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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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第一章行业协会概述

在我国,行业协会属于社会团体的一种类型,因此对社会团体的定性也适用于行业协会。现行的《社

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社团条例》)

规定,社会团体是为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而由公民

自愿组成,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

动的非营利性组织。上海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促

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以下简称《发展规定》)

对行业协会所界定的范围与《社团条例》是一致的,

即“行业协会是由同业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自愿

组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

体”。

第二章上海行业协会发展现状

一、概述

(一)现状

1、法制环境

为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上海市从行业协会管理体

制创新入手,于2002年1月成立了上海市行业协会

发展署和市场中介发展署。伴随发展署的成立,上

海市政府正式出台了三个政府文件,即《上海市行

业协会暂行办法》、《关于本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

的指导意见》和《关于本市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

构规范管理的若干意见》。同年10月,又通过了地

方性法规《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对行

业协会的设立、职能、与政府的关系、管理模式、

运行机制、争议解决作了明确的规定。该法规的出

台为行业协会的发展营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对行业协会健康、规范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除了这些行业协会的专门法规、规章外,在其他的

法律中也有对特定行业协会的规范。例如,《中华

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章“律师协会”、《中华

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条和第五条,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对协会的性质、会员的准入和协会的职能都作了具

体的规定。

随着行业协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行业协会进行职

能活动,如制定行规、行业价格、行业统计、行业

培训和办学等,必须符合我国现行《价格法》、《统计法》、《教育法》等的规定。

2、管理体制

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划分和相关工作衔接的意见》规定,本市行业协会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和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划分为:

(1)以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为主,本市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配合,负责本市行业协会(包括分支、代表机构)的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负责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接受境外捐赠资助;负责行业协会的年度检查的初审;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行业协会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行业协会的清算事宜。(2)以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市行业协会发展署配合,负责行业协会的研讨活动;负责监督、指导行业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3)以相关行业业务的主管部门为主,负责行业协会的思想政治工作、组织人事管理、对外交往。对跨部门组织人事关系挂靠在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行业协会,由市行业协会发展署为主。

行业协会发展署的成立将协会业务与行业业务做了细分,其实质是各主管部门的协会业务职权移交给了市政府“授权”的发展署统一行使,这个过程和当初民政部门统一登记管理权限非常类似,民政部门统一登记注册,有效地结束了各部门随意审批社团的历史,而发展署统一协会业务管理,有效弥补了原有管理体制的不足。这是一次改革,也是一种进步。

3、发展行业协会

大力度地改革调整现有行业协会,加快发展一批急需发展的行业协会。上海原有行业协会大多集中在传统行业,覆盖面狭窄,根据产业发展的潮流和行业协会专业化的要求,2002年以来,上海抓紧在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领域,新建了一批行业协会,主要领域是农业、信息、金融、物流、服务、汽车、文化、环保、医疗等。但是行业发展署在组建的过程中只是促进、推动,并不包办,化政府的积极性为企业的自主性。

行业发展署在遵循“一业一会”的同时,规定了严格的准入制度,如“发起人和其他参加会员应当达到或者承诺在2年内达到上海市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者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有10

名以上的发起人”等等,这些规定实际上要求行业协会组建并存在下去,必须取得通常范围的行业认同。同时,退出机制也有相应的规定:“不能代表会员利益和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应自行解散或由政府引导解散,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对一些长期不开展活动、内部管理混乱的行业协会应予撤销登记。” 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消除了一业一会——限制竞争原则对既有行业协会的保护作用,是对一业一会的有效补充。

行业协会发展署、社团管理局与行业主管部门在行业协会的运作过程中的职权并不是相互分离的,而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行业协会在向市社团管理局申请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由市行业协会发展署负责初审。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初审同意后,将初审的批复抄告市社团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行业协会发起人)持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的批复,向市社团管理局提出申请。市社团管理局依法完成批准、登记手续后,将有关批复抄告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批程序完成后,市社团管理局和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各自向对方抄送有关表式。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在审查行业协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发函听取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在15日内将意见函复市行业协会发展署。

上海市行业协会基本情况一览表

行业名称分类行业协会数成立时间

(年)会员数

1989前 1990-2001 2002至今<50 ≤50

<100 ≤100

<300 ≤300

<500 ≤500

<1000 ≤1000

农、林、牧、渔业 10 2 2 6 2 4 4 0 0 0

制造业 72 36 20 16 3 20 38 6 4 1

公用事业 2 2 0 0 0 0 2 0 0 0

建筑业 7 6 0 1 1 0 2 2 1 1

运输、仓储业 6 4 2 0 0 1 3 1 0 1

信息、软件业 7 2 1 4 0 1 5 1 0 0

批发、零售业 27 13 10 4 1 7 10 4 3 2

餐饮业 1 1 0 0 0 0 0 0 0 1

金融业 4 0 3 1 0 3 0 0 1 0

房地产业 2 1 1 0 0 0 0 0 1 1

租赁、商务服务业 15 5 6 4 2 4 7 0 1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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