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摘录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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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 圾,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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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SY-MAD/GR-0903(1.0)
收集与整理:宋翰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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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摘录汇总表
类别
序 号
法律法规目录
颁布日期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摘录)
第四十四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危险废物的设 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国家法律 法规
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中华人民 境保护法




1989.12.26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使
用.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如欲拆除后限制的,必须
第四十条:各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节能技术政策,发展,推广节能性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限制或者淘汰能耗高的老旧技术,设备,工 艺和材料.
第四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县及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排物申报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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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过失污染 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家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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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SY-MAD/GR-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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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序 号
法律法规目录
国家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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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法
国家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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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 防治法
颁布日期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摘录)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 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本 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 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过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部门验 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 标签和标志
1992.08.27 1.所有化学制品应加以标志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制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 关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预防措施的基本资料。
国际公约
第八条 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 1. 1.对于有害化学制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其中 列明关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顶防措施和紧急程序的 基本资料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弃 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和减少固体废 弃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固体废弃物必须采取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或其它防治 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七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易消纳的 包装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2000/3/20 1991/5/24
第十九条:企业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或者减少 排污,并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出事故发生的时 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经济损失,人员受害及 应急措施等情况的初步报告.事故查清后,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做 出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危害,采取的措施,处理结果以及事故潜在危 害或者间接危害,社会影响,遗留问题和防范措施灯情况的书面报告, 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第四十二条: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 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它防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替代品,逐步减少消耗臭氧层 物质的产生,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使用.
第六十二条;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 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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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10.27 第十条 识 别 1.雇主应保证作业场所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按七条的要求加贴标签或 加以标识,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已按第八条的要求提供并可供工人 及其代表使用。
第十四条 处 置
对不再需要的有害化学品和可能残留有害化学品的空容器,应依照国 家法律和惯例以一定方式加以处理或处置,以将其对安全和健康,以 及环境的危害加以消除或减到最低程度。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 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间接将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企业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 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 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六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8/1/1
第四十九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 事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废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得 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并向所在地县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和利用能的原则,加强能源管理,制定 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八条:使用农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的规定和标 准.贮存农药何处置过期失效农药,必须加强管理,防治造成水污染.
国家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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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1/1
第四十一条:禁止企业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和倾倒含有毒污 染物的废水,含病源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环保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摘录汇总表
类别
序 号
法律法规目录
1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
颁布日期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摘录)
一;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器. 1989.12.10 二;各缔约国再符合其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应加强合作.
经修订的关于消耗臭氧 2 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
第二十四条:是否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它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 渣,粉尘, 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震动,电磁波辐射灯对环境 的污染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 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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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序 号
法律法规目录
颁布日期
适用的条款和要求(摘录)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 境的单位和进行间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用能产品应当在 其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如实注明 能耗指针.
第三十七条;及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采用节能型的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提高保温隔热性,减少 采暖,制冷和照明的能耗.
第三十九条:逐步实现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发 展电机调速节电和电力电子节电技术,开发,生产,推广质优,价廉的节 电器材,提高电能利用效率.
第三十三条: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治污染环 境.
国家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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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
第五条:企业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的单位和个 人进行检举合监督.
第十二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 放设施,处理设施,和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 并提供有关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材料. 第十三条: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过国家和地方的标准 第二十条:单位因发生事故或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 气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燃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 取防止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影响的单位,并报告当 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应配合环境行政主管等部门进行现场检查,如实反映 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向大气排放粉尘的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征的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第三十鞗: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 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它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 正常排放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 1998.04.29 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间也或者剧毒废液.
第三十二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它废弃 物. 第三十五条;禁止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 符合环境质量标准,防治热污染危害.
第二十九条:产生工业固体废弃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 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料,能源和其它资源,采用先 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
第三十二条:企业对其生产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 弃物,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或者处 置的设施及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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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 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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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制品在工作中的使 用安全公约
2005年以前停止使用含氯氟烃类的制冷剂及1211哈龙灭火器. 1992.8.20
1993.01.05
二;各缔约国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尽量减小引起变化的原因, 并缓解其不立的影响.
第六条 分类制度
1.应由主管当局,或经主管当局批准或认可的机构,根据国家或国际 标准,建立适当的制度或专门标准,以按照其固有的对健康和身体的 危害方式和程度对所有化学制品进行分类,及对确定化学制品是否有 害所需的有关资料进行判定。
国家法律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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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 源
1998/1/1
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佳节能培训.
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上工作. 第二十二条:用能单位应当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 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
第二十三条;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 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条 标签和标识 1.所有化学品应加以标识以表明其特性。 2.有害化学品应以易于为工人理解的方式另外加贴标签,以便提供关 于其分类,其具有的危害以及应遵循的安全防预措施的基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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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 品公约
第八条 化学品安全使用说明书
1.对于有害化学制品,应向雇主提供化学制品安全说明书。其中列明 关于其特性、供货人、分类、危害、安全顶防措施和紧急程序的基本 资料。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十六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 2000.03.20 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二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 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市区内形式的机动车辆的消声器和喇叭必须符合 国家规定的要求,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护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 防治环境噪声污染.
第二十一条:运输,贮存,装卸能够散发有毒害气体或者粉尘的物质, 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密闭或者喷淋,覆盖等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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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SY-MAD/GR-09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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