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书电动执行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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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书电动执行器技术规范

1.电动执行机构的机械部件与电子单元在设计原理、制造工艺及整机性能上均应是先进的、安全的、可靠的、高质量的无需维护或只需少量维护工作的定型产品。

2.所供电动执行机构应为非侵入式一体化智能型电动执行机构,执行机构必须带一体化智能型控制单元,控制单元必须带CPU,及液LCD晶显示屏可现场查看阀位反馈,免开盖进行调试和设定,主要参数可通过编程设定,具有故障自诊断功能,且操作调试简便。

3.电动执行机构参数设定由面板操作按键即可完成,无需遥控器,按键需使用不锈钢或耐腐蚀老化材质,保证按键的可靠性;

4.现场面板需显示远程控制信号目标位置,及故障指示标志,以便于维护

5.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可以通过自配的精确定位装置(随执行机构一体化)接受DCS系统输出的4~20mADC模拟信号,确保电动执行机构和自动调节系统的接口协调一致,组成完整的闭环控制回路。

6.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可提供一个内部供电的电气隔离的4~20mA阀位反馈信号。使控制输入信号与阀位反馈信号本身即为共地连接,保证调节性能。

7.电动执行机构具备干接点信号输出,且是独立的SPST接点,NC\NO可调。

8、能够提供4-20mA的阀位反馈用于阀门位置的远端指示,并具有反馈微调功能以矫正仪表。

9.调节型电动执行机构的每小时最大操作次数不应低于1200次。

10.买方仅提供动力电源和4-20mA控制系统指令。

11.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结构简单、性能可靠的双向过力矩保护装置和行程限位保护。

12.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可靠的制动功能,以防止电动机惰走,卖方在报价时应详细说明采用的制动方法及性能。

13.应配置就地操作面板,配备远控/就地操作切换开关、按钮、指示等,并提供保护措施防止就地误操作。就地操作仅在调试检修时使用,正常运行时均接受DCS系统的远方控制。具有远程联锁功能,防止现场误操作。

14.电动执行机构可以进行安全位置预设定,在丢失控制信号时自动运行到

安全位置,并可输出报警接点。一般情况下电动执行机构在失去电源时,应能保持在失电前的原位不动,特殊情工艺要求时可以选择断电复位功能的电动执行机构。

15. 电动执行机构均配置手轮和手/自动切换机构。在电动操作脱开时,无论电机是转动或是静止状态,都能安全地合至手轮操作位置。手轮操作力矩不大于300NM。

16.电动执行机构应能送出至少以下无源干接点各一付供用户使用,接点容量220VAC,3A:全开位、全关位、开方向过力矩、关方向过力矩、执行机构故障远方/就地控制方式。

17.三相交流异步电机应具有良好的伺服特性,即具有高的起动转矩倍数、低的起动电流、小的转动惯量,并应具有电机的过热保护、动态缺相相保护、静态缺相保护、顺时逆转保护等保护功能。投标书应对此给出详细说明。

18.卖方应提供满足本工程所需的各种最大输出力矩的电动执行机构。启动力矩作为执行机构的铭牌力矩,电动执行机构的铭牌力矩即为-15%额定电压下的静态启动力矩值,最大力矩为启动力矩的~倍。

19.电动执行机构应能够在环境温度:-30℃~70℃,湿度:<95%的环境中长时间连续使用的无故障。

20.电动执行机构电源电压:三相380V±10%,频率50Hz±1%

21.电动执行机构外壳防护等级不低于IP67。

22.电动执行机构应配备就地机械式阀位指示器。

23.整体结构采用模块化结构,使得更换备件时快速方便。具有强大的故障自诊断功能,方便用户及时快速处理故障。

24. 传动部分注有长效润滑油,可长期运行而无需维护。只需每6-8年维护一次。

25. 外部箱体材质为优质铝合金,强度比铸铁高、防腐性能极佳。外部所采用的螺钉均为不锈钢材质。

26.电动执行机构应具有自动相序校正功能。

27.卖方应在投标书中填写电动执行机构主要技术指标:

基本误差:≤±1% 回差:≤1% 死区:%

起动特性:电源电压降至负极限值时,执行机构能正常起动。

绝缘电阻:输入端子与机壳间:20M

电源端子与机壳间:50M

输入端子与电源端子间:50M

绝缘强度:输入端子与机壳间试验电压与频率:500V 50Hz

输入端子与电源端子间试验电压与频率:500V 50Hz

电源端子与机壳间试验电压与频率:

<60V 500V 50Hz

130~<250V 1500V 50Hz

250~380V 2000V 50Hz

28.力矩和行程开关:银接点开关容量220VAC,5A;220VDC,1A.

29.外部电缆进线采用端子连接,连接端子必须与电子部件分开设计并作永久标记以便施工及维修。

30. 执行机构48小时的漂移应不大于额定行程的%。投标书应注明执行机构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存在需要定期进行更换的部件。

31.执行机构应正常使用条件下可承受工厂级的,10Hz~200Hz的频率范围内直到0.5g的加速度的震动条件。

32.执行机构应在包装条件下按ZBY002中有关要求进行连续冲击试验,试验后的基本误差和回差应符合条。

33.卖方应在每台电动执行机构上配有不锈钢名牌,标识该设备的KKS编号、用途名称及规范,所有标识应使用国际单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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