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经济学第十章 海洋法规与政策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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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海湾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 里,沿岸国可以在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 该线内的水域为该国内水。该线也是该国的领 海基线。
B. 如果入口两端超过24海里,则该24海里直 线基线应该划在海湾内,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 划入的最大水域。基线内的水域是该国的内水。
示意图
内水
领海基线
大于24海里
领海基线
1、正常基线normal baseline 2、直线基线straight baseline 3、混合基线
正常基线
即低潮线,就是退潮时海水退到 距离海岸最远的那条线。适用于 那些海岸线比较平直的情况。
正常基线(低潮线)
直线基线
即在沿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沿海岛屿上选定一系列的点, 将这些点之间连接起来划出一条条直线,构成一条折线, 作为领海基线。
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与 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个部分之间的海峡”,各国船舶 和飞机享有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航行和飞越权利。它 不仅适用于商船,也适用于军舰和飞机以及潜水艇。
过境通行不得对沿海国主权和领土完整进行威胁,遵守 海上安全的规章和国际惯例。沿海国不得妨碍这种过境 通行自由。任何非行使海峡过境通行权的活动,仍受公 约其他规定的限制。
主要适用于海岸线比较曲折或沿岸有许多岛屿的情况。最 早是由于1951年国际法院“英国和挪威渔业案”引起的。
我国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我国领海基线采用 直线基线法划定。另外有印尼、挪威、冰岛等国。
直线基线
混合基线
兼采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两种方法。 适用于海岸线较长、地形复杂的国 家,如荷兰、瑞典等国。
关系; c. 规定社会活动主体依法享有的海洋权利和承
担的海洋义务。
海洋结构图
毗连区 领海 陆地 12海里 12海里
领海基线
专属经济区
不超过200海里
海洋
大陆架
wenku.baidu.com
200海里
公海 国际海底
领海基线baselines
即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是指为了测算沿 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宽度,而划定 的一条起算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是内水, 向海的一面是领海。测算毗连区、专属经 济区和大陆架等也是以领海基线为基础。
非领海海峡:即海峡宽度超过了两岸领海宽度之和(24 海里),中间水域属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其他国家船 舶都可以在中间水域自由航行,飞机也可以在上空飞越。 中国的台湾海峡。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属于一国领海,但用于国际航行的航 行。全世界共有30多个。具有重大的 经济和战略意义。
过境通行制度transit passage
第十章 海洋法规与政策
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二、中国海洋法规建设 三、国家海洋政策
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1. 海洋法概述 2. 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1)海洋法的概念 (2)海洋法的历史 (3)海洋法的分类 (4)海洋法的内容 (5)海洋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6)现代海洋法的特点
海洋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 海洋事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行 为规范的总称。
沿岸国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
《海洋法》未作规定,由各国协商解决
边界线
甲国
海湾
乙国
历史性海湾
是指那些沿岸属于一国,其湾口虽然超过领海宽度的2倍 (24海里),但历史上一直被承认为该国内海的海湾。
关于海湾的各项规定不适用于历史性海湾。对于历史性海 湾,国际法还缺乏有关具体规定。
加拿大主张哈德逊湾(湾口50海里,面积58万平方海里) 为其历史性海湾,但为美国否认;前苏联1957年通过法 令在大比得湾划出102海里封口线将其纳入本国内水,但 遭到英国抗议。
混 合 基 线
内海internal sea
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 包括港口、海湾和海峡以及领海基 线与海岸之间的水域等。对于群岛 国而言,则为群岛水域。
内海的法律地位
内海与陆地领土一样是国家领土的 组成部分,国家对其拥有完全的主 权。未经许可外国船舶和飞机不得 进入一国内水和在其中航行或捕捞。
渤海湾的法律地位
渤海湾入口宽度为57海里,超过24海里。但 它自古以来就在我国控制之下,具有历史性 海湾性质。另外,渤海湾入口有一系列岛屿, 最宽一段不足24海里,将这些岛屿连接起来 划直线基线,渤海湾仍然是我国内水。
海峡strait
海峡是位于两块陆地之间,两端 连接海洋的狭窄天然水道
海峡类型
两块陆地之间的海峡 岛屿与陆地之间的海峡; 岛屿与岛屿之间的海峡
海峡法律地位
内海海峡:在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属于一国内水。 不准外国商船通行。中国的琼州海峡。
领海海峡:即海峡宽度不超过沿海国领海宽度的一倍, 即两岸宽度加起来不超过24海里。如果海峡属于一国, 构成该国领海。如果分别属于两个国家,则分属两国领 海,以海峡中线为界。世界上有116个海峡为领海海峡。
二战后海洋法的突破性发展。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公
告》, 1958年通过《大陆架公约》,形成 大陆架制度; 1982年《海洋法公约》确立专属经济区和 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三次海洋法会议
国际海洋法、国家海洋法
a. 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b. 调整海洋事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
共有物-无主物-海洋自由-领海与公海
古罗马时期:海洋共有 中世纪的海洋割据(英国-海洋之王、威尼斯-亚
德里亚海、热那亚-利古里亚海、瑞典-波罗的海、 丹麦挪威联合王国-北海、葡萄牙-全部印度洋和 摩洛哥以南大西洋、西班牙-太平洋和墨西哥湾, 教皇子午线)。 17世纪初真提利斯首次提出领水概念。逐渐形成 三海里领海宽度原则。1793年美国第一个承认3 海里领海宽度; 17世纪格老秀斯首次提出“公海自由”原则,逐 渐形成公海制度;
海湾bay
海湾是指海域深入陆地较深形成明显水 曲的水域。
国际法上的海湾是指被一国陆地所环抱, 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直线作为 直径的半圆形的面积的水曲。
海湾示意图
海湾的法律地位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 沿岸国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 : 历史性海湾 :
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
过境通行的例外
A. 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 在该岛屿朝向海的一面有一条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 公海航道或专属经济区航道,此时在该海峡只适用无害通过制 度;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意大利和西西里岛之间的墨西拿海峡 而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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