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31•【字号】厦府规〔2023〕14号•【施行日期】202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污染防治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已经第5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31日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协作监管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厦门高崎国际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市依法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
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本市全域为机场净空保护区(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图,附后)。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两部分组成(详见厦门高崎国际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附后)。
其中:(一)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范围包括:1.以机场跑道中点分别沿着跑道中心线向东北延伸2500米,向西南方向延伸2400米,形成宽1000米、长4900米的矩形空间区域;2.以杏林导航台中心为基点、半径500米的空间区域;3.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空间区域。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民用航空法关于净空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关于净空的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个要点进行详细介绍:
一、定义与保护范围
•民用机场的净空,指的是航空器安全起降所要求的,排除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的立体空间。
这个空间内的高层建筑、烟雾、飞鸟等都可能威胁飞行安全。
•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范围是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在这个区域内,需要遵守有关净空保护的规定。
二、禁止的活动
在依法划定的民用机场范围内和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禁止从事以下活动:
1.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
物或者设施。
2.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3.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4.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5.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6.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和其他物体。
7.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其他注意事项
•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禁止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禁止在距离航路两侧边界各30公里以内的地带修建对空射击的靶场和其他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设施。
四、法律责任
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被禁止的活动,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将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确保民用航空器的飞行安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保障民航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2022《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和管理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和运行正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用机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是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巡查责任主体,发现妨碍机场安全运行环境的,应当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市、县(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对非法设置无线电台(站)的查处;负责对无线电有害干扰的排查。
教育和体育部门:负责督促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和航路附近区域的空中体育运动、航模放飞等活动,在活动前向机场管理机构报备,并按要求严格进行。
对依法登记注册的信鸽、航模、风筝等协会,督促其严格落实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禁止在相关区域施放无人机、孔明灯、风筝、烟花爆竹等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布并检查落实。
对在禁止区域实施危害航空器安全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及处理。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将最新的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机场净空要求审批新建、改(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将实际建筑高度纳入规划专项验收。
督促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电气化铁路、通讯铁塔、高压铁塔及输电线等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办理相关审核手续,涉及到无线电等相关内容通知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及机场管理机构共同商定。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工业企业环境执法监管,确保烟尘达标排放,依法查处机场周围违法排污企业;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秸秆禁烧工作。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1.05•【字号】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再勇2013年11月5日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贵阳龙洞堡国际机场(以下简称贵阳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确保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阳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贵阳市人民政府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县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发改、规划、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环保、安监、气象、通讯、无线电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贵阳机场所在地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具体负责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划定并经批准的贵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应当纳入贵阳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工作联动机制,发现影响贵阳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贵阳机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和贵阳机场运营主体应当加强对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安全保护意识。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无锡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2021年12月14日市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12月31日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178号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保障机场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民用机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运输机场和A1级通用机场。
第四条市、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体育、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第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航空运输需求的不断增长,民用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显得愈发重要。
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维护公共利益,促进城市与机场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二)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航空运输安全的平衡。
二、净空保护区的划定(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划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净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 10 公里、跑道端外 20 公里的区域。
(三)在净空保护区内,应当严格控制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障碍物的高度,确保符合净空要求。
三、净空保护的限制和要求(一)禁止在净空保护区内修建超过规定高度的建筑物、构筑物。
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净空审核。
(二)严禁在净空保护区内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升空物体。
(三)不得在净空保护区内设置影响导航设施正常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控制在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设备和作业方式不会对飞行安全造成威胁。
四、电磁环境保护(一)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二)在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进行可能干扰电磁环境的活动。
(三)加强对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严格限制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使用。
五、监督管理(一)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开展巡查和监测。
(二)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适当奖励。
惠州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规定(初稿)
惠州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及安全管理规定(初稿)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军用机场净空规定》(国发〔2001〕29号)、《关于加强军用机场净空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200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惠州市航空铁路办公室负责惠州军民合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的综合协调工作。
相关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
各级城乡规划、建设、气象、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公安、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机场安全环境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妨碍机场安全环境的,应及时排除或者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四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军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等有关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经广州军区批准,惠州军民合用机场的净空及安全环境保护范围如下:(一)根据军队净空管理有关规定,机场净空区是指以跑道两端向外各延伸20.1公里、以跑道中心线两侧向外各延伸13.2公里的区域。
(西北角:惠城区江北金鸡沥,西南角:惠阳区新墟以北五门山,东北角:惠东县梁化鸡笼山东2公里,东南角:惠东县平山镇以东九里湖,以以上四点连线构成的区域)在机场净空区以外,高出机场标高350米的物体应当认为是障碍物,应根据航线高度具体论证其是否对飞行造成危害。
根据民航净空管理有关规定,在军方划定的净空区范围内,跑道中心线两侧10公里以内有高于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物体也应被视为障碍物,对此类障碍物,应根据其位置援引军民航净空管理规定中较严格的规定执行。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6.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7.海拔超过二千米的机场净空要求按实际飞行要求计算确定。
附三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1.端净空:
其长度由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2.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
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3.内水平面、锥形面:
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8.多跑道机场净空要求,按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区域,其重叠部分按最严要求执行。土质和草坪机场如有几个起落方向,按多条跑道(起落方向)机场净空要求执行。附四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离开导航台距离|离开定向台距离||干扰源名称|(米)|(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千瓦|2,000|3,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0千瓦||5,000|||__________||_________||广播电台|50千瓦|5,000以上|10,000|||__________||_________|||100千瓦||15,000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5千伏以下|300|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架空高压|60-110千伏|700||||__________|_________||||220-330千伏|1,000|700||输电线|__________|_________||||330千伏以上|1,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发电厂,有电焊和高频设备的工厂、||||矿山、企事业单位|2,000|2,0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改建|500以上|600以上||电气化铁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新建|700以上|1,000以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金属结构建筑物、铁塔|500|5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架空电话线、广播线、低压电力线、||||公路、铁路|150|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力排灌站|200|300||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广播电台(包括干扰台)除应与导航台保持一定距离外,还应与飞机下|||滑线保持适当的垂直距离。广播设备如达不到《无线电管理规则》所|||规定的技术标准,对航空导航和定向造成干扰时,广播部门应采取措施|||消除干扰。|||2.既设的产生干扰的设备在满足表内距离要求有困难时,如对导航设备|||未产生明显不良影响,可继续使用;新建和改建电气化铁路、架空高|||压输电线等干扰源按规定距离避让机场通信导航设施有困难时,经无||备|线电管理部门协调,组织技术测试协商解决。|||3.在航向(下滑)信标台、全向信标台、测向测距台、着陆雷达站周围兴|||建各项工程时,应根据设备对阵地环境的不同要求与机场(台站)主管|||部门协商办理。|||4.凡在机场周围设置产生电磁辐射设施时,事先应与机场主管部门联||注|系,并向有关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机场内其它无|||线电设备的抗干扰保护,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5.在导航台周围5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1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5米的建筑物,在定向台周围300米内不得修建高|||于10米的建筑物。||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
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飞机在起降过程中的安全,避免与其他飞机、建筑物、设施等发生碰撞。
以下是机场净空管理的一些规定。
首先,机场应制定详细的净空管理计划,包括净空域、高度等级和限制区域等信息。
净空域是指飞机在起降过程中需要保持的安全空域,通常为机场的周围空域。
高度等级是指不同区域的最低飞行高度,以确保飞机与地面或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
限制区域是指在净空管理计划中明确说明不允许飞机进入的区域,如建筑物、设施等。
其次,机场净空管理规定飞机在起降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飞行程序和限制条件。
飞机在起飞和降落时,必须按照指定的飞行路径和高度进行飞行。
一般来说,飞机在离地面一定高度以下必须保持直飞,避免过低低飞。
飞机在降落时,必须按照机场的标准程序进行进场,减速下降,保持制定的下降率和高度。
第三,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飞机上空各种建筑物和设施的限制高度和距离。
一些高大的建筑物、天线塔等会对飞机的安全造成潜在威胁,因此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这些建筑物的最大高度和距离。
飞机在起降过程中必须保持一定的水平和垂直距离,以确保安全。
另外,机场净空管理也规定了飞机在机场附近空域的飞行限制。
这些限制可以包括禁飞区域、限制区域等。
比如,一些敏感区域、军事区域等会限制飞机的飞行。
飞机在起降前必须向相关部门提交飞行计划并获得许可。
最后,机场净空管理还规定了飞机在起降过程中需要遵守的条件和限制。
比如,飞机必须符合机场的噪音限制,避免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过大的噪音污染。
飞机还必须符合机场的环境保护要求,比如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等。
总之,机场净空管理规定了机场内外飞机起降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安全要求和限制条件。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证飞机的安全起降,减少安全风险,并减少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的干扰。
机场和飞机运营者必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16•【字号】临政办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4.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23〕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净空环境保护第三章电磁环境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临沂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保障民用航空器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市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包括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的净空保护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的起降安全,按照民航技术标准划定的空间范围。
所称障碍物限制面,是指为保障航空器起降安全和机场安全运行而设定,用以限制机场及周围地区障碍物高度的空间范围,主要由内水平面、锥形面、进近面、过渡面和起飞爬升面组成。
第四条机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或者更新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根据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确定本机场净空参考高度、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要求及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依法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送相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第五条机场净空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落实机场净空管理规定,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拟建项目净空审核申报工作,协调推进净空保护宣传工作,根据机场净空保护工作需要,协调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机场净空相关问题。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城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和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活动。
市人民政府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与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共同做好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和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并将民用机场净空及安全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的组织与协调。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状况的核查。
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情况,应当立即制止,并书面报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八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和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会同机场管理机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民用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民用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
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民用机场有秩序地运行,保护民用机场的净空环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电磁环境保护和升空物体管理。
本条例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临时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XX省局)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民用机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具体做好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做到安全第一、正常飞行,优质服务。
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民用机场净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民用机场净空环境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
对破坏民用机场净空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井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章净空区域保护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一定空间范围。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国家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抄送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条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浅域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并将其纳入城市规划管理。
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由民用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当地主要报纸上公告,并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
第八条禁止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超过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高度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修建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七)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杆、垃圾等物质。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的通告尊敬的市民朋友们:为了加强延安南泥湾机场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机场运行的质量和安全水平,我们决定开展一系列相关的措施。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净空保护1. 延安南泥湾机场周边禁止搭建高层建筑物,明确控制建设区域的高标高验标准,确保飞行安全。
2. 航线规划时,要综合考虑减少空域利用冲突,减少噪音对居民的影响。
3. 加强对机场附近非法占地建设的监管,及时拆除违法建设,保护机场及周边环境。
二、电磁环境保护1. 严格落实航空器及通信设备的环保标准,确保电磁辐射在安全范围内。
2. 加强对机场周边的电磁环境监测,定期对机场及周边居民区进行辐射检测,确保电磁辐射在国家相关标准范围内。
三、宣传教育1. 加强对公众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
2. 建立机场与居民区的沟通机制,定期开展机场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宣讲,解答市民的相关疑问。
四、投诉举报1. 建立延安南泥湾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的投诉举报机制,对侵害净空和电磁环境的行为依法处理。
2. 建议市民朋友们如发现与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相关的问题、疑问,及时向延安南泥湾机场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延安南泥湾机场是我市重要的航空交通枢纽,为确保市民的出行安全和舒适,我们保持高度的责任心和积极的态度,将全力做好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希望市民朋友们共同关注机场的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共同创建一个美好的机场与社区环境。
特此通告。
延安市人民政府日期:XXXX年XX月XX日近年来,随着航空业的快速发展,延安南泥湾机场作为延安市的重要交通枢纽,承担着越来越多的航班和旅客运输任务。
然而,机场周边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的不合理以及电磁辐射对居民的影响等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为了保护机场的净空和电磁环境,延安市人民政府决定采取一系列措施,以确保机场运行的安全和公共健康。
首先,净空保护是机场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
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制度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民用航空器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净空保护定义及范围1. 净空保护是指为保障航空器安全起飞和降落,按照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2. 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包括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
其中,核心区域为以跑道中心线为基线,两侧各10公里、两端各20公里的空间区域。
三、净空保护管理部门及职责1. 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工作,建立净空保护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净空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 塔城机场具体负责机场净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3. 塔城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所涉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工作。
四、净空保护区管理措施1. 将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确保净空保护区的空间范围不受侵占。
2. 国土自然空间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邀请机场管理机构参与规划方案的编制,并将净空保护限高要求纳入规划。
3. 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以下活动:(1)放飞影响航空器安全的低慢小升空物,如风筝、无人机、气球等;(2)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其他障碍物;(3)进行爆破、射击等可能影响航空器安全的活动;(4)其他可能影响机场净空安全的活动。
4.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净空保护区的巡查监控,对违反净空保护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和处理。
五、净空保护宣传与教育1.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开展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净空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2. 教育部门应当将净空保护知识纳入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加强学生群体的净空保护意识。
3. 媒体单位应当配合政府及机场管理机构,开展净空保护的公益宣传活动。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制度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进行禁止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乌兰察布市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机场运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机场净空电磁环境的行为,均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五条名词解释?(一)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远期规划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的区域,主要包括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外水平面、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部分飞行程序保护区域。
?(二)净空障碍物限制面:包括锥形面、内水平面、内进近面、进近面、过渡面、内过渡面、复飞面及起飞爬升面。
?(三)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包括设置在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四)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
?(五)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民用航空器运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管制地带内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
?(六)障碍物限制:飞机场附近障碍物限制是为了保证飞机的起降安全,对飞机场邻近地区的人工和自然物体的高度必须实行限制,以保证对飞行没有障碍。
第二章净空电磁环境保护第六条凡在乌兰察布民用机场及通用机场净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拟建建(构)筑物,必须满足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同时还应满足机场电磁环境要求。
?对报经民航管理部门净空审查的建设项目,需在该建设项目通过民航管理部门的净空审查后,方可予以审批。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9•【字号】济政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现将《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9日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在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区域内的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和《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鲁政办发〔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济宁曲阜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成立济宁市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所辖区域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工作。
济宁曲阜机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市、区)应当参照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建设项目抄送机制。
及时收集、整理济宁曲阜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千米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等障碍物资料,并及时更新和完善建设项目障碍物资料库;(二)对可能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障碍物,应当及时组织航行研究,经研究,如果障碍物高度不满足飞行程序或者不满足起飞航经区超障需求的,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组织飞行程序的调整优化设计,报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征求意见并抄送民航山东监管局;(三)对于建设项目所在地经自然资源和规划或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批准的净空保护区内的拟建建设项目,在收到抄送的批准文件和资料后,应当进行复核;发现建设项目超高或者未按照规定征求民航山东监管局意见的,应当告知审批单位转告建设单位补办征求意见手续;(四)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超出机场净空限制面广告牌的监督管理。
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
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规定为加强固原六盘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障固原六盘山机场(4C)的飞行安全和正常营运,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机场净空保护的通知》(国发[1993]92号)和《建设部、民航总局关于加强规划管理保护机场净空的通知》(建规[1996]33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固原六盘山机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净空要求:(一)端净空:其长度由跑道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0米处,以平面15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二)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三)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四)外延面:以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五)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六)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第三条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一)内水平面:在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4000米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的范围内,任何拟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45米。
(二)锥形面:锥形面的起端应从内水平面的周边开始,其起算标高应为内水平面的标高,以1:20的坡度向上和向外倾斜,直到规定的高度为止。
在此区域内,任何拟建建(构)筑物高度不得超过100米。
第四条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可能向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三)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五)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和其他升空物体;(六)在机场附近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或者燃放烟花、焰火;(七)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屠宰场、养殖场等场所;(八)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九)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6.27•【文号】•【施行日期】1995.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通告(1995年6月27日)当前,一些机场周围的超高建筑物问题非常突出,机场净空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危及飞行安全。
有的机场不能保障正常的运输生产,甚至关闭运营,广大旅客及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有的机场由于拆除处理超高建筑物,造成经济损失。
对此,各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
现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特通告如下:一、各地城建规划部门要把保护机场净空工作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并加强管理监督,制定机场净空区域修建建筑物、设施审批程序等办法,加强对厂矿企业、城乡居民的宣传教育,负责协调处理有关破坏机场净空的事件。
二、各机场管理机构要依据本机场的发展规划绘制机场净空限制图,报请当地城建规划部门从城市总体规划上予以保护和控制。
目前,尚未向城建规划部门报送机场净空限制图的单位要抓紧办理。
各机场管理机构要对机场净空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了解,主动向机场周围单位和个人宣传保护机场净空的重要性,防止和避免造成障碍物的事实后再去处理。
今后凡对机场净空管理不严,放任净空区出现严重的障碍物,以致影响飞行安全和机场正常使用的,要查清事实,追究责任。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建筑物或设施,必须征得机场管理机构的同意,再报请当地城建规划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禁止在民用机场及其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筑物或设施;(二)修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三)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其他物体;(五)种植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或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树木、植物。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2.08.31•【文号】民航规〔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运输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民航规〔2022〕35号第一章基本要求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工作,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参考国际民航组织《机场使用许可证颁发手册》以及《机场勤务手册》的有关条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净空保护工作(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内容,另行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
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区域加上适当的面外区域,一般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跑道端外20公里以内的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之外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净空关注区域一般无需开展巡视检查,但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运行实际,定期收集该区域内高大建(构)筑物的信息,并复核其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净空巡视检查工作,发现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升空物体及其他活动或者行为时应当及时处置。
第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部门负责净空管理工作,并根据净空管理工作需要,配备足够数量的净空管理及巡视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设备。
净空巡视检查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巡视检查工作量、巡视检查方式和机场周边净空环境等因素评估确定(一般不少于2人)。
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并严格落实。
业务培训包括初始培训和年度复训。
净空管理和巡视检查人员初始培训应当不少于24学时,年度复训应当不少于8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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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颁发时间1982-12-11
【标题】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1982-12-11
【实施日期】1982-12-11
【有效性】有效
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
(1982年12月1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
一、凡在军用和民用机场附近规划、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严禁修建超出本规定的高大建筑物和影响机场通信、导航的设施。
二、今后,在各区、各部门凡在机场附近规划或兴建各项工程时,必须事先与该机场所驻单位联系。
凡属擅自在机场净空区域内修建的超高建筑物,超高部分必须拆除。
其损失由建筑物产权单位负责。
三、对机场净空区域内原有的超高建筑物,其产权单位应按1961年4月15日国防部和交通部联合颁发的[61]军字第18号《关于飞机场附近高大建筑物设置飞行障碍标志的规定》设置飞行障碍标志。
四、对野战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和保留旧机场的净空区域,参照本规定相应等级的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五、军民合用机场按本规定执行。
民航机场可按民航局1976年颁发的《机场技术标准》执行。
附件:1.机场净空要求
2.机场端净空、侧净空剖面图、机场净空平面图[注:略]
3.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4.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
附件1:机场净空要求
附件3:机场净空要求和附图的说明
1.端净空:其长度由保险道头起算;宽度由跑道头中点两侧各159米处,以平面巧度角向外扩展至2公里。
2.过渡面、端侧净空过渡面:分别由跑道中线两侧各150米处和两端净空边线起始,按规定坡度向外倾斜,直至与相对应的内水平面、锥形面相交。
3.内水平面、锥形面:分别以跑道两端保险道中点为圆心,以规定的宽度为半径向外作半圆,以与跑道平行的两条直线相切,形成近似椭圆形。
4.外廷面:以一、二级机场跑道两侧各17公里的平行线,与两端净空带终点的垂线相交构成矩形,四边至外锥形面、端净空带边缘之间的区域。
5.机场净空起算标高以跑道两头中点海拔高程为准。
6.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通信线路不得在跑道两端至近距导航台之间通过。
7.海拔超过2000米的机场净空要求按实际飞行要求计算确定。
8.多跑道机场净空要求,按本规定分别确定每条跑道的净空区域,其重叠部分按最严要求执行。
土质和草坪机场如有几个起落方向,按多条跑道(起落方向)机场净空要求执行。
附件4:机场导航台、定向台对周围环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