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构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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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构造措施
目录
定义
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要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常见的有:
砌体结构的圈梁和构造柱
圈梁、防震缝等。
常见抗震构造措施
多层砌体房屋
多层砌体房屋是我们目前的主要结构类型之一。
但是这种结构材料脆性大,抗拉、抗剪能力低,抵抗地震的能力差。
震害表明,在强烈地震作用下,多层砌体房层的破坏部位主要是墙身,楼盖本身的破坏较轻。
因此,采取如下措施:
1)设置钢筋混凝土构件柱,减少墙身的破坏,并改善其抗震性能,提高延性。
2)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与构造柱连接起来,增强了房屋的整体性,改善了房屋的抗震性能,提高了抗震能力。
3)加强墙体的连接,楼板和梁应有足够的长度和可靠连接。
4)加强楼梯间的整体性等。
框架结构
钢筋混凝土框架房屋是我国工业与民用建筑较常用的结构形式。
震害调查表明,框架结构震害的严重部位多发生在框架梁柱节点和填充墙处。
一般是柱的震害重于梁,柱顶的震害重于柱底、角柱的震害重于内柱、短柱的震害重于一般柱,为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把框架设计成延性框架,遵守强柱、强节点、强锚固,避免短柱、加强角柱,框架沿高度不宜突变,避免出现薄弱层,控制最小配筋率,限制配筋最小直径。
构造上采取受力筋锚固适当加长,节点处箍筋适当加密等措施。
防震缝
不论什么结构形成,防震缝可以将不规则的建筑物分割成几个规则的结构单元,每个单元在地震作用下受力明确、合理,避免产生扭转或应力集中的薄弱部位,有利于抗震。
与抗震措施的区别
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中对“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有不同的定义。
抗震措施(规范2.1.10条):除地震作用计算和抗力计算以外的抗震设计内容,包括抗震构造措施。
抗震构造措施(规范2.1.11条):根据抗震概念设计原则,一般不需计算而对结构和非结构各部分必须采取的各种细部要求。
1. 规范中相关的规定(不包括丁类建筑)
1.1. 抗震措施(规范3.1.3条)
·甲类建筑,抗震措施,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乙类建筑,抗震措施,一般情况下,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较小的乙类建筑,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地震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丙类建筑,抗震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1.2. 抗震构造措施(规范3.3.2条及3.3.3条)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6度不降低。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以规范规定为依据,列出符合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的比较数据
2.1. 丙类建筑
Ⅰ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6 6 7 7 8
Ⅱ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Ⅲ、Ⅳ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8 8 9 9
2.2. 甲、乙类建筑
Ⅰ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6 7 7 8 8 9
Ⅱ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Ⅲ、Ⅳ类场地 6度 7度 8度 9度
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g) 0.05 0.10 0.15 0.20 0.30 0.40
抗震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抗震构造措施(烈度) 7 8 8+ 9 9+ 9+
2.3. 较小的乙类建筑
当其结构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另,根据《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2004)第6.0.8条,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
这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1. 对定义的理解
“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是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从规范中对“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的定义来看,“抗震措施”定义中的“包括抗震构造措施”,表面上似乎可以直接理解为,它们均应对应相同的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抗震措施”中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部分所对应的设防烈度可以不同。
我理解,丙类建筑Ⅱ类场地,是规范规定的基本状态。
此时,“抗震措施”与“抗震构造措施”均对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规范的条文中,对于丙类建筑Ⅱ类场地,并没有明确指出“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
但从条文的前后关联及条文说明的一些解释来看,作出上面的理解是合理的,否则会导致更多的谬误。
3.2. 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
在上述理解的基础上,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就比较容易得到本文2.1中的结果。
其概念是,抗震构造措施,可以用丙类建筑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为基准:Ⅱ类场地不变;Ⅰ类场地降一度(6度不降);Ⅲ、Ⅳ类场地中的7.5度和8.5度升至8度和9度,其余不变。
3.3.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构造措施
3.3.1. 抗震措施的设防烈度基准
·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建筑(较小的乙类建筑除外),其抗震措施按提高一度采取措施,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在2.2中用9+表示)。
3.3.2. 不同场地类别的抗震构造措施所对应的设防烈度
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与抗震措施所对应的抗震设防烈度相同。
Ⅰ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为基准降低一度。
Ⅲ、Ⅳ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以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为基准,在7.5度和8.5度时,理应加强。
但规范的规定是,“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因为Ⅱ类场地时的抗震构造措施已经满足了此要求,似乎可以不再加强。
但从概念设计上看,Ⅲ、Ⅳ类场地与Ⅱ类场地取用的标准比较,在7.5度和8.5度处似乎也应略高一点。
为此,在2.2中用8+和9+来表示,以示有点区别。
3.3.3. 8+和9+等的处理
8+及9+表示其“抗震措施”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比8度及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
但规范并没有给出更高要求的规定,处理起来会有很多争议。
从实际情况出发,遇到乙类建筑的机会较少,当为7.5度Ⅲ类场地时,如采用8+不好处理时,可用9度来代替。
至于9+,代表的是8.5度以上Ⅲ、Ⅳ类场地上的甲、乙类建筑,更难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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