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防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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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解读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解读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州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09.24•【分类】其他正文《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统筹我省综合防护体系建设。

最近,省人防办与省住建厅联合下发了《福建省城市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对我省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和明确的要求,旨在规范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一、强化法规意识,充分认识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的重要意义《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

”因此,人民防空建设规划是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融合式发展的需要,是城市人防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路径,是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的重要保证。

我省是全国唯一的一类防空省,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必须强化责任意识,树立全省一盘棋思想,搞好顶层设计,全面推进人防建设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

当前,我省的人防建设历经一茬又一茬人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全省人防工程人均使用面积已超过了1平方米,居全国前列。

但由于缺乏科学的人防建设规划为指导,城市整体防护能力仍然存在不小的差距和问题。

比如,城市人防工程布局不合理、比例不科学、战时功能不匹配、专用人防工程少;开发利用地下空间随意性大,造成资源浪费,且如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不明确等等。

致使全省未能形成防护标准高低匹配、优势互补、整体联动的城市人防工程防护体系。

面对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务必立足人防发展的新阶段新起点,科学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从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服务保障民生的层面上深入研究探讨人防事业科学发展问题,对于进一步理清人民防空发展思路,把握城市发展方向,制定科学的发展路径,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任务,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引领人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要求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在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止和减少火灾对人防工程的危害,制定本规。

第1.0.2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针对人防工程发生火灾时的特点,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保障安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方便。

第1.0.3条本规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平时使用的下列用途的人防工程:一、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电影院、礼堂、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图书资料库、档案库等;二、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本规不适用于地下铁道、公路隧道及剧场等工程。

第1.0.4条人防工程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其出入口地面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1.0.5条人防工程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人防汽车库按现行的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人防工程的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其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第2.1.2条人防工程不应设置高压锅炉房、氨冷冻站和甲、乙类的生产车间、物品库房。

第2.1.3条人防工程严禁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

第2.1.4条人防工程不宜设置哺乳室、幼儿园、托儿所及残疾人员工作的场所。

第2.1.5条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层数不宜超过两层(丁、戊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除外),且使用层的地面(或楼层)与室外地坪的高差不宜超过10m(米)。

第2.1.6条商场的营业厅、医院的病房、旅馆的客房以及会议室、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宜设置在地下一层。

消防控制室应设置在地下一层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入口处。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10.17
•【字号】
•【施行日期】2016.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落实新修改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中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于10月13日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修改后的《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调整了城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标准,现就落实“新条例”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项目,自“新条例”实施之日起,按照“新条例”规定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核发人防告知书;未实行人防告知书制度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直接办理项目审批。

二、“新条例”实施之日前已核发人防告知书,但尚未审批受理的项目,在
2016年12月31日前,可按照原人防告知书明确的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办理项目审批。

三、市(县、区)人防主管部门应在人防网站、审批窗口等位置,作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调整的通告,确保新旧人防审批标准的平稳过渡。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2016年10月17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若干技术要求通知

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的通知闽人防办[2008]54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设计,确保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质量,现将关于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下发给你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技术问题,应及时反馈到省人防办工程处。

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00八年六月十二日《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若干技术要求为全面执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根据国家有关技术文件和防空地下室设计的实际,现提出如下若干技术要求。

一、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这里所称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由防空地下室直接承受冲击波动荷载作用的构件所围成封闭空间的面积,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防空地下室口外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满足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数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人防有效面积。

其数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使用面积:(1)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2)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3)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二、防空地下室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设计时,应以掩蔽面积按“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不允许随意提高“面积标准”,致使掩蔽人员或装备数量降低,造成出入口宽度、防护设备及风水电专业设计参数偏小,满足不了战时实际需要。

人防物资库工程宜按储存食品、物资为主,物资出入口门洞最小宽度为1.5m,对于建筑面积大于2000m2防护单元的物资库主要出入口宜考虑进叉车,设计图纸上应明确车行通道,车行通道宽度应满足通行的要求。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印发给你们,该技术要求的内容应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人防质量监督部门必须把握的质量控制点和防空地下室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施工若干技术要求(试行)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和《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34-2004)的规定,现就防空地下室施工的主要质量控制点及其技术处理要求如下。

一、钢筋工程1、钢筋应有出厂质量证明书或试验报告单,钢筋表面和每捆(盘)钢筋均应有标志。

进场时应按批号及直径分批检验,并按规定抽取试样作力学性能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采用热轧钢筋,不得采用冷轧带肋钢筋、冷拉钢筋等经冷加工处理的钢筋。

2、工程结构的构造要求应根据国家标准设计图集《防空地下室结构设计》(07FG01)实施。

当抗震等级高于三级时,人防构造还应满足相应的抗震要求。

3、承受动荷载作用的钢筋混凝土板、墙应配置双层双向钢筋。

在顶层钢筋网和底层钢筋网之间,应设梅花形布置的拉结筋,其直径不小于6mm,间距不大于500mm,弯钩直线段长度不小于拉结筋直径的6倍且不小于50mm。

4、承受动荷载作用的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为普通钢筋混凝土构件的1.05倍,即laF=1.05La;搭接长度liF=1.2~1.4laF。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2016年9月30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在第二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同级军事机关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人民防空重大问题。

二、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经信、教育、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税务、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三、在第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鼓励人民防空工程资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进人防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四、将第九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旧城改造区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方案和易地建设人员掩蔽工程方案。

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城市规划区和人民防空重点设防镇规划区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计容总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七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规定中,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六至百分之七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六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修建。

其中设区的市所辖的市、区按照上限要求修建,所辖的县按照下限要求修建。

根据人防工程建设需要修建抗力等级五级以上防空地下室工程,应建面积按上述标准乘以0.8系数计算。

国家对前两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标准的管理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9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96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9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1.29•【字号】•【施行日期】1996.01.2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修正)(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进行修改)第一条为保护人防工程的安全,保障人防工程的使用功能,遵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和国家人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若干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防工程是国防建设的组成部分,是未来防空袭斗争的重要物质基础,包括地面指挥所、人防坑道、地道、防空地下室、口部配套工程、警报竖井,以及为满足战术技术功能而设置的各种工勤保障,如:滤毒、洗消、照明、通风、空调、给排水、伪装物等各项设施。

第三条人防工程除特别重要的作战指挥和城市防卫作战的专项工程外,平时均可开发使用,实现平战结合,这既有利于工程的维护管理,又可以发挥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社会和经济发展服务。

第四条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保护人防工程,使之处于良好的状态,是一项重要的战备工作,是人防部门、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共同责任,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防部门是同级政府主管人防工作的常设职能部门,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具有指导、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第六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公用工程由同级人防部门维护管理,单位工程由单位维护管理。

临战或战争条件下,所有人防工程均由人防部门统一调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征得人防部门同意,不得任意损坏、拆毁人防工程,不得降低人防工程的防护能力和战术技术要求,不得占用人防工程口部用地,不得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三十米的范围内采石、放炮或在十米范围内取土、开荒种植和埋设各种管道。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09•【字号】闽人防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人防办〔2020〕1号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新修订的《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第1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0年1月9日福建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管理,充分发挥其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是指除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和其它保密工程外,权属为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各类人防工程。

第三条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范围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早期人防工程除外)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使用。

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必须取得《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途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核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第五条使用单位申请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时,应向公用人民防空工程权属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福建省公用人防工程概况及设施设备登记表(附件1);(二)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公用人防工程租赁使用合同(示范文本)(附件2);第六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核发《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9.27•【字号】闽人防办[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军事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人防办[2010]119号各设区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和相关的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应当符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工程以及新建、改造、扩建的其他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审批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的范围和规模。

(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

(三)战时功能。

(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和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高校新校区、重点镇(乡)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法规,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

本规定所称的新建项目是指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具体范围详见附件一。

第五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规模应根据本省有关法规,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十层(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确定。

对于含有裙楼的塔楼式建筑,首层建筑面积包含有裙楼的面积;(二)十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计入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三)十层(含)以上建筑与其它建筑之间的连接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按该连接体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百分比例确定:1、连接体层数不超过九层,且房间为单跨进深,作为走廊、连通道、楼梯等功能使用。

福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

福建省防空地下室设计若干技术要求第一部分建筑专业1.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人防有效面积、掩蔽面积的计算。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是指防空地下室中受空气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构件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即由与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相连接的临空墙、封堵墙、外墙外边缘所包围的水平投影的面积之和。

防空地下室中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临空墙以外的通道、竖井、楼梯、风道等均不能计入防空地下室面积。

人防有效面积是指能提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

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人防掩蔽面积是指供掩蔽人员、物资、车辆使用的有效面积。

其值为人防有效面积减去下列各部分净面积后的面积:⑴口部房间、防毒通道、密闭通道面积。

⑵通风、给排水、供电、防化、通信等设备房间面积。

⑶厕所、盥洗室、开水间等面积。

⑷抗爆隔墙、抗爆挡墙以及战时水池(箱)所占有的面积。

2.二等人员掩蔽单元当建筑面积大于1500㎡(含1500㎡)时,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70%计取;当建筑面积小于1500㎡时,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65%计取。

一等人员掩蔽单元掩蔽面积应按不小于建筑面积55%计取。

人员掩蔽单元掩蔽人数应按《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以下简称“规范”)表3.2.1-2的“面积标准”确定,并应由暖通专业按“规范”第5.2.5条公式进行校核。

3.战时为人防物资库的防空地下室,应按储存非易燃易爆战时必需品的综合物资库设计。

建筑面积大于2000㎡的物资库应设一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坡道式出入口,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物资库室外出入口不应少于二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坡道式出入口。

设置的两个室外出入口宜朝不同方向,且各口宜保持最大距离。

人防物资库应设置1-2个便桶,供管理人员使用。

4.防空地下室与普通地下室相邻时,普通地下室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普通地下室各出入口的断面面积不宜大于该垂直面的普通地下室横截面积的1/7,同时普通地下室任何一面外墙面开孔面积总和不宜大于该墙面面积的50%,如右图。

福建省人防设计规范

福建省人防设计规范

工程编号:XXXX-XXXX-XX-02XX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单位(盖公章)审查时间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说明本人防工程的施工图防护专项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详<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请复核并按下列要求整改。

1、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凡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人防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请勘察设计单位务必予以修改,凡涉及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或技术资料不完整的,请补充完善。

2、凡对某一专业的修改涉及到其他专业的问题,其相关专业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3、施工图设计整改文件包括:《施工图文件审查整改完成报验单》(或在<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中的“设计单位整改反馈意见”栏中填写处理意见)、整改后的“施工图总目录”、补充的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及相关的设计计算书等组成。

其中补充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应编“修改图号”,并编入重新编制的“施工图总目录”。

4、补充的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都应经专业会签,由专业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注册章。

“施工图总目录”应加盖单位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勘察设计单位公章和工程负责人执业注册章。

5、如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以陈述意见进行沟通,也可以向人防部门申请复查。

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注意事项:一、意见书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填写,审查单位应对审查意见负责并一次性告知。

一个项目一般出具一份意见书。

二、意见书的工程编号(XXXX-XXXX-XX-02XX)由以下组成:审查单位资质证号-审查年号-审查项目编号-02审查意见书编号,如XXXX-2008-08-0201。

三、审查意见表应由各专业审查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资格章,审查日期也应由审查师本人按年月日详细签字。

四、本意见书一式四份,人防部门一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审查机构一份。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规模;(二)防护类别和抗力级别;(三)战时功能,主要作为人员掩蔽部(一等人员掩蔽部、二等人员掩蔽部、人员临时掩蔽部)、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工程(队员掩蔽部、装备器械掩蔽部)、车辆器材临时掩蔽部、人防医疗救护工程(中心医院、急救医院、救护站)、人防电站(固定、移动)等;(四)总平布局及与周边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的连通关系。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新建民用建筑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项目,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以及工业建设项目中除工业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主要建筑类型参见附件一。

第五条结合民用建筑应当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应建面积”)的计算标准必须符合《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的规定。

这里的应建面积是指由人防专有防护设备和人防围护结构形成的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即由防空地下室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福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福建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防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全部或部分使用人防经费(含人防易地建设费)建设的各类人防工程。

人防主管部门以合作方式引进非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组织工程招标和施工准备、申请开工报告、组织施工、竣工验收备案等内容。

第四条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基本建设程序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省、设区市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人防工程由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二)市(县、区)人防指挥所工程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大型人防工程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三)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型人防工程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审批,其中属于设区市使用人防经费自建项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章项目建议书第五条项目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委托具备相应人防工程设计或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人防工程项目建议书,由项目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向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申请批准项目建议书。

第六条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匡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以及方案示意图。

第七条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后,由项目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送权限人防主管部门审批,申请项目建议书时应附以下材料:(一)项目建议书请示文件一份;(二)委托人防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文本一份;(三)附有项目所在地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会议纪要或批准文件;(四)对于使用人防经费建设的项目,应附有经当地财政部门核实的人防自有经费情况的说明;采用与投资方合资、合作建设的,应附有相关协议等文件资料。

福建人防工程施工规范

福建人防工程施工规范

福建省人防工程施工规范是为了加强福建省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国家人防工程施工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人防工程施工。

一、施工准备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承担相应的人防工程施工任务。

2.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明确施工顺序、施工方法、施工工艺和质量标准等。

3.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4.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需要,配备足够的施工设备和人员,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二、施工要求1. 工程质量(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2)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设计,应按原设计审批程序办理,并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3)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2. 工程施工安全(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2)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和演练,提高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3. 工程施工进度(1)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2)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施工进度,应提前报批,并按调整后的进度计划执行。

(3)施工单位应加强与建设、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沟通协作,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

4. 工程施工投资控制(1)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施工图纸,编制详细的施工预算,合理控制工程投资。

(2)施工过程中,如需增加投资,应按原投资审批程序办理,并报原审批单位备案。

(3)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成本核算,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三、验收与保修1. 工程验收(1)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达到预期。

闽人防办〔2018〕43号附件

闽人防办〔2018〕43号附件

闽人防办〔2018〕43号附件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新版)编制说明1、福建省新版《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是针对我省防空地下室工程的质量评定情况,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在《人防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记录表》的基础上进行修订。

2、新版《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质量评定书》未涉及范围以《人民防空工程质量验收与评价标准》(RFJ01-2015)为准。

说明一、防空地下室防护专项施工质量验收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一个项目的防空地下室为一个单位工程。

二、检验批、分项工程的要求1、分项工程由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

检验批可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需要,按工程量、防护单元、施工段、设备组别等进行划分。

2、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

3、孔口防护工程(1)门框墙制作、密闭穿墙管施工,应与结构工程钢筋安装、混凝土施工同步划分检验批。

(2)防护设备安装工程按防护单元划分检验批。

(3)孔口防护工程检验批容量选用全数检查方案。

例如《防护门安装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中“实际抽样数量”应等同于“检验批容量”。

4、由具备人防资格的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三、隐蔽工程要求1、隐蔽工程的内容应与检验批对应。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分部工程的要求1、分部工程划分为结构、孔口防护、战时给排水、战时通风、战时电气5个分部。

2、由具备人防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五、单位工程的要求1、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

由具备人防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

2、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人防质监部门参加监督检查。

3、防护专项单位工程总体综合验收结论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共同确定,各方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加盖公章。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和防护设备质量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防办:为推进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现就规范人防工程监理及防护设备质量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取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的项目合同备案取消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改为在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建设单位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报《人防工程建设监理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

今后,项目监理合同及合同备案表不作为监理企业晋级资质的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统一以人防工程质量评定内业中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为依据)。

二、取消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的项目合同备案取消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企业的项目销售安装合同备案和人防主管部门对防护(化)设备产品初次进场的现场核查工作,改为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在防护(化)设备产品初次进场施工前5个工作日,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填报《人防工程防护(化)设备安装企业承揽项目情况登记表》。

三、规范监理机构人防专业要求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人防专业配套、数量满足人防工程监理工作需要。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具有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总监代表或人防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具有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或者由经人防工程专业培训合格,具备从事人防工程专业监理能力的监理工程师担任。

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人防工程施工进展及监理工作情况,合理调配人防土建和安装专业监理人员。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人防-福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审批管理规定(2017-1)

精心整理福建省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确保防空地下室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内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防护标准的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临空墙、防护密闭门(防爆波活门)门框墙、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

第六条战时作为一等人员掩蔽、二等人员掩蔽、人防物资库、人防汽车库、防空专业队员和装备器械掩蔽、人防医疗救护工程和人防柴油电站等功能使用的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应根据《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医疗救护工程设计标准》(RFJ005-2011)等确定技术参数;战时作为人员或车辆器材临时掩蔽等功能使用的,防护设计可根据《福建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民防空需要设计标准》(闽RF01-2014)确定相关技术参数。

第七条下列地区或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可按人员临时掩蔽和车辆器材临时掩蔽设计。

(一)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二)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集体非经营性建设、新农村建设、“造福工程”;(三)非地质条件限制应当建设防空地下室,但属于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易地建设费的项目。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前,需申办《防空地下室设计文件防护专项审核告知书》(三)规划部门核准的体现项目规划建设指标的材料;(四)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经审查合格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含电子文档)以及项目建筑设计总说明、建筑总平面图和防空地下室上部建筑首层平面图;(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防空地下室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第十一条工业项目中非生产性建筑的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设计审核,应另附以下材料:(一)项目立项批文(或备案表)明确工业项目性质;(二)核定为工业用地的用地批准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经审查合格的建筑平面施工图。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4
10
12
14
13
6
25
其他人防工程
6
7
9
10
2
14
13
6
25
注:1.防火间距按人防工程有窗外墙或排烟竖井壁相邻地面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
2.当相邻的地面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第三章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第一节 防火和防烟分区
丙、丁、戊类物品库房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 表
贮存物品类别
医院
旅馆、餐厅
车间、库房及其它工程
第二节 疏散楼梯间、楼梯
2的医院、旅馆;
三、使用面积超过1000m22
工程名称
楼梯最小净宽(m)
商场、展览厅、餐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医院
旅馆
车间、库房
第五章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第一节 防烟、排烟
2的商场、医院、旅馆等;
二、难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500m2或非燃材料装修时,使用面积超过1000m2的餐厅、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使用面积(m2)

闪点≥60℃的可燃液体
500
可燃固体
708

1000

1500
第二节 系统的形式及设备布置
2(公斤/米2
第三节 装修和构造
第四节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第四章 安全疏散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工程名称
安全出口门、楼梯的净宽(m)
疏散走道净宽(m)
双面布置房间
双面布置房间
电影院、礼堂、商场、展览厅、旱冰场、体育场、舞厅、电子游艺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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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编号:XXXX-XXXX-XX-02XX
人防工程施工图
防护专项审查意见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审查单位(盖公章)
审查时间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说明
本人防工程的施工图防护专项设计文件经审查,发现存在下列问题(详<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请复核并按下列要求整改。

1、审查中所发现的问题,凡涉及到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人防部门初步设计审查意见及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请勘察设计单位务必予以修改,凡涉及施工图设计深度不够或技术资料不完整的,请补充完善。

2、凡对某一专业的修改涉及到其他专业的问题,其相关专业也应作出相应修改。

3、施工图设计整改文件包括:《施工图文件审查整改完成报验单》(或在<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中的“设计单位整改反馈意见”栏中填写处理意见)、整改后的“施工图总目录”、补充的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及相关的设计计算书等组成。

其中补充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应编“修改图号”,并编入重新编制的“施工图总目录”。

4、补充的设计修改图、设计变更通知都应经专业会签,由专业负责人和工程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执业注册章。

“施工图总目录”应加盖单位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勘察设计单位公章和工程负责人执业注册章。

5、如果对审查意见有异议,可以陈述意见进行沟通,也可以向人防部门申请复查。

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意见表
注意事项:
一、意见书由施工图审查单位负责填写,审查单位应对审查意见负责
并一次性告知。

一个项目一般出具一份意见书。

二、意见书的工程编号(XXXX-XXXX-XX-02XX)由以下组成:审查单
位资质证号-审查年号-审查项目编号-02审查意见书编号,如XXXX-2008-08-0201。

三、审查意见表应由各专业审查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资格章,审查日期
也应由审查师本人按年月日详细签字。

四、本意见书一式四份,人防部门一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
份,审查机构一份。

工程编号:XXXX-XXXX-XX-01 人防工程施工图
防护专项审查报告书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审查单位(盖公章)
审查时间
福建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监制
审查单位资质证号(盖章): 审查单位行政负责人:
审查单位技术负责人:
审查单位工程负责人:
各专业审查师名单:
建筑专业: 资格证号:
结构专业: 资格证号:
通风专业: 资格证号:
给排水专业: 资格证号:
电气专业: 资格证号:
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汇总
一、工程概况
1、工程类别:□医疗救护工程□防空专业队工程
□人员隐蔽工程□配套工程
2、工程性质:□新建□改建□扩建
3、工程规模:
二、施工图审查概况
1、审查技术依据:
2、其他需要修改、补充与完善后可以进行施工的方面:
三、审查结论
本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经各专业审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问题,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审资料齐全,设计深度基本符合要求,战时的各种防护技术措施能满足人防规范、标准、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

审查过程中提出的其他方面的问题(包括相关规范、规定、技术要求等的问题)经反馈、整改、补充后基本符合有关要求。

本人防工程施工图防护专项审查合格。

四、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总目录(附后)
五、审查师签章
审查师签名执业资格章建筑专业:
结构专业:
通风专业:
给排水专业:
电气专业:
注意事项:
一、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审查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送审
查,经审查合格方可实施。

二、报告书的工程编号(XXXX-XXXX-XX-01)由以下组成:审查单位
资质证号-审查年号-审查项目编号-01,如XXXX-2008-08-01。

三、报告书结论应由各专业审查师本人签名并加盖资格章。

四、报告书一式四份,人防部门一份,建设单位一份,设计单位一份,
审查机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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