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承揽合同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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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起诉状

篇一: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XX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X年6月30日)计人民币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XX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

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六月一日

证据说明

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

材料证据清单

提交证据人: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

篇二:承揽加工合同起诉状

篇一:最全面的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男,19××年××月××日生,××省××市××镇××村××街××号,系××市××汽车车身修理店业主。

被告:××市××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地:××市××镇××路请求事项:

1 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先支付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

2依法判决被告从XX年7月1日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暂计至XX年6月30日)计人民币元;

3 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常有业务往来。被告多次向原告订做汽车车厢,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多次向被告提供汽车车厢,约定付款时间为次月月底。被告开始就没有依约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仅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XX年4月,原告与被告再次以原告朋友购车款相抵之后,被告尚欠原告车厢款计人民币64171元。后来,原告多次继续向被告催收,被告均无故推诿不支付至今。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是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已经如约交付被告定做的车厢给被告,被告理应及时依约付款。但是,被告却无理拒不支付至今。被告的行为显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此致

××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0××年六月一日证据说明

提交证据人签名:提交日期:材料证据清单提交证据人:经办人:年月日年月日

注:提交证据人所提供的证据,须填写是原件或复印件,同时填写《证据说明》。证据纸张大小以本页为准。本清单一式两份,一份附案,一份由提交证据人收执。篇二:刘炳艮诉陈德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刘炳艮诉陈德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XX)龙民初字第14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刘炳艮,男。

委托代理人曹宪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陈德鑫,男。

原告刘炳艮与被告陈德鑫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1月8日受理并立案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于XX年2月3日中止,至XX年7月2日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曹宪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

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炳艮诉称,原、被告于XX年8月签订一份宾馆家具购销合同,约定供给被告宾馆用家具46套,被告支付货款39900元,原告依约定履行供货义务,但被告偿还货款26200元后,下欠货款137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下欠货款13700元寄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滞纳金。

被告陈德鑫未答辩。

原告提交以下证据:1、双方签订的购货合同一份、所供家具的数量、尺寸、价格表一份、欠款数额明细一份,用于证明原告依合同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下欠货款13700元,

2、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开封市顺顺达快捷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一份,印证原告为被告经营的宾馆供货的事实。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的关联性予以认定,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依据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XX年8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家具定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刘炳艮为被告陈德鑫经营的宾馆定做46套家具,价款399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刘炳艮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陈德鑫分数次给付货款26200元,下欠1370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700元及滞纳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理应及时给付货款,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下欠货款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德鑫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刘炳艮家具宽13700元及自XX年1月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元由被告陈德鑫承担,原告已予交,由被告连同货款与原告直接结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程华平

审判员孙波

代审判员陈姝亭

二○○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韩璐篇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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