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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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危险驾驶罪
【摘要】近年来,随着家庭轿车的迅速普及,交通运输业得以长足发展;同时交通肇事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例如:2009年5月7日,杭州发生富二代胡斌开车撞死斑马线上的浙江大学学生;2009年7月23日,成都发生孙伟铭无证醉酒驾车造成4死1伤;2010年10月16日,河北发生官二代李启铭开车撞死校园中的河北大学生;2011年6月17日,哈尔滨发生路虎车主霍鹏因飙车撞死路人并且逃逸;2012年,东莞发生宝马车主黄某因飙车造成3死3重伤.视法律如儿戏,视生命如草芥,这也许是对这些有恃无恐的车主们的最好诠释。

一幕幕惨剧告诉我们:孰知危险驾驶之毒有甚是蛇者乎?希望我之拙见能够为天下苍生以警示和启迪……本文旨在通过比较方法、分析综合方法、案例研究方法,并运用法学的相关理论,对危险驾驶罪的频发原因、概念、特征等进行研究。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驶;醉酒驾驶
一、交通肇事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
(一)从立法来看,量刑偏低。

《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一般交通肇事发案率最高,而
这些交通肇事又是可以判处缓刑的。

现实生活中,一般交通肇事被判处实体刑的,大多数不是那些无照驾车者或飙车者,而是那些因犯交通肇事罪而又无法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人。

也正是由于这些富二代、官二代怀着有钱就不怕肇事的侥幸心理,致使其法律意识极其淡薄,好像国家立法对其是形同虚设。

既然醉驾已经入刑,死刑缓期执行已经限制减刑,那么我们是否也应该降低交通肇事定罪标准,提高量刑幅度,限制交通肇事中的缓刑呢?以打击这些官二代和富二代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的亵渎,缓解由贫富差距滋生的社会不公,构建和谐社会。

(二)从执法来看,执法不严。

1、司法部门执法不严。

胡斌被判有期徒刑三年;李启铭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期2年执行;霍鹏被判有期徒刑4年;“宝马车主”黄某至今仍未公布真实姓名,难道3死3重伤,法律对他竟然宛若清风吗?那么,1死1伤不就成浮云了吗?也许刑法修正案八中,危险驾驶罪入刑是对这些视法律为虚无、视生命如草芥之人的最好诠释……
2、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不严。

从杭州胡斌的70码便可见一斑。

飙车后致人重伤或死亡,不用蹲监狱而可用钱买刑;醉酒后超速行驶,仍可侥幸穿梭于大街小巷;报废车辆、无证驾驶依然我行我素等。

这一切都为交通事故的频发埋下了隐患。

执法不严已造成了胡斌案件中的70码,李启铭案件中的监控摄像头年久失修,宝马车
案件中的无名人士;这些事件能引起民怨沸腾,难道就不能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吗?我认为应该严厉整治超速、酒驾、飙车、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遏制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三)从守法来看,守法意识淡薄。

在实践中,醉酒驾车、超速行驶;驾驶故障车辆、报废车辆上路行驶等等。

这一切因此而形成了所谓的:受害者的“飞来横祸”,肇事者的“意外事件”。

而实际上这一切都是由于自己法律意识淡薄而酝酿的恶果。

我认为应该努力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强化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机动车超载超速行驶;禁止故障车辆上路行驶,建立和规范强制车辆报废制度。

二、交通肇事案件恶性发展的结果
(一)交通肇事案件恶性发展的结果就是《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据公安机关统计,2008年,全国共发生7518起酒后驾车肇事事件,死亡3060人;2009年1月至8月,交通肇事案件造成1302人死亡,而酒后驾车却造成了893人死亡,酒后驾车占到了68.59%。

这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于是2011年5月1日开始实行《刑法修正案(八)》,其第22条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二)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情节
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因此,危险驾驶罪在客观行为上包括两种,即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

1、追逐竞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1)、主体: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驾驶机动车的人。

(2)、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道路公共安全会产生危害结果,仍然追逐竞驶,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客体:本罪客体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

(4)、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

第一、道路是指驾驶行为结合当时的时空条件及其驾驶的具体行为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危害的所有道路。

第二、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三、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行驶、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近距离超越其他车辆的危险驾驶行为。

第四、情节恶劣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2、醉酒驾驶行为是指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均与追逐竞驶行为相同。

本行为客观方面指行为人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三)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包括两类:刑罚处罚和行政处罚。

1、刑罚处罚,我国刑法第13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拘
役;并处罚金。

2、行政处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执照;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然而,本罪的立法仍存在不完善之处,如行为方式范围较窄,资格刑缺失,处罚力度需要适当增加,入罪标准需要细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发言人表示,根据统计数据,在严查酒驾以及危险驾驶罪入刑等措施的压力之下,酒驾等不良行为在社会上大大减少,表明了通过严厉法治手段,约束交通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法益的目标在逐步实现。

【参考文献】
[1]洪常森.危险驾驶罪的刑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n]检察日报,2002-03-08.
[2]张明楷.危险驾驶罪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n].人民法院报,2011-05-11.
[3]戴有举.危险驾驶罪初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第22条之解读[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1).
[4]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5]大谷实.刑法总论[m].黎宏,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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