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会计经验】公证机构改革税收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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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会计经验】公证机构改革税收如何缴纳
中国税务报:依照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规定,我单位由原行政机关所属公证处,改制为合伙制公证机构。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公证法》对公证机构的性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机构按规定收取公证费。既然公证机构定性为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请问我单位所收取的公证费是否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在所得税的征收上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个人所得税,有无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某公证机构李方军
答:首先应予以明确你单位所收取的公证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收。由于你单位系合伙制机构,应依法向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缴纳个人所得税。目前,国家规定只有事业法人或合作制公证机构享受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具体而言,由于公证机构在体制上目前存在行政事业体制、合伙制及合作制三种,因此涉税政策征免上,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其相关具体税收操作如下。
公证费营业税政策征免有区分
作为从事法律服务中介的公证行业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司法公证机构改制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9)规定中的咨询业。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