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5)
空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⒉扩散室(3.4.7) ⑴工作原理 ⑵设置要求 ⑶常用尺寸(附录A)
⒊扩散箱(3.4.8.) ⑴适用范围 ⑵选用技术(附录A)
三 、防护通风及其设备
㈠防护通风设备
⒈密闭阀门(2. 1.53) ⒉过滤吸收器(2. 1.54) ⒊电动人力两用风机 ⒋ 自动排气活门(2. 1.55)
㈢抗爆单元和抗爆隔墙
⒈抗爆单元(2. 1. 18.) ⒉抗爆隔墙和抗爆挡墙(3.2.7.)
六 、防毒分区
㈠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和染毒区(2. 1. 15.、
2. 1. 16.) ⒈主体要求防毒的防空地下室(3. 1.7.) 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3. 1.8.)
㈡密闭隔墙和密闭门(3.2. 13.)
㈢按照防化要求划分
掩蔽状态与防化要求
主体
出入 口
工程名称
专业队 队员掩蔽部
二等 人员掩蔽所 人防物资库
专业队 装备掩蔽部
电站机房
条件 人员情况
以掩蔽人 员为主
有少量人 员
室内无人 员
防化要求
条件
防 毒
通风
工作状态
不间断通 空袭后立即到室
要
风
外工作
求 设滤毒通 可能有个别人到
防
风
室外
毒
空袭和染毒时不
㈡独立式室外出入口
⒈通道形式(3.3. 10) ⒉通道长度(3.3. 10) ⒊临空墙厚度(3.3. 11)
㈢附壁式室外出入口
⒈外通道长度(3.3. 12) ⒉内通道长度(3.3. 12) ⒊临空墙厚度(3.3. 13)
㈣室内出入口
⒈通道形式(3.3. 14) ⒉内通道长度(3.3. 14) ⒊临空墙厚度(3.3. 1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
0。
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
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
0。
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
0。
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
1 术语2。
1。
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2。
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
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2。
1。
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2。
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
1。
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
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2.1.11 染毒区(非密闭区) airtightless 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前言人民防空地下室是城市防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供了重要的避难场所。
本文档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确保其满足安全、舒适、实用等要求。
2. 总则2.1 目的: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满足空气防护、结构安全、设备可靠、灯光通风、卫生清洁等基本要求,确保人员在遭受战争、恐怖袭击等威胁时能够安全避难。
2.2 合用范围:合用于人民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改造和扩建工程。
2.3 引用标准:列出合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范,确保设计符合相关标准。
3. 设计指标3.1 地下室位置:选择合适的地理位置和地下室布局,确保人民防空地下室能够满足避难人员的需求。
3.2 结构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地质条件和防护要求,合理选择结构类型和材料,确保地下室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3 通风与空气净化:采用适当的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设备,提供充足的新鲜空气和去除有害气体的能力。
3.4 照明与照明应急系统:设计合理的照明系统和应急照明系统,确保地下室内能够正常照明,并在停电等突发情况下提供足够的照明。
3.5 给排水系统:设计合理的给排水系统,确保地下室内的洗手间和排水通畅,满足人员的生活需求。
3.6 无障碍设施:为人员提供无障碍进入和使用地下室的设施,确保身体有限的人士也能够顺利避难。
4. 设计要求4.1 地下室平面布局:根据防护要求和避难人员的需求,合理划分地下室的功能区域,并设计合适的布局。
4.2 防护结构设计:根据地下室的用途和地理条件,选择适当的防护结构类型和材料,并进行适当的厚度计算。
4.3 空气防护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容量和需求计算,确定合适的通风量,并设计相应的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设备。
4.4 照明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用途和布局,设计合适的照明系统,并考虑应急照明系统的需求。
4.5 给排水系统设计:根据地下室的容量和需求,设计合理的给排水系统,确保地下室内的卫生设施和排水通畅。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制的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下称本规范),用以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依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细则》(HN 88-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科技进步及实践经验,综合国内外有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就现行城市防空地下室有关设计要求和标准作出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城市防空地下室项目的设计以及运行维护。
本规范涉及地下室设计要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地下室结构设计要求,地下室细部设计要求,防空地下室门窗及玻璃要求,防火、防护体系设计要求,防护性能检测要求及安全运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城市内公安机关主管的建设项目及民用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第三条所有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其运行维护中出现的防空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保证建筑项目的防空安全。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设计第四条地下室设计应符合建筑安全设计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质量要求,规范操作,达到预期的防护效果。
第五条在地面、地下某层以上安装防空地下室,应将地下室外围面以上一层混凝土内嵌一定厚度的钢筋网,采用现浇或预制整体配件。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应设计成牢固、抗震性能良好的特别结构。
若设有地下停车库,应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能够满足防空功能要求。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出口,且与其它建筑物有安全楼梯通道相连。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设置的设施应根据防弹、防烟性能作出设计,保证地下室内公众在防弹、防烟及安全出口方面受到足够保护。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按照可容纳人员而得出的三类:小型、中型和大型地下室,地下室的尺度应根据规划的使用要求,按照可容纳人员的尺度设计。
第二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第十条地基处理中除采用相应技术对地基结构加固外,还应当着力保证混凝土基础制作质量,以达到设计要求。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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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事的一种,包含外墙、缓冲墙、防爆门、关闭墙、防备隔墙等部分构成,主要用于人民防空暂时掩体、战时防空指挥中心、通信中心、隐蔽所等;部分永备防守工事还拥有三防功能。
接下来,小编就来向大家介绍一下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
人防地下室的设计规范一、面积计算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遮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蒙受冲击颠簸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关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备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备隔墙等形成的关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可以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知足人员、设施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构造面积之差。
人防遮蔽面积是指供遮蔽人员、物质、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以下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知识知识分享装饰知识知识,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施房间面积;3)卫生间、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工程设计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遮蔽工程设计时,应以遮蔽面积按“规范”表的“面积标准”确立遮蔽人员或装备数目,不同意任意提升“面积标准”,以致遮蔽人员或装备数目降低,造成进出口宽度、防备设施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知足不了战时实质需要。
人防物质库工程宜按储藏食品、物质为主,物质进出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防备单元的物质库主要进出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知足通行的要求。
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质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质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

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250mm。
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1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3.2.2—2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2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
2 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其中一部分上部建筑可不足十层或没有上部建筑,但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的防空地下室,可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注:位于多层地下室底层的防空地下室,其上方的地下室层数可计入上部建筑的层数);
3.2.6 在防空地下室主体中划分防护单元是一项降低炸弹命中概率,避免大范围杀伤的有效技术措施。
为了便于平战结合,依据现行《战技要求》的规定对防护分区一是由按掩蔽面积改按建筑面积划分;二是将防护单元、抗爆单元的面积都作了适当的调整。
当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的层数为十层或多于十层时,由于楼板的遮挡,可以不考虑遭炸弹破坏,所以规定高层建筑下的防空地下室可以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
但是如果对九层或不足九层的上部建筑不加限制,有的地方可能会对面积很大的防空地下室也不划分防护单元和抗爆单元,在未来战争中可能会带来严重问题。
因此就不足十层建筑下的部分,对其所占面积作了适当限制,即其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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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和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第十个五年计划》的要求,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进行全面修订而成。
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建筑;4 结构;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 给水、排水;7 电气。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依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本规范将防空地下室划分为甲、乙两类,对有关战时防御的武器以及防护要求、平战结合等方面的条款进行了全面地修改和补充;并且根据有关的现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对本规范中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了修改。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19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解放军理工大学工程兵工程学院上海市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总参工程兵第四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天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总参工程兵科研三所
主要起草人:王焕东张瑞龙郭海林丁志斌葛洪元陈志龙姚长庆范仲兴柳锦春
曹培椿夏弘正于晓音邵筠梁敏芬王安宝陆饮方宋孝春肖泉生贾苇朱林华方磊孙兰程伯轩
1 总则
1.0.1 为使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现行的《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5级和6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5级和常6级);
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4级、4B级、5级、6级和6B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4级、核4B 级、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
注:本规范中对“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贯彻“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并应坚持人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采取相应措施使其在确保战备效益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求。
1.0.5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城市的人防工程规划以及地面建筑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人员掩蔽工程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OO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邻近的防空地下室之间以及防空地下室与邻近的城市地下建筑之间应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柴油机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
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大于150mm;
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7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以及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电站控制室、物资库等主体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其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其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通道:
1 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洗消间或简易洗消间;
2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配套的急救室、抗休克室、诊察室、污物间、厕所等。
3.1.8 专业队装备掩蔽部、人防汽车库和电站发电机房等主体允许染毒的防空地下室,其主体和口部均可按染毒区设计。
3.1.9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满足战时的防护和使用要求,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平时的使用要求。
对于平战结合的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当其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可采取防护功
能平战转换措施。
采用的转换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3.7节的规定,且其临战时的转换工作量应与城市的战略地位相协调,并符合当地战时的人力、物力条件。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要求。
甲类防空地下室的室内早期核辐射剂量设计限值(以下简称剂量限值)应按表3.1.10确定。
3.2 主体
3.2.1 医疗救护工程的规模可参照表3.2.1—1确定。
防空专业队工程和人员掩蔽工程的面积标准应符合表3.2.1—2的规定。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2.00m其中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0.20m。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车库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