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湖北省人防规范性文件-鄂人防〔2021〕1号
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人防〔2021〕1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要求,省人防办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3.《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推行人防工程设计、监理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4.《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防空地下室审批及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5.《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的通知》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1年1月1日附件1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人防办,机关各处室:根据《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为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营商环境,确保规范性文件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的决定》(省人民政府令第411号)等文件相一致,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研究决定:一、下列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防空地下室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07〕2号)2.《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全省人民防空疏散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人防〔2008〕15号)3.《关于下发<湖北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鄂人防〔2010〕48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初级中等学校人民防空教育工作的通知》(鄂人防〔2015〕76号)5.《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8〕34号)二、废止下列规范性文件1.《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鄂人防〔2001〕46号)2.《关于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报审的规定》(鄂人防〔2006〕20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鄂人防〔2011〕58号)4.《关于规范人防工程中安装新型人防专用过滤吸收器有关事宜的通知》(鄂人防〔2011〕101号)5.《关于人防工程战时风、水、电设备安装标准的通知》(鄂人防〔2012〕65号)6.《湖北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设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防〔2013〕58号)7.《省人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指挥、信息处理系统和机动预警报知系统建设与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4〕15号)8.《湖北省人防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鄂人防〔2017〕32号)9.《湖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免有关法规政策的解读>的通知》(鄂人防〔2017〕82号)10.《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管理的通知》(鄂人防〔2018〕32号)11.《省人防办公室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应建面积标准的通知》(鄂人防〔2018〕56号)三、对下列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内容作出修改(一)《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修改如下:1.将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修改为“《关于印发<湖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
人防工程施工若干技术要求
人防工程施工若干技术要求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的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施工的主要质量控制点及其技术处理要求如下。
一、钢筋工程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并按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用热轧钢筋,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2、工程结构的构造要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07FG01)实施。
当抗震等级高于三级(含三级)时,人防构造还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3、承受动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板、墙应配置双层双向钢筋。
在顶层钢筋网和底层钢筋网之间,应设梅花形布置的拉结筋,其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500mm,弯钩直线段长度不小于拉结筋直径的6倍且不小于50mm。
4、承受动荷载作用的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05倍,即laF=1.05La;搭接长度liF=1.2~1.4laF。
在任何情况下,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250mm,纵向受拉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300mm,受压钢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200mm。
5、当受拉钢筋d>28mm,受压钢筋d>32mm时,不宜采用绑扎搭接接头。
二、混凝土工程1、水泥进场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或进场试验报告,当对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超过1个月)时,应做复查试验.并按试验结果使用。
2、人防工程混凝土应连续浇筑施工,宜少留施工缝,特别要避免垂直施工缝。
工程口部防护密闭段的构件、各种管井等有防护密闭要求的,应一次性整体浇筑混凝土。
3、浇筑混凝土时应按规定留置试块,其中每个出入口的防护密闭段、工程每浇筑100m3混凝土应各制作一组抗压试块。
防水混凝土还应制作抗渗试块,且抗渗试件应比设计提高0.2Mpa。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局
部修订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6.03
•【文号】建设部公告第153号
•【施行日期】2003.09.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建设部关于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建设部公告第153号2003年6月3日)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其中,第3.1.3、3.1.5、
3.2.3、3.2.5、3.2.6、3.2.9、3.2.10、3.2.11、3.3.3、3.3.4、3.3.6、3.3.7、
3.4.6、3.4.10、4.6.8、4.6.9、4.7.1、4.7.2、4.7.3(1)、4.7.5、4.7.7、
4.7.15、
5.2.5、5.2.6、5.3.5、5.5.5、5.5.6、
6.4.8、
7.3.2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设计要求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标题】关于印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设计要求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文号】厦人防办〔2005〕50号【颁布单位】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颁布日期】 2005-07-1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人防工程设计通知【内容分类】人防驻厦各建筑设计单位:为规范我市防空地下室设计标准,提高施工图设计质量,现将我办编写的《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要求、设计要求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五年七月十一日厦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2005年7月11日印发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设计要求及设计中应注意的问题一、设计范围1、人民防空工程分为附建式防空地下室和单建、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两部分。
其中附建式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为5、6级的人员掩蔽部、物资库、车库部分),或上部有永久性建筑物的防空地下室,其局部超出上部建筑物投影范围以外的面积不大于防空地下室面积的50%,由各建筑设计院设计。
2、上部有永久性建筑的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为5、6级的人员掩蔽部、物资库、车库部分),其局部超出上部建筑物投影范围以外的面积大于防空地下室面积的50%,属单建式人防工程,由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单建、坑道、地道式人防工程及人民防空医疗救护、防空专业队工程、战时区域电站等专业性工程,由具有人防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二、防空地下室建设要求(一)防空地下室设计面积应满足人防面积指标要求1、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梁底深度3m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照地面建筑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新建第1条规定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防空地下室。
经市政府同意,对7月1日后报民防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其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按以下具体意见办理:①7月1日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复通知书且在有效期内,但尚未取得人防批文的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按照总建筑面积的2%执行。
②7月1日前取得挂牌出让土地的(以土地拍卖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建设项目,防空地下室建设指标按总建筑面积的2%执行。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50038-200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编制的 GB50038-2005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下称本规范),用以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依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实施细则》(HN 88-2006)等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科技进步及实践经验,综合国内外有关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及技术要求,就现行城市防空地下室有关设计要求和标准作出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城市防空地下室项目的设计以及运行维护。
本规范涉及地下室设计要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地下室结构设计要求,地下室细部设计要求,防空地下室门窗及玻璃要求,防火、防护体系设计要求,防护性能检测要求及安全运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标准我国城市保护居民大众安全、防空设施施工以及设计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由城市内公安机关主管的建设项目及民用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第三条所有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或其运行维护中出现的防空问题应及时加以解决,保证建筑项目的防空安全。
第二章防空地下室设计第四条地下室设计应符合建筑安全设计标准以及国家有关建筑质量质量要求,规范操作,达到预期的防护效果。
第五条在地面、地下某层以上安装防空地下室,应将地下室外围面以上一层混凝土内嵌一定厚度的钢筋网,采用现浇或预制整体配件。
第六条防空地下室应设计成牢固、抗震性能良好的特别结构。
若设有地下停车库,应按照有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能够满足防空功能要求。
第七条防空地下室应具有足够的安全出口,且与其它建筑物有安全楼梯通道相连。
第八条防空地下室设置的设施应根据防弹、防烟性能作出设计,保证地下室内公众在防弹、防烟及安全出口方面受到足够保护。
第九条防空地下室按照可容纳人员而得出的三类:小型、中型和大型地下室,地下室的尺度应根据规划的使用要求,按照可容纳人员的尺度设计。
第二节地基地面处理要求第十条地基处理中除采用相应技术对地基结构加固外,还应当着力保证混凝土基础制作质量,以达到设计要求。
GB50038-9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定
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于 年 月 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
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系统
修订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号文的要求 由建设
部负责主编 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 科研和高等
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转换
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 应根据战时功能和防护要
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或通道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扩散室 密闭通道 防毒通道 除尘室 滤毒室 简易洗消间 或洗消间
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其所属的急救室 厕所 染毒衣 物存放间等
度 应满足下式要求
式中
外墙最小厚度
管道层外墙的材料转换系数 其值可取第
条
中的 值
全埋式防空地下室外墙顶部应采用钢筋混凝土 其最小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防护厚度 应满足表
的要求 图
外墙顶部最小防护厚度
表
城市海拔 剂量限值
抗力等级
室外地面
ts
防空地下室
图
外墙顶部最小防护厚度
非全埋式的 级防空地下室 其室外地面以上的钢筋混凝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 防空地下室之间宜在一定范
围内连通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 进风口 排风口 排烟口和
通风采光窗的布置 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
要求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平时peacetime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空气冲击波的简称。
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
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范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设计院地下建筑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6-2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山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参数和技术要求的通知
应考 虑安排 相应 的 防 空专 业队 工程建设 内
容 医疗机构应 当 在新建 和 改扩建医 用 建 ;
设工 程时 , 结合修 建医 疗 救护 工程 。
三 (
)
为 战 时 坚 持 工 作 的 政 府 机 关 、
城市 生活重 要保 障部 门
信 ( 电
、
供电 、
供
气、
供水 、
食 等 品
家 国 防 动 员 委 员 会 、 国 家 发 展 计 划 委 员
会 、 建设部 、 财政 部 《 人 民 防空 工 程建设
管 规定 办字 第 号 理
国 人 防 》 ( 〔 20 0 3 〕
18
)
的要 求 , 结合我省 实 际 , 做如 下 规定 。
一
、
人 防工程建设应遵循城市 人防工
于 级 6
。
二 (
)
乙 类 地 区 人 防 工程 防 常 规武 器
等 级不 得低 于 6 级 。
四 、 人 防工 程 的 战 时 功 能规 定如 下 :
பைடு நூலகம்
一
(
)
城 市 居 住 区人 防 工 程建 设应 符
合 《 城市 居 住 区 人 民 防 空 工 程 规 划 规范 》
的 要求 。 规模超过居 住 组 团 , 人 口 规 模 不
D (
B3 7 /
相 关 要求 落 实 到 位 T3 4 7 0 — 2 01 8 )
。
二 (
)
建设 工 程 含 多 层 地 下 室 的 ,
宜
将 防空 地下室 设 置在最下 层 上 下层 的 抗 ;
力 等 级 不 同 时 , 高 等 级 部分 应 设 置 在 下 层 。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12.17
•【字号】京人防发〔2020〕105号
•【施行日期】2021.0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
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京人防发[2020〕1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按照放管结合、加强指导、提高效率的原则,进一步做好下放审批权限后的政策指导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据相关规范标准,结合审批工作实际,我办制定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方案规划布局指导性意见》
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0年12月17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来源:发布时间:2004-5-23 16:47:05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范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设计院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范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编制的,适用于城市建设规划及建设项目中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
一、总则《规范》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在紧急情况下得到有效的避险保护,提高抗震、抗洪、抗风能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设计基准1.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地方法规。
2. 人民防空地下室的设计要综合考虑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通风、防水、防腐等方面的要求。
三、设计要求1. 选址与布局(1)选址应满足交通便利,不得占用重要建筑物的地下空间和排水系统。
(2)布局要合理,容易疏散,建议设置两个以上疏散出口。
2. 建筑外观(1)人民防空地下室的建筑外观应与周围环境和谐统一。
(2)门窗等设备要牢固,采光要充足,通风要良好。
3. 建筑材料(1)墙体、屋面等主体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防水材料、防腐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质量检测。
4. 结构设计(1)地下室的地基、地面、基础应经过强化处理,具有一定的防震能力。
(2)墙体、屋面、框架等结构要满足设计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
5. 空气处理(1)地下室的通风系统应采用防毒、防烟设计,保证空气畅通。
(2)通风系统的设计要满足人员密度和氧气浓度的要求。
6. 照明和电气设备(1)地下室的照明设备要满足照明亮度和舒适度的要求。
(2)电气设备要符合国家标准,并采取防雷、防水等措施。
7. 给水排水(1)给水排水系统应经过专业设计,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的需求。
(2)给水排水设备要有备用供应,避免供水供电中断。
8. 防火措施(1)地下室应采用防火材料,设置灭火设备,确保人员安全。
(2)防火门窗等设备要符合国家消防要求。
四、管理要求1. 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1)设计单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的审查和备案手续。
(2)设计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设计文件,并按时提交。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规范48288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50038—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的通知建标[1995]13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
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负责。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修订说明本规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J38-79)进行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修订组进行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行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基础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部分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基本术语。
为提高规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地下建筑所(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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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
干技术要求的通知
闽人防办[2008]54号
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
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主体设计时应按物资分类敞开式堆放设计,每个堆放段长度不宜大于15m,两个堆放区间距不宜小于800mm,物资与墙距离不宜小于700mm,与梁底距离不宜小于300mm。
设计图纸上应明确堆放区尺寸、堆放区堆放食品、物资种类(食品种类、比重可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 5009-2001)中附录A,表A.1<常用材料和构件的自重表>第9项“食品”采用)。
柴油发电站的有效面积宜按如下标准确定:<200kw的电站按1.18~1.68m2/kw;200~1000kw的电站按1.26~1.50m2/kw;>1000kw的电站按0.67~1.26m2/kw。
三、对于居住小区内结合民用建筑易地集中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布局时应把握两点:
1、满足居住小区内掩蔽人员服务半径的要求,即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米,这里的服务半径指由地面建筑楼梯口到人防工程人员出入口位置处,不包括下楼梯折算的距离;
六、防空地下室设在地下二层(含)
七、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砼结构。
距防空地下室隔墙8m范围内的普通地下室顶板一般不宜开孔,确因平时使用需要开孔的,其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且该范围内开孔数量合计不宜超过2个,并采用临战封堵设计,临战封堵措施按国家标准设计图集07FJ02-126/127的技术要求执行。
隔墙8m范围以外的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净宽不宜大于3m,净长不宜大于6m。
该普通地下室出入口的断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
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
当普通地下室顶板开孔尺寸大于上述要求时,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隔墙,应按第八条下沉式广场临空墙的有关要求确定。
九、防空地下室扩散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室内平面宜采用正方形或矩形。
与土直接接触的扩散室顶板、外墙及底板只按承受外压作用考虑。
甲类防空地下室作用在扩散室与内部房间相邻的隔墙上的等效静荷载值,应按如下确定:人员掩蔽工程的取39KN/m2,柴油发电站排烟口的取130
KN/m2,其它非人员掩蔽工程的按65KN/m2取用。
十、防空地下室中预应力构件(除预应力管桩)承受动荷载作用时,其预应力钢筋不能参与计算。
十一、防空地下室采用桩基且按单桩承载力特征值设计时,桩身应按计入上部墙、柱传来核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来验算其强度;防空地下室墙、柱应按“规范”要求的计入上部建筑自重和动荷载的荷载组合值验算其强度,桩(除预应力管桩)、墙、柱等应按“规范”规定考虑材料强度的提高。
十二、防空地下室建筑专业应在设计图纸上明确平战转换构件、材料平时堆放的专用房间,专用房间面积按每个防护单元15-25m2计,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构件堆放的专用房间平时不能设计为其它用途,在防护区内的专用房间面积可计入人防工程的掩蔽面积。
十三、居住小区内不同的人防工程或不相邻的两个防护单元之间,必要时可设计地下通道相连通,连通道按普通地下室设计,净宽不宜小于1.5m,净高不宜小于2.0m。
十四、设计单位在防空地下室战时建筑平面图上,应明确绘制口部、单元分隔、战时通风、防化、供水设备(含战时水箱)等各专业设备房间和其它战时功能房间,
标明各防护(抗爆)单元的建筑面积、掩蔽面积、有效面积、掩蔽人数(装备数量)或物资吨位(容积)等,标绘人防分区示意图;在电子文档上用pline线标绘防空地下室边界,标明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的计算范围,以便人防面积核算。
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应增加平战转换设计专篇,明确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的阶段、方法、部位、型号、实施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