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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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风险公告警示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推动公司安全风险信息公开,确保公司从业人员充分了解公司存在的安全风险,促进干部员工掌握规避风险的措施并严格落实到位,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风险公告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主要危险因素,可能导致的后果、事故预防及应急措施,报告电话等内容;

2、公司自查、专家检查及各级安全执法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

3、上级主管部门检查公司安全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整改结果。

第三条安全风险公告的具体要求

1、公司安监部作为专门部门负责安全风险公告工作,指派专人负责,确保落实到位;

2、公司在现场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并及时更新安全风险公告内容;

3、公告的安全隐患部分应说明安全隐患的检查单位、隐患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整改责任人、复查验收情况等事项;

4、公告内容要与公司隐患排查台账一致,不得有漏项或缺项。对于整改时限较长的安全隐患,还应说明隐患整改期间采取的安全防护应急措施;

5、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及时向员工公告隐患整改情况。

第四条监督管理

1、由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安全生产风险公告的落实与执行。

2、公司干部员工均有权监督安全生产风险公告的落实执行、信息更新等工作,有权向安监部、安全副总经理提出建议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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