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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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关心下一代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精神,为了进一步推动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发展,使我省关心下一代工作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省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是在同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关心下一代,教育青少年工作的群众性工作组织。
第三条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基本纲领,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紧紧围绕全党工作大局开展活动,努力把青少年教育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老同志在青少年教育中积极发挥作用,是党和政府在新时期赋予老同志的崇高使命。是老有所为的重要方面,关工委要把那些热心青少年教育事业,身体比较健康的老同志更多地动员和组织起来,形成一支新时期关心下一代的社会力量。
第二章主要任务
第五条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把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艰苦奋斗等优良传统作为主要内容,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六条对青少年进行社会主义教育。通过开展适合于青少年特点和有利于他们身心健康的各种活动,进行个人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陶冶青少年的情操,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第七条向青少年传授科学文化知识。协助有关部门举办科普知识讲座、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帮助青年学科学、学文化,掌握致富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青年的文化科技素质,为科教兴川、发展四川经济作贡献。
第八条配合有关部门努力办好家长学校,促进家长改变旧的家教观念、增强家长为祖国教子的责任感,让科学的家教方法走进千家万户。
第九条配合有关部门在青少年中积极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国防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国防观念,使广大青少年从小学法、知法、懂法,更要做到守法。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参与帮教组织,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工作;重视对后进青少年的帮助教育工作。
第十条为下一代办实事,办好事,开展力所能及地助学、助残、助困等活动。
第三章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坚持党委和政府关心下一代组织的领导。关工委要定期向党委和政府领导汇报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委和政府对青少年教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二条加强与组织、宣传、政法、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众团体的紧密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基同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三条老同志在自愿、量力的情况下,根据自身条件,发挥其所长,就地就近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十四条坚持把经常性教育活动与其他有规模、有声势的重大主题教育活动结合起来,使工作做到既扎实有效,常年不懈。
第十五条加强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的配合,开展关心下一代的舆论宣传工作,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发现推广新经验,研究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新建议。
第十七条经常宣传先进典型,适时表彰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用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
第四章组织建设
第十八条有条件的市(地、州)、县(市、区)、乡(镇)街道及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可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小组。下一级关工委接受上一级关工委指导。
第十九条关工委主任由同级党委一位负责同志兼任,常务副主任由老同志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老同志和党政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人,也可设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关工委协同党委组织部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
第二十条市(地、州)、县。(市、区)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工作团(队、组),如宣传报告团,校外辅导团、科技辅导团、法制教育(包括国防教育)团、帮教团、家庭教育团、文艺宣传队等开展各项活动。
必要时可接纳团体委员单位。
第二十一条关心下一代工作的重点在基层。要把县(市、区)和县级以下各基层关心下一代组织建设好,工作、活动开展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二条各级关工委要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到有计划安排、有督促检查地开展工作。
第五章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各级关工委的工作活动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拨款解决,由关工委掌握,做到专款专用。部门、单位关工委的工作活动经费由本部门、本单位解决。也可以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主要用以助残、助学。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关工委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配备专职主任和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宜。关工委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办公用房、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由各地党委、政府解决。办事人员由同级党委调配解决。办公室挂靠在老干部局或共青团,专职人员政治待遇及住房福利等问题由挂靠单位统一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适用各级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负责
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