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司法制度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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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制度现状
篇一:陈瑞华关于中国司法现状的分析
09期陈瑞华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反思与回顾
精彩观点:
之一律师不能正常介入,不能投入到为弱势群体、为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这样的法律服务中来,这本身就是司法体制不正常的现象。
之二研究者不论是刑诉、民诉、行政诉讼还是宪法领域的学者,都坚持认为要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司法权的权威性格和独立性。之三20XX年以前的改革有三个特征:第一,没有统一的司法体制改革领导者、组织者,是零星的;第二,很少涉及公、检、法、司关系的调整;第三,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目标和方向,往往涉及到此部门与彼部门之间的权力再分配。之三第二个阶段的改革带来了一定程序的改革和证据规则的改革,死刑复核权力的收回带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比如说死刑的标准统一了,死刑的程序较之以往也相对公正了。之四:第三阶段的改革比较缓慢,财政拨款制度尚未解决,法院、检察院成了企业,公开寻租,赚取利益,这还不够可怕么?人财物不独立,唱一百遍司法独立的哲学也不管用。
之五迄今为止,我认为两名启蒙时代的哲学家、思想家产生的两个重大的分歧,产生了两条道路,一个是卢梭,一个是洛克。洛克这条线索强调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理论;卢梭强调人民主权,人民把一定的
权力让渡给他的代表。之六解决腐败最有效的手段不是靠叠床架屋的构建监督机构,而是构建民主,扩大公众的参与,让公众来监督公共权力,这是唯一的办法。主题: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反思与回顾
20XX年孙志刚案发生,国人震惊,其结果是收容遣送制度终被废除,但由此引起的对中国司法体制的质疑却才刚刚开始。其实,在这近二十年的时间里,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一直在进行,只不过步履维艰、效果甚微。近期的许霆案、杨佳案等暴露了中国司法体制在一定程度上不独立、不透明、无权威、公信力差等缺陷,国人的心里划上了一个大大的问号:中国的司法体制到底症结何在?司法独立与司法腐败之间如何平衡?公、检、法三方的权力、职能怎样才是合理的分配?政治体制的不完善是否也难辞其咎?这些都是值得讨论的问题。司法体制充当了“政治的晚礼服”
陈瑞华:各位同学,非常高兴在周末的晚上跟大家就司法体制改革问题一起来进行回顾,同时做必要的反思。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十几年来在法学界和司法界引起广泛关注的话题,这个话题到今天还在持续的被关注当中。它现在已经到了步履维艰的阶段,因为司法体制中的问题已经得到较为充分的暴露,但司法改革的进程却极为缓慢,甚至到了裹足不前的地步。在一个国家发生重大社会转型的时候,各种社会矛盾激化,社会冲突频发,甚至一些影响全国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而在这一过程中,司法制度经常是首当其冲被指责的对象。
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近十年来处于停滞之中。但是主流的话语也好,民众的声音也好,几乎没有对政体做出很多的抱怨,因为我们生活中
所面临的困惑似乎与政治体制有一定的隔阂,没有发生直接的联系。但是,民众对司法体制的不满却得到较为充分的显露。
我们可以看到,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案件,都跟司法体制改革有着密切联系。从广州许霆案、南京彭宇案,一直到上海发生的杨佳案,从根本上说都涉及中国深层的司法体制问题。不仅如此,如果继续往前追溯,那么前几年发生的云南杜培武案、陕西邱兴华案件以及湖北佘祥林案件等,假如不谈其中所蕴含的法律技术问题,从根本上可以归结为中国的司法体制出现了问题。
我们如果将观察的视野再扩展一些,就可以看到自从20XX年孙志刚案件发生以来,随着中国收容遣送制度的废除以及劳动教养制度存废问题的广泛讨论,中国的司法体制已经不再属于要不要进行改革的问题,而是如何改革以及怎样加快改革步伐的问题。这在社会各界似乎逐渐形成了共识。表面看来,近期发生的诸如河北石家庄三鹿毒奶粉事件,看起来好像跟司法体制没有直接的关联,但是这已经从深层动摇了社会各界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因为有关部门对律师代理这些受害者进行赔偿诉讼施加了很大压力,现在很多律师都不敢介入。律师不能正常的介入,不能投入到为弱势群体、为受害者提供民事赔偿这样的法律服务中来,这本身就是司法体制不正常的现象。现在北京有一些律师,为毒奶粉事件的受害者进行面免费法律咨询,甚至进而寻求无偿的诉讼代理。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地方法院在受理这类案件时能否保持独立性和权威性,不能不说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严峻考验。如果我们再看看近年来发生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环境污染
等困扰大量公共利益的问题,涉及到不特定的大量人群的权利保障问题,最后仍然可以发现司法体制的潜在和显在的影响。比如说几年前发生在松花江流域的由化工厂爆炸所引起的严重污染事件,发生了如此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却没有一种诉讼制度能使这个案件进入诉讼轨道。北大几个教授以松花江的名义提起诉讼,最终没有任何结果。这其实是有点黑色幽默的意味,这种诉讼已经超出我国司法制度的承受限度。
我给各位列举的这些发生在司法、社会、政治中的问题,大家可以看到,司法体制已经成为民众最先批评的对象。尽管政治体制隐藏在背后,很多情况下司法体制充当了“政治的晚礼服”,但是大多数人不会动辄对政治体制提出质疑,而是会“优先”质疑或者批评司法体制。于是我们要问两个问题:其一,我国的司法体制出了什么问题?其二,司法体制改革真的能够解决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等一系列问题么?我们是不是对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没有真正给予合理的定位,以至于对它的功能作出了一些不切实际的夸大呢?
我们再看近期发生的震惊司法界的黄松有案件。黄松有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相当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可谓位高权重。作为一个主管民事审判和裁判执行工作的副院长,黄松有涉嫌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面对这一严重的司法危机案件,我们要问两个问题:第一,黄松有案件靠司法改革能解决么?司法体制内的腐败靠司法改革能解决么?第二个问题,中国法学界有一个几乎达成共识的观点,那就是认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有一个主流的方向——维护司法的独立
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扩大司法权的审查范围。
研究者不论是刑诉、民诉、行政诉讼还是宪法领域的学者,都坚持认为要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司法权的权威性格和独立性。研究刑事诉讼问题的学者主张增强司法权对检察权、警察权的司法审查,认为包括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在内的强制性侦查手段,都要经由法院的司法授权和审查;从事民事诉讼研究的学者主张要维护司法的中立性,把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来,让它拥有更加独立、超脱的司法裁判权;研究行政法问题的人士主张让法院在民告官的案件中扩大受案范()围,从具体行政行为扩大到抽象的行政行为;宪法学者更是提出了构建宪法诉讼、违宪审查、宪法司法化的改革目标,甚至主张一个人的权利在通过正常的刑诉、民诉、行政诉讼等普通的救济途径得不到解决时,还要告到国家的宪法裁判机构。这种宪法裁判机构既可以是最高权力机构下设的宪法委员会,也可以是宪法法院。什么意思?就是让国家的司法权拥有对行政权的审判,还要拥有对立法权的审判。
当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使得马歇尔大法官留名青史,从此美国有了司法审查制度,这种司法审查又称为“违宪审查”,意味着法院可以依据宪法,对行政权和立法权进行审查。我们把它称为司法的能动主义。那么,假如按照宪法学者的改革思路,扩大法院的权威、增强法院的独立性、维护它在法治构建中的作用,甚至给它解释宪法的权力,那么,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就出现了。获得如此显赫地位的中国法院,真的能够担当起维护司法正义的使命吗?法院现在的审判权和执行