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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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翔区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具体职责为:

一、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

二、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

三、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

四、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

五、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

六、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

七、配合政治部门开展执法考评;

八、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

九、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

十、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统计数据查询管理规定

为规范统计数据查询工作,确保数据提供及时、准确、快捷,统计数据查询工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受理。查询单位提供由各有关科、室、局负责人签字的书面查询申请。具体内容包括:1、查询单位;2、提出时间;3、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4、查询内容。书面查询需求在送案件管理办公室前,可通过电话就查询事项与本院

案件管理办公室联系。

二、查询。查询项目应表述准确,意义明确。必要时查询单位应向统计人员作出说明。涉及复杂、大量的数据查询,以及较多的案件登记卡数据查询,查询单位可派员到案件管理办公室协助查询。

三、反馈。查询工作完成后,查询单位取回查询结果,并在统计部门登记签字。为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严肃性,原则上不通过电话反馈查询结果。

律师会见与阅卷规定

一、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需要会见案件承办人的,可以到案件管理办公室预约。

二、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约见案件承办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转告案件承办人,案件承办人应及时答复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并自行安排会见事宜。

三、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提出阅卷申请的,应提供身份证、律师证、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并提前预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接到预约后应审查证明文件并及时与案件承办人商定阅卷的具体日期,通知申请阅卷人。

四、其他人员提出阅卷申请的,由案件管理办公室征得相关业务部门同意或经批准后安排阅卷。

五、律师阅卷或其他诉讼代理人阅卷时,可采用纸质阅卷或电子阅卷的方式,并根据规定摘抄、复制案件材料。

六、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安排律师或其他诉讼代理人在指定的地点进行阅卷。

统计数据保密规定

案件管理办公室负责接收、汇总和处理全省案件统计数据,为确保涉密数据的安全,规定如下:

一、高度重视对统计工作人员的日常保密教育,切实增强保密安全意识。

二、严格落实统计数据归口管理,统一保管,统一提供,严格执行涉密统计数据的查询登记等各项管理制度,严防在查询服务环节失泄密情况的发生。

三、切实加强统计涉密计算机及统计资料的管理。

1、严禁将涉密计算机与互联网联接,严格落实物理隔离,严禁涉密信息进入互联网传输和存储。

2、严格管理涉密U盘、光盘等涉密载体,确保涉密载体安全。

3、明确涉密计算机的责任人,做到专人管理、使用。

4、不得将涉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离开办公室时,应将涉密文件收藏在抽屉或文件柜,安全上锁。

5、相关场所应采取监控、警报、设置防护栏等安全防护措施。

案件查询工作规定

一、案件查询是指按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为有关单位、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检察环节的案件办理情况。

二、案件查询范围为本院办理的依法可以公开的案件,查询内容为检察环节各阶段案件的基本信息。

案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范围,可以提供检察环节正在办理的各类案件中依法可以公开的程序性信息,并可以按规定范围提供有关复印材料。

三、案件查询应在本院专设的服务窗口或者专门的触摸屏上进行,并由专人接待。本院不受理以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查询要求。

四、查询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介绍信、委托书、律师执业证等证明文件,经案管部门审核或者办理审批手续后予以查询。

科室牌《案件管理办公室》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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