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f9ee914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66fc139.png)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人社部发[2008]55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监察厅(局、委)、纠风办、审计厅(局)、卫生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相关部门: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制定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请于2008年8月底前报专项治理部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审计署卫生部证监会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基金安全程度明显提高。
但是,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普遍,挤占挪用现象仍时有发生,影响了基金安全和社会保险制度运行。
为解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和完善基金安全长效机制,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决定进行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4〕1号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4〕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b4a061d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4dad741.png)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通知武人社规〔2014〕1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湖分局、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各社会保险管理处:为了进一步适应当前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形势,规范全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操作流程,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规范执行社会保险业务操作办法的问题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已会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研究制定了《武汉市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操作规程》,请各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操作办法,不得随意变更操作流程。
同时,针对实施中可能产生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提出进一步优化操作流程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意见及建议。
在实施过程中,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要认真听取及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及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操作流程,及时修订和提出社会保险公共业务操作需求;市劳动保障信息中心要及时开发相关业务操作的应用软件,确保通过信息系统应用方式实现社会保险公共业务管理规范化、信息化、科学化及现代化。
二、关于规范做好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延时服务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做好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周末延时服务工作,全市社会保险经办窗口周末延时服务时间统一为每个周六(国家规定的节假日除外)的9:00至16:00,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中心另行制定。
三、关于规范基本养老保险漏保和补缴业务的问题(一)关于漏保业务的办理对于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固定职工和退休人员申请办理“漏保补缴”业务的,从本市实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开始至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单位按规定补缴历年的积累额;从本市实行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至参保前(或退休前)的时间,由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缴历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01a538580102020740be1e650e52ea5518ce8c.png)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12.02•【字号】黑人保发[2010]118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118号)各市(地)、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省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现将《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年年底前,各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做好以前月份的记账、对账工作,开展自检自查。
今后,省厅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或抽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监督工作的通知》(黑人保发〔2010〕99号)要求,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基金监督机构发现本级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在违反本规定有关问题的,要及时报请省厅处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0年12月2日关于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为确保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避免违规违纪案件发生,依据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务员处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六项规定1、出纳员应按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允许隔日记账;会计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当月账目的登记工作,次年1月份前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年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允许延期记账。
超过5日不记账的予以通报批评,超过10日不记账的调离岗位,造成不利后果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会计和出纳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及时对账,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及时对账,财务部门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及时将银行存款账与开户银行对账并取得银行对账确认证明,会计或出纳应在次月前10个工作日内及时与财政部门、地税部门的财政专户、地税征收户对账。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88dd372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b4.png)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苏人社发[2014]254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现将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2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了解掌握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摸清社会保险基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促进政策制度完善,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对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财务、审批评审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
重点检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检(抽)查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一)征缴管理情况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否执行省厅公布的上下限基准数;2、社会保险费是否执行省厅公布的统一缴费比例;3、地方政府或部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致使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费;4、是否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是否通过伪造、变造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6、是否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7、是否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643982d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69.png)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社会保险执法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9〕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按照机构改革后的职责分工,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分工管辖按照职责法定的原则,《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劳动监察部门实施;社会保险经办(征收)机构负责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由社保经办部门实施。
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区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和处理用工地在本行政区的社会保险案件。
市劳动监察部门、市社保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受理和处理各区管辖的社会保险案件。
社会保险执法管理过程中,需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处理的事项,由用工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分别处理。
二、建立协调机制健全社会保险行政执法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劳动监察部门牵头,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建立相关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共同做好举报投诉等事项处理工作。
(一)实行首问负责制度。
首次接到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等)、来电的部门,是该事项的具体责任人。
对咨询社会保险政策的,应直接予以答复。
对举报投诉、反映问题的,属于本区管辖且本部门负责的事项,直接受理和办理;应由同级劳动监察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的事项,在收件后及时转办;应由两个部门配合办理的事项,由首问部门负责协调处理;管辖权不在本区的事项,应一次性告知举报投诉人有管辖权的区和相关材料要件。
社保资金管理制度
![社保资金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6f38182c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36.png)
社保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社会保险基金是指国家和社会取得的、用于社会保险事业的资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等。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而制定的。
二、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政策进行管理,保证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2. 安全稳健原则:社会保险基金应以安全稳健的原则管理,通过保守的投资策略,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3. 透明公开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及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4. 专业化管理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应树立专业化管理理念,建立专业化的管理团队,合理分工,科学管理。
5. 责任落实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各环节应明确职责,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落实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三、管理机构1. 国务院社会保障基金委员会是社会保险基金的最高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全面管理和监督。
2. 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分别是国务院社会保障基金委员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和运营。
3. 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是社会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执行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风险控制等具体业务。
四、资金来源1. 社会保险基金主要来源于职工和企业的缴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
2. 国家财政根据需要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适当的补贴,以确保基金的充足和安全。
3. 社会保险基金还可以通过投资运营、资产收益等方式增加资金规模。
五、资金管理1. 收费缴款: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费缴款工作,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收取、确权、核算、统收统支。
2. 资金保管: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资金保管工作,采取专户管理制度,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健增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c5c86f709a1284ac850ad02de80d4d8d15a01ea.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3.30•【文号】人社部发〔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社保中心、央保中心: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完善基金要情报告机制,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现将修订后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0年3月30日(联系单位:基金监管局)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承担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以下简称要情)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完善落实要情报告制度一般性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要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要情报告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依规、按时、完整、准确报告,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要情报告责任制] 要情报告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84fd0a01aeaad1f347933f18.png)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附件1临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切实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和管理~根据《保险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监督举报、审计暂行规定、稽核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系列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法高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本制度所指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第二章财务管理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纳入单独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1,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全市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按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即年度终了前~各社保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审批.各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各级人社部门资金基金监管科或股,以下简称“监管科或股”,审核汇总并报财政部门审核~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及时向人社部门各经办机构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人社行政部门备案.第八条、基金预算的执行。
各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财政和人社行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九条、基金预算的调整。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10号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7ead702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e064f18.png)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湘人社函〔2014〕210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掌握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基金管理能力,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1号),决定在全省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组织领导为确保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工作顺利进行,成立省社保基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厅基金监督处。
组长:曾坤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组长:杨长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陈范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社保局局长王运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总会计师陈建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党组成员、省医保局局长成员:王焕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养老保险处处长尹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医疗生育保险处处长颜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处长邱家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村社会保险处处长熊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处长XXX平省社保局纪检员白小侠省医保局调研员黎定亚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蔡忠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曾坤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熊敬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工作人员:张劲波、陈运华、沈春红、何静怡、谢艳平、黄冰文。
联络员:黄冰文,联系电话:*************。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0c94bfb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b6.png)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和研判基金安全形势,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人社部发〔2020〕2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要情报告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报告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督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要情报告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报告监督责任。
要情发生、发现单位负责人负报告直接责任。
二、明确要情报告时限程序(一)要情发现报告报送1.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发现、收到重大要情,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本级相关处室发生、发现重大要情,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厅基金监督处;对情况紧急的重大要情,要即时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厅基金监督处同步报告人社部基金监督管理局。
紧急要情可先即时口头报告或书面简报,再正式报送书面报告。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5d15f21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89.png)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2.28•【字号】浙财社〔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浙财社〔2018〕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等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地要根据《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工作方案,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正常运行。
二、各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经办机构要密切配合,做好新财务制度的培训实施工作。
三、各地要积极稳妥地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衔接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2月28日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基金收支的监督管理,维护公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https://img.taocdn.com/s3/m/38eae6530a1c59eef8c75fbfc77da26925c596a6.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2.02.22•【分类】问答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解答《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有关问题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3月18日起施行。
为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负责人就《办法》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出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有何重要意义?答: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快速发展,社会保险基金规模大幅增长。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规范社保基金管理。
2021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加强社会保障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要依法健全社会保障基金监管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障资金的违法行为。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我们抓紧推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相关立法工作。
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自2001年5月18日实施以来,对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起到了很好的指导和规范作用。
但随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原《办法》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需要,急需修订,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推动查处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纪行为。
考虑到原《办法》规定与目前工作需要相差较大,我们以问题为导向,紧扣地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实际,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重新制定了《办法》,为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制度体系奠定了基础。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81b24f3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1c.png)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2.03.23•【字号】晋人社厅发[2012]27号•【施行日期】2012.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27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委、办、厅、局,省直参保企业,中央驻晋单位:为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实现“社保全覆盖,服务一卡通”的目标,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能,切实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决定整合我省社会保险经办资源,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建山西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征缴办”),挂靠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由省企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牵头、代管。
征缴办由省企业、机关事业、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征缴业务部门整建制划转共同组成(待下一步省社会保险局成立后,工作并入省社会保险局)。
征缴办的主要职责: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经办业务规程》和《全省社会保险经办人员征缴业务服务规范准则》;参与拟定全省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和基金征缴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制定全省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信息系统业务需求方案和数据管理规范,负责指导规范全省城乡参保人员制发“社会保障卡”基本信息的采集工作;负责指导各市、县(市、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工作,直接经办省管参保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参照省厅办法整合现有社会保险经办资源,组建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办公室,负责本级社会保险费的统一征缴工作。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c06ce1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1f316af.png)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6.30•【文号】财社〔2016〕101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6年6月30日)财社〔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总体要求(一)本通知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基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三)基金应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基金,基金不得用于平衡一般公共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各级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发生的基本运行费用、管理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四)经办机构为每个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五)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具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基金收入管理(一)基金应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补助政策及弥补基金收支缺口的需要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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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3.10.31•【文号】人社部发[2013]82号•【施行日期】2013.10.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以下简称《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已于9月26日颁布,于11月1日起施行。
贯彻落实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是实施社会保险法的重要举措,有利于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有利于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工作程序,提高经办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维护各类参保单位和广大参保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为切实做好《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理顺管理体制,积极推进统一经办管理(一)由社保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应积极整合经办管理资源,逐步实现各险种统一登记、统一核定、统一征收、统一稽核、统一处罚,以方便用人单位和个人参保缴费,提高工作效率。
(二)由其他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要积极协调相关机构,落实《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社保经办机构要严格核定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加强与征收机构的协作,科学制定征收计划,做好参保人员社会保险权益记录;这些地区的社会保险欠费清理工作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的,应按照《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四章规定执行。
二、认真履行职责,做好社会保险费核定工作(三)各地区要切实执行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关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落实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费的职能;地方现行相关规定与社会保险法不符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调修改;社保经办机构不得将社会保险费核定职能委托其他部门行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30270da541810a6f524ccbff121dd36a32dc46d.png)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10.11•【文号】人社厅函〔2018〕263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8〕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策部署,根据我部《打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人社部发〔2018〕54号)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扶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织密扎牢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网”,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8〕43号),现就加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加强贫困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对确保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保障贫困地区广大参保人员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积极作出贡献。
二、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
要按照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层层压实责任,完善基金管理制度机制,落实内控要求,控制风险增量,减少风险存量,坚决彻底有效遏制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发生,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三、严格检查、严肃处理。
加大对贫困地区社保基金管理的检查力度,2019年底以前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对所有贫困地区经办机构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对侵害社会保险基金行为零容忍,一经发现,从严从重查处。
健全惩防并举和行政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有效遏制贪污、截留、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四、努力提升贫困地区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能力,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推动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6af9c2c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70.png)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财政局、审计局,全市各有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有关政策、制度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了《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审计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郑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依法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等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全过程。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对监督对象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有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管理和投资运营等环节的监督,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对象包括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经办机构、服务机构等社会保险基金所涉及的行政、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社保基金业务管理制度
![社保基金业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2243b898b8f3f90f76c66137ee06eff9aef849c1.png)
社保基金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社保基金管理业务,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一节缴费管理1. 缴费主体: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缴费标准: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根据职工工资水平和社会保障基金支出情况进行调整。
3. 缴费时间:社会保险费应当在每月的15日前缴纳,逾期未缴纳的,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节征收管理1. 征收主体:社会保障基金征收的对象为全体用人单位和个人,社保基金部门应加强对缴费主体的征收管理,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征收。
2. 征收方式: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方式包括线下征收和线上征收,征收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征收方式进行管理。
3. 征收监督:社保基金部门应建立健全征收监督机制,对征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保障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有效进行。
第三节投资管理1. 投资主体:社会保障基金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投资,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2. 投资方式: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方式应多样化,包括股票、债券、基金、房地产等多种投资方式。
3. 投资监督: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应建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投资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三章经费管理1. 经费来源:社会保障基金的经费来源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国家财政拨款等。
2. 经费使用:社会保障基金的经费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经费的合理使用。
3. 经费监督:社保基金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经费监督机构,对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经费的合规使用。
第四章监督检查1. 监督主体:社保基金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社会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2. 检查方式:社保基金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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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