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管理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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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鑫山青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本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告成立。
第三条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四条公司地址:武汉江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贺家墩高新技术中心大楼1-3楼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酒店经营管理,餐饮管理,企业管理。
第二章注册资本、出资额和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元人民币,实收注册资本为伍佰万元人民币。
出资人按规定的期限缴足认缴出资额,逾期未缴足出资的,向已足额缴纳的出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按其认资额的100%赔偿。
第七条全体出资人缴纳出资额后,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后,公司对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出资人即成为公司股东。
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必须经股东会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一致通过,增加或减少的比例、幅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应影响公司的存在。
第九条凡持有公司出具的认缴出资证明的为本公司股东。
第十条公司在册股东共1人,均为自然人股东。
股东名录:
1、姓名:周彩虹
住址: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城中路9号51户
身份证号:4230082
实缴出资额:100%,
出资比例:100%.
出资方式:货币
实缴时间:2018年3月8号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并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股东会
第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由公司全体在册股东组成。股东会会议由股东依照人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召开。临时会议由执行董事提议召开,有下述情况时应召开临时会议: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1/3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不得决议通知未载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于会前15日前以信函方式通知所有股东。通知应载明召集事由、会议地点、会议日期等事项。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公司以下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一)增、减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终止及清算、变更公司形式、设立分公司;
(三)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应作记录,经出席股东或代理人签字后,由公司存档。
第四章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执行董事
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故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由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年限为三年,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任期未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一条现任执行董事由殷珊担任。
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利润分配立案、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减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设立分公司、解散的方案;
8、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二)监事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立监事,监事是公司常设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董事会、董事、公司高级职员进行监督。监事由股东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本届监事由廖婷苇担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三)经理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由执行董事授权给公司经理负责。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和解聘。
第二十六条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解聘公司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承担下列义务:
1、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3、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4、不得将公司财产以其个人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帐户存储;
5、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6、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7、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8、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