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法律问题初探(一)
中国私人侦探业发展
中国私人侦探业初探摘要:私人侦探业也在我国方兴未艾,但由于制度、社会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原因,我国的私人侦探业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遇到了不小的瓶颈,如何引导和规范私人侦探业的发展将成为这一领域内一个最为棘手的焦点问题。
在法律方面、行业自身方面和私人侦探从业人员本身上面都应当有所作为。
关键词:私人侦探调查取证合法行业规范行业素质发展引导权限导言:私人侦探(private detective)是指一种专为个人提供保卫及调查服务的民间专业人员。
在西方国家,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及社会贫富差距的增大,各类侵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也越演越烈,而公众对于警察组织的服务有不满之处,出于对自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保护,而选择委托社会上一些具有侦察技能的人员来调查或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此产生了私人侦探这一职业。
私人侦探业在现当代西方国家发展迅速,已颇具规模,行业体系业已较为完备。
在中国,私人侦探业作为一个新兴的冷门行业存在于社会中,随着改革开饭和宏观调控的放松,社会思想发生了一些变化,社会上开始萌生着这一令人陌生的行业。
一.中国私人侦探业的发展背景(一)出现原因私人侦探业在我国的萌发主要由于以下两对矛盾的推动作用:1.社会发展产生对这一行业的越来越强烈的需要,但现有的公安执法部门、律师等传统的法务类机构无法很好地满足这一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宏观调控的尺度开始放宽,市场竞争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社会成员开始向多个阶层分化,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公民个人,他们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激烈的竞争中难免会遭到大大小小的侵犯,人们开始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为应对一些侵犯行为,他们迫切需要对自己的权利有所保护。
然而,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传统的公营保安部门在提供个性化、具有商业契约性特殊服务方面还有较大局限,甚至可以说是不大可能。
事实上在这一点无论哪国都概莫能外。
国家传统的司法部门只可能提供宏观性的大范围意义上的保护,只可能基本保障社会安全、维持稳定的秩序,却无法为每一社会成员提供令人满意的安全保障。
行业协会法律问题研究
行业协会法律问题研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行业协会作为一个重要的组织形式,在推动行业发展、维护会员利益、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协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本文将对行业协会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首先,行业协会的设立和管理存在着一些法律难题。
在我国,行业协会的设立、管理和活动都需要依法进行。
然而,一些行业协会在设立过程中可能出现违规行为,导致其合法性受到质疑。
此外,一些协会在日常管理中可能存在违规收费、擅自变更章程等问题,这些行为不仅涉嫌违法,也会损害会员的合法权益。
其次,行业协会在与政府和其他组织的合作中也存在法律问题。
行业协会作为行业利益代表,与政府和其他组织之间常常需要进行合作。
然而,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权责不清等问题,导致协会和会员无法获得应有的利益。
此外,一些行业协会可能在与政府合作中超越了自身的职责范围,甚至涉及行贿等违法行为。
最后,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方面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
行业协会应当对会员进行规范和监督,促进行业自律。
然而,一些协会在执行自律规则时可能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等问题,导致会员权益受损。
此外,一些行业协会可能利用自律的名义限制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这与我国的反垄断法律相抵触。
为了解决这些行业协会法律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行业协会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设立和管理制度,确保其合法、规范运行。
其次,加强行业协会与政府和其他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明确各方的权责,确保协会和会员的利益得到保障。
最后,加强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建设,规范自律行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行业协会在发挥作用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只有通过深入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才能进一步提升行业协会的运行水平和维护会员利益的能力,为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业协会处罚权的性质探究
行业协会处罚权的性质探究【摘要】随着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与行业协会有关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鉴于由行业协会处罚权引起的纠纷日益增多的现象,学界也开始质疑行业协会的处罚权的法律性质。
本文拟通过现在国内外对行业协会处罚权法律性质的研究进而从权力的角度切入对行业协会的性质进行了初步研究,最后得出结论认为我国的行业协会的处罚权具有公私权力混合的法律性质。
【关键词】行业协会;处罚权;社会权力行业协会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商品生产业与经营者之间,并为其服务、咨询、沟通、监督、自律、协调的社会中介组织。
行业协会主要是为了促进行业内的集体性利益。
这种集体利益的实现必然依赖于行业内良好的竞争秩序。
因此,为了贯彻行业协会的宗旨和行为规范,以增强组织的行动能力,实现协会成员的集体利益,行业协会也会对成员的行为进行一定的约束和处罚。
一、相关文献为了对行业协会处罚权的性质进行分析,笔者从国外和国内两个角度分别对已查阅文献进行阐述并做浅薄的评价:(一)国外对行业协会处罚权性质的研究基于对社团章程本质的不同认识,以大陆法系为代表的德国对行业协会处罚行为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观点:规范理论认为社团章程是由社团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又创设的法律规范,这实质上是承认了行业协会的私行政权力;而合同理论则主张社团章程是一种在社团创立者之间所达成的契约,有学者将社团罚称之为合同罚。
此理论直接将社团罚视为违约罚,所以从社团中除名只能看做是取消成员资格,罚款也被作为一种违约金。
上述两种观点在对社团罚的理解上虽然略有不同,但在意思自治的原则上达成了一致,二者都支持将处罚行为限定在私法领域内,这对国家的行政权力过分干预行业协会的自治行为起到了一定的治愈作用。
(二)我国对行业协会处罚权性质的探究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家王泽鉴在其《民法原则》中将社团处罚界定为:“为维持社团的纪律及秩序,社团对社员常须为一定的制裁,诸如开除、停权、罚款、不许使用社团设施等。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
2012届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选题刘军华国际法题目1、从国际法角度看北约在利比亚的军事行动2、当代国家主权的维护3、论打击国际恐怖主义与国际法律秩序。
4、论南海诸岛的领土争端问题5、论WTO争端解决机制。
6、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机制。
7、评析“先发制人”战略。
8、国际法视角下的伊拉克战争。
9、论国际法不禁止行为责任。
10、论中日海洋划界争端。
国际民事诉讼与仲裁题目;1、论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
3、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解决方法研究。
4、我国有关仲裁协议法律制度的完善。
(包括对仲裁协议内容要求,准据法确定,效力认定,独立性等方面内容)5、论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
国际税法题目1、论对转移定价的法律管制。
2、浅议税收饶让抵免3、论常设机构应税所得额的确定。
4、对滥用税收协定的法律管制研究李煜1、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法律建议2、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法律建议3、外资并购的反垄断审查4、我国环境立法与履行国际公约的路径选择5、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6、我国《海外投资法》的立法构想7、对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标准的完善8、外资并购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律设计9、我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0、对垄断协议的法律认定与规制刘昕1、新三板市场的定位问题研究2、股权投资问题研究3、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1修订)》中的若干法律问题4、论我国新股发行审批制改革之必要5、《UCP600》确定的审单标准研究6、论中国加入《鹿特丹规则》之利弊塔利莉1、WTO争端解决机制探析2、论提单的法律性质3、浅析《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4、试论BOT特许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适用5、ICSID解决争端过程中国内法与国际法的适用6.、论我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律对策7、外商投资企业国际避税法律问题初探8、浅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9、论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10、创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思考张帆1、境外上市框架下私募融资的法律风险分析;2、境内创业板IPO框架下的私募融资风险分析3、私募融资的企业控制权风险与防范4、浅析私募融资中的核心条款;5、私募基金退出机制探析6、私募融资的税收问题探析7、私募融资中博弈双方的法律风险分析8、私募基金项目投资风险防范分析9、浅析私募投资中的尽职调查10、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浅析邹钧1、中国应对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对策2、中美轮胎特保案与贸易保护主义3、 WTO框架下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安全研究4、 WTO框架下的劳工标准5、WTO绿色贸易壁垒与中国农产品贸易6、WTO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7、试论WTO争端解决机制8、试论国际贸易中的提单欺诈与防范;9、反倾销与贸易保护主义10、中国对外资企业国际避税的约束11、国际贸易中的商业秘密保护12、世界金融危机下的贸易保护主义13、ECPA与两岸经贸的发展14、低碳时代的气候环境法律制度15、金融危机与完善国际金融监管16、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欺诈与法律救济陈洁1、国际项目融资的法律问题研究2、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问题研究3、浅论BOT项目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4、浅谈跨国并购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规避措施5、从美国金融危机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6、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法律问题研究7、从美国合同法中的对价谈中美合同法比较研究8、浅谈我国的小股东权益保护制度9、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及其民事责任制度研究10、国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市场的法律问题研究11、揭开公司面纱—试论一人公司法律问题杨军民法学部分1、论民法基本原则2、民法与商法关系研究3、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4、建立我国禁止权利滥用法律制度的思考5、完善我国监护法律制度的思考6、论物权效力的区分原则7、谈我国非法人主体制度的完善8、论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9、论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律师实务及法律实务10、论律师的言行豁免权11、完善我国律师制度的思考12、论律师执业风险13、完善我国律师执业保障制度的思考14、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的角色完善15、律师职业的比较研究16、我国弱势群体法律救济制度研究储敏1、对驰名商标特别保护的反思2、对商标权的合理限制3、专利间接侵权的认定4、网络服务经营者的著作权侵权责任5、对教师课件(教案)的著作权分析6、论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7、对合同法中重大误解行为的法律分析8、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焦富民1、见义勇为的民法思考2、合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适用3、民法自助行为制度的构建黄良军1、股东知情权诉讼问题探讨2、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问题探讨3、网络侵权的诉讼法问题探讨4、论民事诉讼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5、论小额诉讼程序6、我国民事举证责任制度研究7、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则8、我国非标准劳动关系探讨9、我国劳动争议司法解决机制的新问题10、劳动合同解除制度探讨11、就业歧视问题探讨12、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13、我国劳务派谴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4、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探讨15、我国对外劳动务输出中的法律问题16、劳动关系中的竞业禁止问题探讨陈红梅劳动法选题1、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就业歧视2、论职业稳定权3、论非全日制用工的竞业限制环境法选题1、环境知情权探析2、论生态损害的赔偿3、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4、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救济5、对《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评析王强1、论替代因果关系——以《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为中心2、从“康菲漏洞事件”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3、论侵害人身权益产生的附带财产损失4、论共同过错——对《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之辨析5、论特殊的共同侵权:团体侵权6、论监护人的侵权责任7、从屠呦呦获奖争议论发现权之侵权法保护8、论机动车所有人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胡宜奎1、论法院调解2、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研究3、民事诉讼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研究4、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5、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6、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研究7、电子证据研究8、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9、论协议管辖10、我国当事人申请再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11、论仲裁的独立性12、论仲裁协议效力的扩张马思萍1、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与业主公约的关系2、房屋征收中的法律问题3、论医疗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4、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以淘宝网为例)5、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法律思考6、论我国税收法制的完善7、论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8、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中外比较9、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制度10、论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法律完善汪华亮1、论合同目的2、论不可抗力的外延3、情势变更原则研究4、论可得利益赔偿范围5、论信赖利益赔偿范围6、股权出资问题研究7、论隐私权的边界8、论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从刘翔诉精品购物指南案说起9、论所有权保留买卖10、论共同危险行为王寨华民事诉讼法学1、论民事权利保障与民事公益诉讼2、浅论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模式3、浅论法官释明权4、论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5、我国民事证人制度的构建与完善6、论民事诉讼的免证事实7、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法理与规则分析8、论诉讼保全中保全对象9、论民事上诉中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10.、“恶意民事诉讼”的发法律规制11、论诈害案外人恶意诉讼之程序法规制婚姻家庭法1、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2、论婚内侵权损害赔偿3、论配偶权的法律保护4、论我国探望权法律制度的完善5、论非婚生子女的法律保护6、论夫妻财产分割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董学立1、论我国民法典的体例结构2、论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体系3、论诚实信用原则4、论主体平等原则5、论私法自治原则6、论公序良俗原则7、论权利滥用禁止原则8、论表见代理9、论善意取得10、论物权行为的独立性11、论物权行为的无因性12、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13、论物权的效力1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1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林道海法理学题目的选题范围:1、个案适用中的法律解释2、正当程序的特征与意义3、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4、互联网时代的表达自由5、法官的自由裁量问题6、司法判决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7、法律原则在司法中的作用8、中国的司法独立:现状与局限性9、案件事实的法律判断10、法律适用过程的实证研究金晶1、环境刑法理论研究2、金融犯罪惩治规制研究3、职务犯罪的研究和预防4、过失犯罪理论研究5、论结果加重犯6、论经济犯罪的概念和范围7、浅析受贿罪8、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9、老年犯罪人犯罪研究10、论信用卡诈骗罪11、论被害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范毅1、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论当代违宪审查模式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3、论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制4、论农民工权利现状及保护5、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权现状及其思考6、论休息权的宪法保护7、论罢工权的宪法地位8、论女大学生就业中的平等权保护9、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研究10、论引咎辞职11、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网络平台研究12、论行政诉讼的简易程序问题王保成1、先行登记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行政确认违法责任追究机制探析3、处罚权集合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4、信息公开制度中应公开信息界定标准化思考5、行政裁决实施中问题及其规制1探究6、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衔接中的问题及其规制7、公司工商登记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8、行政事实行为侵权责任追究机制探究9、行政编制设置中问题及其对策10、确定公务员薪酬制度应考虑的变量及调整机制探究朱彤1、未决羁押人员权利保护问题研究2、刑事被害人援助制度研究3、论作证豁免权4、论刑事和解5、侦查权的滥用及其防治6、我国司法独立问题研究7、不作为犯研究8、不能犯研究9、间接正犯研究10、情节加重犯研究11、其他(由同学自己选择感兴趣的题目)夏清瑕1、论秦国和秦朝法制的得失2、论汉朝的春秋决狱3、中国古代的族刑制度研究4、中国古代酷吏与刑官研究5、中国古代妇女财产继承权问题研究6、中国古代关于“见死不救”和“见义勇为”立法7、从唐律的内容看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完成8、中国古代有关拾得遗失物处理制度研究9、试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法制中的“社会本位”原则10、试论大陆法系对清末和民国法制的影响11、论治外法权12、试论《大清民律草案》中对中国传统民法的继承13、“秋审”与清代诉讼体制张颖1、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法律适用研究3、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研究4、董事义务研究5、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完善6、企业破产重整制度探析7、论保险利益原则8、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研究9、一人公司法律规制研究10、论投保人的义务陶广峰1、论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2、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实现机制研究3、我国保安服务业发展现状及管理研究4、消费性电子支付法律问题研究5、行业协会功能研究祝贺1、论自然垄断行业的国企改革(论国企垄断)2、竞业禁止有关法律问题3、经营者集中的法律研究4、腾讯360事件的法律思考(反垄断法视野中的“3Q之争”)5、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法律思考6、从蒙牛伊利诽谤案想到的7、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及其规制8、论知名商品的竞争法的保护9、商标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其法律规制10、论垄断协议11、比较广告的合法性之辨及我国的立法选择与制度完善2012届社会工作专业毕业论文选题李宁1、新生代农民工创业与城市融入研究2、社会资本存量提升与新生代农民工市民化研究3、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创新研究4、大学生生命价值教育与社会责任感提升问题研究5、新农村社区建设中合村并村与管理创新研究——以ⅩⅩ村为例6、城市社区社会管理创新中基层社会矛盾化解的模式与经验探索7、新农保制度运行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以ⅩⅩ地区为例8、试论人情冷漠与道德重构——社会现实的启示甘诺1、老年公寓与家庭养老两种模式下老年人主观幸福感的对比研究2、新生代外来务工人员的心理健康状况的调查研究3、优势视角下流浪儿童救助模式探析(要求去过协青社实习的学生选)——以香港协青社为例5、优势视角下的灾后社区重建中的社会工作介入6、女大学生职业决策困难实证研究(有数据)7、社会工作专业本科生专业认同现状的调查研究(有问卷)8、煤矿工人心理健康与压力应对的相关研究(有数据)9、小组工作在促进大学新生入学适应中的干预研究(有数据)10、“内外职业生涯”视域下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职业发展路径探析11、“优势视角”下残障人士康复中的社会工作介入(要求在爱德基金会实习过,访问过残障人士家庭的学生选)许爱花1、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民工流动家庭的应对策略2、公民社会视阈下农村社区治理的路径3、农村留守老人养老问题及对策研究4、社会工作视角下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研究5、转型社会农村社区治理的困境6、学校社会工作的必要性和本土化模式探索许芸1、城市“三社联动”(社区、社团、社工)的功能定位和路径选择——以鼓楼区为例2、大学生性教育的现状和实施途径3、社会公平感的群体差异和福利需求——以南京鼓楼区为例4、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构和实施策略5、转型期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SWOT分析和策略研究——以南京协作者为例仲鑫1、融合教育在特殊教育中发展之探讨2、智障人社区融入研究3、智障人主要照顾者的压力研究4、志愿者组织中的“耗尽”研究5、残障人社会排斥研究6、残障人社区支持研究史新田1、人口老龄化的现状、问题与对策——以+++(市)为例2、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养老模式研究——以+++(市)为例3、第三部门发展现状研究——从+++案例谈起4、第三部门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研究——以+++为例5、城市化进程中社会冲突与社会管理——以+++为例6、现代城市社会中“冷漠症”现象分析——从+++谈起7、西方社会福利思想与中国社会福利建设8、农村留守儿童现状与问题——以+++村为例9、城市拓展与社区工作——以+++社区为例沈文捷1、作为信息传播方式的微博现象研究2、社区妇女社会工作现状研究3、女性角色紧张现状及对策研究4、老年女性生活现状研究陈健。
行业协会“政会分开”初探
4 o 2 2 1 s m o 2 5) 6 N . 0 0(u N . 5
} 工作研 究 的老路 子 ” 对 行业 协会 没 有 认 同感 , 协会 活 动兴 , 对 趣 不 大 , 为享 受 不 到应 有 的服 务 。有 的协会 负责 认 人 也表 示 , 做 工作 十分 有 限 , 力不从 心 之 叹 。 所 有
为市 场经济 体制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但 是 , 由于相 关
法律 法规 不 健 全 , 策 措施 不 配套 , 理体 制 不 完 政 管 善, 行业 协会 还 存在 着 “ 会不 分 ” 问题 , 定程 政 等 一 度 上制 约 了行业 协会 的健康 发展 。主要 问题是 :
( ) 一 法规 不够 健全 。 束缚 发展 手脚 。现行 的法
快 发展 。尤其 是近 几年来 , 业协会 在 积极反 映会 行 员 诉求 、 参与 相关 产 业政 策 研究 制 定 、 强 行业 自 加
律、 完善行 业管 理 、 调 国际 贸易纠纷 、 护会员 合 协 维
法权 益等方 面发挥 了一定 作用 。 业协 会 的地位 越 行 来越 重要 , 作用越 来越 突 出 , 响力越 来越 大 , 影 已成
想企 业所 想 , 企业 所 急 , 企 业所 需 。 因此 , 业 急 解 企
苏 勇耐 : 业协会 “ 行 政会 分开 ” 初探
行业协会“ 政会分开 ’ ’ 初探
苏 勇耐 ( 门市安全 生产 管理协会 , 厦 福建 厦 门 3 10 ) 6 0 3
[ 摘
要 ]政会 分 开” ‘ ‘ 意味 着该政 府 的 归政 府 , 该协会 的 归协会 。但 同时 ,政 会分 开 ” “ 并不 意味 着政 府
团体 , 括行业 商会 和 同业公 会 。 包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0年总目录
高校教育收费管理 江 玲(7-46)
坚决打赢疫情防控价格阻击战 促企业复工复产 保民生价格
稳定 于维东 张兴汶(7-50)
全力打好价格监管组合拳 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李 莉(7-52)
河北省 @ 所有企业遇到违规收费直接拨打 12315
(8-23)
殡葬行业收费整治见成效
江 玲(10-45)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
梁传青 张兴汶(10-48)
力度的指导意见 国市监注〔2020〕38 号(3-11)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关于做好近期价格收费监管工作
的要求 (3-16)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2020 年第 12 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反垄断局保护公平竞争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3-17)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知名医院等机构被冒牌问题开
展清理整治的通知 市监注〔2020〕55 号(6-14)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
信息报告制度 加强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商办资函〔2020〕240 号(7-3)
国家发展改革委 6 月份新闻发布会实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一级巡视员 陈志江(11-14) 找准定位 苦炼内功 开拓创新 勇于担当 努力开创价格鉴证评估 工作新局面 ——在第一届全国价格鉴证评估论坛开幕式上的讲话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调解认定处处长 初 绽
(11-16) 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 营造公平竞争政策、法治和市场环境 ——在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公平竞争审查新闻发布会 讲话
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 确保降价红利传导至终端
中国私人侦探业初探
中国私人侦探业初探摘要:私人侦探业也在我国方兴未艾,但由于制度、社会意识形态等各方面原因,我国的私人侦探业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遇到了不小的瓶颈,如何引导和规范私人侦探业的发展将成为这一领域内一个最为棘手的焦点问题。
在法律方面、行业自身方面和私人侦探从业人员本身上面都应当有所作为。
关键词:私人侦探调查取证合法行业规范行业素质发展引导权限导言:私人侦探(private detective)是指一种专为个人提供保卫及调查服务的民间专业人员。
在西方国家,伴随着工业文明的发展,城市化的进程及社会贫富差距的增大,各类侵犯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犯罪也越演越烈,而公众对于警察组织的服务有不满之处,出于对自身安全及财产安全的保护,而选择委托社会上一些具有侦察技能的人员来调查或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此产生了私人侦探这一职业。
私人侦探业在现当代西方国家发展迅速,已颇具规模,行业体系业已较为完备。
在中国,私人侦探业作为一个新兴的冷门行业存在于社会中,随着改革开饭和宏观调控的放松,社会思想发生了一些变化,社会上开始萌生着这一令人陌生的行业。
一.中国私人侦探业的发展背景(一)出现原因私人侦探业在我国的萌发主要由于以下两对矛盾的推动作用:1.社会发展产生对这一行业的越来越强烈的需要,但现有的公安执法部门、律师等传统的法务类机构无法很好地满足这一需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民经济的发展,政府宏观调控的尺度开始放宽,市场竞争成为社会生活的主流,社会成员开始向多个阶层分化,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对企业还是对公民个人,他们的人身财产权益在激烈的竞争中难免会遭到大大小小的侵犯,人们开始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为应对一些侵犯行为,他们迫切需要对自己的权利有所保护。
然而,由于体制方面的原因,传统的公营保安部门在提供个性化、具有商业契约性特殊服务方面还有较大局限,甚至可以说是不大可能。
事实上在这一点无论哪国都概莫能外。
国家传统的司法部门只可能提供宏观性的大范围意义上的保护,只可能基本保障社会安全、维持稳定的秩序,却无法为每一社会成员提供令人满意的安全保障。
浅谈我国信用缺失的原因及解决对策
摘要:本文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失信行为出发,对信用缺失现状及其表现进行深度剖析,从五个方面的原因对其进行阐述,并就如何解决信用缺失的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企业信用诚信缺失失信惩戒信息不对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交换经济,也是一个法制经济,更是一个信用经济。
信用作为维系交易从而满足市场主体理性预期需要的经济纽带,是市场经济的灵魂。
伴随着我国经济取得的持续、稳定、高速发展的同时,信用缺失现象十分普遍乃至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其状况触目惊心,令人堪忧。
目前我国信用缺失现象渗透到社会、政治,尤其是经济领域,信用的缺失已成为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之一。
1当前我国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1.1法律制度不完善现代市场经济是建立在法制基础上的信用经济,需要法律制度作保障。
在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社会里,完善的法律是克服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重要手段。
而目前由于法律制度或管理方面的漏洞,我们对企业经营者的失信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失信行为不断蔓延的现象就难以避免。
①没有健全的法制,为机会主义提供温床。
在我国,市场发育欠完善及自身机制问题,法制建设作为市场规则以外的重点保障力量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得经济活动当事人都有利用某种不正当手段谋取自身利益的倾向。
②执法不严,纵容失信行为的发生。
从现阶段来看立法不完备,司法中的随意性和不公正性,在执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干预,在判决执行中软弱无力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都使得人们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失信问题缺乏信心。
1.2道德建设滞后在传统观念中,信用一直是被当作道德规范来要求的,从而归属于道德范畴。
因此,对信用的要求常常是从道德出发,未从经济活动上加以规范和强调。
市场主体对其行为中的信用价值认识明显不足。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不存在独立的个人经济利益。
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人们崇尚利益最大化,人的趋利性和务实性倾向突出,新的价值观对传统的价值观提出了挑战。
优良的传统道德、崇尚诚信的思想理念在“损人利己,唯利是图”等不良道德理念的冲击下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扬,变化的发展模式,使人们失去行为的正确规范。
行业协会法律问题初探
行业协会法律问题初探行业协会作为代表某个特定行业利益的组织,发挥着重要的调节和协调职能。
然而,在履行其职责的过程中,行业协会也会遭遇各种法律问题,需要面对相应的挑战和规范。
本文将初探行业协会面临的法律问题,并探讨如何解决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一、行业协会设立与注册行业协会的设立通常需要遵循相关法律程序。
首先,协会必须依照国家法律及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注册,以取得合法的地位。
其次,行业协会需要明确其目标和宗旨、组织形式、组织架构等关键事项,以确保其合法性和规范运营。
此外,行业协会还需要根据特定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相应的章程和组织规则,明确会员的权益和义务,确保协会的运营能够符合法律要求和行业规范。
二、行业协会的监管行业协会作为一种组织形式,与其他组织一样,需要接受相应的监管和约束。
行业协会可能会面临来自国家及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管和指导,以确保其对行业发展的促进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
此外,行业协会还需要履行信息公开、会计报表透明等要求,以保证其运营的公开透明和经济合理。
三、行业协会的竞争与合作行业协会通常代表某个特定行业的整体利益,但在实际运营中,可能会与其他协会产生竞争或合作的关系。
对于竞争关系,行业协会需要遵守相关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确保其竞争行为符合市场规则和法律要求,不损害其他协会和行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业协会还需要积极促进与其他相关组织和机构的合作关系,共同推动行业发展和解决重大问题。
在合作中,行业协会需要明确与其他组织的权益和义务,在协商和合作过程中遵守法律规定和约定,确保合作关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四、行业协会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一些行业中,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行业协会作为代表行业利益的组织,需要积极参与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行业协会可以组织行业内专家进行研究和交流,提供专业意见和指导,加强知识产权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行业从业人员对知识产权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同时支持和鼓励会员参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行动。
行政检察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及建议
行政检察服务保障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实践及建议作者:刘浩李亚平郑璇来源:《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24年第01期摘要:法治要素是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竞争力,以法治的确定性促经济之“稳”。
行政检察在涉企案件的处理中,具有更亲和地向社会传导营商环境政策走向的优势和责任,与各类市场主体的联系更为紧密,但同时也存在服务供给与需求不匹配、大数据赋能作用发挥不充分、内外联动不顺畅、专业化程度不足等问题。
建议在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上对接市场主体的法治需求,深化大数据应用,全方位搭建安商惠企服务平台,努力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多优质检察产品。
关键词:法治化营商环境行刑反向衔接数据监督模型类案监督营商环境集中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重要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市场作用发挥需要依赖于营商环境的优化,而营商环境也需要法治提供坚实的保障。
行政检察作为“四大检察”中的重要组成部门,聚焦依法保障企业及企业家合法权益,不断强化能动监督、精准监督、系统监督理念,找准工作切入点和着力点,开展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专项活动,以实实在在的法律监督成效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营造公平、有序、健康市场环境。
一、梳理: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法治实践(一)法治化营商环境相关规定的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将法治化营商环境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意,连续推出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的法规文件(表1),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建设进入新阶段。
2019年10月国务院颁布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填补了优化营商环境的立法空白,在我国及世界上都有重要影响,是针对优化营商环境法治化探索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
[1]在《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中,中共中央、国务院将营商环境法治化与市场化、国际化并列,对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重要部署。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提出“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最高检研究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关于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规范中介机构监管问题初探
负 责牵 头 规 范 和监 管 全 市 中介机 构 工作 。2 0 0 8年 4
一
无 法可依 。立法 的滞后 , 导致 中介 机构 法律地 位 不 明 确 、 律 责任 不清 楚 , 法 不利 于 政府 的宏 观调 控 和监 督
管理 , 也不利于保护中介服务双方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
( ) 管 机 制 混 乱 二 监
是经 营主体 不规 范 。无 照经 营 、 范 围经营 的 超
目前 , 国对 中介机构 的监 管集 中在 中介 机构 的 我 资质和行 为上 , 缺少 对 中介 机构 从业 人员 的监 管 。 中
介 机构 执业 人 员 流动 性 强 。 常情 况 下 , 通 当中介 机 构 因违法违 规受 到行 政处罚 后 。 然该 中介 机构 本身 受 虽 到 负 面影 响 , 至 被 吊销 营业 执 照 , 其 执业 人 员 却 甚 但 可 以另起 炉灶 , 重新设 立一 家 中介机 构继续 从 事这 一 行业 。监 管工作 中忽 视对执 业人 员 的监管 。 执业 人员
中介 服 务 的组 织 单 位 。中 介机 构 可 以是 法 人 , 可 也
我 国的 中介 机构 在经济 规模 , 产业 国际化程 度方
以是 个体 工 商 户 或 其 他 经 济组 织 , 法 在 各 类 市 场 依
面 , 西方 发达 国家相 比还存 在较 大 的差距 。从 总体 与 上 看 , 层次 的热 门 中介组 织 、 小 作坊 ” 的 中介 组 低 “ 式 织 比较多 , 层次 的技 术 、 高 资本 类 的 中介 组 织 和较 高
《代理记账行业的研究文献综述5600字》
代理记账行业的研究文献综述目录代理记账行业的研究文献综述 (1)一、代理记账行业研究概述 (1)(一)研究背景 (1)(二)相关概念介绍 (1)(三)研究概况 (2)二、国内外研究 (2)(一)代理记账行业发展现状 (2)(二)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问题 (3)(三)对代理记账行业建议 (4)三、总结 (5)一、代理记账行业研究概述(一)研究背景代理记账服务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社会性会计服务,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经济合作的加大,代理记账服务的地位和作用逐步为社会所公认。
代理记账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我国经过了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在我国不同地区,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水平也有着很大的差异。
浙江省作为较为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经济水平在我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
省内中小型企业数量多,也为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对企业来说,选择代理记账就不需要再配备专职会计人员对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一方面减少了会计人员薪金及劳动保障等用工成本支出,简化了劳动用工管理手续;另一方面节约了培养专业人才所需的费用,同时又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管理服务。
但是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素质偏低,财务处理、纳税申报、代办注册年检等传统代理记账业务盈利能力较低,且极易收无行政许可代理记账机构和个人非法代理记账业务的冲击,行业陷入低价收费、满足客户偷漏税等恶性循环......这些都是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问题。
王利民(2014)将国民经济视为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那么广大微小企业就是各种食物链底端的低级生物。
虽然是由众多小个体组成,却不可忽视,因为这是保持生态平衡的基础。
事实上,代理记账行业就像是调节低级生物群的益生菌,使之不断进化。
由此可见,如何重塑代理记账行业、促进小微企业的成长,事关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相关概念介绍在《会计法》第36条规定:“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执法相关法规初探
(九)为市场主体指定或者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者违法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十)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时,不按照规定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十一)其他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情形。
第七十条公用企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办理时限等信息;(二)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三)向市场主体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七十一条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违法开展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二)违法干预市场主体加入或者退出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或者借前述活动向市场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四)不向社会公开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五)违法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市场主体接受中介服务。
第七章附则第七十二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执法相关法规初探宋歌,韩宏,张新叶(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北京100007)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10月11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10章86条。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
201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有力推动了我国食品安全整体水平提升。
同时,食品安全工作仍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监管实践中一些有效做法也需要总结、上升为法律规范。
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解决实践中仍存在的问题,启动了《条例》相关修订工作。
新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新思想、新论断和新要求,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坚持问题导向,制度创新,全面落实新食品安全法的各项规定,明晰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义务和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细化自由裁量权,进一步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行业协会的法律问题探析
行业协会的法律问题探析第23卷第6期2007年l1月甘肃联合大学(社会科学版)JournalofGansuLianheUniversity(Socia1Sciences)V o1.23,No.6Nov.2007行业协会的法律问题探析赵宁(甘肃联合大学政法系,甘肃兰州730000)【摘要】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实现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宏观背景下,行业协会遇到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行业协会的管理,加快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已成为当前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一个重要方面.本文就目前中国行业协会存在的组织结构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作~探讨.【关键词】行业协会;法律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F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07X(2007)06—0052—03LegalMattersAnalysisoftheGuildZHA0Ning(DepartmentofPoliticalScienceandLaw,GansuLlianheUniversity,Lanzhou730000,Chin a)Abstract:Underthemacr∞copjca1】ybackgroundofconstructingsocialistmarketeconomysystemcompletelyandaccelera—tingrealizingmodernizationconstructionofOUrcountry,theguildmeetsunprecedentedopportunitiesandchallenges.Im—provingthemanagementoftheguildfurtherandacceleratingthereformanddevelopmentoft heguildhavealreadybecome animportantrespectforbuildingandimprovingthemarketeconomicsystematpresent.Inthis paper,theauthorwilldis—CUSSsomeproblemsthattheorganizationalstructurethattheChineseguildexistsisunreaso nable,lawsandregulationsgetdistempered,andhowtosalutetheseproblems.Keywords:Guild;Legalmatter;solution行业协会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产生于l8世纪末,发展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对于行业协会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着不同定义.英国是较早发展行业协会的国家,对行业协会的定义为:由独立的经营单位组成,保护和增进全体成员既定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日本经济界认为:行业协会是事业者以增进共同利益为主要目的而组织的事业者的结合或联合.美国学者认为行业协会是:一些为达到共同目标而自愿组织起来的同行或商人的团体.我国的行业协会发展较晚,对其性质还没有权威的确定的表述,但理论界的一种观点基本为人们所接受为:即以同行企业为主体,在自愿基础上为增进共同利益而组织起来的社会经济团体.尽管对行业协会定义的表述各有不同,但总体归纳起来行业协会就是:维护行业利益,为会员服务的社团组织.一,我国行业协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在加入WTO后,行业协会的发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机遇:首先,是拓展了行业协会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服务和行业服务的空间,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许多行业管理与服务的职能必然要由协会等中介组织来承担.其次,政企脱钩后的广大企业,也迫切需要借助协会来沟通信息,维护合法利益.再次,政府部门也需要借助协会了解各行业企业情况,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特别是在与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谈判中,需要听取协会的意见,反映企业的意愿,维护国家利益.同时,我国行业协会也面临着许多挑战.首先,是我国行业协会组织面临挑战:多数行业协会行政色彩较浓,受政府干预较多,行业协会从设立到管理,行政色彩浓厚,部门,地区和所有制分割,行业协会跨地区,跨部门所有制程度不高,而且层层设会和重复设会,缺乏市场化机制和统一的标准及法律规范.全国性行业协会和地方性行业协会,大行业协会和专业行业协会之间隶属关系不顺,现有行协会行业结构与政府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不协调.一些传统行业不景气,行业协会生存出现危机.有的政府部【收稿日期]2007—03—15【作者简介】赵宁(1978一).男,甘肃陇西人,甘肃联合大学教师,主要从事法学研究.门成立了不少非自律性的行业协会,影响自律性行业协会的发展.其次是现行法规制度面临挑战.我国目前除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外,有关行业协会立法严重滞后,特别是缺少针对行业协会,商会等经济团体的专门法规,至使协会法律地位难以确立,功能难以健全,使行业协会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次是现行观念面临挑战.受传统体制的影响,有些协会对会员企业的服务不够,缺乏维护企业利益的意识,习惯于行政管理和谋求协会自身的经济利益.法律制度通常受到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制度的变革往往滞后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社会习惯,传统观念,甚至正义观念的变化都不会立即通过法律条文的变化反映出来. 要使法律发生变化,通常需要形成社会的和政治的压力, 甚至这种压力出现之后也可能受到抵制和阻止,除非它们力量强大且明确具体"L】].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问题就面临着这样的境地.目前全国性的协会和地方性的协会构成了全国协会的总量和基本结构.从总量来看:截至目前,全国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团已达13.33万个, 其中全国性和跨省市的有1712个,涉及到了政治,经济, 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各个领域.从基本组织效率来看:其中工作有特色的或有成效的协会只占五分之一;工作成绩不够显着,维持工作的占五分之三;组织不健全,名存实亡的占五分之一.其中,地方性行业协会也是行业协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全国的大体情况.从行业协会的绝对数量和基本结构,以及行业协会的功能, 作用上看,目前,亟须要解决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二,目前行业协会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作为政府部门,没有真正明确行业协会的性质.行业协会应该是行业性中间组织,是沟通连接政府和会员之间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培育和发展中介组织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政府转变职能的需要.尽管目前许多地方制定和发布了一些促进行业协会的地方法规,但至今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商会法或行业协会法,从立法上规定商会,行业协会的地位,职能,管理制度.由于行业协会的重要意义,应当重点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对行业协会的职能,权利,义务和组织结构,运作机制以及管理模式等加以明确规范,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我国现行关于行业协会立法较为零乱, 分散,主要体现为行政法规与规章,如《社会团体管理条例》《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国家经贸委主管的行业协会管理意见》等.由于立法无序,这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混乱,以至影响司法实践中法律的权威性,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行业协会的发展.因此应该加快制定《行业协会法》,从而使行业协会的运作真正走上法制化的轨道.我国现行规范行业协会的立法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而且,该条例是一部程序法,同时也没有对政治性团体与经济性团体进行区分,应当首先放宽经济性团体的设立限制.时至今日,我国仍未出台一部统一的行业协会实体法,现有的一些指导性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权威性低,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总而言之,行业协会没有法律保障,自身活动开展不顺,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政府监管的成本.要解决行业协会的法律问题,必须就对行业协会的进行统一立法.加快相关立法进程,建立健全《行业协会法》,对行业协会的性质,地位,作用,机构,职能,与政府关系,监管等进行全面定位,使我国的行业协会能沿着法制建设的轨道迅速成长起来.三,解决行业协会法律问题的契机第一,国家政府职能的转变为行业协会的发展提供了可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职能的转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是任重而道远.政府职能还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我国政府职能的定位与履行过程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错位"表现在不同层次和同一层次的政府部门之间存在着的职能重复设置,交叉重叠以及财权与事权不统一等等."越位"表现在有些政府部门突破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企业,市场和社会之间应有的界限,承担了若干政府管不了和管不好的职能.如政府用行政手段强行推进企业的兼并重组,地方政府和企业一起争上市,争投资项目等等."缺位"表现在政府应该负有责任的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没有负起或没有很好地负起应有职责,结果使得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积累的问题与深层次矛盾不能得到较好解决.但是政府已经注意到这些矛盾,并且通过各种立法和政策在解决这些问题.第二,有可供借鉴的国际立法经验.政府不仅应依靠和借助行业协会的自律力量,而且应该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赋予其直接管理的职能,即对具体管理事务交由行业协会去做.为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管理中的作用,首先,应将行业协会定位为法人组织,为其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奠定基础,使协会由政府部门的附属性转为行业自治性,自律性的独立法人组织,由政府办会逐步转为自主办会,摆脱对政府主管部门的依赖,逐步让行业协会回到应有的社会地位中去,并真正发挥中介组织的社会作用.在西方国家,如法国法律规定"某种公务脱离一般行政组织,由具有独立的管理机构和法律人格,能享有权利,负担义务,这种公务组织就成为公务法人"∞].其次,拟订行业管理规章, 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有利于行业协会自身的机构和组织建设以及内部运作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再次,审批行业协会注册和撤销注册以及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等,直接可法定为行业协会的职能.这有利于转换政府~53~角色,告别政府职能存在的"错位","越位"和"缺位"现象. 第三,明确行业协会是哪一部门法的主体,即行业协会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的归属问题.经济法的不断拓展性发展与完善将是关于行业协会统一立法的曙光.缘于"政府——市场"完全平行,对立对等,非此即彼的二元思维模式和分析框架,行业协会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典型代表是政府与行业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桥梁,因此可以假设"政府——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市场"的三元社会结构的成立,与此相适应是以之为基础的"公法——经济法——私法"的法律三元结构.在一定意义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是对经济法主体理论的补充,经济法的社会理论发展必须以行业协会等社会中介组织作为新型的主体.第四,法理上为解决行业协会的法律问题提供了依据.结合中国国情,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行业协会的法律,法规,来制定我国协会的法律,法规.现代的政治过程并非限于立法机构和政治机构内部,而是要经过由决策机构产生的特定的政策由行政机构来组织实施.通过各种机构,组织逐级贯彻落实,来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 由于立法的严重滞后,目前尚未出台有关行业协会的专门法.对行业协会的管理,依然是通过一部《社会团体管理条例》以及诸多党政机关的法律性文件.这种混合的多种管理结构不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使政府,行业协会和企业都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为了使形式意义上的立法有利于行业协会的发展."形式意义上的立法法律是立法机关通过符合宪法——普通或者特别——立法程序形式的任何最终的意思行为,而不论其是否具有实质意义法律的特征.形式法律内容可能是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也可能是只是一个授权,或者一个行政规则,甚至是一个统治行为,或者一个行政行为"C33在国外,"自由职业的行业守则近年来获得了法律的特征,因为大多数情况下他们都有法律的授权根据.行业守则是y-0断有名望和有经验的执业人员的意见是否符合大多数执业人员的意见和执业者个人尊严的认识根据;即使没有法律规范的资格,也可以比较贴切地反映普遍的职业习惯".【3另外,行业守则对法的证明和形成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法是推动社会并要求人们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必要对具有权力的结构或者是由这种强制力所保障的行动命令(规范).法的目的就在于为了使社会成员遵守社会生活所需要的一定的行动方式" ].确认行业协会独立,自治的法人地位,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的强制力使行业协会具有相对更多的权力,肩负起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责任.我国"行业协会通过法律手段行使权力必须确认为合法,否则难以完成社会赋予它的职能.不仅对于具体的法律规则,而且对于颁布它们的整体制度来说,合法性都有助于消除疑虑,促进接受.另一方面,若没有规定方式行使其权威的,'法律官吏'操作和维持的组织机构,合法性仍不免为一句空话"oCU加入WTO有利于借鉴国外协会的模式和经验,加速我国协会的立法建设,加强和改善协会组织形式,运作机制,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等方面的建立,缩小与国际上行业协会的差距,与国际行业协会接轨.建设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减少政府干预,逐步实现政社分离,行业协会要取得企业认同,真正代表行业利益.专门创制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行业协会的法律规范,对行业协会进行专门立法,明确行业协会的准入标准和规则,用专门的行业协会立法来明确行业协会和其成员企业及政府部门之间的权限划分和相互关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行业协会在社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参考文献】1-17(美)H.w.埃尔曼.比较法学[M].贺卫方,高鸿钧译.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5.1-27张树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41.[3](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行政法[M].高家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251,262I-4-](日)青井和夫.社会学原理[M].刘振英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1.25.[责任编辑:王小恒]。
网络带货主播的民事法律责任初探
网络带货主播的民事法律责任初探[摘要]:直播带货作为“互联网+”技术的一种新型副产品,在取得快速发展的同时,由于相关法律监管的缺失导致各类买卖纠纷频频发生。
因此如何凭借现有的法律规范对直播中各类主体进行有效约束,特别是如何合理划分各类主体的民事责任,使得消费者的权益能够依法得到保障进而促进直播带货的健康发展是当下迫切需要研究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带货主播;民事关系;法律责任1.提出问题随着直播技术的普及和发展,以淘宝、抖音等为主的互联网平台在传统的被动型互联网销售模式的基础上通过由特定主播以直播的方式主动推荐商品的形式引发了人人做主播的直播带货新风潮。
这种新型的营销模式快速崛起,在产生巨大红利的同时由于我国相关的法律不健全而导致的交易纠纷也频频爆出。
特别是近期屡屡刷屏的知名带货主播涉嫌虚假宣传、售价卖假的行为更是充分暴露了中国现阶段的法规缺失。
网络直播时代销售模式与网络平台销售的区别在于带货主播加入到传统的买卖双方关系之中,由于法律监管的缺失和网络直播带货中涉及到的相关主体之多等问题导致各个主体之间的法律责任不明确,特别是直播带货主播的法律定性和赔偿责任的界定在我国现有法律中并未做出规定。
带货主播作为消费者与商家的“牵线人”,在直播中出售商品时,如果出现严重事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合法合理的。
中国广告协会在2020年6月发布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以及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2020年11月5日公布实施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相关方面的法律空白,但是由于上述两种法律文件只规定了相关责任者的注意义务,特别是针对带货主播的相关问题的法律规定完全处于一种模糊的状态。
这一法律漏洞使得带货主播在依靠牺牲消费者利益来获取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仅仅只需要承担售假卖假的道德责任,获利和风险的巨大反差使得带货主播售价卖假的行为愈演愈烈。
这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失控行为能否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得到规制,带货主播的法律定性和民事赔偿责任又该如何界定是本文重点研究的问题。
“小、散、弱”事业单位改革路径初探——以信阳市直事业单位为例
2021·03信阳市委编办课题组———以信阳市直事业单位为例“小、散、弱”事业单位改革路径初探事业单位作为我国特有的社会服务组织,主要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基础性的公益服务,在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向前发展和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如期完成,部分事业单位已不完全适应现实需要,不完全匹配党政机构改革之后的行政体制,亟需进行同步改革和相应调整。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强化公益属性,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1]在事业单位改革逐步向前推进过程中,“小、散、弱”事业单位逐渐成为当前改革的主要矛盾。
本文以信阳市直事业单位为例,对“小、散、弱”事业单位改革进行初步探讨。
一、“小、散、弱”事业单位的提出及内涵截至2020年7月,以“‘小、散、弱’事业单位”作为主题词通过中国知网进行搜索,仅有1篇专题研究文献:《兰溪市探索整合“小散弱”公益类事业单位》(2020年)。
这表明该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
有关“小、散、弱”事业单位的正式表述,最早见于2018年3月的《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是指“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2]。
随后,这一表述在学界得到广泛使用。
大多数学者在整合撤并、精简机构数量的语境下讨论“小、散、弱”事业单位,通过罗列削减机构数及其占比来展示“小、散、弱”事业单位清理成果,对其具体内涵并未作进一步阐释。
机构编制工作者有的将其理解为“职能相近事业单位”或“‘重合’单位”[3],有的将其归类为“实有人数为零”和“实有人数少”的事业单位[4],也有的将其解读为“分散在各部门的职能任务、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相同或相似的事业单位”和“职责任务不饱满、规模较小(主要是编制在5名以下)的事业单位”[5];还有学者认为,“小、散、弱”事业单位“数量规模偏多与布局结构不优”,存在“多而散”“小而弱”“空壳单位”“职能萎缩、任务不饱满”等现象[6]。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
我国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初探摘要:2010年4月16日,沪深300股指期货上市,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又取得了新的进步。
股指期货作为金融衍生工具的一种,是以股票价格指数作为买卖标的的期货。
从世界范围来看,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主要有政府的主导性监管、交易所的一线监管、期货行业协会与期货公司的自律监管三个层次。
这三个层次的监管体制对于防范股指期货的风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必须正视的是,在实际运作和市场操作中凸显出许多问题,有些问题会直接影响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效果,必须认真分析,加以归纳总结。
一、政府机构在股指期货市场监管中存在的法律问题1、监管理念滞后于市场发展从我国股指期货现有市场监管的法律制度来说,实行的是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心的监管模式,鉴于我国股指期货发展时间较短的现状,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监管理念上以稳定市场为要务,担心风险,偏好采用限制性条款。
在市场化监管成为监管主流的今天,我国股指期货仍然遵循稳定压倒一切的思维方式,表现在监管法规存有许多限制性条款的烙印:如不允许设立期货基金;禁止期货公司自营;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必须批准等[1],都表现出政府既想发展市场又怕无力控制风险的矛盾。
2、股指期货品种上市监管机制的市场化程度比较低从目前情况来看,股指期货品种上市机制存在缺陷:交易所有“开店权”,却无“选货权”,政府通过行政审批批准新品种上市,而不是运用市场化的核准、注册等手段。
金融期货上市至少采取非市场化的两级审批制,即交易所首先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中国证监会再报国务院批准后才能上市交易。
1998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和1999年《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7条,以相对宽松的方式赋予了中国证监会上市、终止、取消和恢复期货品种的权力。
可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款形同虚设,决策程序复杂、过程冗繁,最多时需要十几个部委盖章。
3、股指期货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较差政府监管职责不明与能力有限,导致容易出现监管真空,加上宏观把握股指期货市场的能力有限,使得市场监管的有效性较差。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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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法律问题初探(一)
摘要]经济的转制、中国的入世和社会进步的要求,是行业协会不可替代的中介作用凸显的层层外力。
对行业协会法律问题的探讨需要对其法律特征与性质进行认定;同时行业协会法律适用也是备受关注的问题。
最后笔者从法学和经济学的角度提出了行业协会发展的法律模型假想。
关键词]行业协会;法律剖析;法律适用;模型假想
伴随着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中国努力地进行着自我调整。
为了达到内力与外力共同作用,中国加入了WTO。
入世的外力要求中国在WTO的规则下,使自身体制结构的调整趋于协调状态。
对于被西方国家称为“行政国”的中国而言,政府职能的转变必然地成为首要问题。
然而,政府职能转变后,原来的政府的部分权力如何分配,或者说,政府原来的行政职责由谁承受呢?有学者认为,政府职能转变后,一部分权力还给企业,一部分权力交给市场,一部分权力则放给社区组织,一部分监督职能转给社会中介组织。
1]作为社会中介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行业协会,①通过协调行业内部、行业之间和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监督协会成员的社会经济活动,以追求整个行业或集团的总体利益。
因此,行业协会作为新的历史条件和市场氛围下的新型组织体(对中国而言),在政府与社会主体之间、市场主体相互之间搭起一道沟通的桥梁,行业协会充当着组织协调的平等中立者角色。
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探讨行业协会的有关问题已凸显出紧迫性与必要性。
并且中国目前存在的行业协会的组织结构不合理、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直接影响着行业协会作用机制。
一、我国行业协会的发展现状考察
从我国改革开放至今,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的目标追求与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共同作用,我国的行业协会的生成出现了多成分、多形式的发展,并且有体制内的政府督办到体制外的自发自愿组建。
然而,源于我国行业协会发展模式的弊端②:先发展,后管理;先繁荣,后规范;先规章,后法律的推进模式.我国现行的协会的成立绝大部分是依托行业主管部门。
一方面,行业协会自身还没在市场中找到应有的坐标,缺乏被行业内部企业广泛承认的基础;另一方面,行业协会被设制为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部门分流人员的”过渡组织”.浓烈的行政色彩必然直接影响了行业协会的经济职能,然而经济职能是其存续的价值所在.相应地,大多数的行业协会在职能定位上多偏重于为政府服务,有的则被视为所谓”二政府”,并不能真正反映行业的问题和要求.2]以下笔者将对行业协会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在法律上对行业协会作初步的解析。
二、关于行业协会的法律剖析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问题
对于行业协会的性质认定,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的法律适用及其本身的市场定位。
认定其性质之前,首先应对其外在特征进行分析。
根据行业协会在一个国家的地位和作用,并且结合对行业协会发展趋势的探讨,其性质和特点可以归纳如下:
1、自愿性。
各国的大部分行业协会均采会员制,即行业成员可以自愿申请入会,同时会员也有退会的权利。
自愿原则是行业协会作为民事团体的本质特征所在。
2、非营利性。
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实体,并不以营利性为目的,它以追求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己任,通过指导而不干涉,协调而不强制,监督而不管卡的原则服务于整个行业。
3、责任的有限性。
行业协会在整个行业的管理体制中起着政府与行业、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由它的非营利性与社会服务性决定了它的责任有限性,即行业协会以法人的身份承受着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4、自律性。
行业协会通过各自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实现着行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保护。
5、国际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推进,国际间的互通往来将通过享有部分行业监管职能的协会组织实现。
从行业协会的法律特征中,可以归纳出行业协会的本质属性:社会团体法人。
然而,从我国现有的行业协会设立、职能和组织形式等方面考察,如行业协会的“二政府”性质。
我国的行业协会似乎是应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③该问题的辨析直接关系到行业协会是否具有法律法规授权形式行政权的主体资格,同时利于引起司法实践中关于行业协会的主体资格认定的尴尬局面得到重视。
事业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事业单位的显著特征是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因此决定了事业单位的主要资金来源是国家财政。
而行业协会以整个行业的总体利益为追求,似乎也应具有公益性特点,但形式上的公益性,仅限于某一行业利益的狭义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性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的广义公益,包括文化、体育、卫生等关系国计民生的事业。
而且在实践中,行业协会的组成人员并没有列入行政编制。
另一方面,从社会团体法人的角度考察。
社会团体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④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即非营利性要求。
第3条第二款又规定,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即责任的有限性。
同时根据民政部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通知》的规定,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社会团体法人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以行业协会的外在特征和社会团体法人的内在吻合出发,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可以从法律上进行认定:行业协会属社会团体法人,对于行业协会在中国的表现形式,行政依赖性,那只是事物发展过程中不完善的体现,并不能以静止的观点对其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