其防护单元内可设置防护变形缝,做法可参照国标07FJ02中防护型变形缝。

14.防爆波活门应设在扩散室前墙上,且宜对称均匀布置。

“规范”附录A中扩散室尺寸仅适用MH系列悬板活门,当采用其他系列的防爆波活门,由于基本参数不同不得随意套用表A.0.1的尺寸,应根据所选防爆波活门的相关参数(活门悬板个数、活门悬板转动贯量、活门通风面积等)按照“规范”附录F的规定计算。

附录F中F.0.3条中当0.5≤L/A0.5≤2.0时,2≤L/A0.5≤4L,L/A0.5指的是扩散室长度L与扩散室横截面积A开平方的比值。

在同一面扩散室墙上设置的防爆波活门应采用同一种型号。

15.附壁式战时通风井在倒塌范围内时,其高出室外地面部分应按防倒塌设计且与地面建筑主体结构分开。

16.为保证平时通行需要设置的通行口宽度小于2m时,应采用临战关闭措施,不得预留临战封堵。

17.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平战转换要求。

⑴第一密闭区(可能轻微染毒)和第二密闭区(即清洁区),相邻两区之间应设密闭隔墙,密闭隔墙应为现浇钢筋混凝土墙且不得实施临战转换。

⑵当电梯通至清洁区或第一密闭区时,其间应设置密闭通道(由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密闭空间)或应有可靠的封堵措施;当电梯通至染毒区时,其间应设置一道防护密闭门或应有封堵措施。

(具体设置如下图所示)⑶各封堵口不宜采用构件封堵的做法。

⑷手术室、卫生间盥洗室、洗涤室等房间的固定设备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不得实施临战转换。

18.当进风量大于5000m3/h时,应设除尘室。

除尘室设置在扩散室与滤毒室之间,除尘室与滤毒室之间隔墙应为钢筋混凝土密闭墙,密闭墙上应设一道开向除尘室的密闭门以便人员进入除尘室内安装和拆洗油网滤尘器。

(进风口部设置可参照下图)第二部分结构专业1.人防荷载与地下水压力组合时地下水位不低于常年水位。

2.医疗救护工程中有医疗设备的房间其楼地面的均布活荷载应根据不同的房间用途和医疗设备型号取不同的均布活荷载。

3.防空地下室应考虑战时水箱、抗爆隔墙及战时固定设备的重量;平战转换构件及材料平时存放的储藏间或位置应考虑构件及材料的存放的荷载。

4.综合物资库楼面活荷载标准值一般情况宜取5.0kN/㎡,设计楼面梁、柱、墙及基础时应乘以折减系数0.9。

库房储存物资若有实际物品的重量和堆码高度尚应按实际堆载确定。

5.对外预制构件封堵口门洞四周构件应按相应工程抗力等级门框墙设计。

6.防空地下室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疏散通道与普通地下室之间因平时使用需要设置隔墙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墙,墙体配筋应满足“规范”第4.11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7.防空地下室战时竖井出地面段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其高度不宜大于1m,上部宜采用防倒塌棚架结构形式。

当竖井出地面段高度大于1m时应按照嵌固于顶板上的悬臂结构进行验算。

8.扩散室的人防荷载:⑴前墙及悬板活门传来的荷载均按临空墙荷载,取值同出入口临空墙。

⑵防空地下室扩散室(电站机房扩散室除外)与人防工程内部相连的隔墙,允许余压为0.03MPa,隔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39kN/㎡;电站机房扩散室与人防工程内部相连的隔墙,允许余压为0.05MPa,隔墙等效静荷载标准值取65kN/㎡。

⑶扩散室与土壤接触的人防构件等效静荷载取值同相应防空地下室的外墙、顶板、底板的人防等效静荷载。

⑷甲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与清洁区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并满足防早期核幅射的要求。

⑸乙类防空地下室扩散室与人防工程内部房间相邻的隔墙可不计入常规武器作用。

9.防护密闭门门框墙设计。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由于需要严格控制其变形以保证受力时能与门扇共同工作,门框墙应按弹性工作阶段确定其荷载和计算模式。

门框墙一般划分为侧墙,上挡墙和门槛等独立构件分别设计和计算。

⑴侧墙:当侧墙悬挑长度小于或等于1/2该边边长(门洞高度)可按悬臂构件计算;当悬挑长度大于1/2时可在门洞边设加强柱,与柱相邻的墙体为四边支承板,其荷载可按临空墙荷载取用。

⑵上挡墙:当上挡墙高度小于或等于1/2该边边长(门洞宽度)时,可按悬臂构件计算,当高度大于1/2时,下侧宜设加强横梁,横梁上方的墙体为四边支承的板,其荷载为临空墙的荷载。

⑶门槛应满足最小配筋率要求。

⑷加强横梁、柱的支座条件应与工程实际情况相符,若作为固端要注意受力钢筋伸入支座的水平直线锚固长度不应小于0.4L aF。

悬臂构件应考虑与支座节点的弯矩平衡。

(L aF为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下同)。

⑸上挡墙和门槛其高度(含板厚)小于门洞宽度一半时,除按水平荷载作用计算外还应进行竖向荷载作用下承载力验算,水平荷载和竖向荷载可按不同时作用计算;上挡墙和门槛高度(含板厚)不小于门洞宽度一半时可设过梁,过梁受力钢筋应伸入两侧垂直过梁的钢筋混凝土墙内L aF且≥600mm。

10.钢结构平板防护密闭门门框墙设计。

钢结构平板防护密闭门门扇中的肋梁将作用在门扇上的荷载传递到门框墙上,门扇受力模型明显不同于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密闭门,根据门扇中肋梁形式可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⑴单向受力(左、右端受力)的单扇平板门传给门框墙的法向等效静荷载:q a=0.35q f A (10.1.1)q b=0.50q f A (10.1.2)⑵单向受力(上、下端受力)的双扇平板门传给门框墙的法向等效静荷载:q a =0.50 q f B (10.2.1)q b =0.35 q f B (10.2.2)式中:q a:门扇传给上挡墙和门槛单位长度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N/mm);q b:门扇传给门框侧墙单位长度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N/mm);q f:作用在门扇上的等效静荷载标准值(N/mm2);A:门扇的宽度(mm)。

B:门扇的高度。

11.反梁的箍筋设计应按照“规范”附录E中相关规定进行抗剪验算。

若箍筋的体积配筋率超出下表要求时,应加大反梁的截面尺寸或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

反梁箍筋最大体积配筋率(%)注:HPB300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统r d=1.40。

12.无梁板构造要求应按照“规范”附录D中相关规定执行。

无梁板结构形式的地下室底板可设计成反托板,反托板抗冲切钢筋可按下图配置。

①号筋应按柱上板带支座处弯矩值计算确定(板有效高度h mo)且单位宽度内的吊筋截面面积不应小于0.3%h mo。

②号筋直径不应小于12mm,间距不应大于1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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