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数学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2017级及以后各年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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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数学学院本科生特长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2017级及以后各年级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倡导优良校风、学风,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评范围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山东大学正式学籍、已注册的数学学院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三条特长奖学金评选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由学校主管校领导负责,党委学生工作部、本科生院、校团委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各学院副书记、辅导员和学生代表组成的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最终评审确定。
学院组建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初评推荐工作。
第四条为确保评选结果的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评选工作遵循自下而上、民主评选的原则,严格执行三级评审(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确定拟获奖名单、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人选)、两级公示制度。
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对象。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五条评选工作由学生申报、学院审核、学校评审、确定人选四部分组成。
(一)学生申报。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年级学生奖学金评议小组民主评议后,报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二)学院审核。
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按照通知要求,严格审核,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名单。
公示无异议,报送党委学生工作部。
(三)学校评审。
学校通过材料审核、专家评审、面试答辩、公开竞选等方式,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向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交。
(四)确定人选。
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对拟获奖人选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批准,最终确定获奖名单。
第四章评选标准和评选条件
第六条特长奖学金分为研究创新奖学金、创业实践奖学金、社会服务奖学金、美育素养奖学金、体育素养奖学金、学科特色奖学金六类。
各类特长奖学金分为一等、二等,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元/人、500元/人。
第七条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具体考核材料的基础上,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知识学习与人格培育并重,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严格按照加分排名,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参加特长奖学金评选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各项校规校纪,没有违纪违法行为;
(三)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学年德育素质评价成绩为“中”以上;
(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当学年必修课、限选课(包括出于各种原因进行重修的必修课程)无不及格现象;
(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素质良好,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六)及时足额缴纳学宿费;
(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勤俭节约;
(八)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
第九条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
1.研究创新奖学金
(1)学术创新竞赛
说明:
①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②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折半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折半加分。
③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特、一、二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④“挑战杯”创新作品作者顺序须出具有效证明。
其他单位组织的挑战杯比赛,确为正规官方举办的按照校级折半加分,集体作品参照以上标准(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折半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折半加分)。
非官方组织的挑战杯不予加分。
⑤高教社杯全国数学建模竞赛按学术竞赛相应级别加分。
北美数学建模竞赛按以上标准折半加分,即杰出奖加14分,特等奖加12分,一等奖加10分,二等奖加7分。
山东大学组织的建模竞赛按以上标准的1/4加分,其他单位组织的建模竞赛不予承认和加分。
集体参赛者参赛选手折半加分。
⑥各级英语竞赛以及数学竞赛的非数学类按照学术竞赛标准降一等级加分。
⑦其他未涵盖加分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加分细则。
(2)科研及学术立项
国家级立项(第一、二、三、第三以后立项者)每人次加21/14/7/3.5分;省级立项 (第一、二、三、第三以后立项者)每人次加17.5/10.5/6/3分;校级立项 (第一、二、三、第三以后立项者) 每人次加10/6/3/1.5分。
注:如科技创新项目类已获创新学分或已获物质奖励的均不再予以加分。
A、科研及学术立项在结项通过后才能加分;
B、立项中途退出者不加分;
C、一年以上期国家级的立项中期检查通过后可以加分,但结项后不再加分。
(3)学术论文
SCI、EI:第一作者28分,第二作者20分,第三及后序作者17分;国内核心期刊B类及以上(以山东大学《国内核心期刊目录》录入为准):第一作者21分,第二作者13分,第三及后序作者10分;国内核心期刊C类(以山东大学《国内核心期刊目录》录入为准):第一作者14分,第二作者8分,第三及后序作者3
分;其他期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本专业内论文第一作者7分,第二作者4分,第三及后序作者1分,本专业外论文不予加分。
注:所有发表文章均应提交刊物等相关证明。
其他未涵盖加分项目,由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解释。
2.创业实践奖学金
(1)创业竞赛
各级各类创业竞赛,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按以下标准加分:
说明:
①同一作品参加同一类型各级别竞赛获多项奖励按最高得分计分一次。
②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折半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折半加分。
③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特、一、二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④“挑战杯”创业作品作者顺序须出具有效证明。
其他单位组织的挑战杯创业比赛,确为正规官方举办的按照校级折半加分,集体作品参照以上标准(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折半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折半加分)。
非官方组织的挑战杯不予加分。
(2)发明创造
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第一作者加28分,第二作者加22分,第三作者加17分,第四作者加14分,第五及以后作者加12;获得国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加10分。
(3)社会实践
①获国家、省、校表彰及校级立项的社会实践团队,第一负责人分别加21、
11、7、4分,其他成员(第一负责人以外的团队核心,人数不多于5人)分别加18、7、6、2分。
注:团队核心成员需出具由社会实践立项所在学院团委开具的团队核心成员(不多于五人)证明,加盖该学院公章为准。
②获国家、省、校表彰、院级的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分别加21、11、7、4分。
个人在同一社会实践获各类奖项,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4)其他未涵盖加分项目,由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解释。
3、社会服务奖学金
(1)社会工作
①获国家、省、校、院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党员等先进分子,分别加20、10、5、
4分,获国家、省优秀学生干部者,分别加20、10分,校级、院级优秀学
生干部不加分;
②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十佳团员按省级标准计算),分
别加15、7.5、2.5分;
③获国家/省/校表彰的先进集体、十佳团支部主要班委分别加10、5、2.5分;
④获国家/省/校表彰的优秀社团负责人、社团先进个人、军训优秀学员分别
加7.5、4、1.5分;多个优秀社团负责人、社团先进个人不可累积,每一
个学期只加一次
⑤其他社会工作经考核合格后视情况加分。
⑥数学学院学生会、数学学院社团、各班班委加分以平时工作表现为依据,
按照现行《管理办法》中的加分区间进行加分。
考核合格者为满分,工作失误酌情减分,较严重失误一票否决。
⑦数学学院学生社团、数学学院学生会等学生组织所授荣誉:除现行《管理
办法》中明确规定的加分项目按照相应标准加分外,相同级别的其他各项荣誉可参照标准加分,无法参照但确有校相关单位公章认可的视情况折半加分或不加分,一年内同一类别多次颁发荣誉的按一次加分。
⑧由数学学院评审工作组认定的,在数学学院各类重大活动,如院庆等,获
评先进个人加10分,优秀演职人员加7分,院庆志愿者和其他人员均加2分。
⑨关于班级、年级、新闻中心发表新闻,学院将根据年度发表新闻的数量和
质量评选新闻宣传先进个人,按评选结果参照院学生会干事标准相应加分,发表新闻数不再另行加分。
学院新闻中心编辑不再加分。
加分标准参见学院学生会加分标准。
⑩青年先锋理论研究会,华罗庚学习研究会,金融数学学研社等院级协会以及山东大学数学建模协会会长和部长分别加8-10/年和3-5分/年。
考核合格者为满分,工作失误酌情减分,较严重失误一票否决。
⑪在迎新活动以及各类品牌活动中表现突出的演职人员(不含各类学生组织成员)加1分,迎新活动以及学院品牌活动的主持人加1分(均可重复加分)。
以上工作经考核不合格者,将酌情减分。
院级优秀干事可额外加2分。
其他未涵盖加分项目,依据实际情况酌情加分。
(2)志愿行动与社区服务
获国家、省、校、学院等团委表彰的先进个人,分别加28、14、7、6分。
单独志愿服务不加分,其他社会类表彰作为参评院校表彰的基础证明材料。
注:参加同一社会实践活动同时申报志愿服务比赛,按最高项计分,不重复加分。
(3)其他未涵盖加分项目,由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解释。
4、美育素养奖学金
(1)文艺类
非艺术特长生参加院级及以上文艺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
注:同种特长非学校学院举办的文艺类活动或比赛所得奖状不能累计加分,每学期只取最高分数加一次。
(2)文化知识竞赛等其他赛事
注:同种特长非学校学院举办的文化知识竞赛所得奖状不能累计加分,每学期只取最高分数加一次。
知识竞赛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均按相应获奖等级加分。
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活动和文化知识竞赛等其他赛事,且提供参加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每人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3)其他未涵盖加分项目,由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负责解释。
注:各种非数学学院社团举办活动所得奖状不能累计加分,每学期只加一次(须有校团委盖章)
5、体育素养奖学金
非体育特长生参加校级以上体育赛事,个人项目按下表加分,参加集体项目的成员,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注:同种特长非学校学院举办的体育赛事所得奖状不能累计加分,每学期只取最高分数加一次。
由于比赛性质不同,趣味类赛事(包括跳绳比赛)与竞技类赛事按不同标准加分,竞技类比赛按文体活动的体育类相应标准加分,趣味类赛事按相应标准的1/2加分。
以上两类赛事参加集体项目成员均参照个人项目折半计分。
一人参与多个项目均予以加分,双打项目按个人项目加分。
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体育赛事,且提供参加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每人每次加0.5分,累计不超过1分。
6、学科特色奖学金
学习进步奖学金
对学习方面取得重大进步的同学,根据当年的申报情况,在符合奖学金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根据学生本学年基于上一学年五分制绩点的增幅或在班级(或专业)的名次进步幅度,授予学习进步奖学金。
附表说明:
(1)同一指标下不同得分点可以累加。
同一得分点若包含不同级别获奖项目,则以最高分计。
(2)科技学术竞赛,个人作品第一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加分,合作者降一等级加分;集体作品第一至第四作者按相应级别等次折半加分,其余作者降一等级折半加分。
评奖不分等级时统一按二等奖加分;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以金、银、铜奖计,分别按特、一、二等奖加分,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3)学术论文中,作者署名单位必须为山东大学方可计分。
(4)体育赛事加分不包括体育特长生,文艺赛事加分不包括文艺特长生。
(5)知识竞赛集体项目每位成员均按相应获奖等级加分。
若以名次计,第1名按一等奖加分,第2、3名按二等奖加分,第4—6名按三等奖加分,第7名及
以后按优秀奖加分。
若有特等奖,可在一等奖分值基础上加1分。
(6)获奖最高等级为金奖或特等奖的与一等相对应,依次类推,获奖等级不超过四级。
(7)学生所获奖励须提供带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印章的证明材料。
(8)学生外语、计算机及其他技能证书一律不予加分。
(9)上述各类加分项目中未能涵盖,被授予国家级、省级、校级、院级荣誉称号或表彰的,需经学院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认定并同意后,方可酌情加分。
(10)特长奖学金加分依据为各类获奖证书,或者是由学院团委、校团委、团省委等开具的相关证明(须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和团委盖章),无证书或证明者不予加分。
(11)如证书有遗失,可以至相关单位补办或出具有相关负责人签字和相应级别团委盖章的证明。
(12)当年特长奖学金加分只计算前一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学年时间段内所获得的荣誉奖励,荣誉奖励获得时间以证书上时间为依据,对于未及时发放的荣誉奖励请自行咨询相关单位确认证书上时间,超出该时间范围的荣誉奖励计入第二年综合测评成绩,在该时间范围以内,但并未能及时发放的荣誉奖励请自行联系各级团委开具相关证明。
(13)有学术不端、考试作弊、替考等各类违纪违法情况的学生,由学院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审定后,将对上述各类奖项予以一票否决。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山东大学数学学院本科生工作组和本科生奖学金评审工作组。
学院党委副书记签字:
山东大学数学学院
201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