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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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电网调度管理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 条为了加强电网调度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调度秩序,确保电网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文件精神以及现行有关规程、规定,结合西北电网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2 条西北电网主要是指覆盖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四省(区)的联合电网。电网调度管理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的原则,网内各发、输、配、用电单位对维护电网的安全经济运行均负有相应责任。
第3 条本规程适用于西北电网内调度运行、设备操作、事故处理和业务联系等涉及电调、水调、市场、方式、保护、自动化、通信等专业的各项活动。网内各电力生产运行单位颁发的有关规程、规定等,均不得与本规程相抵触。
新疆电网在与西北主网实现互联前,可依据本规程编制其相应的规程规定,并在调度业务上接受西北电网调度机构的指导。
第4 条各发电企业、用户变电站及地区电网在并入西北电网前,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与相应的电网管理机构签订并网调度(联网)协议,否则不得并网运行。
西北电网跨大区互联工作由西北电网经营企业及调度机构按照国家
和上级有关文件统一进行第5 条各级电网管理部门、调度机构和并入西北电网内的各发、输、配、用电单位及各有关单位的有关领导和专责人员都必须熟悉和遵守本规程;凡涉及西北电网调度运行的有关活动均须遵守本规程。
第6条本规程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西北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电网公司)。
第7 条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调度管理的任务和组织形式
第8条电网调度管理的任务是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电网的运行和操作,保证达到下列基本要求:
1 按照电网的客观规律和有关规定使电网连续、稳定、正常运行,使电网的供电质量(频率、电压、谐波分量、可靠性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2 按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结合本网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电网内发供电设备的能力,合理利用一次能源,降低全网的运行成本,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发展及人民生活对电力的需求。
3 坚持“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调度原则,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来管理电网,维护各调管单位的合法权益,推进西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建设和完善。
第9条电网调度系统包括各级电网调度机构和网内厂站的运行值班单位西北电网各级调度机构是本级电网经营企业的组成部分,既是生产运行机构,又是电网运行管理的职能部门,依法在电网运行中行使调度权。
各级调度机构在调度业务活动中是上下级关系,下级调度机构必须服从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调管范围内的发电企业、变电站的运行值班人员必须服从所属有调管权的上级调度机构的调度。
第10 条电网调度机构是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机构,西北电网设置四级调度机构,即: 西北电网有限公司设西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网调);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电力公司分别设电力调度(通信)中心(以下简称省调);各供电局设地区调度所(以下简称地调);县(市区)电力局设调度室。
第三章网调的职责和权限
第11 条网调的职权:
1 指挥西北电网内网调调管设备的运行、操作及事故处理, 协调间接调管设备的事故处理,当危及主网安全和或影响供电时,网调有权越级调度。
2 指挥、协调电网的调峰、调频和电压调整。
3 组织西北电网运行方式的编制,执行主网的运行方式,核准省网与主网相关部分的运行方式。
4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库运用计划,实施直调水电厂的水库运用计划协调全网水库的合理运用,满足流域防洪、防凌、灌溉、供水等综合利用的要求。
5 参与编制电网的年度分月调度计划和技术经济指标,负责编制全网月、日调度计划,并下达执行;监督调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督促、调整、检查、考核。
6 平衡西北电网发电、输电设备的检修计划,负责受理并批准直调设备的检修申请,审核准间接调管设备的检修申请。
7 负责西北电网电力电量交易管理,按有关规定及协议实施调度, 并对省际间交换和直调发电企业的功率和电量进行考核管理。
8 负责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管理,编制全网低频减负荷方案,提出并组织实施改进电网主网安全稳定运行的措施,实施全网无功电压和网损管理,参与电网事故的调查分析。
9 负责调管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参数整定和管理。
10 根据调管范围和直调厂划分原则,负责制定网调调管范围,并报请电网管理部门批准,负责编制直调范围内新建、改扩建设备的启动并网方案。
11 负责签订和执行调管范围内的并网调度协议。
12 参与电网发展规划、系统设计和有关工程项目的审查,参与调管范围内的通信、调度自动化的规划。
13 行使西北电网内电力调度、水库调度、电力市场、运行方式、继电保护、通信、调度自动化的专业管理职能,组织并参与本网内有关电网调度管理方面的专业培训与经验交流。
14 坚持依法监督、分级管理原则,依据有关授权对电力建设和生产过程实施技术监督;组织并参与有关提高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科研试验,以及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15 负责贯彻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行使主管部门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四章调度管理制度
第12 条西北电力调度通信中心是西北电网的最高调度指挥机构,在调管范围内行使调度权。
第13 条网内各省(区)调度机构的值班调度员、调管范围内的发电企业值长、变电站值班长在调度业务方面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挥,接受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网调值班调度员必须按照规定发布各种调度指令,并对其发布的调度指令的正确性负责。在发布和执行调度指令时,接令人应主动复诵指令并核对无误,待下达下令时间后才能执行;指令执行后应立即向网调值班调度员报告执行情况和执行完毕的时间,否则不能认为指令已经执行。
在发布和接受指令、以及进行其它调度业务联系时,双方均应做详细记录并录音,同时必须使用调度术语及普通话。
第14 条网调调管的任何设备,未获网调值班调度员的指令,各省调,发电企业、变电站值班人员均不得自行操作;当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时可先行操作,但事后应立即报告网调值班调度员。
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或受到不可抗力侵害时,网调可以指派省调暂时代行网调的部分或全部调管权,直到网调收回调管权为止。各省调必须接受指派,并按调度规程规定履行职责。对于网调间接调管设备,各省调、发电企业、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只有得到网调值班调度员的许可后方能进行操作。在紧急情况下,为了防止系统瓦解或事故扩大,网调值班调度员可越级直接指挥有关省调调管的发电企业、变电站值班人员进行操作,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关省调。省调值班调度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与网调越级发布的调度指令相抵触。
第15 条网调值班调度员下达的指令, 各省调、发电企业、变电站的值班人员必须立即执行。如认为值班调度员下达的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